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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对外贸易统制政策

时间:2022-06-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而中国自1840年以来,对外贸易长期为外国人控制,中国商人只能开展与外国在华洋行的贸易。全面抗战开始后,国民政府意识到“控制资源、管理贸易”的重要性,为此设立了专门的外贸统制机构,对外贸实行严格的政府管制政策。

(一)战时对外贸易统制政策的形成

抗战全面爆发后,国民政府认识到抗日战争是一场持久战,提出“欲图持久制胜,势非控制资源,管理贸易,不足以巩固财政金融之基础而供应长期抗战之需要”[5]。1938年4月,国民政府颁布了《抗战建国纲领》,提出“经济建设要以军事为中心,同时注意改善人民生活……奖励海内外人民投资,扩大战时生产”。6月,国民政府经济部公布了《抗战建国经济建设实施方案》,从农业、工矿业、交通、金融、贸易、财政等方面对《纲领》进行了具体化。自此,国民政府逐步将和平时期经济转向战时经济。

抗战前夕,在世界经济危机背景下诞生的凯恩斯主义,为各国政府对经济干预提供了理论依据。而中国自1840年以来,对外贸易长期为外国人控制,中国商人只能开展与外国在华洋行的贸易。中国国内产业与国际市场缺乏直接的联系,加以中国产业结构的落后,导致中国对外贸易长期巨额逆差,国际收支状况严重恶化,对民族经济的发展造成极其不利的影响。抗战前,不少有识之士就已认识到,要改变这一局面仅仅靠民间力量是不够的,政府必须发挥国家应有的强制性作用,保护中国在对外贸易中的应有利益。1933年2月,实业部长陈公博向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递交了一份提案,提出:“以我漫无组织之商人,其贸易前途无利,与我国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应由政府统制对外贸易。[6]1934年12月,国民党召开四届五中全会,蔡元培等人向大会提交了《请由政府厉行保护政策,扶助国内产业之发展,并于对外贸易实行管理,以期减少入超案》,建议国民政府实行外贸统制政策。饱受洋行操纵之苦的民间商人也强烈要求政府统制贸易,1935年,上海总工会也向政府呈文,提出:“挽救危机,非由国家力量,谋图国际贸易之均衡,殆无其他适当办法。”[7]1936年,汉口茶商吁请政府,建议设立全国茶叶统销局,对外直接经销,不受外商操纵。[8]由此可见,抗战前,在民族危机面前,要求政府统制对外贸易的呼声已经颇为强烈。

全面抗战开始后,国民政府意识到“控制资源、管理贸易”的重要性,为此设立了专门的外贸统制机构,对外贸实行严格的政府管制政策。1937年8月30日,国防最高委员会在其通过的《总动员计划大纲》中,规定对外贸易要由国民政府统一管理,“我国所产大宗而适于各国需要之物品,得由政府办理输出,交换战时必需之入口货品”。此外还规定,“修改关税进口税则,使消费品输入减少,战时必需品输入增加”[9]。9月,财政部提出《增进生产,调整贸易办法大纲》,随即在军事委员会下分别设立“工矿调整委员会”、“农产调整委员会”,10月设立“国际贸易调整委员会”,其中明确规定对外贸易要实行国家统制,利用有限的渠道出口盟国需要的中国农矿产品等战略物资,进口中国急需的军用和民用物资,外贸统制政策就此形成。

(二)战时对外贸易统制政策的基本内容

1.设立对外贸易统制机构,垄断主要农副矿产品的出口

1937年9月成立的国际贸易调整委员会作为战时领导对外贸易的最高权力机构,随后国民政府考虑到对外贸易与外汇、对外借款协定的履行等的密切关系,遂于1938年2月将其改属财政部领导,并更名为贸易委员会,同时将实业部下属的国际贸易局并入。贸易委员会成为抗战时期管理对外贸易的最高行政及经营机构,下设总务、财务、进口贸易、出口贸易、技术、外汇和储备等七个处。主要职能如下。

