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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是怎样形成的

时间:2022-07-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可以想象一下这样的情节。不仅如此,相互偷盗还导致人员冲突与伤亡。在当今世界,正式制度是可以进行移植的。制度移植是现代制度建构的一种重要方式,对于后发国家来说更是如此。所有的制度规则,对个人都是一种约束。实施机制决定着违规行为,或者违反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行为的成本代价,从而决定着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作用效果。

可以想象一下这样的情节。

很久很久以前,农耕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经济活动。一大片沃土上有甲乙两个部落,虽然大家辛苦劳作,但作物产量仍难以维持生存。饥寒生盗心。庄稼成熟,在一个月黑风高夜,甲部落组织人手盗割乙部落的庄稼。后来,乙部落则以牙还牙,如法炮制。于是,双方不得不耗费人力和物力,砌围墙,扎篱笆,养大狗,派人看管。久而久之,双方发现,相互偷盗只是财富分割行为而不是财富创造行为,大家可享用的粮食总量不仅不会增加,反而进一步减少,因为,防卫设施和防卫活动有太多的耗费,比如有人不种地而改当守卫使粮食减产,有一部分粮食用于交换砌墙或扎篱笆的材料或者要喂养看庄稼的狗。不仅如此,相互偷盗还导致人员冲突与伤亡。总之,相互偷盗时,社会的交易成本很高,相互偷盗带来得是多输的结果,没有赢家,或者是负和博弈。

终于,有一天,风和日丽,两个部落的首领各领一干随从,一路匆匆地来到事前约定的地点。在河边一棵高大的槐树下,有一个粗糙的石桌,两个部落的首领面对面落座,随从分列两厢。两位部落首领基于彼此长远利益的最大化,讨论协商,订立各种规矩,对天发誓,一定彼此安守本分,严禁一切偷盗以及危害对方利益的行为,违者严惩不贷!

从此,两个部落相安无事,交易成本下降,带来的是劳动生产力的提升。

在人类漫长的历史长河里,曾溅起无数的智慧浪花。无数人的无数次互动博弈,无数人的经验教训,无数人的智慧,形成无数的习惯、习俗、伦理规范、商业惯例等,其中也包括我国古代的“礼”或者“家规”和“村规”等,用以解决人类面临的种种问题,增进个体和集体的利益。这些在人们长期交往和社会实践中自然形成的习惯、习俗、伦理规范、商业惯例等,虽然多数并未白纸黑字地表述出来,但对人们的行为和相互关系却具有一定约束和引导作用,故被称为“非正式制度”或“非成文法”。历史上的文明古国,虽然法律条文不多,但在正常情况下,社会基本上井然有序,其中原因之一,就是一些约定俗成的规矩即非正式制度塑造、约束和引导着人们的行为。

但是,非正式制度的强制性和规范性不够。为了加强对社会成员行为的约束和引导,某些重要的非正式制度规则便被完善和升华,用白纸黑字清晰无误地表达出来,所有人必须无条件服从。“一旦习俗和惯例变成了正式规则,变成了法律原则和用书写语言记下的契约和规章、规程,它们就变成了‘制度’。”(韦森,2005)经过规范程序确定、表达清晰准确、所有人都必须无条件服从的各种规则,称为“正式制度”或“成文法”。它包括“界定国家的产权和控制的基本结构”的宪法,以及依据宪法确定的用以约束特定行为模式并调节特定人际关系的一套具体行为规则,即各种具体的制度安排。正式制度涉及确立生产、交换、分配的基础的一整套政治、社会和法律的基本规则,它的约束力具有普遍性。“传统中国是一个‘礼俗社会’,而不是一个‘制度化社会’。中国人的‘礼’……恰恰就是一种‘惯例’。中国社会是走到‘惯例’即‘礼治’和‘礼的约束’后就基本不再往上走了,因而从整体上看,中国社会没有走向‘法治’。”(韦森,2005)我想,“五四运动”和今天的改革,都旨在加快并完成中国社会从“礼治”向“法治”的飞跃。

