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噬嗑卦卦辞

时间:2022-06-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噬嗑卦卦辞、爻辞的含义噬嗑卦的卦辞:“亨,利用狱”,王弼注曰:“噬,齧也;嗑,合也。凡物之不亲,由有间也;物之不齐,由有过也。有间与过,齧而合之,所以通也,刑克以通,狱之利也。”噬嗑卦的卦辞很明确地表达了管理社会必须要用刑狱手段消除有碍于统治者利益的事物。总而言之,噬嗑卦就是讲刑狱是治国的一种手段。王弼的这种说法,为孔颖达、程颐、朱熹传承。

一、噬嗑卦卦辞、爻辞的含义

噬嗑卦的卦辞:“亨,利用狱”,王弼注曰:“噬,齧也;嗑,合也。凡物之不亲,由有间也;物之不齐,由有过也。有间与过,齧而合之,所以通也,刑克以通,狱之利也。”孔颖达则疏曰:“此卦之名,假借口象以为义,以喻刑法也。凡上下之间,有物间隔,当须用刑法去之,乃得亨通。故云噬嗑亨也。利用狱者,以刑除间隔之物,故利用狱也。”噬嗑卦的卦辞很明确地表达了管理社会必须要用刑狱手段消除有碍于统治者利益的事物。孔颖达还从卦画的形象犹如张口咬嚼食物来比喻刑法的作用,倒也很生动有意思。我们再继续看彖辞和象辞是如何诠释卦辞的:

彖曰:颐中有物曰噬嗑,噬嗑而亨。刚柔分,动而明,雷电合而章。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

象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勑(敕)法。

“颐中有物曰噬嗑,噬嗑而亨”,颐,面颊或下巴称颐,在此可作为口中有东西就要咀嚼,咬碎入肚,表示克服了障碍,事情搞定,亨通了。这是利用人们吃东西的一种动作来解释卦名之意。

“刚柔分,动而明,雷电合而章”。王弼注曰:“刚柔分动不溷乃明,雷电并合不乱乃章,皆利用狱之义。”溷音h湸n,义同混或浑。这句彖辞是就卦画的组成表述刑狱的威慑作用。全卦三阴三阳,刚柔各半,离上为火,像闪电那样明察秋毫,震下为雷,像炮声那样地动山摇,有刚有柔,有严有宽,重罪不轻判,轻罪不严打,这叫刚柔分动不浑乃明。响雷闪电,声威并至,但不错乱,不可乱判案情,是非曲直,一清二楚,这叫雷电合而章。章即彰明断狱之意,这样的法治思想很值得我国政法界人士深思,更值得我国更高层的领导者深思。

“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王弼注曰:“谓五也。能为齧合而通,必有其主,五则是也。上行谓所之在进也,凡言上行,皆所之在贵也。虽不当位,不害用狱也。”这句彖辞是指六五而言,阴爻居阳位。得中而上行,虽是柔弱之君,但能秉公中正,仍能上行其德。一般说来,阳应在上,虽不当位,无害于利用刑狱来治理人间的纠纷和争斗。程颐《易传》说:“刚爻与柔爻相间,刚柔分而不相杂,为明辨之象。明辨,察狱之本也。”因为刑狱需要有离(火,电)的明察,有震(雷)的威慑力。所以,该卦的《象传》说:“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勑(敕)法。”点明该卦的主旨:治理国家,刑狱不可或缺。

孔颖达说:“噬嗑之象,其象在口。雷电非噬嗑之体,但噬嗑象外物,既有雷电之体,则雷电欲取明罚敕法可畏之义。”总而言之,噬嗑卦就是讲刑狱是治国的一种手段。下面我们再看该卦的爻辞。

初九:屨校灭趾,无咎。

象曰:屨校灭趾,不行也。

历代许多注疏家认为初九和上九是对受刑之人来说的,其余四爻则为用刑之人而言的,王弼注曰:“居无位之地,以处刑初,受刑而非治刑者也。”王弼的这种说法,为孔颖达、程颐、朱熹传承。对此,我有一点异议。按照王弼的治易观点“卦者时也,爻者适时之变者也”,卦辞是表述一个卦的总体特征,而爻辞则是表述这个总体的某一个局部,卦辞犹如一个时代,那么爻辞只是这个时代里的某一个阶段。所以,我认为将六爻分别出初九、上九属于受刑者,二、三、四、五属于用刑者,不一定合乎逻辑,因为,全卦就是讲“利用狱”的。初九为本卦之初爻,使用最轻的刑罚:屨校灭趾,即用脚枷遮没脚趾,使犯罪者不能行走,或不方便行走,对犯轻罪者,在较短时间内,剥夺行动自由,使之不再干坏事,用小小的惩罚,使犯罪者得到重大的警诫,这对小人来说是一种福,而不是祸,所以,《系辞传》说:“小人不耻不仁,不畏不义,不见利不劝,不威不惩,小惩而大诫,此小人之福也。”经过小惩,可以防止成为大恶,罪过止息不行也。

这一爻说明对初犯者用脚枷锁住双脚,使其受到惩罚,不再做恶,改过自新。

六二:噬肤灭鼻,无咎。

象曰:噬肤灭鼻,乘刚也。

孔颖达疏曰:“六二处中得位,是用刑者所刑中当,故曰噬肤。肤是柔脆之物,以喻服罪受刑之人也。乘刚而刑未尽顺道,噬过其分,故至灭鼻,言用刑大深也。无咎者用刑得其所疾,谓刑中其理,故无咎也。”六二阴爻居阴位,柔顺中正,可以顺利办案,犹如吃柔脆之肉,以致把鼻子都没入肉中,比喻用刑者过于专注办案,趁其在初九之上,故敢于用刑过分。但较快可以破案,所以用刑有些过分,仍可以无咎。