第一,创办国营对外贸易公司,负责主要农副产品的购销及军需物资的进口。

贸易委员会成立后,除负责对外贸易的行政管理外,还创办公司直接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所设富华、复兴、中国茶叶、世界贸易四家公司分别经营不同产品的对外贸易。

1938年,贸委会首先创办了富华公司,对国统区的猪鬃、羊毛、生丝等土特产品实行统购统销。总公司下设9个分公司及30多个办事处,此外还有运输处、加工厂等多家附属单位。

1939年2月,中国与美国签订桐油抵押贷款合同。合同规定:中美于纽约合组世界贸易公司专门负责经营中美贸易;美国出口银行向中国提供2 500万美元的抵押贷款,以中国桐油来偿还;中国成立复兴商业公司,与世界贸易公司共同负责合同的履行。合同同时规定,五年内,按每吨440美元计,中国向美国出口桐油22万吨,所得9 680万美元的50%用于偿还贷款,其余由世界贸易公司采购美国货物,交由复兴公司在中国销售。到1942年上述贷款全部清偿,复兴公司遂成为专门经销桐油的专业公司。该公司在云南、贵州、广西、湖南、江西、浙江、江苏、安徽、河南、陕西等省均设有分公司,且在各省桐油主产区及集中的市场设有办事处,按照全国统一价格,统一收购,统一对外出口。1942年富华公司并入后,业务范围进一步扩大,除桐油外,又加上了富华公司原来经营的猪鬃、羊毛、生丝及皮革等土特产品。

1937年3月,由实业部联合浙、闽、皖、赣、湘、鄂等茶叶主产区的省政府,与上海、汉口、福州等地的茶商,共同出资组建了官商合资的中国茶业公司。1939年5月,财政部颁布《管理全国茶叶出口贸易大纲》,规定由贸委会统制全国茶叶出口。由其下属专业公司——中国茶叶公司具体负责。所收购茶叶的56.5%用于易货偿债。1940年,国民政府命令中国茶业公司改组为国营公司,由贸委会负责统一管理。中茶公司下设107个分公司及多家茶场、茶厂,垄断了中国茶叶购销和出口。1945年4月,中茶公司并入复兴公司。

贸委会及其下属的公司,利用政府授予的特权,垄断了抗战时期中国主要农副产品的出口贸易,并积极购进了抗战急需的大量军需物资。如1939年,贸委会向美国佛尔蒂公司订购了100万美元的轰炸机及附件。该年贸委会购进的美国军火价值多达506万美元,有力地支持了抗战。

第二,协助私营商人开展出口贸易。

抗战爆发后,沿海口岸受阻,外商观望,停止收购土货,一般商人资本薄弱,无力承运外销(对于非统制货物国民政府允许私商继续经营),导致大量商品积压,出口贸易陷于停滞状态,商人纷纷请求政府扶助。贸易委员会成立初期,主要是对资金困难的商人给以垫款,或介绍中央、中国、中国农民、交通银行押汇贷款,或由该会代办运销出口。1938年2月,贸委会除继续为私营出口商人融通资金外,还对出口商品的生产及运销予以技术指导。1938年6月,财政部颁布《减轻出口成本,促进土货外销》和《调整土货市价、维持国内生产》两个法令。前一个法令主要规定了商人贩运商品出口,在保险、结汇及出口税等方面享有的优惠性待遇。后一个法令则规定,凡出口货物成本低于国际市场价格者,贸委会依据国内市场价格,制定该项货物产地及其集散市场收购价格,中外商人均可依此价格进行收购。当出口商品成本高于国际市场价格时,贸委会根据该货物的生产成本制定产地和集散地的收购价格,若因价格过高,商人不愿购买时,则由贸委会依照市价,尽量收购,由此造成的亏损由国家承担。

