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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责任模式协商制

时间:2022-07-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1.2.2.1 推行EPR责任模式协商制的目的EPR的责任推进模型体现了不同责任模式的激励递进性,但是不同的责任模式又有其必然的适用性范畴,对于责任模式的选择应该在适用的前提下,尽可能地体现并发挥激励性。责任模式协商是在已经明确了EPR目标的基础上展开的。与EPR目标协定一样,生产者责任模式的选择也应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

11.2.2.1 推行EPR责任模式协商制的目的

EPR的责任推进模型体现了不同责任模式的激励递进性,但是不同的责任模式又有其必然的适用性范畴,对于责任模式的选择应该在适用的前提下,尽可能地体现并发挥激励性。同时责任模式的适用性又具有动态性,可以通过对闭环循环性、经济确定性、服务替代性等的培养,使不同的责任模式呈现出适用性。因此,对于生产者而言,就存在选择恰当的责任模式,在动态变化的适用性条件下寻求最大激励性的问题。责任模式协商机制有助于这一目标的达成。

责任模式的选择可以以行业为基准,形成行业统一责任模式;也可根据生产者的具体情况而定,形成生产者自主责任模式。一般而言,如果行业内各生产者的技术实力、运营规律、价值链模式相对趋同,则在责任模式的适用性方面也比较趋同,可以选择行业共通的责任模式。而对于产业集中度高的行业而言,尽管其产品特点相对趋同,但各生产者的规模大小、技术实力、运营规律、价值链模式、回收利用特点等却千差万别,各种情景因素差异性也较大,因此,需要结合各生产者的实际情况选择各自的责任模式。

11.2.2.2 EPR责任模式协商制的实施办法

责任模式协商机制意味着由生产者、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非政府组织、消费者等利益相关群体一起,通过沟通商议,共同确定一定时期内特定生产者应当施行的EPR责任模式。责任模式协商是在已经明确了EPR目标的基础上展开的。因此,以企业为单位设立EPR目标的,其责任模式也应该以企业为单位,但是可以参考行业的责任模式;而以行业为基准设定EPR目标的,既可以依据行业的责任模式,也可以结合企业的技术实力和资源状况等设定自己企业的责任模式。

在以行业为基准的责任模式协商机制中,行业协会应发挥领头作用,召集行业内的生产者代表、政府代表及其他行业的代表,有时也可以邀请非政府组织或消费者的代表,以协商会议的形式,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并提供平台让各方相互交流,在就废旧品回收处置的经济确定性、废旧产品的闭环循环性等达成共识的基础上,选出最符合行业产品特征的责任模式。具体地说,当产品的闭环循环性较高时,可选择由企业承担实体责任;当产品闭环循环性较低时,则考虑采用经济责任;并在经济确定性高,或有望提高的情况下,积极采用个体经济责任;只有经济确定性在一定时期内都将处于较低水平时,才选择最后的集体经济责任。其他行业代表可以根据自身的EPR经验为该行业提供参照;非政府组织可以根据掌握的各国EPR责任实施状况,提供一些指导性建议,丰富视角,弥补现有责任模式选择中的不足;消费者也可以从自身的角度出发,对照各种责任模式对于消费者的要求,提出关于可行性或制约性的不同观点;政府部门则应根据阶段性的经济和环境政策对各方协商形成的责任模式予以审定。

在以企业为单位进行的责任模式协商中,生产者需要提供有关自身的产品特征、工艺流程、发展方向等信息,从而为行业协会提供必要的信息基础与现实依据,以形成符合特定生产者状况的适用责任模式。行业协会的作用仍然不容忽视。行业协会通过开展对全行业情况的调查、搜集和整理,以产品对象为主要考虑因素,确定理论上最适用于该产品的责任模式以及行业层面的理想责任模式供生产者参照,为未来的责任模式递进确立标杆,同时提出生产者责任模式选择的通行原则,指导生产者作出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协调的责任模式选择。生产者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根据自己的运营特点、技术条件、系统支持性等因素来确定特定时间内适宜且最具激励性的责任模式。

与EPR目标协定一样,生产者责任模式的选择也应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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