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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公司法概述

时间:2022-07-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马来西亚公司法的产生和发展18世纪60年代后期马来西亚成了英国的殖民地,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占领了这个地区,随着二战的结束,英国很快恢复了对马来西亚的统治。马来西亚《公司法》于1973年进行了修订,于2001年进行了最终的修订。

一、马来西亚公司法的产生和发展

18世纪60年代后期马来西亚成了英国的殖民地,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占领了这个地区,随着二战的结束,英国很快恢复了对马来西亚的统治。所以,英国持久而深入地影响着马来西亚的政治文化经济社会的发展,马来西亚的法律制度也毫不例外的带有英美法系的色彩。

马来西亚《公司法》(Company Act 1965)于1965年以第125号法令的形式颁布,共有12篇374条及10份附表,其内容主要包括马来西亚公司的组成、管理、公司的会议及程序和清盘等问题。在《公司法》颁布2年后,马来西亚又以第360号法令的形式颁布了《破产法》。先后颁布的这两部法律从内容上看,都带有浓厚的英美法系色彩,立法者在结合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对法律规定作出了相应的修改和调整。早在10世纪伊斯兰教就传至马来西亚并在马来半岛奠定根基,伊斯兰文化对马来西亚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此,这两部法律也有着较为浓厚的伊斯兰教色彩。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马来西亚国家的法律制度也不断完善,《公司法》和《破产法》两部法律也一直沿用至今,只是期间经过了若干次的修订。马来西亚《公司法》于1973年进行了修订,于2001年进行了最终的修订。1965年的《公司法》内容涉及公司的类型、公司行为的管理、公司的纲领性文件、股份债券问题、公司治理、公司会计与审计制度、公司的清盘和其他条款以及相关的法定表格等内容。该法全面详尽的规定了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和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所有问题,是比较典型和完善的具有英美公司法特点的公司法典。2007年5月23日,国会通过了《公司修正法案》。该法案旨在提高和完善马来西亚企业治理结构,于2007年8月15日生效,其主要内容包括:1.允许公司利用多种方式召开股东会,以保证所有股东均有合理的机会参与,公司还可以利用科技手段召开会议;2.要求年度股东会议的通知时间为会议前21天而不是此前的14天;3.要求公众公司的审计师向公司登记机关报告相关人员的任何欺诈或不诚信的严重违法行为;4.对披露公司信息、歧视公司员工的人员予以惩罚等。此外,马来西亚的公司管理事务以及公司法的执行事务由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负责(Companies Commission of Malaysia,简称SSM)。

二、马来西亚公司的类型

马来西亚公司特指根据1965年马来西亚《公司法》注册成立的公司。该法规定只要有意经营业务的人士向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提交申请,并具备相关条件就可以登记成立一家公司。《公司法》主要规定了以下三种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马来西亚最普遍的公司形式,其成员承担责任只限于所持股票的面值或其同意认购的股份额。股份有限公司又可以分为私人有限公司与公众公司。根据1965年的《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在50人以下的可以申请登记为私人公司,但该公司必须限制股份的转让,不得向公众发行股份或债券,也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公众公司可以直接成立,该法第26条规定可以把私人公司转变为公众公司,公众公司在具备相应的条件之后可以向公众人士发行股票,也可以申请股票在吉隆坡股票交易所上市。

(二)担保有限公司

担保有限公司指公司清盘时,公司成员保证以公司组织大纲和章程指定的金额为限承担债务的公司。担保有限公司除了有自己的公司章程之外,在相关证人的见证下由章程的签署人签署公司规章,公司规章中应当注明公司建议登记的股东人数。担保有限公司要设有股本,未设股本的担保有限公司不允许在其公司章程或规章中将公司的业务规定为股份或者利益。未设股本的担保有限公司不可以规定非股东的任何人参与公司的盈利分配。

(三)无限公司

无限公司是指其成员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无限公司也叫无限责任公司,和担保有限公司一样,除了有公司章程之外,还要登记公司的规章。设有股本的无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规章中注明登记的股本以及参与公司利润分成的股额,但如果是没有股本的无限责任公司,要在公司规章中注明公司建议登记的股东人数。

以上是1965年马来西亚《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这是按照英美法系的模式对公司进行的分类。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分为特殊公司和上市公司两类,特殊公司主要是皇家特许公司和法定公司,是依据宪章或议会特别法设立。上市公司又叫商事公司、注册公司,分为股份责任有限公司、保证责任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等类别。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根据公司的资本结构和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承担方式不同,把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五种类型。

