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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是危险的

时间:2022-07-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夜幕尚未完全降临,还有些许亮光的天空中,偶尔有几只急于归巢的鸟儿扑打着翅膀,颇为孤独地飞向天际,消失在高大而密集的建筑剪影之中。政府具有危害社会和公众利益的可能。政府是由政治家和官僚组成、用以追求群体目标的机构。一旦政府作起恶来,后果肯定不堪设想。不知不觉中,人们就会失去对政府予以有效控制的意识。事实表明,社会成员对政府的不切实际的企盼与过度的宽容,会导致可怕的后果。

夜幕尚未完全降临,还有些许亮光的天空中,偶尔有几只急于归巢的鸟儿扑打着翅膀,颇为孤独地飞向天际,消失在高大而密集的建筑剪影之中。街道上车水马龙,行人匆匆,着急回家。

稀疏的路灯下却有这样一些人,他们蹲在地上,面前铺着一块四个角带有绳扣的布片,布片上杂乱地摆满了没有一样其单价超过10元的诸如鞋垫、袜子、电池、指甲剪、钥匙扣等物品。这是一批为生计而在多数人回家并享受生活时,自己却蹲在路边街头摆摊设点的小贩,马路市场的主角。对金钱的热切企盼,使他们的摊位像长有腿脚似的渐渐移向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甚至机动车道的边沿……于是,他人的行路方便受到限制,交通秩序受到干扰,市容市貌受到影响。行人中有人大声斥责,有人温和提议,但小贩们依然镇定自若我行我素。不知何时,突然间,小贩们熟练而神速地抓住布片的四个绳扣,兜起物品四散奔逃,如惊弓之鸟,顷刻便消失在茫茫夜色之中,无影无踪。

小商贩们为何如此惊恐万状?原来不知何人高喊了一声:“城管来了!”

小贩们面对普通行人的义正词严或语重心长全然无动于衷,而城管人员仅只是在远处的出现,甚至只是有人喊了一声“城管来了”,他们便仓皇溃散。这是为何?是因为畏惧具体的人吗?不全是,行人三番五次请小贩们让路,他们却置若罔闻;是因为畏惧那带有徽章的制服吗?也不全是,就是将许多制服挂在小贩们的面前他们也会若无其事;真正的原因是,制服一旦穿在人的身上,徽章别上肩头,那制服徽章便生出法力,人也如虎添翼,突然变得威猛异常。徽章与制服代表着一种权力——对人合法使用强制甚至暴力的权力。有人甚至把穿制服的人直接称为“政府”。身着制服、佩戴徽章的城管人员既可动口,也可动手,可以名正言顺地对小商贩们进行没收物品、罚款等处罚。小商贩们若有反抗,则可能因“阻挠执法、妨碍公务”而使他们损失更大,因此,面对穿制服的还是三十六计走为上。布衣们既不敢没收他人物品,也不敢对他人实施武力,因此,小商贩们面对布衣的指责或规劝依然稳如泰山,也是理所当然。这样看来,披挂上纱帽皂靴、红袍金带的人,才是最可怕的人,也可能是危害最大的人。

政府具有危害社会和公众利益的可能。政府是由政治家和官僚组成、用以追求群体目标的机构。政治家和官僚同样是自利的。巴斯夏(1801~1850)认为,利益集团不断地滥用国家权力,干损人利己之事,“国家是个巨大的虚构体,所有的人都力图通过这个虚构体来靠别人生活”。平时所说的“政府部门利益”,其实是置身其中的人们的利益。既然政府由同样具有七情六欲的人组成,于是,政府完全有可能被其组成人员用以追求私人利益,危害社会和公众利益。