这些措施固然给政府带来了财政负担,但在非常时期,毕竟有利于维持出口商品的生产,增加国家的外汇收入,支持抗战。

1938年10月,武汉、广州沦陷,沿海通商口岸尽失,对外贸易只能依靠西北、西南陆路,这些道路运力有限且安全难以保证,为此,贸委会想方设法协助商人运输货物,在西南线,贸委会除依靠自身的运输系统协助商人运货外,还与驮运管理局协定驮运,并在各省运输中心,建立转运站,以供车辆和驮运中转歇息。在西北线,由于汽车车辆不足,贸委会便使用胶皮大车,并与当地驮运订立转运合同。在贸委会的协助下,大量商品得以抢运出口,减少了商人的损失,也为国家赚取了外汇。当然,在对外贸易统制政策实施的后期,也产生了诸多弊端,如对农副产品收购价格过低,或收购价格上涨的速度落后于物价上涨的速度,致使一些商品收购价低于市价甚至低于成本,打击了生产者的积极性。如1940年,重庆猪鬃每吨成本为3.34万元,而收购价仅2.17万元。1943年,广西桐油每吨成本达2357元,收购价只有1680元。[10]此外,贸委会在收购中还存在打白条、拖欠货款等现象,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第三,抢购战区出口物资。

随着战争的发展,沦陷区面积不断扩大,为保护国家资产,防止资敌,贸委会组织汽车、船筏、挑夫等千方百计抢购战区物资,运输出口。1939年2月,浙江宁波、温州积存了一亿元以上的出口货物,急需外运。贸委会获悉后,令其浙江办事处设法抢购,使这批物资免予落入敌手。后贸委会又与浙江省政府订立收购占区茶、茧等物品的合同,由贸委会拨款抢购内运。1940年贸委会除其所属分公司直接收购敌占区物资外,还委托各战区经济委员会,通过各地行商收购当地物资。贸委会抢购的物资一部分用于易货偿债贸易,还有一部分用于一般性外销出口。这既有助于对外偿债合同的履行,维护了国家的对外信誉,加强了中国与盟国间的合作,同时又为国家赚取了外汇收入,有力地支持了抗战。

第四,推动外销商品增加产量、改良品种和质量。

国民政府用于易货偿债贸易的商品同样面临着国际竞争,为维持这一贸易的可持续发展,贸委会致力于推动外销产品增产和质量的提高。一方面向外销产品主产区的生产者提供生产贷款;另一方面,组织专家对外销产品的优良品种进行科学研究与实验。1940年3月,贸委会下设一个新的机构——外销物资增产推销计划委员会,主要负责蚕丝、茶叶、桐油、棉花、畜产等大宗农产品的增产与品质改良计划的制订、考核等工作。9月,贸委会下又专设了桐油、生丝、茶叶三个研究所负责各相关产品的技术研究与实验,[11]还与农林部合组西北羊毛改进处。这些举措在一定程度上对中国出口的主要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提高起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为统一规划对外易货偿债贸易及对外交涉,1940年,国民政府在行政院专门设立了对外易货贸易委员会,负责对外贷款、易货规划、交涉、款项分配、货款清算等事宜,后逐渐演变为专管对苏联农产品易货贸易的机构。[12]此外,贸委会还负责对出口收汇的管理、对物资供求的调节等职能。

