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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午战争后经济政策的变化(~年)

时间:2022-06-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甲午战争后经济政策的变化(~年)_中国近代经济史(中)二、甲午战争后经济政策的变化甲午战争后到庚子义和团起义的5年间,围绕“以筹饷练兵为急务,以恤商惠工为本源”这个基本政策,既有修铁路、铸钞币、造机器、开各矿、折南漕、创邮政等设想,又有厘金、关税、荒田、汰冗等方面的整顿稽核工作。[46]总起来看,甲午战争后经济政策上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倡导振兴工商,放松限制。

二、甲午战争后经济政策的变化(1895~1900年)

甲午战争后到庚子义和团起义的5年间,围绕“以筹饷练兵为急务,以恤商惠工为本源”这个基本政策,既有修铁路、铸钞币、造机器、开各矿、折南漕、创邮政等设想,又有厘金、关税、荒田、汰冗等方面的整顿稽核工作。要实现这些大大小小的目标,维持旧有局面已不合时宜,加上民间已有“设厂自救”的行动和“商办”的呼声,官僚层中又有“咸与维新”的倡议,最高统治者根据一些官员的建议,认为“亟应从速变计” 。[46]

总起来看,甲午战争后经济政策上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倡导振兴工商,放松限制。二是以路矿作为“要政” ,维持衰弱的经济。三是在维新派的推动下,试图变祖宗“成法” ,以期建立振兴工商的激励机制。

(一)振兴工商的举措

振兴工商的重要内容,一方面是维持和改造原有的企业,同时向新领域扩张国家资本;另一方面则是放松对私人资本的限制,允许他们在某些领域的发展,甚至给予一定的资助。

1.原有企业的维持、改造与扩张

首先,对官办军用工业,主要是维持与扩充并进。

军用工业对清政府具有极端的重要性。甲午战争后,军工生产是“筹饷练兵”的重要一环,是作为“急务”之一来对待的。此时,清政府采取了维持与扩充并进的措施。所谓维持,是延续旧的经营管理机制,略加整顿之后,继续开工生产。所谓扩充,既有原有企业的规模扩大,也包括新建一些企业。整个看来,旧的体制并无多大变化。

当然,朝臣之中,有人也有一些新的设想,前面提到的胡img163有“令民间自为讲求” “托民厂包办包用”之议;给事中褚成博也主张将各省船械机器等局招商劝办。[47]清政府根据户部“仿照西例,改归商办”的议复,谕令将原有局厂“招商承办” ,要求有关省份的督抚派人赴海外招徕华商,“该商人如果情愿承办,或将旧有局厂令其纳赀认充,或于官厂之外,另集股本,择地建厂。一切仿照西例,商总其事,官为保护。若商力稍有不足,亦可借官款维持” 。[48]

乍一看,似乎军用工业都可交由商办。实则不然。从实际措施来看,武器制造这部分的生产经营方式,仍是完全官办的老办法,毫无“变计”可言。重臣张之洞就主张,军火应“多设局厂,速行制造” ;“凡冲要之地,根本之区,均宜设局,尤宜设于内地” ;原有局厂也应“各就本省情形,量加扩充” ;各厂军器应“择定一式” ,统一规格,[49]等等。这些办法,从前自强新政时早就讲过,现在不过旧话重提。在生产经营机制的转变上,没有任何创新,只是走老路,增加经费投入。

张之洞一面为朝廷出谋划策,一面身体力行,对他“竭力经营”若干年的湖北枪炮厂,制订了一个扩充计划。核心是增加常年经费,引进德国技术设备。他仗着甲午战后自己地位的上升,力求解决数年来“经费有限,力量未充”的难题,要求朝廷允许他“由江南筹款,再加开拓” 。[50]除了以往的宜昌土药税、川淮盐江防加价等专款,以及陆续筹捐、筹借、垫拨等款项之外,他又在光绪二十四年( 1898年)向朝廷要求“准于江汉关洋税项下,每年拨银十万两,另在洋税畅旺之海关分拨银三十万两,共银四十万两,以为添厂制造常年经费” 。[51]这样,湖北枪炮厂的常年经费便增加到75万~76万两之多。经过张之洞的大力扩充,湖北枪炮厂发展为中国最大的军工厂。虽然它是清政府的维持与扩充措施中较为成功的一例,但此时清政府财政已困窘至极,无力加大投入;加之生产经营方式也一成不变,军火生产无论是维持还是扩充,都困难重重。其他一些老的局厂,规模的扩充都很有限,更无论新建的几家军工企业了。

