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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介机构的职责

时间:2022-06-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章 各中介机构的职责一、保荐人职责保荐人制度是英、美、德等国以及我国香港地区运用在证券市场上的一种证券发行上市制度。保荐人在独立调查的基础上,要对发行人和其他专业中介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和实质的核查。保荐人组织牵头各中介机构起草招股说明书,使之符合主要目标市场的披露要求。

第三章 各中介机构的职责

一、保荐人职责

保荐人制度是英、美、德等国以及我国香港地区运用在证券市场上的一种证券发行上市制度。所谓保荐人(sponsor),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为上市公司申请上市承担推荐职责,并为上市公司上市后一段时间的信息披露行为向投资者承担担保责任的证券特许经营公司。保荐人制度就是由保荐人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与上市文件中所载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风险防范责任。在公司上市后的规定时间限制内,保荐人需继续协助公司建立规范的管理体制,督促公司遵守上市规定,完成招股计划中所提及之标准,并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连带责任。

保荐人职责:

1.调查职责。对发行人企业的内部、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公司管理结构等进行独立的调查,并在公司上市后,对公司的运作情况、募集基金的用途、公司管理结构等依法持续承担调查和监督的职责。

2.核查职责。保荐人在独立调查的基础上,要对发行人和其他专业中介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和实质的核查。若保荐机构所作的判断与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如果保荐人没有履行尽职调查和尽职核查的责任,当出现信息披露不全面或者出现虚假陈述情况时,保荐人必须为此承担过错连带责任。

3.主持编制招股说明书。保荐人组织牵头各中介机构起草招股说明书,使之符合主要目标市场的披露要求。

4.推荐职责。保荐人尽职对发行人业务运作和财务状况进行独立调查,在此基础上对发行人和专业中介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全面核查后,要向拟上市国家的证券管理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提供《证券发行推荐书》,并对此推荐书和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负重大责任。

5.披露职责。保荐人督促发行人披露可能存在的各项重大具有风险的因素;对难以预测、不可控制等不确定性问题,如行业前景、盈利前景等,进行充分披露和说明。在任何公告资料,比如上市材料、年报、半年报和季报公开披露之前,保荐人与上市公司一起审阅该公告资料的内容,使上市公司董事认识到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把所有对上市公司价值判断具有实质影响的信息全部披露给市场。最终,促使上市公司能够知晓并自觉遵守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6.持续督导职责。发行人公开发行并成为上市公司后,保荐人的角色将持续成为持续督导者,仍然履行上述后续工作的辅导、调查、核实等职责,促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和诚信,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7.担保职责。若保荐人所保荐的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交易中遭受损失,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承销商职责

承销商,是指在股票发行中独家承销或牵头组织承销团经销的证券经营机构。国际上,信誉卓著、实力雄厚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及大的证券公司经过特许或依法享有证券承销权。

承销商职责:

1.多重性角色。在没有实施保荐人制度的国家或地区,承销商既负责股票发行,又是发行人的财务顾问,且往往还是发行人上市的推荐人。如果发行人向全球发行股票,承销商又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全球协调人。

2.商榷重大事宜。与发行人以及其他服务机构就有关发行方式、日期、发行价格、发行费用等进行磋商,达成一致意见。

3.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团。如发行股票数额较大,往往由多个承销商(既承销团)共同承销。主承销商应承担承销团发行股票的管理。

4.筹划组织召开承销会议

5.向认购人交付股票并清算价款。

6.包销未能售出的股票。

7.做好发行人的宣传工作和促进其股票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

8.其他跟进服务,如协助发行人筹谋新的融资方式或融资渠道等。

承销分为代销和包销二种,代销是指证券发行人委托承销机构代理向投资者销售证券,如在约定期限内未全部售出,则未售出部分退还给发行人。承销商与发行人之间是代理关系,不承担风险。包销是指承销机构按合同买下全部或销售剩余部分的证券,承担全部销售风险。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是买卖关系。

三、会计师职责

会计师在境外上市前期工作中的作用极为重要,发行人必须聘请持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从事上市财务工作。其职责如下:

1.负责企业财务报表审计,并出具持续年度审计报告;

2.完成业务审计、准备会计师报告;

3.负责企业盈利预测报告审核,并出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4.负责企业内部控制鉴证,并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5.负责核验企业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项目和金额;

6.出具物业资产评估报告;

7.提供与发行上市有关的财务会计咨询服务。

四、律师职责

律师在上市中的作用贯穿于企业上市过程的始终,从前期准备到上市申报,乃至在上市挂牌后续工作中,律师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券商正式介入后,一般至少有两家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境内企业以及券商提供法律服务。

(一)公司律师职责

由于律师执业受到国家或地区地域制约,故此,发行人与境内权益公司一般会分别聘请境外律师和境内律师,其主要职责如下:

1.为境内外公司重组提供法律意见;

2.对董事、独立董事、监事进行法律培训并出具培训备忘录;

3.为公司出现的法律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4.协助券商编写招股说明书,并就有关问题提出法律意见;

5.负责所有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记录;

6.出具法律意见书(包括综合法律意见书、物业法律意见书以及专项法律意见书);

7.在上市申报过程中回答证券上市审核机构的提问问题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券商律师职责

除公司(包括发行人、境内权益公司)聘请律师外,券商(包括保荐人、主承销商)也会或有可能聘请境内外律师,其主要职责如下:

1.给券商提供与重组、发行和上市等有关的多方面的法律意见;

2.参与起草招股说明书;

3.起草或协助起草承销协议;

4.与主承销商共同办理在境外发行与上市的注册、登记事宜;

5.与公司律师共同解决公司存在的法律问题;

6.审核各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

7.向券商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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