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加快构建康复服务体系的建议

加快构建康复服务体系的建议

时间:2022-07-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乔尚奎 孙慧峰 李 坤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康复是指综合运用医学、教育、职业、社会、辅助技术等措施,对功能障碍人士进行治疗、训练和辅助,帮助他们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

乔尚奎 孙慧峰 李 坤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康复是指综合运用医学、教育、职业、社会、辅助技术等措施,对功能障碍人士进行治疗、训练和辅助,帮助他们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目前国际上对“康复”的认识,普遍是指涵盖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等在内的“大康复”概念。康复服务的对象主要是残疾人群体,同时也包括一些慢性病患者和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近年来我国康复事业发展较快,但总体上还相对滞后,专业化、社会化程度不高,无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康复服务需求。特别是一些体制机制问题尚未得到解决,制约了我国康复服务体系建设。为此,我们与卫生计生委、民政部、人社部、中国残联等部门同志和相关专家进行了座谈,并开展了一些调研,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康复具有促进公众健康和助推经济发展的多重效应

预防、治疗、康复是一个有机整体。预防是“治未病”,具有“一分投入,十分产出”之效。医学治疗是“治已病”,疾病已发生再干预,成本是最高的。而康复是治疗的延伸,是“治病后”,即在医疗基础上,进一步通过各种措施恢复人们的工作能力、生活能力和融入社会的能力,从而提高其生活质量。康复同样具有投入产出的放大效应,大力发展康复事业不仅能有效改善公众健康、增进康复群体及其家庭的福祉,而且对经济社会发展也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一,康复能降低残疾的影响,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据专家测算,我国每年因出生缺陷、意外伤害、慢性病、职业病等因素新增的残疾人有200万—250万,很多情况下,如果采取及时的早期治疗和康复介入,能够减少残疾发生,或有效减轻残疾程度。比如我国每年发生脑卒中患者700多万,通过康复医疗90%可以避免瘫痪在床。再比如0—6岁的听力障碍儿童,通过手术植入人工耳蜗或适配助听器,再经过一段时间的专业听力言语训练,大多数能恢复听说功能,与其他孩子一样进入普通中小学学习。现在许多专门的聋哑学校已招不到学生。

第二,康复能提高工作能力,增加社会劳动力供给。通过职业康复让劳动者重返工作岗位,对个人和社会都具有积极意义。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劳动适龄人口开始下降,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劳动力资源显得更加宝贵。比如被视为“丧失劳动能力”的盲人,经过系统的职业康复训练后就业率可达90%。此外,我国每年认定的工伤人员有100万左右,其中一半以上经过康复可以重返工作岗位。

第三,康复能降低经济社会成本,节约公共卫生资源。据专家测算,花1元钱用于康复,其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是投入的十倍、甚至百倍。根据原卫生部一项研究报告,我国每年新增先天性心脏病和唐氏综合征患儿约15万例,这部分群体全生命周期的总经济负担超过250亿元,很多家庭会因此而致贫。如果这些患儿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康复治疗和训练,其生命周期的经济负担将显著降低,大大减轻家庭和社会压力。

第四,康复蕴含着新的经济增长点,能有效扩大内需。目前我国康复产业的潜在市场需求巨大。我国有8500万残疾人,2.12亿老年人口,其中失能老人3500万,80岁以上高龄老人2400万,这些群体对康复服务、康复辅具有巨大的需求。据测算,仅轮椅、拐杖、普及型假肢、矫形器等基本辅具,国内的总需求量就高达6亿件,市场规模超过1万亿元。随着康复医疗技术的大量应用,到2020年其潜在市场规模将达到2.5万亿元,可创造100多万个就业岗位。同时,很多康复辅具技术含量很高,比如人工耳蜗、仿生假肢、可以“爬楼越障”的自动轮椅等,属于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前景也十分广阔。

二、康复是当前民生领域亟待补上的一块“短板”

目前看,我国康复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是:机构少、人才缺、服务供给能力差。据统计,目前全国综合医院中设有康复医学科的不足1/4。30%左右的省市级医院和60%的县级医院不具备早期康复服务能力。我国每10万人口仅拥有9.8名专业康复人员,不足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1/10。据调查,我国残疾人中约60%有康复服务需求,但真正得到康复服务的只有18%,大量康复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制约康复事业发展的主要原因:

一是认识不到位,没有树立“大康复”的理念。许多人将康复等同于医疗康复,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也将康复解释为医疗康复,这使得康复更多依附于医疗服务,影响了其综合发展。国外一般都把康复和医疗结合起来,相互配合,相互转介,但我国仍然是偏重于治疗而忽视康复。比如精神卫生防治方面,一些经过急性期治疗、病情稳定的精神病人出院后,由于缺乏社区康复的衔接,时隔不久又旧病复发重新进入医院治疗,如此反复,出现“旋转门”现象,既浪费大量医疗资源,也给患者、家庭和社会造成严重伤害。

二是投入不足,康复费用缺少制度性保障。发达国家大多将康复的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报销,或者建立专门的护理保险制度来为康复提供资金支持,但我国仅把运动疗法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绝大多数康复服务还需自费。对低收入群体等特殊困难人群,虽有一些财政或彩票公益金支持的康复服务项目,但投入总量不足,满足不了需求,而且由于部门分割和资金渠道不同,也存在重复浪费、实施效率不高等问题。

三是部门间缺少协调配合,形不成合力。从政府角度看,卫生、民政、教育、人社、残联等部门都拥有一整套康复的机构、人员和资金投入,这种“各自为阵”的管理模式导致部门之间缺少衔接配合,制约了“大康复”的发展。此外在辅助器具管理等方面,还存在部门之间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问题。

四是评职称难,不利于吸引专业人才从事康复工作。康复领域包括多门类的专业技术人员,但却没有专门的职称序列,而是统一归入技师序列参加职称考试和评定,不利于康复专业人员的职业发展和专业化水平提高。还有一些康复工作,比如对孤独症儿童、精神和智力障碍者等群体的康复,综合性强,与传统的医疗、卫生和工程技术等岗位有较大差异,从业人员难以通过委托评审获得职称。

三、政策建议

加快发展现代康复服务事业是利国利民的一件大事,也是弥补民生“短板”的重要内容,必须理清思路、完善政策、深入推进。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进一步健全部门间分工协作的康复工作机制。要树立“大康复”的理念,突破部门局限,从全局高度来谋划和发展康复事业。首先要理顺康复领域的部门分工,建议按照专业归口、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主管的原则,明确各相关部门在康复领域的职责。在合理分工的基础上,探索建立部门间协作制度,加强政策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加快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康复服务体系。一是健全“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康复服务体系。大力发展专业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建设优先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规划。支持康复医院建设,鼓励综合医院设立康复科。鼓励机构进入社区、进入家庭提供上门的康复服务。鼓励家庭成员之间互相提供康复服务,政府要为他们提供便利条件和必要支持。二是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公办康复机构一视同仁。为支持鼓励发展非营利性康复机构,要研究制定和落实用地、税收优惠、收费减免、运营补贴等方面扶持政策。

第三,政府要切实履行好兜底责任。政府应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提供均等化的基本康复服务。一是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康复。目前我国纳入基本公共服务的康复项目只有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这一项,建议在“十三五”期间将基本康复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合理确定基本康复项目、标准等内容。二是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康复服务有关政策,通过购买服务培育一批专业康复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重度残疾人、失能老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康复护理、居家照料等服务。三是建立针对特殊困难群体的补贴和救助制度。尽快出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逐步提高补贴标准。借鉴推广北京、上海等地“无障碍进家庭”、“辅具适配幸福工程”经验,为贫困残疾人及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和辅具适配专项补贴。为0—6岁残疾儿童提供免费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推动重性精神病人实现免费服药,加快完善对特困残疾人的医疗及康复救助政策。

第四,建立完善康复费用的制度性保障。一是要将与治疗密切相关的康复服务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在目前已将运动疗法、偏瘫肢体康复训练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的基础上,下一步应逐步增加纳入报销范围的康复服务项目,并提高实际报销水平。二是探索建立护理保险制度。建议有关部门借鉴德国、日本等国家的经验,研究制定在我国推出护理保险的可行方案。三是鼓励商业保险创新,设立康复服务保险项目。

第五,加强康复专业队伍建设。一是建立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互为补充、协调发展的康复学科教育体系,鼓励和支持各院校设置康复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加大对康复急需人才的培养力度。二是建立康复行业培训体系,推进康复领域专业人员持续接受专业教育,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三是完善康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和职业能力水平评价体系,畅通晋升通道,扩展职业空间,吸引更多人才从事康复事业。同时要建立动态的职业资格管理机制,适时新增康复领域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类别,以更好地适应康复事业发展需要。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