那么,能不能在生产经营机制上有所创新呢?看来军器制造这方面,尤其是枪炮火药的生产,旧的局面是难作改变的。当然,在“整顿”之中,也有过“招商承办”的尝试。

让我们看一下福建船政局的“整顿”情况。最初主张“海军宜从缓议复”[52]的两江总督刘坤一,提出的办法是“加意考求,认真振顿” ,建议“饬令沿海沿江各省,以后需用木壳兵轮及商轮、差轮,概归福建船政局承办” 。[53]这种行政“推销” ,虽然扩大了船政局的业务,却丝毫未涉及招商二字。后来兼任船政大臣的闽浙总督边宝泉,也主张围绕整顿二字作文章。主要措施是招募洋员,通筹经费,钦派大臣督办。[54]这些仍是老办法。其中提出的赏罚制度,“南北洋大臣及沿海沿江各督抚应定何项快船、甲船,绘成图式,估价若干,奏明由臣衙门会同户部指款分期派拨,其造不如式以及延期告成者,应请将该大臣及在事人员分别议处。果有限内告竣及坚固速率如法者,亦准择尤优奖” ,[55]似在财政及奖罚上有一些硬约束的味道,但还不具备资本主义合同的性质,还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生产经营机制,还是官款、官办、行政奖罚那一套。何况这套奖罚制度并未见实施。

但是既然清政府谕令招商承办,船政局的整顿措施总得有一些新内容。值得一提的是,边宝泉曾会同两广总督谭钟麟奏请将船政局招商承办,试图改变一下旧有的产权关系。但因种种原因,招商的设想并未落实。

产权关系既得不到调整,只能在经营方式上稍作改变。御史陈璧建议“为船政开自然之利” ,方法是:开煤铁矿,供自用和民用;铸造洋钱赢利;设招商局,搞商业性营运;利用局中设备广为制造民用品。[56]这个计划,是要将船政局办成军工兼作民用的企业集团。在经营管理方式上,他主张广立公司,招聘南洋富商中善理财者辅同经理,“或借资集股,或即令包办” ;必要时“权借洋债,以应急需” 。[57]陈璧的建议,不仅有经营方式的改变,而且已触及产权关系的变革,与招商承办的旨意相合。后来,船政局确曾搞了商品化经营,但并未招商。而商品化经营,成效并不明显。

概而言之,甲午战争后对官办军用工业采取的“变计” ,计划是招商承办,实际仍以维持旧的生产经营方式为主,加以扩充;个别的采取过一点商品化措施,成效不大。

至于官办、官督商办形式的民用企业,清政府在维持的同时,也采取了一些整顿、改造措施。

洋务派所主持的民用工业问题严重,早已遭到民间的批评。官僚集团内部对此也作过“反省” ,提出了一些改进措施。最后清廷发出“招商承办”谕令,许诺“商总其事” 、“仿造西例” ;“官为维持”有困难的商家。看上去,商办的形式和商人的作用均得到重视,给人一种“重商”的印象。那么,实际措施又是如何的呢?

清政府确曾用招商承办的措施来改造和维持困难重重的洋务企业。甲午之后这段时期,较有影响的举动有汉阳铁厂交由盛宣怀承办。至于著名的武昌纱布丝麻四局租给商人、轮船招商局改为完全商办等,已是20世纪的事情了。从汉阳铁厂招商的过程中可以看出,招商的主要目的是解决投资方面的严重困难(因“户部必不拨款” ,“罗掘已穷”)。而承办商盛宣怀“并无如许巨款” ,他的如意算盘是“铁路若归鄂办,则铁有销路,炼铁之本,可于铁路经费内挹注” 。当清廷命王文韶、张之洞督办芦汉铁路时,盛氏立即“甚踊跃”地表示“愿招商承办” 。[58]拿计划中的铁路作他个人承办铁厂的“信用” ,再拿承办铁厂来染指计划中的铁路,以空对空。这种“招商” ,并没有招来多少私人资本,却招来一堆后患。最明显的是,并无多少资本的盛氏,不断向日本借债度日,使后来的汉冶萍公司一步步落入日本资本的魔掌。而标榜恤商惠工、官为保护的清政府,对这么一家重要的企业落入外人控制的严重之事,竟无动于衷!这就是清政府对一家在国民经济中举足轻重的大型企业的维持举措。

另一家老的民用企业轮船招商局,在这一时期中,清政府不但没有采取任何资助、维持的措施,相反,它却增加了对招商局的勒索。先是在甲午战时向招商局借款41.1万两,又接受了报效西太后的寿辰规银5.5万余两。从1896年起,清政府又强制规定招商局每年捐助北洋大学规银2万两,南洋公学及达成馆6万两。1899年,清政府又派大学士刚毅钦差大臣,南下彻查招商局账目,企图从中捞一笔,使得招商局不得不答应以后按年酌提盈余二成报效。

