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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制度的变革突破

时间:2022-06-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6.3.1劳动股权的创设构想及其优势分析对产权制度必要持续代谢机制的讨论,将劳动的逻辑重新纳入视野,并由此揭示纯粹基于“死劳动”确立产权存在的弊病。这种产权形式,可称为“劳动股权”。相较于私有产权形式,劳动股权消除了传统的劳资对立矛盾。此类治理方式的关键是实现良性经济民主,劳动股权能较好地满足这种要求。

6.3.1劳动股权的创设构想及其优势分析

产权制度必要持续代谢机制的讨论,将劳动的逻辑重新纳入视野,并由此揭示纯粹基于“死劳动”确立产权存在的弊病。这种产权确立过程须经由一个物化形态,正是这个中间形式导致劳动被排除在产权安排之外,而表象上却似乎很合理。那么,经由物化形态是否是确立产权的必然要求呢?答案是否定的,股权激励的出现就是证据。但股权激励只在取得相应份额时以劳动为依凭,股权本身仍为传统产权形式,也就不具有持续代谢机制;并且,股权激励通常仅面向经理人等精英成员,实质只是现代条件下维系资本统治的一种手段。产权虽表现为人与物的关系,本质却是体现人与人的关系的一种权利,当然也可以不经由中间物化形态而基于劳动直接确立——如何确立完全取决于So的人文创制。只要明确这点,依循CAAS模型的哲理启示,跳出简单二元思维,不仅形成必要持续代谢机制的问题可迎刃而解,“重建个人所有制”也将不再是高不可攀。

长期以来不乏对股份制与“重建个人所有制”关系的讨论(彭富民,2012[227];卫兴华,2008[233]),主要是批判将两者混为一谈的论调。在此提及股份制的原因在于,它为“联合起来”和“个人所有”提供了实现形式,不过在传统产权制度框架下它只能是一种资本经营方式。但是,如果股权的确立是基于劳动逻辑而非资本逻辑,情况将出现本质变化——这样的产权制度不就是一种“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形式么?这种产权形式,可称为“劳动股权”。

创新设立劳动股权的基本构想为:①据劳动贡献配股,可以累积但有上限;②享有分红权、股份增值权和参与决策权,但不可流转;③当劳动者离职或退休时,按一定制度规定要求,据股权净值补偿并清退,或转为养老金、退休金等形式。这样,产权安排就实现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既形成产权持有的持续代谢机制,又形成按劳分配的长效机制,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得到了较明确的体现和保证。劳动股权与传统股份制区别明显,但也有共性,即个体之间都因贡献不同而存在股权份额差别,并联合形成作为整体的法人产权。

劳动股权不仅满足了经济系统积累耗散规律的要求,在企业治理结构等方面也存在优势。相较于私有产权形式,劳动股权消除了传统的劳资对立矛盾。这时成员都是主人身份,相互形成直接共生依存的命运共同体关系,并全方位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将当前利益与长期利益结合起来,从而在最大程度地激发每个成员积极性的同时,又能较好地防范短期投机和搭便车行为。面对困难和挑战时,也更能协力共渡难关,如化解企业困难时的工资刚性压力问题等等。相较于传统公有产权形式,劳动股权体现上述优势的同时,也消除了“名义公有制”的可能,并且产生的“自主治理”可弥补传统的多级委托代理模式的缺陷。所有制关系只是抽象的归属关系,如果缺乏产权安排上的有效体现,劳动者将难以从中感受到切身利益,主人翁地位也缺乏有效保证,就会出现主人意识欠缺甚至“名义公有制”等问题。另一方面,埃莉诺·奥斯特罗姆(2000)[234]的“自主治理”和萨缪·鲍尔斯(2006)[235]的“社群治理”启示,如果经济聚集中的相关主体能有恰当的“主人”角色,将自然克服所谓委托代理问题并内生相互监督,而内部交往可改善信息不对称问题,且“信息越容易获得、传播得越广,社群成员就越愿意在良好激励下行动,进而产生对集体有益的结果”[11]。此类治理方式的关键是实现良性经济民主,劳动股权能较好地满足这种要求。

从更深层面看,劳动股权的优势,源于更符合复杂人性与复杂系统的规律要求。复杂系统的自组织动力来自系统内组元间的非线性相互作用,包括竞争、协同等对立互补机制;竞争带来生存的适应性压力与发展动力,协同产生非线性叠加的放大效应,从而增强适应性。这种辩证要求在生命演化过程中内化为习惯性力量,于人类则表现为复杂人性:既存在一种深藏无间的自我中心或自我执著即自利偏好,又具互惠、公平、利他等亲社会性或社会偏好。自我执著程度随意识深度进化而降低,存在从自我中心向家庭中心、社会中心甚至众生平等方向演进的趋势[12];但这极不容易且往往“从善如登,从恶如崩”,人们一般处于某中间水平。复杂人性还呈现一种推己及人的“差序格局”(费孝通,1985[236]),“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水中……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13]。劳动股权承认人性的自利面,同时又在制度上将人们导向互利合作的自觉——适度的“圈”内更能相互包容、平等尊重,也就是说,劳动股权在一定程度上调和了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的冲突难题。

