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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的积极作用

时间:2022-07-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原产地规则之所以存在是因为贸易自由化仍未最终实现,各国仍然对不同“国籍”的产品实行有区别的对待。各国乃至国际社会之所以对原产地规则如此的重视,不仅在于其可以促进本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而且在于其可能会阻碍他国对外经济贸易的顺利进行。进口国运用原产地规则可以有针对性地对不同国家的不同产品实行不同的关税、许可或配额限制。

原产地规则之所以存在是因为贸易自由化仍未最终实现,各国仍然对不同“国籍”的产品实行有区别的对待。这样,在国际贸易中,原产地规则就成为实行差别待遇的贸易政策的重要工具。在过去的十几年里,由于国际贸易关系中出现了两种现象,使得原产地规则对国际贸易的影响逐渐增大。其一,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区域贸易安排的重要性明显增加,原产地规则成为所有区域贸易安排实行对外歧视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二,发达国家加大了反倾销的力度,为了防止一些国家利用第三国逃避反倾销法的制裁,原产地规则必不可少。各国乃至国际社会之所以对原产地规则如此的重视,不仅在于其可以促进本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而且在于其可能会阻碍他国对外经济贸易的顺利进行。

(一)原产地规则是出口国享受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主要依据

最惠国待遇,被称为“现代通商条约的柱石”[12]。GATT第1条第一款将其定义为:“在对进出口或有关进出口征收的,或者为进出口产品的国际收支转移而征收的关税及任何税费方面,在征收这些税费的方法方面,在与进出口有关的所有规则与手续方面,以及在第3条第二款与第四款规定的所有事项方面,任何缔约方给予原产于或运往任何其他国家的产品的任何好处、优惠、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地和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方境内的相同产品。”[13]由于GATT的最惠国待遇不是直接给予国家(缔约方)的,而是给予“产品”的,因此,在这条规定中重叠使用了两个表达原产地的术语,即“原产于”(Originating in)和“原产于所有其他缔约方境内的相同产品”(The like product originating in...the ter ritories of all other contracting parties)[14]。“Originating in”就是西方贸易条约中表述原产地的标准用语,“The like product originating in...the territories of all other contracting parties”也是传统习惯用语。这些用语表达这样一个目的:要求享受最惠国待遇的产品必须原产于缔约国并且符合进口国原产地标准的要求,同时防止原产于非缔约国而把产品先运入某一缔约国进行贸易然后再享受最惠国待遇的规避做法。可见,一缔约方的产品要享受另一缔约方给予的最惠国待遇,适用于该产品的原产地规则是一条不可缺少的法律纽带。如果原产地规则运用不当,就会使最惠国待遇失去其本来面目。

国际贸易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一样,都是经过长期历史实践形成的法律规范,是国际贸易中平等与不歧视原则的缺一不可的两翼。GA TT第3条集中体现了国民待遇原则。根据该条的规定,国民待遇是指一成员方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方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章方面,以及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等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本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这条的规定中也含有原产地规则,只不过未采用最惠国待遇中所使用的“原产于……产品”的措词。可见,原产地规则在国民待遇中所发挥的作用同样重要。

(二)原产地规则是实施普遍优惠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普遍优惠制(简称普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简称GSP)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出口的工业制成品和半工业制成品给予的普遍的、非互惠的关税减免的一种优惠制度。普惠制是国际社会赋予发达国家的一项义务,但具体的普惠制实施方案却由各发达国家自行确定[15]。目前,世界上多种普惠制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受惠国家或地区、受惠产品范围、关税减让幅度、保障条款、原产地规则和有效期[16]。这六项内容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普惠制方案的实施,只是受惠国家或地区、受惠产品范围、关税减让幅度和有效期这四项对于受惠国来说只是一种静态的影响,只有保障条款和原产地规则对受惠国来说动态影响较大。原产地规则是普惠制的核心部分,包括受惠产品的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规则和有关证明文件,目的是确保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仅给予在受惠国生产、收获和制造,并在受惠国家取得显著增值的受惠产品,不至于被来源于第三国的产品所享受。因此,原产地规则可以说是决定能否享受普惠制优惠待遇的最关键的要素之一。对受惠国而言,只有满足给惠国制定的原产地规则的要求,提供正确的原产地证明,才能享受到普惠制带来的好处;对给惠国而言,可以通过原产地规则避免非受惠国享受本不应享受的优惠待遇,而且还可以通过原产地规则针对不同的受惠国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三)原产地规则是确定进口产品享受相应关税优惠、许可或配额待遇的重要依据

各国通常根据本国承担的国际义务和本国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需要制定相应的原产地规则,对原产于不同国家的产品进口分别给予不同的关税、许可或配额待遇。例如,我国出口到美国的产品只能享受最惠国关税税率,而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向美国输出原产产品时却能享受到较最惠国关税税率更低的普惠制关税税率。又比如,有时原产于一国的产品出口至另一国时需要进口许可或申请配额,而原产于第三国的产品出口至该国时却无须履行这些手续。进口国运用原产地规则可以有针对性地对不同国家的不同产品实行不同的关税、许可或配额限制。

(四)原产地规则是进口国实行反倾销、反补贴和其他保障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到90年代,世界上主要贸易国的政策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中最显著的莫过于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兴起,非关税壁垒取代了关税壁垒成为贸易保护的主要工具。如今,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已被越来越频繁地用作各国的贸易救济措施。在进口国决定对某种产品采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之前,该国的原产地规则中的原产地标准将直接决定一种产品的命运。以反倾销为例,原产地规则对“正常价值”、“国内工业”的认定有着很大的影响,在反规避中,原产地规则的作用则更大。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规避(Circumvention)反倾销措施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各国的广泛注意。在反规避措施中,必然要涉及进口产品的原产地问题。正确确定进口产品的原产地,可以避免进口产品通过在第三国组装等方法改变其真正的原产地,达到绕开进口国的制裁的目的。在上述情形下,原产地规则与反倾销措施紧密结合,才能真正起到保护进口国利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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