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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前研究到体系后研究的范式转型

时间:2022-07-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本书的写作虽然是为了完善我国的高速公路法律体系,但是笔者赞同陈甦教授的观点,我国的研究模式应从体系前研究模式转移到体系后研究模式。在本书的下述“立法建议”部分,虽然看似此部分内容仍然是以服务于立法为最终目的,有点儿像体系前的研究模式,但在研究的过程中践行体系后的研究模式,研究高速公路的现有问题。

本书的写作虽然是为了完善我国的高速公路法律体系,但是笔者赞同陈甦教授的观点,我国的研究模式应从体系前研究模式转移到体系后研究模式。按照陈甦教授的观点,“体系前研究的主要目的和主体内容是为了满足当前立法需要并围绕立法进程而展开”[1],体系后的研究模式“是指自觉于我国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客观社会现实,针对此后的我国法治状态特点、要求、目标与路径,法学研究者所主动选择的有关为何进行法学研究和如何进行法学研究的基本理念和行为方式”[2]。怎样完善我国的高速公路法律体系,笔者认为不能为了完善高速公路法律体系而开展研究,而是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中国问题而开展研究;我们不能为了完善法律而研究法律问题,应该为通过法制途径解决中国问题而研究法律问题。实践中,因为我国高速公路法律体系的不完善而形成了许多问题,需要完善法律体系,这是立法的动因。

我们的立法应该关注中国问题,何谓中国问题,中国“必须立足当代中国的历史方位,追问属于中国特有的(指本源性特征,浸润着中国历史和文化传统元素)、根深蒂固的(指无意识特征,存在于社会意识的深层)、普遍存在的(指时空特征,这类问题无处不在)、影响深远的问题[3]”。

我们的立法思路应该实现转变,从“论题为我国法律规定者,就分析法律规定、列举域外经验、点出问题所在、提出修法意见;论题未被我国法律规定者,则明示论题意义、列举域外经验、阐述制度构造、提出立法意见[4]”转向体系后的研究模式,“以高速公路立法的现有问题为研究的趋向,立足中国场景寻找中国问题,基于平等地心态拓展法学知识的域际交流[5]”。

在本书的下述“立法建议”部分,虽然看似此部分内容仍然是以服务于立法为最终目的,有点儿像体系前的研究模式,但在研究的过程中践行体系后的研究模式,研究高速公路的现有问题。笔者尽量做到“立足中国场景,将自己定位于中国场景中,戒除超然世外或漂移域外的研究主体内心定位,实现所在时空与内心时空的高度契合。[6]”不是为了学习西方而研究中国问题,而是为了解决中国问题而研究中国法律,“淡化一些公理常识上弥漫的异国情调,逐步形成中国政治法律理论的基本内核[7]”,“要怀着一种批判的精神研究西方法律制度,实现西方文化和东方文化的双向交流,而不只是纯粹单向的‘聆听’或‘拜读’[8]”。

所以下文的立法建议的文章架构是“举出问题—立足中国现实状况研究问题—基于中国问题研究西方法律制度—提出符合我国法治实际的问题—法制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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