战前设立的资源委员会除继续充当重工业建设的领导机关外,到1938年又兼任了重工业的经营实体。即一方面主持创办工业(尤其是重工业)企业,另一方面负责对重要矿产品生产、运输、销售的管理。同时对于用于易货偿债的战略性矿产品继续实行统制,并成为抗战时期资委会的核心工作。据资料记载:“抗战8年之资源委员会,中心工作有二:一为工厂、电业之建设经营;一为出口矿产之易货偿债。(甲)出口矿业之易货偿债,出口矿产,指钨、锑、锡、汞、铋、钼而言。中日战起,政府先后向苏、美盟邦,借有巨额外债,规定以农、矿产品偿债易货;本会25年开始管理之钨、锑及28年加入管理之锡、汞,皆为偿债易货之主要物资,逐年输交苏、美两国。产品方面有钨、锑、锡、汞4管理处暨其分处,即云南出口矿产品运销处,分别自产并收购赣、湘、粤、桂、黔、滇之矿产品;运输方面有运务处及其段站;交货方面有国外贸易事务所及各交货地点之分机构;——办理产购运交事宜。”[13]统制的矿产品种类由战前的钨、锑扩大到锡、汞、铋及钼等。为增加货源,开展易货偿债贸易,资源委员会不仅控制矿砂的收购运销,还直接对生产进行管理。为此,资委会积极从国外引进先进机器设备,基本改变了过去土法开采的局面,技术水平的提高大大增强了中国矿产品的开采能力,改善了产品质量,经济效益随之提高,对抗战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2.开展易货偿债贸易

如前所述,早在战前,国民政府就已经开展了对德国的易货偿债贸易。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为弥补财政不足及购买战时紧缺物资,通过各种渠道寻求国际援助。苏、美、英、德等国相继向中国提供了信用贷款。这些贷款主要用于购买军事物资及其他国统区极度短缺的工业品,规定以中国重要农副矿产品来偿还。国民政府令贸委会制定还债方案,贸委会下属公司开展的对外贸易活动即是与上述国家间的易货偿债贸易。

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积极寻求欧美各国援助,但各国大多未做出积极反映,美国国务院甚至宣称:“不要指望美国会有重大的经济、政治或军事援助”。[14]中国获得第一笔贷款来自于苏联,1938年3月,中国国民政府与苏联在莫斯科签订了《中苏第一次易货借款合同》,苏联向中国提供了5 000万美元的政府信用贷款,此后苏联又于同年7月和1939年6月向中国提供了更大数目的贷款,贷款总额累计达2.5亿美元。这些贷款主要用于购买苏联的军用物资及工业品,规定以中国的钨、锑、锡、锌、汞、皮革、桐油、丝绸、茶叶等战略性矿产品及农产品偿还。苏联向中国提供的贷款具有经济援助性质,贷款不要抵押品、年息仅3厘,军火定价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在抗战初期,敌强我弱、缺少外援的情况下,苏联向中国提供的条件优惠的贷款及物资援助有力地支援了中国的抗日战争。中国对日本的抗击也符合苏联的战略利益,同时中国偿付的农矿产品也有利于苏联抵抗德国法西斯的入侵。

美国是世界桐油、猪鬃、钨、锑、锡等农矿产品的最大消费国,中国该类商品也主要输往美国。抗战前后,德苏两国通过易货偿债的方式获得了大量中国重要的资源,引起了美国的强烈反应。太平洋战争爆发前,在国民政府积极争取下,美国也曾向国民政府提供了政府贷款。1939年2月,美国华盛顿进出口银行与国民政府签订了《桐油借款合同》,合同规定美国在1939年6月30日前向中国提供2 500万美元的信用贷款,中国必须用这笔贷款购买美国的农产品和工业品,同时中国应在五年内分期向美方交运22万吨桐油以支付贷款的本息。该合同的实施,一方面满足了美国桐油需求,另一方面又扩大了美国商品在中国的市场,正如该合同中声称的“该合同之实施,将使美国消费者能以公允价格获得充分之桐油供给,同时可使美国商品在华销路维持发展,增进美国对外贸易,并裨益其国内经济。”[15]与此同时,随着欧洲战争的发展,世界大战已经不可避免,美国也开始大规模备战。1939年5月,美国国会通过了一个“储备重要军需原料法案”,该法案规定自1939年7月1日起的四年内,每年以2.5亿美元购储17种军需原料。此后美国于1940年4月与中国签订了《华锡借款合同》,美国向中国提供了2 000万美元的贷款,规定贷款用于购买美国的农产品及工业品,中国以锡运往美国销售的价款来偿还。1940年9月,日本、德国、意大利在柏林签署了军事同盟条约,三国法西斯结成同盟。为打击法西斯国家同盟,美国开始加强对中国的援助。1940年10月,美国华盛顿进出口银行向中国提供了第三次借款,即“中美钨砂借款”。次年初,美国又向中国提供了第四笔借款,两次借款额合计7 500万美元。这些贷款同样要求用于购买美国货物和设备,以中国钨、锑、锡等矿产品来偿还本息。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美国开始参战,与中国的联盟关系加强。1942年1月,国民政府财政部长孔祥熙致电美国财长摩根索,认为当前中美“存亡与共”,请美国提供5亿美元的巨额贷款支持中国的抗日战争。该议案获得美国参众两院的讨论通过,美国总统罗斯福致函蒋介石表示允诺。3月,中美双方在华盛顿签署了“美国财政援助借款”协定。据此,美国无条件地向中国提供了五亿美元的信用贷款,用于国民政府稳定货币金融制度、资助生产、供应军需等,以加强中国的抗战力量。由于日本的重重封锁,这笔贷款未能用于购买美国的货物而被用于财政、金融领域,支持后方的生产。1942年6月,根据美国的“租借法案”,中美两国又签订了“中美租借协定”(又称“中美抵抗侵略互助协定”),协定规定美国以防卫用品、防卫兵力、防卫情报供给中国,中国直接以材料、劳务供应美国及在华美军。战争结束后,中国应将未损坏、消耗的租借物资返还美国。据此,美国向中国提供了大量军用物资,中国向美国偿付了相应的农矿产品。