在当今世界,正式制度是可以进行移植的。所谓制度移植,就是指某项制度或制度体系跨地域、跨文化从其原生地转移到其他环境并被实践的过程。当然,这种移植也不是全盘照搬,而是因地制宜地进行调整。制度移植是现代制度建构的一种重要方式,对于后发国家来说更是如此。许多由计划经济迈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国家,短短几十年间,《公司法》、《会计法》、《破产法》林林总总,雨后春笋般出现,有些转型国家甚至宣布其法律体系建设已经完成。其市场化程度还不够,市场经济的历史也不长,怎能有自己那么齐全的原创市场法律规则?哪来的?多数是移植来的。

正式制度可以移植,并通过国家强力快速推广实施,而非正式制度往往与特定的历史和文化传统密切相关,移植困难,演变缓慢。通过移植生成的正式制度,往往会面临非正式制度的兼容度的问题。这是因为,非正式制度对正式制度的实施效果和效率具有明显的影响,正式制度只有在与非正式制度兼容的情况下,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正式制度像汽车,非正式制度像道路。道路泥泞,坑洼不平,再好的汽车也跑不出应有速度。正式制度像种子,非正式制度像土壤。再好的种子,如若土壤不匹配,也难以高产。那些具有封建集权和重农抑商传统的国家,其民主化和市场化进程之所以艰难曲折,多源自(所移植)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兼容性不够。因此,其民主化和市场化进程的加快,需要做的事情之一,就是调整非正式制度。正如清末倡导变法的蒋智由(1866~1929)所说:“工商之世,而政治不与之相宜,则工商不可兴,故不得不变政。变政而人心风俗不与之相宜,则政治不可行,故不得不改人心风俗。人群之事,复沓连贯,不变则已,变则变甲必变乙,变乙必变丙者,其势然也。”提高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兼容性,事关转型国家转型的成败。解放思想,宣传和实践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理念,开放互联网,加强国际交流,等等,都是提高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兼容性的重要手段。

所有的制度规则,对个人都是一种约束。如果没有一套机制强制实施制度并对违反者施以惩处,那么,制度便会被由不断升级的人类智慧所引发的机会主义行为冲击得千疮百孔,最终成为一纸空文。“习俗是一种制度,因为它是调节人们关系的规则……习俗之所以能够维持,大体都是因为有这样的来自权威的惩罚;服从道德不是自发自生的行动,而是因为有强权在后面强制着。”(姚洋,2005)于是,确保制度规则得以贯彻执行并对违规者实施惩罚的实施机制就必不可少。实施机制决定着违规行为,或者违反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行为的成本代价,从而决定着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作用效果。而实施机制的效果,又取决于承担仲裁与惩处职能的人和机构,比如检察官和检察院以及法官和法院能否免于政治力量的控制,能否真正独立行动。依附就生偏袒,独立才有公正,执法者才能上打君主下打臣,才能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有些国家,虽然正式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健全,但是社会依然乱象丛生,究其原因,无非是:第一,立法取向不正或有些法律本身有失公正;第二,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不兼容;第三,司法不独立导致实施机制软化。

制度是靠人类的长期经验形成的,是人类活动的产物,但绝对不是哪位具体的先知先觉者个人的设计。制度的确立与完善过程,是一个自然演化的漫长过程,或者是一个多次重复博弈过程。经济学诺贝尔奖得主哈耶克的话在我的耳边回响:“在人已取得的最伟大的成就中,有许多成就并不源于有自觉目标的思想,也很少是周密地协调众多个人努力的结果,它们是一种过程的产物……如果我们称人类文明完全是自觉理性或人为设计的产物……那就是在吹捧我们自己……世上最危险的人,是自负的知识分子,他们缺乏必要的谦逊,无视社会无需主子,也不能自上而下地加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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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需要民主的土壤和基础的,否则,无论法制多么完善,都难有真正的法治。不要以为依法行政就是法治。希特勒的种族灭绝暴行,依据的就是1935年的《种族法》,也是依法行政。是否是法治社会,关键在于立法的程序、取向和法律的公正。如果立法过程不民主,法律旨在保护政治垄断和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或者将既得利益者的意志法律化,那么就会出现恶法。恶法的法治还不如无法的人治,因为,无法的人治情形下,受害人的反抗仅只是反人,而恶法的法治情形下,受害人的反抗则是违法。两者相比,恶法的法治给人民带来更大的危害。当然,恶法的法治也不可能带来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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