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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对东北经济的全面统制

时间:2022-06-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对工农业及金融的控制“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对东北经济实施全面的统制。该纲要明确宣布“对重要经济部门加以国家统制”。日本通过控制东北工农业产品的产销操纵东北的对外贸易,为其需要和利益服务。随即日本对我国东北的对外贸易也实行了相应的统制政策,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日本的贸易政策。12月伪满政权发布《贸易统制法》,宣布对东北对外贸易实施全面管制。

(一)对工农业及金融的控制

“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对东北经济实施全面的统制。1933年3月日本令伪满公布了一个所谓的《满洲国经济建设纲要》,涉及财政、金融、工矿、农林、交通运输等各个方面,其实质是对东北经济的掠夺计划。该纲要明确宣布“对重要经济部门加以国家统制”。而所谓重要产业包括:国防、公共、公益事业及一般产业的基础产业,“即交通通讯、钢铁、轻金属、金、煤炭、石油、汽车、硫铵、碱、采木等产业”。上述产业只能由“国营”、“供应”或特殊公司经营。[32]1934年3月日本内阁通过了一个《日满经济统制方策要纲》,规定了东北数十种经济行业的具体统制方策,东北所有重要的经济事业均属于统制或半统制范围。其中规定交通通讯、钢铁、煤炭等14种行业由特殊公司经营,受日本帝国政府的特殊保护和监督。次年7月,确定“日满经济委员会”作为东北经济的最高统制机构,非经该委员会批准,任何企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1937年5月,伪满又公布了《重要产业统制法》,进一步扩大了产业统制范围,规定21种轻重工业由日本占领军直接控制。日本通过“满铁”(即日本的“南满铁道株式会社”)和“满业”(满洲重工业开发株式会社)两个垄断组织控制了东北重要的工矿及交通运输业。[33]

日本对东北农业的控制同样不遗余力,为满足军需,日本在东北颁布实施了一系列农业统制条令。如1937年的“棉花统制法”,以低价强制收购农民的棉花。1939年颁布“小麦及制粉业统制法”,对小麦和面粉予以统制。1940年又颁布了“农产品强制出卖法”,日伪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强制收购农民的粮食,实际是对农民的掠夺。日伪还设立了一系列统制机构,对农产品的种植品种、加工、购销等予以严格控制。如在各地设立所谓“国家农业站”控制农业生产;设立“满洲主产购买公司”垄断大豆及其制品的购销;“满洲谷物公司”则垄断了东北小麦、大米和面粉的购销。

日本通过控制东北工农业产品的产销操纵东北的对外贸易,为其需要和利益服务。

“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即开始控制东北的金融业。1932年6月,日伪成立“满洲中央银行”,实行所谓“币制改革”,统一东北货币,发行“满元”,并将满元与日元联系,实行“日满货币一体化”,满元与日元维持固定的比价。东北货币即成了日本殖民地货币。日本通过伪满中央银行控制了东北货币的发行权,大大便利其以通货膨胀政策加速对东北经济的掠夺。

(二)对外贸易统制

1.控制东北海关行政管理权

1932年3月,伪满洲国向南京国民政府提议将东三省海关划归满洲国管理,遭到国民政府拒绝。随后日本即以武力强占东北各地海关,驱逐国民政府委派的税务司及各级关员,劫夺了哈尔滨、牛庄(营口)、安东、瑷珲(黑河)、大连、龙井(延吉)、沈阳等七个海关及十多个分支关,重建以日本人为主的海关。6月,伪“满洲国”接管了东北的海关行政管理权,随即发表“满洲国关税自主文告”,宣布伪满海关脱离中国海关“独立”。此后,在东北的对外贸易统计中,中国即被当作“外国”处理,并在山海关及沿长城一线设立关卡以管理“对中国的贸易”。随即伪满海关颁布了新税则,此后为满足日本的需要伪满税则多次进行了修订。到1944年,随着军事上的溃败,日本进一步加强了对东北对外贸易的控制,该年甚至宣布取消东北与日本之间的关税。