甲午战争后值得注意的一大“变计” ,就是国家资本向银行金融领域的扩张。

1897年10月,盛宣怀上奏,就练兵、理财和育人向清廷献策。论及理财,盛氏认为:“西人聚举国之财为通商惠工之本,综其枢纽。皆在银行。中国亟宜仿办,毋任洋人银行专我大利。 ”[59]此时他已将铁厂、铁路抓在手中,以“今因铁厂不能不办铁路,又因铁路不能不办银行”[60]为由,又不失时机地向银行伸手。这样,清廷于11月“责成盛宣怀选择殷商,设立总董,招集股本,合力兴办,以收利权” 。[61]半年之后,即1897年5月27日,中国通商银行总行在上海开业。实行的基本上是官督商办的组织形式,得到清政府不少的“护持” 。如拨存生息公款200万两(该行本金共500万两):要求京外拨解之款交该行汇兑;公中备用之款交该行生息。不过,既然有商股,该行经营方式还是想与西式银行惯例合拍。 “用人办事悉以汇丰为准参酌之,……除却官场风气” 。[62]

可见,甲午之后,国家资本并未收缩,而是有所扩张。尤其是向金融银行领域的扩张,影响深远。

2.民间资本的倡导、宽允与扶持

清政府在采取措施维持、改造和扩张国家资本的同时,也放宽了对私人资本的限制,允许他们在一些领域中的发展,个别的还给以一定的资助与扶持。这多多少少是对当时社会上“设厂自救”和“商办”呼声的顺应,更是迫于《马关条约》给予外商设厂制造权和财政困难的沉重压力而采取的一个“变计” 。

清政府中有些大臣,对民间的呼声确有“顺应”的表示,对商民投资设厂确曾显示出倡导的态度。前面提到,张之洞主张改变征商之政,增加护商之法,奖励集巨资组成大公司的商民;胡img164主张仿行西法,敦劝工商,准许民间自行办厂,甚至军器也可“托民厂包办包用” ;刘坤一也认为准许商民仿造的办法可行;褚成博则主张机器局招商承办;等等。清政府也终于允诺“以恤商惠工为本源” ,并把招商承办作为“从速变计”的首要举措。这些,自然会在社会上造成一些宽松的气氛。当时,“官为商倡”是官方文件中常见的用语。

官方的“倡导” ,也有一些具体措施。1895年7月,清廷令张之洞招商,多设织布织绸等局,广为制造。[63]同年底,又就芦汉铁路兴建一事颁谕,允许能集资千万两以上的富商设立公司筑路,赢绌自负。[64]1896年2月,总理衙门根据御史王鹏运的建议,奏请准各省设立商务局,以显示“恤商之诚” ,“行护商之政” ,[65]得到皇帝批准。3月,总理衙门又根据王鹏运准民招商集股开矿、官吏认真保护不得阻挠的奏折,奏请咨令有关省份厘定章程,地方官不得勒索,得到皇帝同意。[66]1897年初,褚成博奏请筹划抵制洋商改造土货,主张官府对华商“力为护持” ,“痛除向来官商隔膜痼习” ,总署议复,主张官商合力、广筹巨款,要求各省落实有关多设织布织绸等厂和设立商务局的谕令,不得徒托空言。[67]这年,清政府还对中外商人开放内河航运。[68]但早在1895年7月,清廷就电令张之洞“筹款购备小轮船十余只,专在内河运货以收利权” 。[69]1898年维新变法运动的高峰期,清政府颁布《振兴工艺给奖章程》,第一次以法规的形式鼓励商民讲求工艺;又在京师设农工商总局,第一次在中央有了专门的近代经济行政部门。1899年,清政府令在沿海省份设立保商局,保护回国侨商,[70]等等。这些都是来自中央政府(或得其采纳)的倡导措施。

不过,这些措施究竟有多少落到实处,还是个疑问。官为商倡一般多属表态性质。但也有得到扶持、资助的。像业勤、大生、通久源、通益公等纱厂,在创办之初,有的就得到过官款的支持。这些机制纱厂一般享有关税上的优惠待遇,按照上海机器织布局从前的成案,在海关报完正税一道,其余厘税概行宽免。[71]但到后来洋纱进口冲击等原因导致一些纱厂陷入危机时,清政府并未采取切实措施予以扶持,而是听其出售给洋商或招洋股。结果,民族纺纱业的发展陷入低潮。当然,这也与清政府没有关税自主权,无法运用税率的调整来控制洋纱进口量大有关系。或许一些大的绅商如张謇等得到的扶持要多于普通商人,在竞争中占有优势,甚至带有垄断的成分,但平心而论,当时华商间的竞争所产生的不良后果,远远比不上洋商挟特权而来所造成的冲击。换言之,洋商与华商间的不公平竞争,严重制约了华商的正常发展。如何争取公正的中外经济环境,以便与洋商平等竞争,这正是华商最迫切希望清政府能“实力讲求”的,而这又是清政府最无能为力的。

不过,清政府的一番倡导,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广大商民的利益要求,再加上《马关条约》订立不久,外资尚未大规模进入中国,种种因素,使甲午战争后民族工业的兴办,出现了一个短暂的高潮。

但也应注意到,甲午战争后清政府为寻求可兴之利而采取的种种举措,虽以恤商惠工相标榜,在执行中却摇摆不定。在视做“要政”的路矿部门,就是如此。在这里,获益最大的是列强,而恤商惠工则得不到任何体现。

