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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文化创意的内涵

时间:2022-06-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当人们从经济发展的实践中凝练“思想”的时候,可以衍生出新的产业,创意就应运而生,并显示出顽强的生命力。海洋文化创意产业是“海洋文化+智力+创意+科技”深度结合形成的产业集群。因此,海洋文化创意产业的定义有更深远的内涵。

当人们从经济发展的实践中凝练“思想”的时候,可以衍生出新的产业,创意就应运而生,并显示出顽强的生命力。从全球范围来看,创意及其相关产业产生不过十余年的历史,目前还处在快速发展的历史时期。随着创意及其相关产业的出现和蓬勃发展,往往会引起学界的注意。产业演进的一般规律显示:一个新兴产业在其发展初期阶段,产业边界并不明显,相关研究的理论基础相对薄弱,尤其是缺乏一个明确的概念或者定义;随着产业发展的不断成熟,其实践发展经验将引领理论不断走向成熟,不断成熟的理论反过来又指导产业发展实践。当前,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正处于实践摸索和理论研究的阶段。实践方面,世界各国的文化创意如雨后春笋般快速发展,其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超乎想象;理论方面,各国政府和学术界都在进行持续的探索和研究。创意产业不停顿地发展,使其在一个阶段出现一个新特征,而下一个阶段又呈现出另一个新特征,发展性使得创意产业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经济实践方面,都有着很大的发展空间;然而,研究者总是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环境下从事研究工作,不可能跨越时间和空间的束缚而形成准确、富有前瞻性的判断。[1]基于上述原因,作者认为极其有必要对本研究的研究对象之一,即海洋文化创意的定义和内涵进行界定,以帮助读者对这一新兴现象的理解和把握,以期引发人们对海洋文化创意的关注和思考,期待丰富文化创意研究的相关理论。

一、海洋文化创意的概念界定

海洋文化创意是海洋文化和文化创意有机融合的产物,海洋文化在其中处于基础地位,而创意则是基于文化创新和创新的成果,当海洋文化创意作为一种产品被广泛生产和需求时就形成了海洋文化创意。就其关系来说,海洋文化与创意可以看成状态量和动态量的关系,海洋文化是各种已有创意成果的存量,而创意是海洋文化不断创新,不断向前发展的变量。没有创意不可能有内涵丰富的海洋文化,没有海洋文化也就缺少了创意发展的基础和背景。

从“海洋文化创意”的字面来看,“海洋文化”“文化创意”均涵盖其中,而且还可分解组合成上文论述过的两个词汇:海洋文化和文化创意。海洋文化创意并不等于“海洋文化”和“文化创意”的简单叠加,而是这两者之间的完美交集。两者之间的逻辑关系为:海洋文化创意是在文化创意和海洋文化的基础之上产生的。海洋文化创意是海洋文化产业的子集,二者都是以海洋文化、知识的商品化为特征的产业形态。海洋文化更强调人类在利用和改造自然过程中创造的精神、文化、行为和物质财富;海洋文化创意强调了人思想观念上的创造力,注重知识、海洋文化和海洋艺术对经济的渗透、改造、提升和作用,将相对抽象的海洋文化直接转化为具有高度经济价值的“创意和创新”,这是一个将知识的原创性与变化性融入具有丰富内涵的海洋文化之中,使它与经济结合起来,发挥出产业的功能,从而促使知识与智能结合、创造产值的过程。海洋文化创意是海洋文化中重视创新的部分。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海洋文化创意是海洋文化的一种特殊形态,是海洋文化的前沿和高端。因此,本研究认为海洋文化创意是海洋文化生产和海洋服务为专门对象的思维创新和观念创新活动,它贯穿于海洋文化创意相关产业发展的全过程,包括海洋文化创意的项目开发、活动策划、产品设计,也包括产业内容或相关服务的创新,以及海洋文化创意相关的生产活动或生产经营方式的创新。

