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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土地所有权理论和地租理论

时间:2022-06-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马克思指出,“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马克思区分了不同的地租形式,把不同的地租形式看作是由不同条件下的土地所有权决定的,并反映了不同土地所有权的本质及其量的规定。土地所有权使土地所有者有权不让别人经营他的土地,除非他能获得地租作为报偿,这就是绝对地租产生的本质。

马克思指出,“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马克思认为,土地所有权可以分解为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即土地所有者把土地当作自己的财产,对土地进行垄断和支配的权利是法律所赋予的,是受法律保护的;二是经济意义上的所有权,即土地所有者可以凭借他对土地的垄断而收取一定的地租,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马克思详尽地阐述了地租理论,他指出,“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形式”(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马克思区分了不同的地租形式,把不同的地租形式看作是由不同条件下的土地所有权决定的,并反映了不同土地所有权的本质及其量的规定。马克思还区分了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分析了形成级差地租的条件,批判了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认为级差地租产生于土地的自然差异是错误的观点。他指出级差地租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土地经营权垄断,土地质量差异仅仅是产生级差地租的自然基础。关于绝对地租的问题,马克思指出,“土地所有权本身已经产生地租”(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土地所有权使土地所有者有权不让别人经营他的土地,除非他能获得地租作为报偿,这就是绝对地租产生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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