(二)路矿要政的提出

对中国在甲午战争中的失败,有些官员认为铁路太少是一个重要原因。张之洞就曾感叹“使铁路早成,何至如此! ”[72]加上俄、法两国的铁路已展筑到中国边境,将侵入中国腹地,这就迫使清政府不得不立即筹划铁路的兴建工作。至于开矿,则是清政府解决战后财政困难的一项可兴之利,既是通商惠工的需要,又是筹饷急务的重要内容。于是,路政、矿政就成为战后清政府的要政。它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在集资方式上,试图充分利用官款、商款和外国资本,铁路的兴建,矿山的开采,也就在官力、商力、官督商办、中外合办以及外资独办等多种形式间摇摆不定,但最终结果是路权、矿权大量外泄,外国资本获利最大,民族利益严重受损。二是在经营形式上,采用公司形式,试图实行市场化经营;在宏观管理上,尝试运用法规。但这些也成为加强国家控制、压抑私人资本以及个人谋取私利的手段。

1.集资方式上的多种尝试

铁路、矿山都是需要较大投资和较高技术的产业部门。尤其是巨大的投资由何而来,是摆在清政府面前的首要难题。

在筑路问题上,采用哪种投资方式,官僚集团内部意见并不统一。有的主张“劝立公司,准民间自招股本” ;[73]有的主张请洋商垫款包办,规定年限;[74]还有的主张“必归商办” ,但须招洋股加入。[75]1895年年底,清廷颁发上谕,命胡img165督办津芦铁路,“所需经费,著户部及北洋大臣合力筹拨” 。至于芦汉铁路,“道路较长,经费亦巨,各省富商,如有能集资千万两以上者,著准其设立公司,实力兴筑。事归商办,一切赢绌官不与闻” 。[76]可见,官办、商办是可以同时并存的。

不过,华商筹集巨额资本,也并非易事。商办受阻,清政府只得采用借款官办的措施,企图“利用”外资与招集商股并行。1896年9月,受命主持芦汉路的张之洞、王文韶会奏,主张暂借洋债造路,陆续招股分还。他们天真地认为,借洋债比招洋股有利,“路归洋股,则路权倒持于彼;路归借债,路权仍属于我” 。他们还建议设铁路总公司,官督商办,以盛宣怀为督办。[77]此议得到清廷同意。

盛宣怀的计划是由铁路总公司出面借洋债2000万两,招商股700万两,入官股300万两,借官款1000万两,先筑芦汉,再办苏沪、粤汉等路。他特别解释道,由总公司借洋债2000万两,商借商还,不会弄成政府间的外交干涉。他满以为这是纯粹的商业交易,不会涉及国家主权。筹集路款的程序,是先借官债千万,造成一段;再以此为抵押,续借洋债;待路成之日,有利可收,方能招集商股。至于官款,也是将所借洋债挪拨。总署同意就英德款内提存银1000万两备拨。[78]不过,这里的“商借商还”中的“商” 。实为官办公司,在人们眼中,还是官办。

由于招集商股没有成效,作为官股的南北洋存款300万也没有落实,最后只有借洋债一条路可走了。清廷设想商借商还,权自我操,但前提是外国平等对待中国。而正乘中国战败力衰、大举掠夺中国的列强,岂能放过侵夺中国路权的时机!结果,外国公司根本不把铁路总公司视为商业机构,借款合同都要由清政府批准、担保。商业性的贷款合同带上了国与国之间条约的性质。不仅如此。中国甚至不能自主地决定向哪国借款、建哪条铁路,而要受列强瓜分中国势力范围的支配。而且,路权也由债权国操纵,外国公司享有行车管理权、稽核权、用人权和购料权等多种权利,以及相当高的利息、折扣和佣金。

因此,种种集资方式,摇摆不定,最终变成举借外债的结局。外国资本凭借强权,攫取了大量权益。清政府的铁路政策,严重缺乏自主性,带上了浓厚的半殖民地色彩。

在开矿问题上,如何集资、投资,清政府的措施同样也是摇摆不定的。

1896年初,御史王鹏运奏请通饬开办矿务,建议清廷“特谕天下,凡有矿之地,一律准民招商集股,呈请开采,地方官认真保护,不得阻挠” 。[79]户部和总署虽然议奏照准,但又担心“股款能否凑集,有无弊混,应由臣部再行咨令各产矿省份厘定章程,切实奏明报部” 。[80]最后结果,一是允许民间集股开采;二是要求有关省份制定章程加强管理。

较诸铁路,采矿业中的商办效果差强人意,私人投资较为活跃。据统计,自1896~1900年,资本额在1万元以上的商办采矿企业,新增14家,[81]远远超过甲午战前20年的数量。同时,官办、官督商办采矿企业也有15家。 [82]

