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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机制不完善影响增长潜力深度挖掘

时间:2022-07-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增长潜力是指在一定约束条件下经济潜在增长能力。

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增长潜力是指在一定约束条件下经济潜在增长能力。增长潜力的大小可以用一定约束条件下潜在增长率来衡量,其决定因素是人力资本、实物资本、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等。当前,我国教育、投融资、科技体制和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尚未到位,影响人力资本素质、资本积累能力、科技创新水平持续提高和自然资源合理高效开发利用,进而影响新常态下经济增长潜力的深度挖掘。

1.教育体制不完善影响人力资本素质进一步提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力资本素质大幅提高,每十万人口拥有高等学校在校生从1990年的180人增长到2013年的1822人,普通高校毕业生占从业人员比重从1990年的0.01%提高到2013年的0.9%。但是,我国基础教育属于应试型教育,以灌输为主,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动手能力,高等教育体制僵化,存在专业设置与市场需求脱节、科研与市场脱节等问题,职业培育还存在办学方向模糊、培养目标定位不准、专业结构和技术等级与企业需求不匹配等问题,很难培养出与建立创新型国家、与世界产业发展新趋势相适应的创新型、技能型人才,因而影响新常态下进一步提升人力资本素质、充分挖掘人力资本潜力。

2.投融资体制不完善影响资本形成能力持续提高

投资是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一定规模的资本形成是挖掘经济增长潜力、实现经济稳步增长的重要条件。我国过去30多年的增长奇迹与投资高速增长密不可分,进入新常态后经济稳定增长还必须发挥投资的关键作用,保持一定的资本形成能力。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投资包括政府投资和民间投资,政府投资通常很有限,民间投资具有机制活、效率高、潜力大、创业创新性强、就业应力大等特点,是推进经济增长的持久动力和内生动力。当前,由于我国投融资体制尚未完全到位,影响民间投资持续扩大。

一是投资体制改革不到位影响民间资本的投资动力。早在2004年,我国就开始推进投资审批制向核准制和备案制转变,并不断下放投资审批权,但一方面由于核准制和备案制中还存在模糊地带、相关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另一方面由于项目核准制改革还存在前置审批条件依然过多、手续繁杂,中介服务行为不规范、收费不合理等问题,事实上,企业的投资自主权并没有完全得到落实。为了鼓励民间投资,2010年5月出台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民间投资36条”),相关部委还配套出台了42个实施细则,由于部分实施细则操作性不强,一些法规规章没有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加之缺乏考核监督,制约民间投资的“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仍然存在。一些领域没有明确民间资本的进入途径及进入后的运行方式,一些领域将利润薄弱或急需资金的行业和环节向民间资本放开,利润丰厚的业务和环节还没有完全放开,一些领域由于市场化改革不到位,民间资本实际上无法进入,处于“名开实禁”状态。

二是融资体制改革不到位影响民间资本的投资能力。融资有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之分,间接融资通过银行获取资金,直接融资通过资本市场向社会上有资金的机构和个人筹资,包括股票、债券等。我国金融体系以银行尤其是大银行为主,资本市场尚未充分发展起来。银行体系在提供信贷服务时存在“规模歧视”和“所有制歧视”现象,大型企业和国有企业很容易获取信贷支持。由于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的中小银行发展缓慢,广大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不能得到满足,影响民营企业的投资能力,进而影响新常态下全社会资本形成能力持续提高。

3.科技体制不完善影响技术创新能力提升

改革开放以来,围绕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增强科技创新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我国大力推进以科技体制为核心的创新体制改革,极大促进了科技生产力的发展。但是,由于科技体制改革尚未完全到位,创新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影响新常态下技术创新能力持续提高。

一是科技资源配置过度行政化、过于分散。近年来,我国研发经费以每年20%以上的速度增长,占GDP比重2000 年为0.9%,2013年已经超过2%。但科技资源由科技部、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掌握,存在资源分散、科研项目重复设置、资源投入效率低等问题。从资金流向看,行政配置的科研资金大多流向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获取的创新资源很有限,影响其成为创新主体。

二是研发成果转化利用率低。我国科技成果产业化率还不到10%,与发达国家50%-70%的水平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出现这个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第一,政府科研项目征集、立项和评审主要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参加,科研项目很大程度上是“学术思维”、“专家思维”,“市场思维”不够,适用性不强;第二,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大、周期长,且涉及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参与方的利益关系,而我国法律法规对产学研合作中责、权、利的规定尚不明确,与知识产权保护、税收、利益分配、风险承担有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第三,现行科研管理体制下,高校、科研院所重视发表论文数量、所获奖励级别,对成果转化应用不够重视。

三是共性技术研发缺失。20世纪90年代末242家院所改制后,我国原有的基础研发体系被打破,但新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共性技术研发体系还没有建立,造成关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研发缺失,难以催生出具有重大影响力、推动人类生产生活方式发生根本性变革的原创性技术,极大影响到新常态下全社会创新能力持续提高。

四是技术创新环境尚不完善。我国科技金融尚处于试点阶段,资本与技术尚不能有效对接。财税方面,尽管相关文件允许企业纳税时抵扣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但由于地方政府财力所限、宣传不力、私设门槛等,加之财税部门与企业对技术开发费的认定标准不一致,真正能够享受到优惠政策的企业较少;政府采购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缺乏激发国有企业采购应用新产品新服务的相关制度设计;对技术人员的股权、期权激励和奖励等收益分配政策和激励机制不完善,影响科技人员创新的积极性。此外,由于科技成果评价和保护制度不健全,技术成果被仿冒、剽窃行为屡禁不止,造成企业创新动力不足。我国创业创新文化氛围不够浓厚,还没有形成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创新环境。

4.资源管理体制不完善影响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

按照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我国土地、矿藏、河流、森林等自然资源属于全民所有,但现实中其产权处于模糊状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人不到位,所有权人权益难以得到落实。绝大多数自然资源由部分企业垄断经营,加之长期实行无偿取得制度,企业无偿或缴纳极低的费用后获得采矿权,开采后只需就其开采数量或销售收入缴纳少量的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在这种制度安排下,资源开采企业从短期内实现最大利润出发,不惜进行掠夺性开采,采富弃贫,导致矿产资源回采率长期徘徊在低位。此外,资源税课征范围小,以从量计征为主且税率较低,未将资源重置价值考虑在内,加之资源价格形成机制不完善,资源企业的成本一般只包括资源直接开采成本,不包括矿业权有偿取得成本、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成本等,不利于资源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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