再从实践看,劳动股权的治理优势也已存在一定的经验证据。实际上,劳动股权已有所萌芽,如华为公司的股权模式。截至2012年底,其员工持有的虚拟受限股98.58%,而传统的资本股权仅占1.42%[14]。华为公司的现实表现,也充分证明了该产权形式与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和适应性。一家企业的商业成功也许有其生命周期过程,更具历史性意义的是探索出一种新型产权制度形式或其雏形。这种产权制度形式未必尽善尽美,目前仍处于发展完善过程之中,但无疑已比传统模式更加充分地体现出“重建个人所有制”或“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的特征。然而,按传统的企业所有制性质分类标准,通常将华为归入私企范畴,这也反映了相关理论、法律制度等方面的滞后,应及时发展和修改,为此有必要对劳动股权与“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关系作些更深入的讨论。

6.3.2劳动股权与“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关系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以否定之否定的辩证法规律揭示从个人私有制到资本主义私有制、再到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历史方向,提出“重建个人所有制”。对于“重建个人所有制”与股份制的关系,《资本论》第3卷有清晰回答,“这种向股份形式的转化本身,还是局限在资本主义界限之内”,并指出“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是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在这种工厂内已是被扬弃……这种工厂表明,在物质生产力和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产形式的一定的发展阶段上,一种新的生产方式怎样会自然而然地从这种生产方式中发展并形成起来”,“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也和合作工厂一样,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只不过在前者那里,对立是消极地扬弃的,而在后者那里,对立是积极地扬弃的”[15]。这段论述其实还揭示了“第二次否定”的几个重要内容:资本和劳动间的对立须积极扬弃,合作工厂是“第一个缺口”,股份制是迈向“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过渡形式”,到一定阶段“重建个人所有制”会自然发展形成。由此可明确:①“第一个缺口”的表述指出“第二次否定”的基本方向——“积极地扬弃”“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②“过渡形式”的表述揭示了“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外在形式——以股份形式而实现“联合”与“个人所有”有机统一;③股份制和合作工厂本身都还不是“重建个人所有制”,这意味着它们在某个最本质的范畴未完成蜕变。

这个最本质的范畴,是“第二次否定”的焦点和最大难点。《资本论》第1卷是在论述资本积累理论之后提出“重建个人所有制”,“第二次否定”的对象无疑是资本主义私有制。无独有偶,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手稿的“资本的原始积累”部分对这种经济制度有这样的阐释:“为了把资本同雇佣劳动的关系表述为所有权的关系或规律……资产阶级所有权的这第二条规律是第一条规律(对自己劳动的产品拥有所有权的规律)转变来的,并通过继承权等等而长期存在下去,不受单个资本家的易逝性的影响;它同第一条规律一样被承认为规律。第一条是劳动和所有权的同一性;第二条是劳动表现为被否定的所有权,或者说,所有权表现为对他人劳动的异己性的否定”[16]。由此可以认定,所谓“第二次否定”,就是对“劳动表现为被否定的所有权”的否定!据辩证哲理,这种否定的结果似乎可表达为“未否定劳动的所有权”——可能是涌现出某种“第三条规律”,它不是对第二条规律的机械否定和第一条规律的简单回归,而是超越并整合包容前二者——这与“第一次否定”之后两条规律并存是一个道理。其实,近代财产权理论普遍承认“劳动确立所有权”原则,如洛克就将无可置疑属于个人的东西——劳动作为确立财产权的根据,只不过据其逻辑建立的是私有产权,即“第一条规律”。或许正因为此,马克思特别指出“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17],也就是必须产生区别于“第一条规律”的某种新型产权形式与制度。

