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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经营权与服务方面的问题与立法需求

时间:2022-07-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在实际的高速公路特许经营公司运营过程中,户外广告的收益归属权限不明。《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收费公路的权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而对广告经营权的具体内容和权属关系并未做具体规定。建议通过立法对高速公路牵引排障服务统一规范。

1.信息联网问题

信息化是高速公路发展的大势所趋。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如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能够提升高速公路服务水平,体现高速公路管理中的人本情怀;同时又能加大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强纠治违法行为效果。外省如天津市在此方面已有立法动议,《天津市高速公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规定信息报送及共享义务。再如,河北在和北京的交界处有电子显示屏,发布车辆违法违章情况,可以借鉴。调研对象建议,能否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信息网络与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信息网络进行联网,建立一个信息网络平台,对逃费进行约束,加强追缴。涉及隐私权保护,可以设定限制性条款。

2.关于高速公路户外广告特许经营权一直存在争议

调研中,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认为,投资者投资了户外广告建设的主要投资和经营的大部分,所以投资者应当获得大部分的收益。但是在实际的高速公路特许经营公司运营过程中,户外广告的收益归属权限不明。《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收费公路的权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而对广告经营权的具体内容和权属关系并未做具体规定。调研对象建议,为明确产权关系,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同时借鉴其他省份的成功经验和相关立法,如《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在上位法《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未做具体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地方立法予以明确、细化。

3.关于高速公路牵引排障服务问题

高速公路全封闭、车速快、流量大,必须建立与之相配套的牵引排障服务机制,快速排除障碍,消除安全隐患。《道路交通安全法》仅作出故障车、事故车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的规定,并没有规定由谁来组织实施。调研发现,高速公路故障车、事故车有的由社会化施救公司实行收费化服务,有的由调整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拖曳、牵引,并没有统一的法定行业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对此有一定反映。建议通过立法对高速公路牵引排障服务统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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