2.对外贸易统制政策的实施

为满足其不断扩大的对外侵略战争的需要,日本对东北对外贸易的统制日趋强化。

(1)“七七事变”前对外贸易的间接统制

1929年世界经济大危机爆发后,西方国家纷纷排斥廉价的日货,实行限制日货输入政策。“九一八事变”后,日本为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做准备,实施了间接的、部分的统制贸易政策。1932年6月,为限制进口,日本提高了229种商品的进口税。1934年对出口贸易的数量、价格进行限制。随即日本对我国东北的对外贸易也实行了相应的统制政策,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日本的贸易政策。在限制其他国家与东北贸易的同时,日本鼓励本国工业品对东北的输出及东北资源的对日出口。如1932年9月,日本关东军司令部在其《关于实行日满经济统制的基本必要条件方面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对日本向伪满洲国输出商品采取适当的保护及鼓励办法。1934年日本内阁会议决定的《满洲国经济统制方案纲要》对东北关税进行调整,规定“对于日满贸易不发生障碍的品种,亦不妨提高其输入税;满洲国之输出税,只要该国财政允许,可以从速废除”。为此,1933年、1934年伪满政府两度调整关税,降低或免除了东北主要销往日本及从日本进口的商品关税。

(2)“七七事变”后,实行全面的对外贸易统制政策

1937年9月,日本政府颁布了《输出入品临时措施法》,规定“政府为了确保支那事变后国民经济的发展,对于认为特别必要的指定物品,可以通过命令形式限制和禁止输出输入。”12月伪满政权发布《贸易统制法》,宣布对东北对外贸易实施全面管制。该法令称“为了谋求一般的国际收支平衡,调整与改善与特定国的贸易关系,不仅调整生活必需品,而且包括重要物资的价格”。[34]在出口方面,规定除日本外,禁止或限制玉米、蓖麻子、羊毛、皮革、毛皮和木材向其他国家(包括中国关内)出口;大豆及其制品的出口由日本控制,1937年和1938年日本先后与德国和意大利签订贸易协定,以东北的大豆交换两国的机器设备。在进口方面,规定除日本外,禁止从其他国家进口小麦、面粉和食糖;大米则只能从日本及暹罗进口;1937年10月,伪满政府还宣布对外汇实施管制,颁布了“修正汇兑管制条例”,规定凡是能从日本进口的货物,若从其他国家进口所需外汇受数量限制。[35]

为推行对外贸易统制政策,日本在东北设立了一系列相应的贸易统制机构。在农产品方面,1938年12月,设立“满洲粮谷株式会社”,作为东北粮食(未加工品)进出口的垄断机构,“米谷的输出、输入,除兴农部大臣及经济部大臣特别指定外,非满洲粮谷株式会社不得经营之;非满洲粮谷株式会社不得通过铁路或船舶运出”。1939年10月又设立了“满洲特产专管会社”,主要控制东北大豆、豆饼及豆油的买卖方法、价格及对日出口。1941年1月,又设立了“满洲谷粉管理株式会社”,全面控制东北高粱粉、玉米粉及其他谷粉的买卖与输出入。在工业品方面,1939年2月,日本将“七七事变”前设立的“日满商事株式会社”改组为“满洲生活必需品株式会社”,由其垄断生活必需品的进口及相关制造业、贩卖业的投资。通过这些对外贸易垄断组织,日本将东北的对外贸易直接置于其控制之下,使东北的对外贸易完全服务于日本帝国主义的战争需要。

(3)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对外贸易统制政策的强化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令其控制的伪满政权制定了“计划交易”政策。1941年12月,伪满政权颁布了《战时紧急经济方策纲要》,提出:“为适应战局,进一步强化生产经济的战时体制,运用自给资源,强化与大陆各地区的经济联系”。[36]为此,日本进一步强化其在东北的贸易统制机构,一方面通过合并充分扩大既有各统制机构的规模,增强其实力。如1941年7月,日伪将“满洲粮谷株式会社”、“满洲特产专管会社”即“满洲谷粉管理株式会社”合并为“满洲农产会社”,对东北农产品进行全面的垄断。另一方面,增设大量新的统制机构。如1942年1月,日本设立“满关贸易联合会”,对东北出口物资实行计划性输出,以满足日本作战的需要。同时对进口商品不仅控制其输入环节,而且控制其在东北的销售价格,为此,日满当局于1942年3月设立“满关重要日用品统制组合”,对罐头食品、乳制品、肥皂等的进出口、配给及价格进行统制;5月,设立“满关杂品统制组合”,对文具、乐器、钟表、眼镜、化妆品等的进出口、配给、价格进行统制;6月,设立“满关建材组合”对建筑用金属品、卫生器具、装潢材料等的进出口、配给、价格进行统制;7月,设立“满关重要机器输入统制协会”,对重要机器设备的进出口、配给、价格实行统制。由此,日满建立起了对东北对外贸易的全面统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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