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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身份确认法律规定

时间:2022-07-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公司资本是由股东出资所构成的公司财产,公司资本是公司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是公司得以正常运行的物质保障。公司应承认已故的单独持股人的遗嘱执行人或管理人享有股份的权益。

公司资本是由股东出资所构成的公司财产,公司资本是公司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是公司得以正常运行的物质保障。

一、公司的股份

(一)出资

1.股份。

股份是公司股份资本中的单位,股票是股份的表现形式。任何公司成员的股份或其他利息是可动财产,转移财产的方式应规定在公司章程里。拥有股份资本的公司,其每一股都应通过适当的数量加以区分。盖有公司公章的证书详细说明了股份或股票被成员持有的具体情况,它是公司成员享有了解股份或股票具体情况的权利的初步证明。股份证书赋予持票人享有股份或股票限定的权利,并且可以通过转让股份证书来转让股份或股票。凡注册登记的股民均有权免费得到盖有公司印章的股权证,来证明其持股和出资情况。但就数人持一股或数股情况而言,公司无义务向所有联合股东发放卡证,每股只需向其中一个股东发放一张卡证即可。

2.催缴股款。

董事会可随时向股东催缴他们尚未付清的股款,只要催缴的款额未超过股票票面价格的1/4,或距上次催缴日期已逾一个月,所有股东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向公司缴纳所催缴的款额。一股份的联合股东可以共同或分别支付所催缴的股款。如果在规定日期前没有缴清所催缴的股款,应缴股款者需缴纳从规定缴款之日起到实际缴清款项之日止的年利率5%的利息,但董事会也有权全部或部分免去利息。

(二)资本的变更

1.增资。

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可将股本增加到决议所规定的数额。所有新股在发行之前,均可向在招股之日有权得到公司股东大会通知的人进行招股,招股按其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1)招股应发放通知,具体说明出售的股份数额及招股期限,若不接受邀请将视为拒绝,招股期限一过,或从被招股人处收到其拒绝接受要约股份的通知,董事会便可按其认为最有利于公司的方式来处置这些股份。(2)董事会同样可以处置其认为按本章程不能作招股邀请的任何新股。(3)经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公司可以:①将股本合并和划分为比现有股份更大的数额;股份;③取消在决议通过之日尚未被人认领或同意认领的股份。

2.减资。

根据《缅甸公司法》第55条的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有授权并有法院批准的话,股份有限公司可通过特别决议减少其股份资本:(1)取消或减少未缴足款的股份资本;(2)注销已支付的股本中失去或未被现有资产所代表的股份;(3)返还已付的股本中超出公司所需的部分。如果必要的话,可以修改备忘录,减少公司股本和相应的股份。当一个公司减少股本的决议通过,该减少并未涉及未支付股本的任何义务的降低,法院指令确认该减少后,公司应该在法院指定的日期前,在公司名称末尾加上“已减资”字样,直到指定日为止,该字样将被认为是公司名字的一部分。

(三)股份转让

公司股份的转让文书应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制作完成,转让人对股份的所有权被视为持续到受让人的姓名被记入股东登记簿为止。董事会可以拒绝登记任何形式的股份转让或把未完全缴清股款的股份转让给董事会不同意的人,并可拒绝将公司享有留置权的股份的转让进行登记。董事会也可在每年的股东会召开前的14天暂时中止转让登记。如果公司拒绝将任何股份或债权的转让进行登记,公司将在转让文件存放在公司之日起2个月内,对转让人和受让人发出拒绝通告。