抗战期间,向中国国民政府提供贷款居第三位的国家是英国,太平洋战争前仅有804.7万英镑,购买的商品除军火外,还有五金、钢铁制品、车辆、机器、化学品、矿物油、纺织品,中国以出口到英国的农矿产品所得货款来偿还。太平洋战争后,英国向中国又提供了5 000万英镑的贷款,不过大部分直到抗战结束尚未动用。此外,法国、捷克、比利时等国与国民政府也开展有少量的易货偿债贸易。1938—1941年政府统制的出口商品占国统区全部出口的74.2%,即战时绝大部分的贸易由政府控制。

易货偿债贸易的开展很大程度上满足了中国对抗战物资的需求,有力地支援了中国的抗日战争。中国重要的农矿产品输出到美苏等国,也有益于各国人民的反法西斯战争。

3.实行外汇及商品管制

外汇及商品管制是国民政府战时对外贸易统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抗战时期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外汇及商品管制的内容前后变动较大。

国民政府为实施对战时经济的统制,对与对外贸易及财政金融密切相关的外汇管制不断加强。

在出口结汇方面,除直接统制主要出口商品外,还要求私商把出口的大宗商品所得外汇结售与国家银行。1938年4月,颁布了《出口贸易应结汇之种类及办法》,规定:桐油、猪鬃、牛皮、茶叶、蛋品、矿砂、棉籽、羊皮、药材、羊毛、蚕丝、生丝、草帽、头发、苎麻、肠衣、棉花、花生、芝麻、烟草、木材、竹、杏仁、鸭毛、兽皮等24种农副矿产品出口必须办理结汇手续,方准出口。为鼓励出口贸易发展,财政部规定:出口商遭意外损失者,可减结外汇;出口商结汇时,因汇率波动造成的损失,政府给予补差。1939年将应结汇商品种类缩减为13种,但同时规定此13种商品出口必须经“特别许可”方准结汇出口。同年7月,又公布了《出口货物结汇领取汇价差额办法》,规定桐油、猪鬃、茶叶、矿产品四种商品由政府垄断经营;其余出口商品均需按照法价,将出口所得外汇的90%结售于中国银行或交通银行,但可领取法价与中、交两行外汇挂牌价格的差额。到1940年,为鼓励出口贸易的发展,又将上述办法加以修订,规定仅14种商品须结汇出口,结汇比例也由90%降至70%~80%。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于1942年5月颁布了一个《战时管理进出口物品条例》,规定可以结汇出口的商品分为三类共21种,其中结汇出口商品7种、须先经特许方准结汇出口的商品7种、须先经专管机关特许方准结汇出口的商品7种。