二、基于产业视角的海洋文化创意内涵

产业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逐步形成和发展的。在重农主义学派流行时期,产业主要指农业;当资本主义工业生产产生以后,产业曾被用来专指工业。在现代产业组织理论中,从需求角度看,产业是指生产同类或者有密切替代关系的产品或服务;从供给角度看,产业是指具有类似生产技术、生产过程、生产工艺等特征的物质生产活动或者类似经济性质的活动。[2]目前许多国家采用的是新西兰奥塔哥大学教授费希尔1935年提出的三次产业分类法,即按照人类生产活动的三个阶段进行三次产业的划分:第一阶段是以农业和畜牧业为主的初级生产阶段,与此对应的产业是第一产业;第二阶段是以工业生产获得大规模发展为标志的制造业,与此对应的产业是第二产业;第三阶段是以资本和劳动力大量流向服务领域为特征的劳动服务业,与此对应的产业是第三产业。[2]根据三次产业分类法,海洋文化创意产业应该属于第三产业。产业是不断向前发展的,当代部分学者把信息产业归为第四产业,而把文化创意产业归纳到第五新兴产业群之中[3],海洋文化创意产业理当属于第五新兴产业群。从产业角度看,海洋文化创意产业也是创意产业的子范畴,是创意产业中以海洋文化内容为主要产品和服务的部分。创意产业是“那些从个人的创造力、技能和天分中获取发展动力的企业,以及那些通过对知识产权的开发,可创造潜在财富和就业机会的活动”。海洋文化创意产业以创意为核心,向大众提供海洋文化、海洋艺术、精神、心理、娱乐产品,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在知识经济条件下,海洋文化、经济和技术融合的产物,更强调海洋文化产品以智力投入、创意的形式融入生产过程之中,获得超出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物化形态的体验附加值、审美附加值、知识附加值、科技附加值等海洋文化附加值。

海洋文化创意产业是“海洋文化+智力+创意+科技”深度结合形成的产业集群。海洋文化创意产业是“海洋文化”和“创意”在当今产业经济的作用下,相互结合而萌生的新型海洋文化产业的一种形态,这一形态集合了海洋文化产业与创意产业的内核,涵盖了更为广阔的海洋文化经济活动,并在中国特有的语境中,弥补了海洋文化产业概念本身的不足。因此,海洋文化创意产业的定义有更深远的内涵。第一,海洋文化创意产业是生产创意产品的企业集合,创意产品是作为无形资产的创意渗透于生产过程所创造出的具有象征价值、社会意义和特定海洋文化内涵的产品或服务。第二,海洋文化创意产业不仅强调海洋文化和海洋艺术对经济发展的支持与推动,也涉及海洋经济与海洋文化的互动性与互补性,保证经济与海洋文化的一体化发展。它的发展和延伸领域极其广泛,不仅包括传统产业,还拓展了新的知识经济的产业内涵。第三,海洋文化创意产业所体现出的空间差异性较强,许多类型的创意产品在偏好各异的消费者眼里总是和特殊的地理位置联系在一起的。

三、基于产品视角的海洋文化创意内涵

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2条把产品定义为“具有真正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者作为部件、零件交付的物品。但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份除外”。欧洲联盟《产品责任指令》第2条把产品定义为:“除初级农产品和狩猎产品以外的所有动产,即使已被组合在另一动产或不动产之内。初级农产品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不包括经过加工的这类产品。产品亦包括电。”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从经济学的观点来看,对产品的内涵和外延有比较明确的定义和划分。产品是指人们向市场提供的能够满足顾客需求和欲求的物体;包括有形的与无形的、可触摸与不可触摸的。有形产品是为顾客提供服务的载体,它包括产品实体及其品质、特色、式样、商标和包装。无形产品或服务是通过其他载体,诸如人、地、活动、组织、观念、思想等来提供的,无形服务还包括可以给买主带来附加利益和心理上的满足感及信任感的售后服务、保证、产品形象、销售者声誉,等等。[4]