如何才能超越“第二条规律”并区别于“第一条规律”、构建起“未否定劳动的所有权”呢?可以从马克思对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区分与讨论中获得启示:传统的产权形式,无论是私有产权还是公有产权,只要这种产权与劳动关联,就必然是基于物化劳动的形式,依循的都是物权法理。这种纯粹基于物化劳动的产权形式,是一种可转让、继承和具有恒久性的绝对权利。正是这种法权的机械主义性质,导致“第一次否定”过程中出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逐步分离、雇佣制普遍化,从而产生“第二条规律”。在大生产时代的现代经济社会,只要这种法理不能突破,就无法超越“资本的统治”。这意味着,“第二次否定”的核心内容是要构建起某种不依赖于物化劳动又基于劳动的新产权形式与制度安排。反思传统产权形式的确立过程,都必须经由一个物化形态——正是这个中间形式导致劳动被排除在产权安排之外,而表象上却似乎很合理。那么,经由物化形态是否是确立产权的必然要求呢?答案是否定的,股权激励的出现就是证据。不过股权激励只在取得相应份额时以劳动为依凭,股权本身仍为传统产权形式,一旦确立便立即恢复对“第二条规律”的依循;并且股权激励通常仅面向经理人等精英成员,实质只是现代条件下维系资本统治的一种手段。产权虽表现为人与物的关系,本质却是体现人与人的关系的一种权利,当然也可以不经由中间物化形态而基于劳动直接确立——如何确立完全取决于相应人文创制——同样的道理,确立的产权也可以不是一种绝对权利。这里的非绝对权利问题,主要就是要捍卫社会新陈代谢的必要的连续性,重构产权制度的代谢机制,从而避免“第二条规律”导致的少数人集中占有问题,或许这便是有待创制的“第三条规律”吧。

由此在理论上基本可以认定,劳动股权这种新型产权形式,应当是“重建个人所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它以股份形式实现“联合”与“个人所有”的有机统一,但股权的确立是基于劳动的逻辑而非资本的逻辑,并且是区别于传统产权形式的非绝对权利。它的创生过程,也正如马克思所预言的那样,一百多年的历史“自然而然地”从原生产方式中孕育出“重建个人所有制”或劳动股权的雏形,而且正是从股份制形式的合作工厂,以及类似经济组织的基础上演化变迁而来。变迁过程中主要有两大类模式先后出现:一是合作工厂等股份合作制形式,这在许多国家都有发展,如西班牙的蒙特拉贡合作社、意大利的数万个合作社、美国太平洋西北沿岸的一些胶合板制造合作社等等;二是员工大量持股的民主企业,如美国的科学应用公司(SAIC)、我国的华为公司等等。这些经济组织的产权制度各具特色,例如:蒙特拉贡合作社坚持劳动者主权、资本处于从属地位,社员均衡持股并设立靠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存入不断增长、但退休或调离时才退还的个人资本账户[18];SAIC的职员拥有公司90%的股权,其股票交易市场只对公司员工开放[19];华为的虚拟受限股前面已说明。显然,这些模式都致力于扬弃资本与劳动之间的对立,并且都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传统产权形式的绝对权利性质。比较而言,蒙特拉贡模式更接近无差异共有的传统公有产权,SAIC模式则仍具较明显的传统股份制特征,而华为的虚拟受限股已是劳动股权的雏形。

这里还要说明,不宜将“重建个人所有制”无限拔高。一些观点认为“重建个人所有制”只存在于社会主义高级阶段即共产主义社会,主要理由有两方面:一是它是以生产力高度发达和物质条件极大丰富为现实基础;二是“不需要著名的‘价值’插手其间”[20],也就是说不依赖于交换关系。然而,事物的程度差别是一种相对存在,是否为高度发达、极大丰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参照系设定,如果无限拔高,那么就可能永远遥遥无期。社会主义即使是在初级阶段,其根本制度也必须具有超越资本主义的、体现自身高级阶段特征的新特征,当然可能还不够完善,由此也才能说是真正步入了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而新特征的发展与完善过程,也就是逐步迈向高级阶段的过程。无限拔高新特征,不予及时确认,则可能人为延缓历史进程。距马克思时代已有一个半世纪,而且现实中已经孕育出“重建个人所有制”雏形,还需要仍将一切寄希望于“未来”么?另一方面,正因为尚在初级阶段,许多层面和范畴就仍需要“‘价值’插手其间”,但创设劳动股权正是要在一定层面和范畴逐步改变这种格局。马克思指出“商品交换是在共同体的尽头,在它们与别的共同体或其成员接触的地方开始的”[21]。也就是说,交换是在“共同体的尽头”才出现的东西。劳动股权致力解决的,就是在遵循复杂人性的基础上构建共同体,体现按劳分配又强调协同包容,而不是简单的交换关系,或许这也正是“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真义。应该考虑,为什么马克思使用“重建个人所有制”和“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概念,而不是其他的公有制概念。马克思、恩格斯还明确指出,“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机会。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机会”[22]。基于“活劳动”建立的、具有代谢机制的劳动股权,无疑“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机会”,从而蕴涵着一些潜在的共产主义特征——至少是其初级阶段的特征。此类制度安排形式的发展完善过程,应该就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逐步走向成熟的过程,从而为最终迈向其高级阶段即共产主义社会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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