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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付能力测试的立法表达

时间:2023-07-0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在立法和司法中适用偿付能力测试的法域主要分布在英美法系,如美国的大部分州、新西兰、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董事会有权选择一种它认为适当的方式评估资产负债表。公司不必补偿以前年度的亏损。此外,资产分配还不能为公司引发新的债务。

目前,在立法和司法中适用偿付能力测试的法域主要分布在英美法系,如美国的大部分州、新西兰、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下文首先对这些采用偿付能力测试的国家或地区的具体法律规定进行考察,由此也可以展现偿付能力测试的形成和发展过程。

(一)美国《标准商事公司法》中的偿付能力测试

美国的《标准商事公司法》是首先提出以偿付能力测试手段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法律。《标准商事公司法》中的第6.40(c)(1)规定:“在衡平的意义上,如果公司已经陷入偿付不能或作为支付的结果将使公司变得偿付不能,则对股东的支付被禁止”。与欧盟《第二公司法指令》不同的是,这里的“分配”不仅仅指分红,而是指任何一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将公司财产转移至股东的行为,尤其包含股份回购。衡平破产测试主要关注债权人的利益,在它看来,债权人最关心的是公司是否能够拥有足够的现金满足到期债务。如果公司拥有足够的股东出资且在正常的条件中运营,审计声明和审计师最新做出的对于公司以营利实体运行的观点中无不良记录,则认为公司满足了测试的要求。如果公司的运营和变现能力遇到了困难,董事必须认真评估公司未来的财政地位。董事必须判断出,一定时期内对公司产品和服务预期的需求,是否能产生足够的现金流以满足公司现存的和可预期的到期债务。董事还必须决定,在不久的将来,公司的借入或再融资能力。另外,偶发性债务也必须考虑。此外,公司资产分配还必须满足另一个测试,即依据《标准商事公司法》第6.40(c)(2)的规定:“作为一种分配的结果,公司的资产不能少于其负债之和”(资产负债表测试Balance sheet test)。在《标准商事公司法》中,关于什么构成了公司的偿付能力是一个非常开放的问题。现金流和现金流等价物超过了短期债务是一个主要的指标。尽管如此,仅依靠某一特定时点的财政数据是不够的,还要根据现在和未来现金的流入和流出情况做整体判断。

此外,《标准商事公司法》第8.30规定,“公司董事如果对非法分配持赞成的态度,就要对超过合法分配的部分承担个人责任。但董事无需对无法预见的发展事态承担责任。”据此可知,当条件显示可变现性不足或存在其他经济问题时,公司董事有义务做进一步的调查以便评估出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但无论怎样,《标准商事公司法》和与之相关的解释性文献都没有为如何执行偿付能力测试给出十分明确的引导。

(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中的偿付能力测试

加利福尼亚州公司法规定,无论是母公司还是其子公司,公司已经或分配后一定会导致公司不能偿付它的到期债务的,则分配不能进行(衡平偿付能力测试equity solvency test)。加利福尼亚州法还要求分配的财产必须从留存收益(retained earnings)中支付。如果财产是从其他可分配的储备中支付的,则分配完成后必须满足以下两个要件: 1.公司的总资产必须至少是其总债务的1.25倍; 2.公司当前的资产必须至少等于其当前的负债。

需要说明的是,公司资产分配只能从没有被保留或受到限制的留存收益中支付,指的是如果公司存在净亏损便不能进行分配。并且留存收益测试还要求,分配不能导致公司的声明资本或资本盈余的减少,事实上,只要前述的比例要求得到了满足,通过降低声明资本和资本盈余的方式分配公司资产也是可能的。

(三)新西兰法中的偿付能力测试

新西兰在1993年对它的公司法进行了改革之后,遵循《标准商事公司法》的规定引入了偿付能力测试。此处的偿付能力测试是一种双层累积性测试,由以未来为导向的变现能力测试(Liquidity test)(《1993年公司法》第4(1)(a)条)和以过去情况为基础的资产负债表测试(Balance sheet test)(《1993年公司法》第4(1)(b)条)组成。依据《1993年公司法》第52(2)的规定,只有在董事签订的证明显示,分配后的公司满足了偿付能力测试的要求,且附加了具有说服力的判定理由,分配才可以进行。

此外,董事必须提交公司最近的财政声明,以及他们知道或应该知道的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司财产及债务价值的情况。对于可能发生的债务,董事需要考虑债务发生的可能性,且要做出任何可能降低这种可能性的努力。非法的分配所得必须归还,除非能够证明其是善意的,或者接受分配的股东的财政地位已因获得分配发生了改变,要求返还分配所得反而是不公平的。董事可以采取任何有价值的手段,只要能够证明它们是合理的即可。

(四)加拿大法中的偿付能力测试

在加拿大法中,资产分配属于董事会管辖的事项。资产分配的宣布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存在合理的理由相信,资产分配后不会致使公司无法清偿其到期债务(偿付能力测试Solvency test); 2.必须不存在合理的理由认为,公司资产的可实现价值会因此少于债务和所有类型的声明资本之和(资产负债表测试Balance sheet test)。董事会有权选择一种它认为适当的方式评估资产负债表。

(五)澳大利亚法中的偿付能力测试

澳大利亚法律规定,资产分配只能从公司的利润中支付。只要一个财政年度中的收入超过了支出,就有公司利润的存在。公司不必补偿以前年度的亏损。资产可以从当年的利润中分配,即使公司早些年度存在损失也受不影响,这就是便捷红利测试(Nimble dividend test)。尽管如此,资产分配仍要受限于偿付能力测试(Solvency test),即无论资产如何分配都不能影响到对到期债务的清偿。此外,资产分配还不能为公司引发新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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