海洋文化创意产品不能主观地归属到有形产品或者无形产品中,海洋文化创意产品往往同时具有有形和无形产品的特征,有时两者均能够给海洋文化创意产品带来创意价值。一般而言,产品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核心产品层,即能给购买者带来的基本利益和效用,也就是产品的使用价值;形式产品层,指消费者需要的产品实体的具体外观,是核心产品的基本表现形式,它包括产品的包装、品牌、材料、工艺、款式、性能等可以为顾客识别的基本特征;附加产品层,指消费者购买产品时所能得到的附加服务和附加利益的总和,包括服务、信誉、形象、关系等。[4]

首先,海洋文化创意产品具有一般产品的共性,即拥有核心利益、实体产品、附加利益三个层次。然而海洋文化创意产品作为一种新的产品类型,特殊意义表现在其实体产品在海洋文化创意产品中的价值远远小于核心利益和附加利益,海洋文化创意产品是体现核心利益和附加利益的一种形式表现。比如,海洋节庆产品的艺术品主要是传递创作者的思想和意识,其物质载体仅是表现形式。在现有条件下,海洋文化创意产品的形式层与附加层所体现出来的都是对核心利益的附加。因此,我们可以将海洋文化创意产品的形式层和附加层进行合并。即海洋文化创意产品的结构主要由核心价值层和可变附加层构成。所谓核心价值层,是指海洋文化创意旅游产品知识创新和文化创意等方面给市场带来的基本利益和效用;而可变附加层则是包含海洋文化创意产品的形式层和附加层,并且每个元素都在不断地发展和变化,这种发展和变化是区别于其他海洋产品的核心之处。

创意产品是随着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追求更高层次的需求而创新出来的一种产品类型,它提供给人们宽泛的,与科技、文化、艺术的价值相联系的产品和服务。[1]所以,海洋文化创意产品所包含的元素和内容与市场的需求变化存在着互动关系,即市场需求的变化将会引起海洋文化创意产品组成各元素的变化;反之,海洋文化创意产品组成元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市场需求。海洋文化创意产品和市场的需求变化都是在特定的宏观环境下产生的,两者都要受到外部的经济、科技和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市场对海洋文化创意产品的基本需求决定了其最核心的价值,而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产品的过程中对于安全、方便、体现个人身份地位等方面的需要,决定了创意产品的附加利益。

从产品表现形式来看,海洋文化创意作为宝贵的物质和精神财富,以海洋文化创意产品作为其表现形式的。其表现形态主要有:一是形成既有物质形态又有创意符号的海洋文化创意产品,如书画、音乐、雕塑、影像等;二是向社会提供劳务形态的海洋文化创意服务,它除了传统的艺术表演以外,还包括旅游、策划、咨询、营销等广泛的服务。

借鉴相关研究[1]以及海洋文化创意的定义和基于产业、产品视角的内涵界定,我们认为海洋文化创意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首先,海洋文化创意是以海洋文化为核心的。海洋文化创意的本质就是将原创性的海洋文化创意化、规模化、产业化,从而使之产生经济效益,海洋文化创意具有原创性,具备明显知识经济特征和高度文化含量。其次,海洋文化创意是以个人创造性劳动——创意为起源。即“有一个想法”是海洋创意产生的起点。尽管所有产业都需要个人创造性劳动,但是在传统产业,创造性并非核心内容,只有按照后标准化时代的创意理念,个人创意或创造性才成为海洋文化创意的起源。再次,海洋文化创意产品或服务不仅自身能创造巨大财富,更重要的是能以乘数效应带动相关产业的价值增值。海洋文化创意的一个巨大的经济价值就在于通过其产业的增值过程,可以对经济数量和质量的增长起到价值链增值过程中的乘数作用。第四,海洋文化创意是依托科学技术以产业化生产方式运作。创意虽然是海洋文化创意产生和发展的原动力,但是仅有创意并不能成为一个产业,更不可能对其他产业产生巨大的带动作用,因此,海洋文化创意必须依托科技,通过产业化的运作方式,与资金、人才、规制等相关要素结合起来。最后,霍金斯《创意经济》一书中就把创意产业界定为其产品都在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内的经济部门。因而,我们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是海洋文化创意得以发展的外部基础,即海洋文化创意活动的健康运行更需要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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