这一爻说明办案者位正得中,能够努力办案,受刑者即使受些皮肉之苦,用刑有些过分,只要能够顺利破案,最后还是无咎。

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

象曰:遇毒,位不当也。

六三是阴爻居阳位,处于不当之位,所以会碰钉子有麻烦。噬腊肉,喻指碰到难度较大的罪案,一时拿不下来。腊肉是新鲜脆嫩之肉,经过酱盐腌制、晾晒或风干而成,比较坚硬,不好咬。孔颖达疏曰:“噬腊肉者,腊是坚刚之肉也。毒者,苦恶之物也,三处下体之上,失政刑人,刑人不服,若齧其腊肉,非但难刃,亦更生怨咎。犹噬腊肉而难入,复遇其毒味然也。三以柔不乘刚,刑不侵顺,道虽有遇毒之吝,于德亦无大咎。”程颐亦说:“六居三,处不当位,自处不得其当而用刑于人,而人不服而怨对悖犯之。如噬齧干腊坚韧之物,而遇毒恶之味,反伤于口也。用刑而人不服,反致怨伤,是可鄙吝也。”

这一爻说明办案的司法人员,碰到比较复杂的案子,首先应该端正自己的身份和地位,位不正容易使自身陷于被动,更不应动用私刑,此种乱法行为,不仅无助于顺利破案、定案,有时甚至引发恶性事故,那就不是什么无咎的问题了。

九四:噬干胏,得金矢,利艰贞,吉。

象曰:利艰贞吉,未光也。

胏音子。干胏肉是带骨头的干肉,比喻更加难啃的罪案。孔颖达疏曰:“干胏是脔肉之干者,履不获中,居非其位,以斯治物,物亦不服,犹如噬干胏然也。得金矢者,金,刚也;矢,直也,虽刑不能服物,而能得其刚直也。利艰贞吉者,既得刚直,利益艰难,守贞正之吉,犹未能光大通理之道,故象云未光也。”孔疏对“得金矢”的解释源自王弼之注。程颐《易传》亦继承所说,但朱熹则另持一说,他据《周礼》“狱讼,入钧金束矢,而后听之”,认为钧金为三十斤铜,束矢为一百支箭为束。我个人以为《周礼》的规定属后世之事,未必能解先世的字义,还是以王弼、孔颖达、程颐的意见为妥。

这一爻说明九四是阳爻居阴位,位重不当,但离君位最近,要攻克最复杂难办的案件,需要坚持刚直的原则,固守正道,拒绝各种利益诱惑,虽然很难,但只要冷静、理智办案,最后将是吉祥,这是对用刑者的良好期待。

六五:噬干肉,得黄金,贞厉,无咎。

象曰:贞厉无咎,得当也。

噬干肉比噬干胏要容易得多了。孔颖达疏曰:“噬干肉者,干肉坚也。以阴处阳,以柔乘刚,以此治罪于人,人亦不服,如似噬干肉也。得黄金者,黄中也;金,刚也。以居于中是黄也,以柔乘刚是金也。贞厉无咎者,己虽不正,刑戮得当,故虽贞正自危,而无咎害。位虽不当,而用刑得当,故象云得当也。”孔颖达的疏与王弼的注,意思完全一致,在文字表达上比王注更清楚些。它告诉我们处于最高地位的元首人物,办案也会遇到困难,犹似啃干肉,但比起地位较低的各级官吏还是容易得多了,胡炳文说:“噬嗑,噬腊肉,噬乾胏,一节难于一节,六五噬干肉则易矣。五,君位也。以柔居刚,柔而得中,用狱之道,何难之有!”

这一爻说明,最高当局掌握刑狱虽然亦有一定困难和风险,但是只要秉持中庸刚直,用刑得当,一定可以保持公正,稳妥判决而无咎。

上九:何校灭耳,凶。

象曰:何校灭耳,聪不明也。

孔夫子在《系辞上》对这一爻有解释,他说:“善不积不足以成名,恶不积不足以灭身,小人以小善为无益,而弗为也。以小恶为无伤,而弗去也。故恶积而不可掩,罪大而不可解,易曰:‘何校灭耳,凶。’”什么叫“何校灭耳”呢?何通荷,校指头枷,古代的一种刑具。灭是没过、遮盖的意思。上九已达用狱的极限,以上五爻均为无咎,这一爻却是凶,不论对用刑者或受刑者都是一种凶险。孔颖达疏曰:“何校灭耳凶者何谓?担何处?罚之极,恶积不改,故罪及其首,何(荷)担枷械,灭没于耳,以至诰汝,以其聪之不明,积恶致此,故象云聪不明也。”这种头枷的刑具是一种什么样的形制,犯罪者会不会致死很难妄加臆测,但可以肯定是对罪大恶极者的严厉惩罚。

这一爻说明对于屡教不改、罪大恶极的罪犯可以动用重刑惩处。

噬嗑卦阐述了加强法治、解决社会矛盾的原则与方法,肯定刑罚是一种有效的手段,卦名噬嗑以口中有物需要咀嚼为象,而六爻则以限制行动自由开始,经噬肤、噬腊肉、干胏干肉直至荷枷灭耳,比喻刑罚的逐步升级,表明儒家并没有反对利用监狱、刑罚来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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