三、马来西亚注册公司的手续

在马来西亚,有意注册公司的人士必须向公司委员会以法定的表格形式提出申请,并缴付30林吉特用以查明所拟议的公司名称是否可被使用,如果可以使用,则申请将会被核准,而所拟议的名称也会保留给申请者,保留期为3个月。公司有关人士如秘书须在3个月内把下列文件提交公司委员会以确保可以使用所拟议的公司名称:1.公司组织大纲和章程。公司组织大纲是记录公司的名称、宗旨、拟议的注册资本额以及把资本额细分为固定金额的股份的法律文件,而公司章程主要是管理公司内部事务及事业经营的条规;2.个人在被委任为公司董事前或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所作的宣誓书,说明已经遵守马来西亚《公司法》的相关规定;3.两位认购者至少各持有一份马币一林吉特的股份,公司的董事至少为2人,他们的主要或唯一的住所在马来西亚;4.申请表格和一封公司委员会批准可以使用所拟议的公司名称的信件;5.公司注册地址;6.依法定形式制作的声明书。

当所有相关注册文件都已被提交到公司委员会,公司委员会将会颁发公司注册证书给申请者。注册证书发出后,公司组织大纲的签署者、其他公司股东以及将成为公司成员的人士即成为商业团体或法人团体,有权行使已成立的公司的所有职权,既可以控告他人也可以被他人控告。但公司的股东必须在公司清盘时根据1965年《公司法》对公司的资产作出捐赠、贡献。此外,已注册的公司须向马来西亚的所得税部门登记。公司须在马境内维持一注册办公处,如果有证据证明该拟注册的公司有非法目的,足以危害国家安全或大众利益,且不符合马来西亚的公共秩序以及和平稳定的要求,注册处将有权拒绝该公司的注册申请。相关人士对该决定不满的,可以在注册处作出拒绝注册行为或决定后的30天内向法院提出诉讼,由法院作出最终裁决。

四、股份和债券

(一)公司股份

公司在配发股份之前,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及其附件呈报登记官员审批,并向登记官员呈报季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等文件。公司应在配股后1个月内将配股的面额、配股的级别、股款缴付情况以及获配者的姓名、地址等相关信息向公司登记官呈报。股东持有股份、债券的身份证明是股权证书。如果股权证书遗失,该持有人可以在作出保证并缴纳一定费用后,向公司申领股权证书副本。公司发行股份的方式有发行权益股、贴现发行股份以及溢价发行股份三种。权益股是将已发行的优先股的权利修改为权益股的行为,公司发行的每一权益股都具有公司大会的一票投票权。贴现发行方式的利息在投资人购买证券时就以面值和价格的差额形式先行支付,贴现发行股票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公司开业1年之后或经法院核准同意,并经公司大会表决通过。溢价是指认购人所支付的实际金额超过股票面值的部分。公司溢价发行股份,必须将溢价转到专门的账户即股份溢价账户,公司可以在公司大会中对改变股本进行决议,改变股本的方式有多种,比如发行新股用以增加股本等。公司不得为任何人提供财务支持用以购买本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的股份。

(二)公司债券

发行债券的公司必须设置债券持有人名册,该名册要呈报登记官员。公司登记的债券持有人或股份持有人都有权查阅名册及其所持债券额。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债券都可以转让,转让时必须到公司办理登记手续,股东或债券持有人书面提出转让股份、债券时,公司应当对受让人的姓名进行登记,并通知股东或债券持有人将股权证书或债券证书交回公司并登记该转让行为。公司登记完成后,要出示证明公司承认受让人拥有该受让股份、债券的证明书。

五、马来西亚公司的会议

(一)常年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其有权开业的日期起不少于1个月并且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召开第一次公司股东大会,该次会议为法定会议,是在公众有限公司依法成立之后为了公司的正常运营而召开的。第一次会议之后的股东大会必须每年召开一次,两次常年股东大会之间不得超过15个月。1965年马来西亚《公司法》还规定,公司在通知了所有有权参加会议人员的前提下,可以随时召开年会。同时,法律还规定在常年股东大会召开前的14天,董事必须将法定稽查账目报告寄给公司的每名股东,公司董事必须在常年股东大会中审议法定稽查报告,并对以下内容进行主要说明:1.公司在配发股份中共收取的现金;2.公司所配发的总股额以及已经缴付的程度;3.公司有关的收支摘要;4.公司董事、债券持有人的受托人、审计师、经理及秘书的基本情况;5.将提请会议批准的各种材料。

