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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改革逐步深化

时间:2022-07-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提出了“征、管、查”各环节的衔接关系,使之形成一个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管户新机制。但税收管理员不负责税款征收,不负责税负核定,不负责涉税审批,不负责涉税案件的稽查。

1.一员进厂(户)、各税统管、征管查集于一身的专管员管理

1982年12月,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城市按地区明确税务机关的管理范围,在辖区内一般按经济性质,分行业设专管组或专管员,对口管理,一员进厂,税利统管;市属区、县城、集镇按经济性质,分系统或地区划片管理,按人定户,税利统管;农村社队企业划片管理,以社队定人,各税统管,巡回征收。

2.分类管理

1986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颁布实施,明确规定,税收的管理形式,可以采取驻厂管理、行业管理、分片管理、巡回管理等。1987年5月,《宁夏回族自治区税收驻厂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出台。1990年,自治区实行驻厂征管的税源大户有青铜峡铝厂、石嘴山矿务局、石炭井矿务局、吴忠卷烟厂、银川橡胶厂5家企业。同年10月,全区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确定对国营及集体、个体及市场、农村税收三大块实行分类管理。

3.征管查分离型管理

1989年3月,自治区税务局制定了《1989年税收征管工作改革的总体方案》,在征收环节上,贯彻“以征为主,征中有管”的原则;在管理环节上,贯彻“以管为主,管中有查”的原则;在检查环节,贯彻“以查为主,查中有管”原则。同时,提出了“征、管、查”各环节的衔接关系,使之形成一个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管户新机制。此后,自治区税务局每年都对征、管、查相分离的模式进行规范和完善,重点推行“征管分开、管查分离、上管下查”的分离型立体征管模式以及“检查分离、征管分开、下管上查”的立体征管模式,在市县(区)税务局(分局)设立税务稽查队,按照“以查为主、查中有管”和“外查内促、以查促管”的原则开展工作。同时,建立了由各级人民政府牵头,税务、工商、财政、银行、公安、司法行政、交通等部门参与的县(市、区)、乡(镇)、村(居委会)三级协税护税网络,组建了税务检察室、税务治安室、联合检查站。

4.信息网络化管理

1994年,随着新税制的运行,取消了专管员管户制,建立了“以纳税申报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型税收管理模式。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先后通过实行纳税申报的多样性、办税服务厅的建立、电子计算机的广泛运用、“金税工程”的运行等,实现了对税收征管工作的信息网络化管理。同时,通过稽查四段式管理,使税收征管工作步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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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税收管理员制度

2005年以来,全国税务部门实行了税收管理员制度。税收管理员是国家为了加强税源管理,建立的税务管理人员亲自接触纳税人、了解掌握辖区内纳税人税源及其变动情况,克服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税源情况了解不足、掌握不实、疏于管理等问题的一项制度。税收管理员的职责范围包括:税收政策宣传送达、纳税咨询辅导;掌握所辖税源户籍变动情况;调查核实管户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核实管户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税款催报催缴;开展对所管企业的纳税评估及其税务约谈;提出一般性涉税违章行为纠正处理意见;协助进行发票管理等。概括地讲,税收管理员是“信息采集员、纳税辅导员、税收宣传员、纳税评估员和税收监控员”。但税收管理员不负责税款征收,不负责税负核定,不负责涉税审批,不负责涉税案件的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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