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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国家的司法合作

时间:2022-06-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香港大学法学院张宪初教授就亚洲国家的司法合作问题发表了意见,他认为,亚洲的治理改革模式,朝着更加以规则为基础的方向发展,这使得司法发挥的作用更为积极。由于亚洲国家有其司法改革的不平衡的基础,改革必将耗费时间。相反,亚洲国家一直不愿意把国家间贸易、投资与领土争端,通过国际法庭的程序予以裁断。

香港大学法学院张宪初教授就亚洲国家的司法合作问题发表了意见,他认为,亚洲的治理改革模式,朝着更加以规则为基础的方向发展,这使得司法发挥的作用更为积极。随着私有化、放松管制、自由化、全球化,以及近几十年来法律制度和文化的融合,多数亚洲国家都见证着治理司法化的动态现象。在这个过程中,区域司法合作势头强劲。它得力于亚太司法改革论坛(APJRF),这个连接49个高级法院和司法机构的首要网络覆盖了整个地区。2005年,亚太司法改革论坛根据《马尼拉宣言》建立,旨在21世纪实现司法独立,支持区域司法改革的承诺,并就改革经验、观念、地区紧迫问题等交换看法。

2009年,亚太司法改革论坛出版《探寻司法改革的成功》一书。它以会议讨论为基础,确定了司法改革在亚洲所面临的10个具体挑战。它们包括:明确改革目标、改革的领导、加强司法独立、过渡时期能力建设、司法培训、整合各项复杂的改革议程、社区参与、动员捐助以获得改革资本、对信息技术的投资、结果交付和评估[2]等。由于亚洲国家有其司法改革的不平衡的基础,改革必将耗费时间。预计APJRF将在促进、连接区域司法改革中,继续发挥其积极作用,

除了亚太司法改革论坛,其他一些区际司法合作,也同样值得注意,如“亚洲法官环境决策研讨会”、“法治与环境正义”等。作为平台,它们分享着环保执法经验,促进了地区法官、政府官员与民间的社会参与者参与其中[3]。反腐败是基于合作取得进展的另一个领域。虽然有这些方案,经济增长也对司法改革提出了强烈需求,然而最近的一些研究发现,在区域司法方面,亚洲作为一个整体,其发展仍然落后于欧洲、拉丁美洲、北美和非洲。当地一些活跃的区域法院,不仅已建立成千上万的具有约束力的判决,也已日益成为促进区域合作和一体化的活跃发动机,特别是在贸易和人权问题上。相反,亚洲国家一直不愿意把国家间贸易、投资与领土争端,通过国际法庭的程序予以裁断。其结果是,无论政府机构或司法机构,都不懂区域内争端解决的法律规则和经验。此外,“软法”的进路,缺少对抗的文化,国内政治体制和对主权代价的强烈关注,均阻碍了在不久的将来建立起区际司法机关。

【注释】

[1]本章由法学分论坛筹备小组整理完成。感谢吉林大学张文显教授、日本名古屋大学名誉教授森岛昭夫先生、香港大学张宪初教授,同时感谢孙笑侠、王志强、张建伟、白江、刘士国、张乃根、张梓太、陈力教授提供的《关于亚洲未来十年法律合作的研究报告》,感谢刘志刚教授的支持。

[2]Asia Pacific Judicial Reform Forum,Searching for Success in Judicial Reform:Voice from Asia Pacific Experience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9,pp.25-42.

[3]ADB Press Release,“Asian Chief Justices,Judges Propose Network to Promote Environment Justice”,August 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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