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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的职务升降

时间:2022-06-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的职务升降包括公共部门人力资源职务的晋升和降职两个方面的内容。它意味着公共部门人力资源所处地位的降低、职权和责任范围的缩小、待遇的减少。人与事是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两个基本要素,二者始终处于不断变化中。对这种情况应视公职人员的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10.2.2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的职务升降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的职务升降,是指公共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高或降低人力资源的职位和级别,它是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的内部纵向垂直流动,涉及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在公共组织管理序列中地位的变化。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的职务升降包括公共部门人力资源职务的晋升和降职两个方面的内容。

晋升是指由原来的职务(职称)调整到另一个职责更重的职务,是由低的职务(职称)向高的职务(职称)的调整。它意味着公共部门人力资源所处地位的上升、职权的加重、责任的加大、待遇的提高。

降职是指由原来的职务调整到另一个职责更轻的职务,是由高的职务向低的职务的调整。它意味着公共部门人力资源所处地位的降低、职权和责任范围的缩小、待遇的减少。

1.升降的作用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的升降具有以下重要作用:

首先,升降有利于公共部门人力资源配置做到才职相称、人事相宜,实现人与事的科学结合。人与事是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两个基本要素,二者始终处于不断变化中。要保持二者的相互适应,只有采用晋升、降职的方式,促使人与事达到动态的一致。科学合理的升降制度,能使公共部门的各种职位得到最合适的人选,才职相称、职得其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其次,升降制度是公共部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激励机制,它有利于激励公职人员奋发进取,充分调动积极性,提高行政效率。晋升和降职能提升公职人员的岗位竞争意识,既可以激发他们的荣誉和成就感,又可以作为一种鞭策,使他们感到压力,促使其总结经验,重整旗鼓。

最后,升降制度能克服“能上不能下”,“领导职务终身制”的弊端,有利于公职人员队伍的优化。“能上不能下”、“领导干部终身制”是传统人事制度的一大弊端。由于每个公职人员的素质有很大的差异,主观努力程度不同,对不同的岗位有不同的适应性。对于那些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管理水平高、工作实绩显著者予以晋升;对于那些因循守旧、不思进取,或因不能胜任现职的公职人员应予以降职,从而实现群体结构的优化。一般情况下,如果一个单位有公平、合理、明确的升降制度,就会对工作人员产生很大的“向心力”,这种“向心力”既有利于本单位的人安心工作,也有利于吸引外部优秀人才。

2.职务升降的条件

(1)职务晋升的条件。除了要以德才条件和工作实绩为主要依据外,还须具备以下相应的条件:

第一,职数条件。晋升公职人员的职务,必须要国家核定的职数限额进行,即必须有职位空缺。

第二,资格条件。即通常所说的学历和资历。学历标志着公职人员的文化程度和知识水平,资历指公职人员服务年限的工作经历以及所任下一个职务的年限。各个职务系列均根据各自特点,规定了各级职务的不同学历要求。如国务院1986年《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要求,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或晋升必须达到规定的学历条件:“担任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大专、中专毕业的学历。”对于工作能力强,对社会贡献突出的不具备规定的相应学历的公职人员可以允许他们破格提拔。

第三,绩效考核结果。我国公务人员制度规定,晋升国家公职人员必须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或者连续三年被评为称职以上,此处所指的年度考核是对每个国家公职人员在一年内的品德、才能、成绩的全面评价和结论。

(2)降职的条件。降职作为职务关系的变更,应该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国外对公职人员的降职具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比如日本,在其《国家公务员法》第七十八条中规定:“职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根据人事院规则规定,可以违反本人意愿强行降职或免职:工作成绩不佳;因身心不健康,对执行职务不利或有困难;其他缺少任其官职的必备条件;由于官职和定员的变动或预算减少,出现官职或人员过剩等。”

我国对公职人员降职的法定条件是: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

当然在具体实施公职人员降职制度时,应注意区分两种不称职或不胜任现职的情况:一种是本人不努力,思想作风差,不认真履行自身职责,这种情况,必须实施降职。另一种是,公职人员本人缺乏履行现职的条件和能力而不胜任原职。对这种情况应视公职人员的具体情况妥善处理。如果是用非所长,专业不对口应尽量实行同级职位的转任。若没有相应的职位空缺,也应实施降职。

3.职务升降的程序

(1)职务晋升的程序:公布职位空缺,任职条件,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办法,推荐预选对象;有关部门按照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对预选对象进行资格审查,产生考察对象;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择优提出拟晋升人选。在考察中应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由任免机关领导讨论决定人选。

(2)降职的程序:首先,根据降职条件,由公职人员所在机关拟定降职人员,并提出安排意见。其次,征求公职人员本人的意见。这是一种对降职公职人员负责的态度。一方面体现出尊重公职人员的权利;另一方面也是进一步核实事实。如果事实准确,即使公职人员本人拒绝降职,也不会影响降职决定的实施。最后,任免机关审批,作出降职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降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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