不过,中国本国的资本仍然有限,管理和技术水平都较落后,加上列强掀起瓜分中国的狂潮,一如争夺中国铁路权那样,疯狂地争夺中国矿权,外资闯入中国采矿业,已势不可挡。一些官员也企图利用外资,变不利为有利。张之洞认为:“中国各矿,若无洋人合股代开,既无精矿学之良师,又无数百万之巨本,断不能开出佳矿。 ”[83]他主张准英国人承造山西、陕西路矿及中英合开滇边各矿,一如招洋商承造芦汉路的措施。御史陈其璋则主张由华商自借洋款开矿,官府但予保护,不问盈亏。[84]左中允黄思永建议成立矿务、铁路两大公司,所有路矿事务“统归公司筹款主持,无论华商洋商皆准附股,勿专借一国之债,专附一国之股,股本统由公司招集,转发各省次第兴办。而一切管辖之权,朝廷主之,公司任之,各国不得干涉” 。[85]

总的思路,或借外债,或招洋股,都是要借用外国资本。而“朝廷主之”的设想,实际并未实现。如山西的晋丰公司、河南的豫丰公司,以招集中外资本的名义成立,但华资多徒有其名,外商却享有调度矿务与开采工程、用人理财等多种权利。[86]至于德国夺占山东胶济铁路沿线矿权,则纯属赤裸裸的暴力强制。清政府的矿业政策,不得不从属于不平等条约,毫无自主性可言。1898年颁行、宣称要“示洋股之限制,保华商之利权”的《矿务铁路公共章程》,规定须先有己资或华股3/10,才能借用外资。[87]但这也意味着外资有可能占到7/10,存在明显的漏洞。经修订后的章程,仍给外商留有一半股权的可乘之机。[88]更何况,与列强争夺中国势力范围有利害关系的矿权,清政府的法规毫无约束力可言。像德国在山东、俄国在东北的矿权,就是如此。

总之,“利用”外资的结果,是中国权益的大量外泄。矿山、铁路,莫不如此。

2.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

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经营方式上采用公司组织,向市场化靠拢;二是宏观管理上尝试运用法规,并试图集权于中央。

洋务派兴办的民用企业,一般称为局,带有浓厚的衙门色彩。商人们一直要求“仿公司成例” ,建设规范的新式企业。甲午后,清廷也要求企业组织“一切仿西人成例” 。在路矿要政中,也出现了公司化的经营管理形式。

对铁路,胡img166主张“劝立公司,准民间自招股本,而一切窒碍之处,如买地勘界等类,必须官为保护” 。[89]这指的是民办公司。刘坤一则请设铁路商务公司,“择一廉明公正之员,熟悉中外商情,素为西商所信服者,……派为铁路公司督办” 。[90]张之洞主张借款官办,理由之一是“国家大政,……不可令商操此道路之权” 。[91]最后清廷决定,津芦路的兴建仍用老办法,派胡img167为督办;芦汉路商办,凡能集股千万两以上的富商,可以设立公司,实力兴筑,“一切赢绌官不与闻” 。但后来成立的铁路总公司却是官督商办性质的,野心勃勃的盛宣怀被王文韶、张之洞保荐为督办。

按设计,总公司不是一个官衙门,而是独立的商业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招商集股,举借外债。公司组织悉照公司章程办理,“遴选各省公正殷实声望素著之体面绅商,举充总董12员,又选身家殷实熟悉商务之帮懂24人,公同招股。再由36人公举银钱总管、工程总管、参赞、监察诸执事,俱按西国规模,尽除官场习气。如有丝毫弊窦,准由有股商人指实究办,并由户部及直、湖两督随时派员到工查察;如果查出员董有弊,即可随时指发究办,一面由督办另议撤换” 。[92]

盛宣怀的说帖,勾勒了铁路公司的概貌,初具近代股份公司的组织形式。但到后来,商股没有着落,只得靠借外债筑路。债权国比利时借列强的强权干预,通过借款合同攫取了芦汉路的大量利权。这样,原先的公司组织形式,成为一纸空文。实际情形是,“代为营造”的比国工程司,拥有海关税务司那样的事权,“一切购料、办公、用人、理财,悉资经理” ,总公司不过加以“核定”而已。[93]公司化经营打上了半殖民地化的烙印。

不仅如此。铁路公司也是盛宣怀积累个人力量、实现其办大事、做大官野心的工具。李鸿章失势后,盛氏迅即投入张之洞的保护伞下,承办了汉阳铁厂。铁路总公司本为造芦汉路而设,而盛氏为把“东南商股”也控制起来,得寸进尺地要求承造苏沪、粤汉等路,不再另设公司。[94]但华东华南地区的华商、侨商并不买账,最后盛宣怀只能完全依赖外债。在当时华商资本还不充裕、商人对官方督办的公司心存疑虑的情况下,盛氏的做法,只会使商人望而却步,失去投资的积极性。而盛氏反倒指责华商“眼光极近,魄力极微” 。 [95]