政府具有危害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条件。首先,政府具有实施暴力的道义理由,即维护公共秩序和保障集体利益。有时候,政府甚至会随意把让自己不悦的公民行为定为犯罪而严加惩处。比如,有一张贴在农舍墙上的大标语写着:“拒缴抗缴提留农税就是违法犯罪,敢与政府对着干当时就叫谁难看”。“越级上访非正常上访是违法行为”的标语也偶现街头。2010年10月,重庆市的一个区政府,主要官员觉得房屋开发商的建筑影响了政府风水,在与据理争辩的开发商的交涉中,不悦的区委书记直言不讳地对开发商说:“这里是衙门,你懂不懂风水?你知道重庆为什么打击黑恶势力不?你知道什么叫恶不?跟政府作对就是恶!”难怪德国哲学家麦克斯·施蒂纳(1806~1856)说:“政府将其暴力称为法律,将个人的暴力叫做犯罪。”这有点类似我国古人所说的“窃珠者盗,窃国者王”。其次,政府具有实施暴力的全部工具,比如警察和监狱等。“在所有人类的组织中政府的作恶能力最强,因为它垄断了强制权及实施这种强制所需的政治工具……任何权力总归都是对人类的自由、生命、财产与尊严的威胁,只是在不同的政体下,构成威胁的程度不同而已。”(刘军宁,1994, 2011)政府“不是用超凡的智慧或诚实来武装,而是用超凡的武力来武装……看看谁强大。大众有什么力量……如果政府胁迫我:‘要钱还是要命?’那我为什么急忙把钱交出去呢?很可能我处于困窘之中,不知如何是好:我无能为力”(亨利·大卫·梭罗,1965)。政府具有作恶的可能,更具备作恶的得天独厚的条件和无与伦比的能力,有可能成为最大的作恶者。一旦政府作起恶来,后果肯定不堪设想。本是“射日手”但是不能“弯大弓”的法学家江平先生曾说,在目前中国社会私权与私权的冲突、公权与公权的冲突以及私权与公权的冲突中,最危险也是最难化解的乃是私权与公权的冲突,因为在这种冲突中,个人总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私权难以得到合理保护。因此,现代社会文明与进步的表现之一,就是社会成员承认政府在推进经济增长、社会公正与稳定等方面的巨大作用与贡献,承认政府是必不可少的,但他们时时刻刻对政府保持高度警惕,强调崇高的目标需要以合法的手段来实现,放弃全能政府的理念,想方设法削弱政府作恶的能力、减小政府作恶的可能。“美利坚合众国缔造者们的政治和经济智慧的源泉在于,他们虽然完全承认政府在维护有益的社会秩序中的必要性,但是他们并不相信政府……他们所关心的是,限制政府的权力,来使对大多数原则的滥用,降低到最低程度……美国人民对政府权力普遍的不信任,促成了致力于限制政府的美国宪法的制定……宪法之所以能有效地限制政府权力,是因为公众所持有的对政府权力的不信任态度是健康的。”(德威特·R.李,1987)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人们对政府在收入分配、经济干预、社会事务等方面的期待越多,以及全能政府的观念越是根深蒂固,政府越容易获得职权与机构膨胀的理由与机会。不知不觉中,人们就会失去对政府予以有效控制的意识。事实表明,社会成员对政府的不切实际的企盼与过度的宽容,会导致可怕的后果。“一个扩张性的政府削弱了人们的个人责任意识,并导致人们对政府的要求增加,从而造成政府权力的进一步扩张。同时,由于增加了人们通过牺牲他人利益获取自身利益的机会,一个扩张性的政府削弱了财产私有规则的效力,并将因此侵蚀个人自由存在的基础——责任感。”(德威特·R.李,1987)

防止政府作恶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制定健全的制度规则,使那些企图滥用政府权力的人感到滥用权力的代价太大。经验表明,遏制官员滥用权力、遏制政府作恶的最为有效的武器就是宪法;一切政党、社会团体、政府、企业以及个人等均受制于宪法。宪法至上的政治体制,是市场经济充分发挥效率的制度平台。通过由公民广泛参与、公开、公正的程序制定符合民意、体现文明、顺应世界发展潮流的宪法,以宪法规定政府的组织架构、权力配置与制衡、活动范围与方式、经费来源与使用等,采取各种以宪法为基础的具体法律措施或制度安排,将政府的运作约束在宪法限制之内,可以有效遏制政府对个人权利与市场机制的侵犯与干扰。此外,民众强化自己的权利意识,依法维权,也是对政府滥权的一种遏制。“假定人民对自己的权利及政府的不法横行,一切淡然处之,不以为意;人民的心理如此,宪法是决不会有保障的……人民对于他的权利的警觉性,乃是宪政的第一块基石。”(张君劢,1946)

市场经济的高效率运行,个人自由与基本权利的实现,均有赖于一个有效并且有限的政府,有赖于法律在政府与市场之间、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划出一条明确的界限。“有效”应表现在:“一个政府应该维护法律和秩序,规定财产权利的内容,作为我们能够修改财产权利的内容和其他经济游戏规则的机构,对解释规则的争执做出裁决,强制合同的执行,促进竞争,提供货币机构,从事反技术垄断的活动,克服有理由让政府进行干预的邻居效应,以及帮助私人慈善机构和私人家庭对没有责任能力的疯人和小孩进行保护。”(米尔顿·弗里德曼,1962)“有限”应表现在:政府不去做自由的市场机制以及理性的个人能够高效率完成的事情,而主要致力于提供国防等公共物品以及公共机构服务和建设。市场经济的推进,必然要求强化“有限政府论”,只有政府有限才能确保市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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