在进口售汇方面,1941年太平洋战争以前,国民政府虽退至西南,但为维系沦陷区的民心,并照顾沿海通商口岸外商的利益,竭力维持沦陷区内法币与外汇的兑换,无限制地买卖外汇。日本则在沦陷区利用其扶植的伪银行发行钞票取代法币,然后再利用搜刮来的法币到上海大肆套取外汇。

1938年3月12日,为防止敌人套汇,国民政府颁布了《购买外汇请核办法》,规定自3月14日起,停止无限制供给外汇,并停止中国、交通、中国农民三银行出售外汇业务,外汇出售业务只能由国民政府中央银行总行及其香港通讯处办理,购买外汇须经中央银行审核,从此国民政府对外汇买卖实行全面的管制,外汇不得自由交易,商人也不能随意获得进口所需外汇。同时国民政府还颁布了《进口物品申请酌买外汇规则》,规定进口国内国防、民生所必需物品可向财政部申请购买外汇。

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即加强对进出口贸易的统制,同时宣布断绝与日本的贸易关系。国民政府对进口商品的管制初期较为严格,1938年1月,国民政府颁布《国民经济绝交办法》,规定:凡是1937年“八一三”以后购进的日货,一律没收充公,作为慰劳品和救济品。此后再有进口日货或改冲他国货物者,以通敌论罪。同年10月,又颁布了《查禁敌货条例》,完全禁止从日本及其控制的地区进口一切商品,其他各地日资工厂生产的产品亦不准进口。1939年2月,国民政府经济部颁发《皮货、大豆等22种物品作为查禁货物》。然而随着国统区面积的缩小,社会生产遭受打击日益严重,同时对外贸易渠道受阻,国统区很多重要物资匮乏。为此,国民政府不得不放宽禁令。1939年6月财政部颁布《非常时期禁止进口物品办法》,规定:五类共168种物品禁止进口。第一类是与抗战及民生无关的奢侈品,如洋烟洋酒,化妆品等;第二类是非战时生活必需品,国内有替代品者,如海参、人造丝等;第三类是进口额大、用汇多者,如木材、纸张等;第四类是国内可找到代用品(植物油)的煤油;第五类是高档的棉制品。同时鼓励如汽油、棉制品、钢铁、化学品、交通设备等的进口,这些商品无论来自何处,均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待遇。如1939年9月贸委会发布命令“必需货物进口,一律减税三分之二,以充实物资,平抑物价”。1940年9月,经行越南国际交通线中断,抗战及国统区生产物资匮乏,国民政府再次颁布鼓励进口的法令《进出口物品禁运准运项目及办法清表》,规定:食糖、棉花、棉纱、棉布、钢铁、五金、机械工具、交通通讯电工器材、水泥、汽油、柴油、润滑油、医疗及治疗器材、化学原料、农业除虫药剂、食盐、酒精及教育文化用品等,不管来源,一律鼓励进口。由此,被禁止进口的商品品种进一步减少。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国内日用必需品严重短缺,物价飞涨。为克服经济困难,1942年5月,国民政府财政部颁布《进出口物品条例》,进一步放宽了限制,规定主要限制奢侈品和半奢侈品进口,其他商品改用特别许可证制度加以控制。凡是有助于稳定物价、对抗战有利的商品,不问来源,一律鼓励进口,均可获得许可证。