采矿业中,也有不同形式的经营管理机构,较有代表性的是湖南矿务总局和矿务总公司。1895年冬,湖南巡抚陈宝箴奏设官矿局,又设南路、西路、中路3家公司,组织形式有官办、商办、官商合办三种;商办矿山也归矿务总局,实为官督商办。[96]矿务总公司则晚在1903年前后设立,管理全省矿产(官矿仍归矿务总局) 。[97]但在甲午战争后几年,其他省份未见有全省性的矿务局或总公司存在。

与此同时,一个统一管理全国路矿的机构,也在清政府考虑决定之中。1898年8月,矿务铁路总局在北京成立,由王文韶、张荫桓负责,“所有各省开矿筑路一切公司事宜,俱归管理” 。[98]11月,路矿总局制定了《矿务铁路公共章程》22条,[99]奏准颁行。依其内容,有几点值得注意:

一是如何充分吸引国内各种形式的资金,转化为投资,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章程在规定路矿分头由官办、商办和官商合办的同时,特别强调商办,强调“总以多得华股为主,官为设法招徕,尽力保护” ,第一次以法规的形式承认了商办的地位,并将利用私人资本置于首要位置。章程又规定:“各省凡有矿路地方……如有地方阻挠、工役聚众等事,一经公司呈报该地方官,即妥为晓谕弹压,毋得推诿,尤应严禁胥役讹索情弊。如不切实保护,准公司呈诉总局,查实奏参。 ”这就是要求国家政权应为经济活动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这也是保障、激励商民积极投资的一种表示。章程还规定:“凡华人承办矿路,独立资本至50万两以上,查明实已到工,办有成效,或出力劝办,实系华股居半者,应照劝赈捐之例请给予优奖。 ” “无论督办、集股,均准专利。 ”这也是鼓励投资的一种表示。

二是如何利用外资。章程规定,洋商应按照章程办理手续。不准援引从前旧案。因为此前东北、山东等地,中国丧失权益太多。章程又规定:“集款以多得华股为主,……必须先有己资及已集华股十分之三以为基础,方准招集洋股或借用洋款。……专集洋股与洋款者,概不准行。 ”借用洋款须报总局核定批准,才能取得借款权,并声明商借商还,国家概不担保。未获批准私借洋款的,总局“概不作据” ,不承认其借款契约的合法性。借款草合同须先送总局复核,不合乎章程的要重议。获准借款的公司,还应由总局咨明总署,照会债权国驻京大臣照复后,方为定准。又规定:“凡办矿路,无论洋股、洋款,其办理一切权柄,总应操自华商,……该公司所有账目,应听与股洋商查核以示公平。 ”这些规定,虽说注意到不得援引已订的不平等的合同、章程,强调由华商操办理权柄,但仍有重大漏洞。规定华股最低占3/10,意味着洋股最多可占到7/10。这样一来,华商何来自主之权?所谓“示洋股之限制,保华商之利权”成了一句空话。这一规定后来改为华洋各半。[100]但这同样不能保障华商的自主之权。因而,章程对如何利用外资,在关键处存在缺陷。但总算对洋款、洋股有了一些限制。德国人在山东胶济铁路谋占五处矿产,路矿总局也想稍作抵制,以所指地段太广,有违奏定章程,批驳不准” 。不料,德国公使克林德出面干涉,一再向总理衙门施压。一向对外交涉心存畏惧的总理衙门“既不查明路矿总局批驳原案,立予驳斥,又不行查明公司原指五处地段,究于本省地方有无窒碍情形,仅就同时开办暨先行开办一处两项办法,剖办,而于回环数百里之矿界,应如何照章驳斥,明定限制之处,始终未置一词” 。[101]总理衙门的一味退让,使路矿总局的“驳斥”劳而无功。可见,个别部门的某些举措,要受当时中外关系的总格局支配,无法扭转国家政策缺乏自主性的局面。

三是注意到人才培养,规定:“凡承办矿路,俱须设立学堂,以为储材之地。 ”如何将八股取士的科举制度,转变为培养有用之才的新式教育制度,章程作了初步试探。

章程还规定了总局的其他一些权限,目的是想将总局办成主管路矿要政的中央机构。但对铁路总公司和各铁路督办与路矿总局的关系,章程并无明确规定,这自然会削弱总局统一管理路矿的权力。故而,路矿总局形式上是一中央机构,实际并不具备相应的权力。但尝试运用法规来指导、管理全国的路矿工作,表明在新形势下,清政府也试图将摇摆不定的经济政策固定下来,减少不确定性,尝试建立起保障重大建设的制度,形成一定的激励本国资本成长的机制。这一尝试也使其经济政策带上了资本主义色彩。

(三)“变成法”的初步尝试

甲午战争后“从速变计”的高潮,是维新运动中的“变成法” 。上述设路矿总局和颁《矿务铁路公共章程》,就是这一活动的重要内容。现在再将与振兴工商有关的变法措施,撮要加以叙述。

