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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贸易的基本概念及其分类

时间:2022-06-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文化贸易的基本概念政府机构对文化贸易的界定IMF的《国际收支手册》中,对国际文化贸易有这样的描述:(它是)居民与非居民之间,有关个人、文化和娱乐的服务交易。WTO三大协议中并没有独立于经济贸易规则外的文化贸易规定。《对外文化贸易统计体系》的发布为有效评价我国文化贸易及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好的统计基础。

1.文化贸易的基本概念

(1)政府机构对文化贸易的界定

IMF的《国际收支手册》中,对国际文化贸易有这样的描述:(它是)居民与非居民之间,有关个人、文化和娱乐的服务交易。细分为下面两类:一是声像和有关服务,二是其他文化和娱乐服务。文化服务在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简称CPC)中由两大部分组成,作为信息服务一个分支的视听服务又被分为几个小类,现场表演被包含在“文化、娱乐和体育服务”分类里。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1994—2003年文化商品和文化服务的国际流动》报告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曾对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作了如下定义:文化产品一般是指传播思想、符号和生活方式的消费品。它能够提供信息和娱乐,进而形成群体认同并影响文化行为,基于个人和集体创作成果的文化商品在产业化和在世界范围内销售的过程中,被不断复制并附加了新的价值。图书、杂志、多媒体产品、软件、录音带、电影、录像带、视听节目、手工艺品和时装设计组成了多种多样的文化商品。文化服务是指满足人们文化兴趣和需要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不以货物的形式出现,它是指政府、私人机构和半公共机构为社会文化实践提供的各种各样的文化支持,这种文化支持包括举行各种演出、组织文化活动、推广文化信息以及文化产品的收藏(如图书馆、文献资料中心和博物馆)等。

WTO三大协议中并没有独立于经济贸易规则外的文化贸易规定。文化贸易的相关规则大都包含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

(2)学者对文化贸易的界定与分类。

关于国际文化贸易的概念,国内外众多学者都持有不同的观点。有些学者把文化贸易分为硬件贸易和软件贸易。一般来说,文化硬件指用来生产、储存、传播文化内容的器物工具和物态载体,如摄影器材、视听设备、影视器材、舞美设备、游戏和娱乐器材、艺术创造和表达的工具等;文化软件则指包含文化内容的产品和文化服务,包括广播电视节目,电影动画片和故事片,印刷品,出版物,视听艺术,表演艺术,载有文化艺术内容的光盘、视盘和多媒体,娱乐,会展等。Grasstek(2005)认为,可交易的文化实体可被定义为能生产或分配物质资源的产品和服务,这些产品和服务能通过音乐、文学、戏剧、喜剧、文档、舞蹈、绘画、摄像和雕塑等艺术形式娱乐大众或激发人们思考。这些艺术形式,有的能以现场表演的方式(如音乐厅和舞台剧)展示给大众,有的却是先被存储记录下来(如在压缩光盘里)再卖给大众。这里面同样还包括储存和分配文化产品的机构,它们有的以公共服务的形式存在(如图书馆和博物馆);有的以商业的形式存在(如电视台和美术馆);有的则两者兼而有之。徐嵩龄(2005)将国际文化产品贸易分为4种类型:①国际性文化演示与展示。如歌、音、舞等文化娱乐项目的跨国演出,美术作品与博物馆藏品的跨国展览,国际性文化、艺术、体育类竞赛等;②文化产品、用品的跨国销售。这里的文化产品的内容是广泛的,如图书等出版物、音像产品、文化器具、可拍卖的艺术品与文物等;③国际文化旅游。即一切以文化与自然遗产为目的的或以文化、艺术、体育活动为目标的旅游活动;④产权的跨国转让。这里主要是指以著作权、创作权、制作权等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转让与以特许经营为主要方式的经营权转让。高洁(2005)认为,文化贸易主要是指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文化产品(Cultural Goods)和文化服务(Cultural Services)的贸易活动。周成名(2006)认为,文化产品贸易属于国际贸易中的一种特殊的服务贸易,它是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贸易活动。文化产品不仅具有商品属性,同时也具有精神和意识形态属性。李怀亮、闫玉刚(2007)指出,国际文化产品贸易是指世界各国(各地区)之间进行的以货币为媒介的文化交换活动,它既包括有形商品的一部分,例如音像录音制品、纸制出版物等,也包括无形商品,例如版权、关税等。塔尼亚(2010)的研究将文化产品局限在由音像、印刷和出版等文化产业生产和提供的文化产品内。

2.文化贸易的分类

由于文化的多样性,不同的组织对文化贸易都提出了不同的分类,例如作为国际收支的组成部分,IMF对有关国际服务交易的分类上记录了国际文化贸易的各个方面;但该分类不如CPC详细,主要原因在于CPC适应的对象是总的生产结构,不仅包括了国际交易,还包括国内交易内容。相对于国际交易,CPC补充了一些项目,这些项目在国内交易中十分重要,但在国际交易中的重要性相对要弱一些。

表1.1 国际文化贸易分类

续表

资料来源:根据WTO、IMF等公开发布的资料整理。

长期以来,我国在对外文化贸易的数据统计上存在诸多缺陷。如在文化产品上,以往我国海关统计所称的文化产品是指视觉艺术品、印刷品、视听媒介、声像制品、文化遗产等明显具有核心文化特征的有形进出口商品,统计口径偏窄。2015年,商务部、中宣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对外文化贸易统计体系(2015)》。这一重要成果的发布,对迫切需要具有国际可比性统计数据的中国对外文化贸易影响深远。新的统计体系修订了我国现行的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出口统计目录,形成《我国文化产品进出口统计目录(2015)》和《我国文化服务进出口统计目录(2015)》。新修订的《对外文化贸易统计体系(2015)》在分类上实现了与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和海关总署《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2015)》的有效衔接,涵盖了更广范围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类别。《对外文化贸易统计体系(2015)》的发布为有效评价我国文化贸易及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好的统计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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