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也加强了对出口商品的管制,1938年10月颁布了《禁运资敌物品条例》,完全禁止中国商品运往日本及德国。同时对出口商品进行分类,共分为三类:第一类为紧急军需及必要物资,如钢铁、五金及其制品、棉花、粮食和食盐等。为保护资源,国民党政府禁止出口。第二类为进行易货偿债贸易所需的重要矿产品及农副产品。由政府指定机构专营。1939年8月,国民政府经济部颁布《矿产品运输出口管理规则》,规定钨、锑、锡、汞、铋及钼六项产品由资源委员会统制,生产者必须按规定价格将其售于资委会或其委托机构,这些产品在国内运输时也必须有资委会所发的证件。此外还规定茶叶、羊毛、猪鬃、桐油、生丝等由贸委会统购统销,以满足与美、英、苏等国的易货偿债贸易的需要。第三类为可自由贸易的商品,但规定商人出口后必须向国家结售外汇。

此外国民政府还利用关税制度调控进出口商品种类。为适应抗战的需要,国民政府在抗战初期即对进出口货物税则进行调整。如规定:交通器材、机器、钢铁、药品等战时必需品鼓励进口,进口税收可以减免。生活必需品进口减税1/3。对国内非急需的、可换取外汇的土特产品,如生丝、茶叶、皮革、草帽、桐油等免征出口税。为消除通货膨胀的影响,进口税和出口税分别于1943年1月和1944年1月由从量税改为从价税。

(三)战时对外贸易统制政策的成效

对外贸易统制并非是国民政府的创举,西方国家在战时及经济危机时期均程度不同地实行贸易统制,即利用行政、法律手段对进出口商品从产供销等方面实行全面的控制和管理。

在战时对外贸易统制政策下,贸易委员及资源委员在艰苦的环境中惨淡经营,竭力推进出口贸易的开展,以换购抗战急需的物资,从而有力地支持了国民党军队抗击日寇的战争。正如1940年国民党军事委员会副委员长冯玉祥对贸易委员会工作所做的评价称“抗战军队所用的一切军火机械、原料,除本国所能制造的一部分外,大部分系欧美友邦协助供给,而欧美友邦所以肯供给协助还不是因贸易委员会能用易货方式来偿还这笔战争利器的价款么?贸易委员会自“七七事变”开始,就担负了这个伟大的任务,输出的茶叶、桐油、猪鬃、羊毛等都变成了飞机、大炮、炸弹,运回到中国以供给前方军队浴血抗战,保卫国家”,“如今得有如此成绩,不但在国际易货方面能如期偿付,而且又树立了一个相当良好的国营贸易基础,事业之足以令人移道殊无疑义”。[16]

同时,中国获得欧美贷款援助,也从道义上显示了国际社会对中国抗战的支持,有助于鼓舞中国人民坚持抗战的士气。正如1939年2月中美签订了第一个易货偿债贸易协定——《桐油借款合同》后,蒋介石欣然声称:“借款成功,全国兴奋。从此抗战精神必益坚强,民族前途实利赖之”。[17]

不过,由于国民政府政治上的腐败,对外贸易统制机构中损公肥私、苛剥商民等弊端丛生,特别是在战争后期,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为降低投资风险,统制物资收购价格过低,严重挫伤了农民、手工业者的生产积极性,致使外销货源减少,从而进一步削弱了后方经济基础。当然,问题的产生并非贸易统制政策本身的产物。总体而言,国民政府战时对外贸易统制政策在特定战争环境中有力地促进了对外贸易的开展,增强了中国抵御日寇的力量。