1.立商政

振兴工商的工作,过去视为“洋务” ,与外交等事务混在一起,一般由总理衙门负责,中央没有专门的行政部门。一些商人和进步的知识分子,强烈要求清政府应有护商之政。1894年郑观应就主张“特设商部大臣总其成” ,“设商务局以考其物业” 。[102]1895年他再次提出:欲振兴商务,“莫若奏请朝廷增设商部” ,“并准各直省创设商务局” ,“各处行商择地自设”分局。[103]

甲午战后,清政府内部也意识到“但有征商之政,而少护商之法”的状况不能继续下去。张之洞奏请“于各省设商务局,令就各项商务悉举董事,随时会议,专取便商利民之举,酌济轻重,官为疏通之” ;“于各省设工政局” ,加意讲求工政。[104]御史王鹏运也建议在各省会“各设商务局一所,责令督抚专政。局中派提调一员,禀督抚而行之。事关重大者,督抚即行具奏” 。总理衙门议奏说:“不如官为设局,一切仍听商办以联其情。拟请饬下各督抚,于省会设立商务局,由各商公举一殷实稳练素有声望之绅商,派充局董,驻局办事。 ” “再由各府州县于水陆通衢设立通商公所,各举分董以联指臂。 ”商务局的职责是“将该省物产行情,综其损益,逐细讲求。其与洋商关涉者,丝茶为大宗,近则织布、纺纱、制糖、造纸、自来火、洋胰子诸业,考其利病,何者可以敌洋商,何者可以广销路,……经督抚为之提倡” 。通商公所的职责是“所有各该处物产价值涨落,市面消长盈虚,即由各分董按季具报省局,汇总造册,仿照总税务司贸易总册式样,年终由督抚咨送臣衙门以备参考” 。此外,商务局还要调查华商间的不正当竞争及各种违法行为,查实禀官处理。[105]得旨如所议行。

从总理衙门的奏折来看,商务局除了由官方设立,它的职权性质并不是一个行政机构,而是向督抚提供信息的咨询机构,主要工作就是调查研究,宣传提倡。但各省的商务局又可从事经营活动。1896年初,张之洞奏准动用息借商款60万两,另加息借官款,作为设立苏州商务局的股本。拥有60万两借款的商人,摇身一变成了商务局的股东。[106]山西商务局根据它的集股章程,负责“一切招商集股事宜” 。[107]这样的商务局,又像是一个官督商办的公司。

1898年百日维新前夕,侍郎荣惠奏请设商务大臣,以“联络商情上下一气” ,总理衙门没有同意,只是请求“饬下各督抚”实力遵行商务局的创办。[108]于是清廷便谕令各省“认真讲求,妥速筹办” 。[109]不久,在康有为的呈请下,清廷再颁上谕,令刘坤一、张之洞选派通达商务、明白公正之员绅,“试办商务局事宜,先就沿海、沿江如上海、汉口一带,查明各该省所出物产,设厂兴工” ;并切实讲求商学、商报、商会及各省物产等。[110]两个月后,张之洞奏准设汉口商务局,并拟定了8条“应办之事” 。[111]

1898年8月,清廷在康有为的陈请下,设农工商总局,任命端方、徐建寅和吴懋鼎为督理,准其随时具奏一切事件。各省由督抚设立分局,遴派绅士二三员总司其事。[112]上谕未说总局与分局有否隶属关系,只是说农工商方面的事务统归端方等人“随时考查” 、具奏。可见,这个农工商总局还不具备统一管理全国农工商事务的权力。

在设立农工商总局的同时,清政府还设立了矿务铁路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铁路、采矿事务。

护商之政是“变成法”的重要内容。但清政府所采取的措施,还远不能满足广大商民的要求。进步的知识分子在甲午战前就要求设商部、定商律。康有为也要求设商官、商律,在看到设商部无望后,他退而“乞即以总理衙门领之,令各省皆设立商务局,皆直隶于总理衙门,由商人公举殷实谙练之才数人办理” 。[113]他还是想设一个直接管理全国工商事务的机构。但农工商总局不是这样的机构。“戊戌政变”后,农工商总局遭裁撤。 “变成法”的措施中,更没有定商律的影子。所以,标榜护商之政的措施,并没有完全满足恤商惠工劝农的要求。

至于各省商务局的工作,也没有完全达到“实力讲求”的要求。虽然苏州商务局在创设纱厂过程中起了一定作用,南通商务局在张謇经理下创办了大生纱厂,汉口商务局“拟办”启发、倡导、合力、塞漏、祛习、保护、体恤和奖励等八事,但宣称“随时推广”可兴之利的山西商务局,却在巡抚胡聘之的指令下,出面举借洋债,使山西矿权严重受损。[114]

2.定奖章

变成法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是制定经济法规和奖励章程。除了前述的《矿务铁路公共章程》,重要的法规还有《振兴工艺给奖章程》。