(二)特别股东大会

特别股东大会召开的目的是要通过投票表决方式批准重大特别事项。1965年马来西亚《公司法》规定,持有公司10%以上大会投票权的股东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特别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接到正式要求后21日内进行讨论,并在2个月内召开公司的特别股东大会。如果公司董事会不对该提议进行讨论,则申请者或者超过全部投票权半数以上的股东可以自行召开会议进行讨论,会议开销从董事的有关服务费用或其他薪酬中扣除。特别议案必须经持有公司75%以上股份的股东同意方能通过。下列决定只能由特别股东大会作出:1.收购重大价值的产业、出售公司主要产业以及严重影响公司业绩或者财务状况的决定;2.向公司的董事及其利害关系人收购、出售非现金资产的决定。

六、公司秘书和公司审计师

(一)公司秘书

公司秘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符合法定年龄的自然人;2.唯一或主要住所必须在马来西亚境内;3.必须已获得公司委员会发出的秘书牌照或属于一个指定专业团体的会员。符合以上条件者就可以成为公司的秘书,每一个马来西亚公司都应当配备一名以上的公司秘书。

(二)公司审计师

马来西亚《公司法》要求每家公司必须聘请已获核准的公司审计师专门负责本公司的审计事务。1965年马来西亚《公司法》对公司审计师的资格有着严格的规定,有权对公司审计师资格进行审查批准的机构必须是经部长授权的马来西亚会计师登记机构,并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出任、接受委任成为公司审计师:1.欠有公司债务的人员;2.公司高级职员及其利害关系人;3.未经批准的人员;4.负责保管公司债券或股东名册的人员;5.在过去12个月内曾是公司的高级职员或者发起人。

审计师具有以下权利:1.查阅公司的会计等其他资料;2.出席公司的大会并就涉及审计的事项以审计师的身份发言;3.要求高级职员为其提供的相关资料作出解释;4.取得公司发给股东与大会有关的通知和信件等等。审计师有责任对公司保存财会记录情况和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完善等事项提出意见。

七、外国公司

依据1965年《公司法》的规定,“外国公司”是指马来西亚境外注册的公司。有意在马来西亚经商或设立营业场所的外国公司须向公司委员会登记。依据前述的程序,申请书须提交公司委员会,并缴纳30林吉特的费用。若其拟议的公司名称可被使用,申请则被核准而名称保留于公司,为期3个月。其拟议的公司名称须与其原注册国的公司名称相同。在马来西亚设立业务处并从事经营的外国公司须于核准后提交下列文件给公司委员会:1.一份经验证的原注册国的公司注册证副本;2.一份经验证的公司组织大纲及章程或其他组成公司章程的文件副本;3.一份董事名单,若有本地董事,应当同时提交一份阐明该董事权利的备忘录;4.一份任命状或委托书,授权一个或多个在马来西亚居住的人士代表公司接受送达的法律令状及任何应送达该公司的通知书;5.公司代理人依规定格式而制作的宣誓书。注册费须依之前所显示的列表缴交于公司委员会。如该外国公司并无股本,只须统一缴付1 000林吉特于公司委员会。当所有相关注册文件都已被提交到公司委员会,公司委员会应发给申请登记的外国公司一份证书,以证明该公司已按规定登记。已呈报公司委员会的文件中所注明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外国公司应在变更后1个月之内通知公司委员会并呈报变更详情,同时要附上新的文件,并缴付所需的费用。公司委员会接到呈报后,应向外国公司颁发新证书。在外国注册的公司,每年须于常年股东大会后,提交一份年度报告。

另外,《公司法》还规定,在马来西亚境内从事以下活动的公司不被视为外国公司:1.参加诉讼或仲裁;2.开设银行户头;3.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4.通过独立承包商进行销售;5.在马来西亚招标;6.创设债务证据及财产抵押;7.投资基金或其他产业。

外国公司必须每年向公司委员会呈报当年的公司状况报告,还必须在年会后的2个月内向公司委员会呈报下列文件:1.年度财务报表;2.公司登记地、发源地有关资产负债表规定的文件;3.法定宣誓书;4.经审计的有关公司资产和债务说明书;5.经审计的损益表;6.对公司业务盈亏的说明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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