随着对外贸易统制政策的实施,中国对外贸易的行政管理及经营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起来,改变了外国洋行对中国对外贸易全面控制的局面。中国自清末以来虽然设有工商部或实业部主管国内外贸易,但对对外贸易的管理主要限于服务工作,直接的管理制度始终未能建立,在国外也未设立对外贸易的相应机构,中国的对外贸易一直由外国洋行操纵,中国商民与国际市场较少直接联系。抗战爆发后,为客观形势所迫,外国洋行无力继续控制中国的对外贸易,为中国政府统制对外贸易创造了条件,相应的管理及经营机构建立起来,一系列相关法规、条例颁布实施,大批大宗商品的贸易被置于国家控制之下,中国对外贸易被动局面终于有所改观。尤其在易货偿债贸易的初期,由于国际市场对战略性农矿产品需求迫切,使中国的对外贸易条件一度得到改善。在政府统制下,各统制机构在出口口岸自行开盘,使中国出口商品价格为外商操纵的状况有所改变。据记载:当资源委员会驻沪国外贸易事务所开办之初,“外商密切联络,不与交易,思欲借以抑低砂价,然后成交。时内地钨砂源源到沪,而银行支撑亦有限度,业务控制相当严重。及后洋商以需货甚殷,不能久持,乃分别来所接洽交易。开办初期之难关,至是始安然渡过。我国钨砂对外交易之条件,亦于此时乃亦逐渐改善矣”。[18]随着对外贸易自主性的提高,对外贸易对抗战及经济建设发挥了更为有效的支持作用。

这一时期,中国对外贸易的半殖民地性质没有改变,在易货偿债贸易下,贸易的方式、贸易价格主要由西方债权国决定,中国对外贸易条件的改善程度受到制约。如《中德经济和约》规定:中国需先将农矿产品启运交付德国,然后德国才供给军火和设备。抗战爆发后,沿海口岸的沦陷使中国农矿产品外销陷入困境,英国则利用其在国际贸易中的长期优势地位,趁机从国民政府手中取得钨砂的外销代理权。1938年11月,资源委员会与英商福公司签订了代理钨砂出口的贸易合同,该合同规定资委会委托福公司代理江西、湖南、广东三省所产钨砂的出口贸易。合同甚至规定该三省钨砂无论由福公司代售还是由资委会直接对外易货均需分别给予该公司佣金。后该合同在美国的反对下于1941年终止。另外,在中美桐油借款合同中,规定中国运销美国的桐油价格按纽约、旧金山、伦敦市场的最低开售价的平均值计算。中国运销美国的锡按抵达美国口岸一周前两周间的纽约平均市价再减一美元的价格计算,这些规定完全以美国利益左右,中国的利益受到损害。

由于德国对大西洋航线的封锁,国际大宗农矿产品的交易中心逐渐由伦敦转向纽约,美国对国际市场价格的影响力日益增强。到1941年8月美国政府宣布对锡实行统制价格,每磅锡最高限价0.52美元。12月,太平洋战争爆发,美国政府再次宣布对钨、锑、汞、桐油等13种军需原料的进口由政府统制,并规定了各种原料的最高限价,中国偿债矿产品的价格不能突破美国限价。此后在整个抗战期间这一限价固定不变。而随着边际效益的下降,中国钨、锑、锡、汞等矿产品的生产和运输日趋困难,生产成本和出口成本都急剧增加,而易货偿债的出口价格却不能提高。据研究,从1941—1945年,中国运美偿债的矿产品价格被限定在美国统制价格内,远低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前后的国际市场价格,也大大低于同期其他国家的自由贸易价格。如葡萄牙作为欧洲钨砂的主产国且未被卷入战争的国家,其钨砂主要向英、德等国出口。1943年葡萄牙出口到英国的钨砂价格每吨378先令,是美国统制价格的2.9倍,英国统制价格的2.7倍,相当于中国钨砂销美价格的3.2倍。再如中国另一输美矿产品—锡砂,在美国的限价下1944—1945年间价格只有0.417~0.424美元。同期南美的玻利维亚向美国出口锡砂的价格则为0.62~0.65美元,高出中国锡砂价格的50%。

在易货偿债贸易下,国民政府不能凭借中国在国际市场上具有垄断优势的产品,根据国际市场的需求变化调整出口规模,影响并提高出口价格,使中国利用国际市场增加的需求获得应有的利益。反而是在债权国意志的左右下,价格及贸易规模固定不变,且价格远低于国际市场一般贸易水平。在这一贸易中,中国“不仅承担了农矿初级产品与工业品不等价交换的双重损失,而且还要以低于一般市场的价格结算偿债农矿产品,实际上是承受了三重损失”。[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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