根据《缅甸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对死亡的公司成员的股份或其他利益的变动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作出,即使法定代理人本身并非公司成员,但如果他在变动期间是公司成员,那么变动有效。(1)单独持股人。公司应承认已故的单独持股人的遗嘱执行人或管理人享有股份的权益。(2)联合持股人。公司应承认其他联合股东或者联合持股人的遗嘱执行人或管理人享有股份权益。(3)股东死亡或解散。凡因股东死亡或解散而取得股份所有权的人,一旦出示董事会随时要求的证据,就有权选择将自己登记作为股东,或提名让某人登记作为受让人。因股东死亡或解散而取得股份所有权的人,享有获得相同红利的权利和假使他是登记持股人而应享有的其他利益。但在登记成为股东前,股东会没有赋予其任何相关权利的除外。

(四)股份没收

1.通知交付股款。

如果股东没有在规定的缴款日期缴付催缴的股款或分期缴付的股款,董事会可在未缴清催缴股款期内的任何时间向股东送达通知,要求他缴付未缴足的股款或分期股款以及可能已经产生的利息。

2.确定没收股份日期。

通知应确定一个日期(从送达通知之日算起,不得少于14天),规定股东应当在该日或之前缴纳股款,并规定如果在规定之日或之前不予缴纳,将没收所催缴股款的股份。

3.没收股份。

如果不遵守上述通知的要求,在股款尚未缴清之前,公司有权随时根据董事会所作出的有关决议没收所通知的任何股份。

4.处置股份。

被没收的股份可以出售或按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予以处置。如果董事会认为合适,可在出售或处置之前随时取消没收决定。被没收股份的人将停止其相应的股东身份,但他仍有义务支付截止没收之日应由他向公司支付的有关股份的所有款项,如果公司收齐了所有有关股份的此种款项,他的责任应从缴清之时起予以终止。

(五)股票与证券的转换

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将缴足股本的股票转换成证券,也可根据决议,将任何证券转换成任何种类的缴足股本的股票。根据股票与证券的转换规则及方式,或根据与实际情况相近似的规则及方式,证券持有人可将全部或部分证券予以转换,但董事会可随时规定可转换证券的最低数额。证券持有人可根据所持证券的数额,享有如同持有转换证券的股票的股东一样在有关红利分配、公司会议上投票以及其他事项方面的权利和特权,但部分证券持有人不享有此种特权和利益。

二、股东权的变动

根据《缅甸公司法》第66条的规定,特别种类股份持有者享有以下权利:1.如果在一家公司中,股本被分为不同类别的股份,备忘录的条款授权任何一类公司的股权的变动,取决于任何特定比例的已发行股份的持有者的同意或者这些股份持有者在一个单独会议的准许,股份持有者要持不低于总计10% 的股权。如果已发行股份中的各种持有不低于总计10%的持有者不同意或不投票支持这一变动决议,可向法院提出申请以取消变动。当存在任何此类申请时,股权变动被法院确认后才生效。2.当一个或多个股东被任命书写申请时可以代表有权申请的股东。对任何这类申请,法院应当听取申请人、其他申请听证人或对该申请感兴趣而出席法庭的人的意见。如果发生这种变化将不公平地损害提出申请的公司股东的利益,将不准许变动。反之,将确认该变动。3.法庭关于任一此类申请的裁决是终局的裁决。4.该公司须在政府有关部门作出有关申请指令后15天之内向登记官递交该指令的副本。

三、分派红利

有股本的公司无论在何时配发股份,应在1个月内提交分配的收益额,说明配发中的人数和股份数额,接受分配者的名称、地址、简介和已付或应付给每股的红利数量。根据《缅甸公司法》第101条的规定,分红受到以下限制:1.供公众认购的公司股本不分红,除非在招股说明书中规定了最低资本金的金额。2.必须由董事们作出提升股本最低限额的规定有:(1)任何购买或即将购买的财产价格;(2)公司在前期应付的费用;(3)返还因上述事项由公司借出的款项;(4)周转金。3.每项申请的可能支付的金额不得少于每股法定面值的5%。不符合规定的分红应当无效。任何公司董事对违反有关分红的限制规定知情并随意授权或许可默认违法分红的,他须对公司和分红者分别承担赔偿责任,以补偿他们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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