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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的普遍性与特殊性

时间:2022-06-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季卫东教授认为,从世界大多数国度的历史来看,它们的价值体系本来都与工具理性、形式理性以及个人主义没有关联。由此可见,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界限本来是相对的、流动的,不能绝对化。如果我们接受这样的判断,那么就不得不面对如何理解和诠释中国文明的普遍性、如何协调中国文明与西欧现代文明之间普遍性的关系等问题。两种普遍性之间的较量,构成中国现代化的一大难题。

季卫东教授认为,从世界大多数国度的历史来看,它们的价值体系本来都与工具理性、形式理性以及个人主义没有关联。在这个意义上,现代资本主义体制和产业文明的产生其实是偶然的、特殊的。也就是说,自发生成的现代性,是西欧特殊的现象,但是,这样特殊现象的绩效和原理在被广泛承认后得以普及,就成为世界性现象,就成为具有一般性的文明。由此可见,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界限本来是相对的、流动的,不能绝对化。另一方面,从意识形态的角度来看,或者从系统理性的角度来看,普遍性又是与决定论的思维方式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普遍性有时会被看成绝对真理。普遍性有时会被归结为最终寻找一个唯一正确答案的活动。但是,如果换一个视角来看,普遍性也有可能是复数的,正确的答案并非是唯一的答案。不言而喻,多元现代性的观点、加强不同文明之间对话和协调的主张,就反映了存在着复数的普遍性的判断。如果我们接受这样的判断,那么就不得不面对如何理解和诠释中国文明的普遍性、如何协调中国文明与西欧现代文明之间普遍性的关系等问题。两种普遍性之间的较量,构成中国现代化的一大难题。日裔美国学者福山虽然在20世纪90年代初提出著名的“历史终结论”,欢呼个人自由主义价值观的世界性胜利,但他很快就认识到,个人自由主义固然具有普遍性,但父权家长主义其实也具有普遍性。他后来指出,作为普遍原理的家长主义秩序观已经构成了对自由主义秩序观的严峻挑战。因为在这里,我们看到的不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对峙,而是两种普遍性之间的对峙。上述对峙必然导致多元现代性的认识,无法采取一个模式来指引社会实践,这是我们不得不注意的问题。在这样的背景或者分析框架下来考虑普遍性问题,就会看到它的相对化侧面,就会更重视结构的功能以及功能等价的可操作性技术。在这里,日本提供了很好的范例。日本先后面对中国文明以及西欧现代文明这样两种不同的普遍性挑战,都能化险为夷,这主要是因为日本善于把价值问题转换为技术问题来处理,尽管技术绝不可能替代价值。日本人善于学习,也善于把不同性质的因素组合在一个复合化的框架里来把握。对于外来的挑战,日本采取了一种颇为工具主义的甚至有点机会主义的应对态度。即:如果有自信战胜它,就可以与它为敌;如果没有自信战胜它,那就应该以它为友——站在挑战者的阵营里去,化解威胁,学习对方的长处,最终立于不败之地。正是基于这样的特征,日本很快就像福泽谕吉说的那样“脱亚入欧”,成为列强的一员,在亚洲确立了自己的优势。然而中国人往往缺乏这样的应对态度,甚至鄙视这样的行为方式。因为中国本身就是文明的发源地,是普遍性价值的倡导者,所以特别重视涵意处理问题,往往倾向于把很多技术问题也反过来转化为价值问题来处理,使得改革变得极其棘手。

金智秀(Jisoo Kim)教授对中韩法律史进行了比较研究,重点探讨了儒家司法。金教授认为,20世纪初,东亚还没有引进西方的法律制度以前,中国的法律对韩国和日本的司法实践有着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在朝鲜王朝时期(1392—1910),朝鲜国除依照其本国法典外还借鉴了明朝的大明律,如果不参照明朝的法律就不能理解当时的司法。由于朝鲜王朝采用理学作为其治国理念,因此理学的法律思想在这段时期逐渐发展。例如,1401年,李芳远统治时期,基于理学中君主的统治要依靠听取民意的观点,朝鲜国设立了登闻鼓制度。虽然登闻鼓制度引自于中国,但其实践结合了本国的法律特点,与中国有很大的不同。金教授通过探究上诉的司法程序,上诉模式以及传达到统治者处的冤情,阐述朝鲜王朝在追求正义方面与中国的相同之处与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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