1898年7月,清廷颁谕,表示要奖励创新人才:“各省士民若有新书以及新法制成新器,果系足资民用者,允宜奖赏以为之劝。或量其材能,授以实职;或锡之章服,表以殊荣。所制之器,颁给执照,酌定年限,准其专利售卖。有能创建学堂,开辟地利,兴建枪炮各厂,有裨于兴国殖民之计者,并著照军功之例给予特赏,以昭鼓励。 ”[115]不久,总理衙门拟订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奏准颁行。

章程共12款,规定:“如有自出新法,制造船、械、枪、炮等器,能驾出各国旧时所用之上” ;“或出新法,兴大工程,为国计民生所利赖” ,均可考虑破格优奖,并授权集资设立公司开办,专利50年。 “如有能制造新器,切于人生日用之需,其法为西人旧时所无者” ,奖给工部郎中实职,授专利30年。能仿造尚未传入中国的西式旧器者,奖翰林院编检实职,或派任各省学堂总教习。著新书发明专门之学者,奖庶吉士、主事、中书实职。对捐资办学、兴办公益事业的,也定有奖励标准。[116]

章程是政策的法规化。用章程来指导和管理经济活动,刺激发明创造和兴办实业(包括制造军事装备这样的“禁品”)的积极性,是改革传统经济制度的一种尝试,有助于形成推动经济发展的机制,并促进国防工业的发展。

这是清政府第一次制定专门奖励发明和经济活动的法规,但实际未见有人获奖。而在此前的1897年,浙江巡抚廖寿丰曾以“精于织造之学,能以旧机作新式东洋西洋等布” ,奖给鄞县人王承怀五品顶戴。[117]

此外,清政府在变革旧的教育制度,兴办实业教育等方面,也作了一些尝试。这也是变成法的重要内容。甲午战后,胡img168、张之洞、陶模、李端芬、胡聘之等人,都对旧的教育制度提出了批评,要求推广学校,广立报馆,选派游学,开译书局等。[118]1898年初,清政府决定开经济特科,分内政、外交、理财、经武、格物、考工六门。 《矿务铁路公共章程》也规定:“凡承办矿路,俱须设立学堂,以为储材之地。 ”张之洞为汉口商务局拟定的八项事务,就有设商报、商会、商学一条,还规定新创机厂暨捐资兴办商报、商会、商学及在外洋学成回华可资实用者,奏明请奖。张之洞为南京储才学堂拟定的教学内容,分交涉、农政、工艺和商务四大部分。“交涉”包括律例、赋税、舆图、译书;“农政”包括种植、水利、畜牧、农器;“商务”有各国好尚、中国土货、钱币轻重、各国植物衰旺;“工艺”有化学、汽机、矿务、工程。[119]

设学堂、立报馆等措施,对开启民智,培养有用之才,是有一定作用的。但不合形势的科举制度仍旧存在,旧的教育制度从总体上未见改变。

总起来看,甲午战争后清政府为实现筹饷练兵、恤商惠工的目标,不得不调整过去的经济政策,采取一些“变计” ,维持、改造和扩充官办、官督商办企业,以期使国家资本延续下去,并向新领域扩张;宽允私人资本的发展,给予有限扶持,对商办要求作一些顺应;将铁路、矿务视为富强要政,在集资、经营和宏观管理上尝试新形式;在护商之政、保商之法方面,也采取了设置近代经济职能部门、制定奖励章程等措施,在形成振兴工商的激励机制方面,迈出了一小步。

然而,这些措施都存在程度不同的缺陷,实际效果也不如设想的好。恤商惠工的活动,总要受筹饷练兵的制约。清政府既要不折不扣地偿还外债和战争赔款,又要整练军备,就不得不罗掘全国的财力,能用在振兴工商上的资源极为有限。加上衰朽的政治、教育制度,低效率的官僚机器,都严重束缚了经济活动的手脚。因此,清政府的政策措施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促进作用,不能高估。资本主义工业能在甲午战争后形成一次发展高潮,固然与清政府的恤商惠工有一定关系,但也与广大商民要求“设厂自救”和“商办”以及维新运动的日益高涨很有关系。

进而言之,甲午战争后清政府本可以在“变计”上迈出更大的步伐,因为这一时期是“亟筹兴革” 、 “变祖宗成法”的较好时机。当时中国进步的知识分子、资产阶级,都在积极推动维新变法,寄希望于清政府;反清革命还没有形成燎原之势。相反,民族危机激起中国人变法自强的紧迫感和决心,多少有些“上下一心”的气象。此时,变法维新,建立富强的制度基础,正是时候。起初对“变成法”持默认态度的慈禧太后,为维护个人的权威,在顽固派的鼓噪下,竟不顾大局,扼杀了变法运动。到了20世纪最初10年,形势剧变,清朝政府沦为“洋人的朝廷” ,反清革命已势不可挡。此时再谈变法,已失去了社会基础。由此看来,“从速变计”的意图虽然切中了要害,实际成效却极为有限。在经济领域是如此,在政治领域更是如此。腐败的清政府,需要再经历一次更惨重的打击,或许会拿出一些新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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