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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主的发展和分布状况

时间:2022-06-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经营地主的发展及其主要途径经营地主的大量出现和明显发展,是在20世纪初叶。在农业新区,经营地主的产生,主要来自对荒地的领垦。到1917年,荒地全部开垦成熟,并雇工耕种。东北在这一时期的土地开发中,也有经营地主的产生。直接由垦荒产生的经营地主,其数量和比例似乎不如察绥地区多。此后,土地积累和经营规模扩大的速度加快,到1905年前后,已有地900亩,其中在外村的300亩出租,在本村的600亩全部雇工经营。

二、经营地主的发展和分布状况

所谓经营地主,就是“土地所有者自己花钱耕种,占有一切生产工具,并剥削不自由的或自由的、付给实物或货币报酬的雇农的劳动的大地主经济。在这里,土地的所有者和生产工具的所有者,从而和包括在这种生产要素里的劳动者的直接剥削者,是合而为一的。地租和利润也是合而为一的,剩余价值的不同形式的分离是不存在的。在这里体现为剩余产品的劳动者的全部剩余劳动,都直接被全部生产工具(其中包括土地,在原始奴隶制度形式下也包括直接生产者本身)的所有者所榨取” 。[12]这对中国近代的经营地主而言,也是适用的。当然,中国近代的经营地主又有自己的特殊之处。

(一)经营地主的发展及其主要途径

经营地主的大量出现和明显发展,是在20世纪初叶。

经营地主产生的具体途径是多种多样的:或领垦荒地,或购买土地,或撤佃自耕,进行较大规模的土地直接经营,都会滋生出一批经营地主。同时,在那些经济地位持续上升、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的富农或其他富裕农民中,也有一部分演变为经营地主。

在农业新区,经营地主的产生,主要来自对荒地的领垦。

领垦、揽垦、价买或霸占荒地,一直是地主豪强兼并土地的一种重要手段。如果地主使用雇佣劳动者开垦和经营这些荒地,就会产生出一批经营地主。如浙江杭州陈某,招工开垦城东至钱塘江一带的荒地,“分别地势高下,栽种果蔬、杂粮、桑麻、木棉之属” 。[13]安徽繁昌县境,有一长30里、宽25里的芦苇沙洲,属姚姓地主所有。1906年,有桐城绅士徐海秋,备资“万金” ,会同姚姓禀请开垦,以作民田,改种稻麦。[14]湖南湘乡李笃真,也在此前后买得南洲厅“新淤万顷” ,其中“数百顷辟作桑园,以收蚕桑之利” 。[15]直隶宛平,则有叫张乾允的,投资5500两银子,在石景山引淤修坝,垦种永定河淤滩荒地。[16]这些规模都比较大,非富绅豪强不能为。更多是小规模的。直隶正定府杨荫棠只购买荒地2顷,用以植树。[17]在南苑的放垦过程中,也产生了一批中小经营地主。南苑又名“南海子” ,是元、明、清三朝的皇家苑囿,1900年遭到八国联军的洗劫和严重破坏。清政府无力恢复,只好于1902年将苑内地亩丈放招垦。于是一些清宫太监、官吏以及地主商人纷纷圈地认垦,雇用河北、山东来的贫苦农民垦种经营。如太监杨万起,1907年到南苑买得500多亩荒地和100多亩熟地,由其弟经管。到1917年,荒地全部开垦成熟,并雇工耕种。南苑新宫的一小官吏黄永利,雇工开垦和经营了240亩荒地。另一名官吏尹恒秀,也雇工经营了2顷土地。大车运输商范德长,给皇宫运木料和在南苑垦荒发家,到1924年发展为有地300余亩、长工八九人、短工50人的经营地主。[18]

察哈尔、绥远和东北,在荒地的开垦过程中,也产生了一批经营地主。他们一般都是在垦荒中直接发展起来的。因此,当时的调查者测算察哈尔地区的垦荒费用和收益,即以领荒百顷、雇工开垦的大地主为准。[19]绥远情形大致相似。东北在这一时期的土地开发中,也有经营地主的产生。如吉林虎林县(今属黑龙江省),因人烟稀少,地价低廉,垦荒中的纯粹租佃关系“殊不多见” ,凡有能力置备牲畜、农具的垦民,都购买荒地自垦自种。这些垦民有小部分是经营地主。位于虎林东北的饶河县,在县境东部乌苏里江沿岸,北部小夹河、大夹河流域和西北的小根菜嘴子等地,也“有许多地主自行垦种” ,[20]其中当有数量不等的经营地主。奉天洮南县(今属吉林省),“荒田招垦之地主居十之七八” ,但“地主自垦者” ,亦居十之二三。[21]此外,20年代中期还出现了少数使用机器垦种的“新式大农” 。[22]不过总的来看,这一时期东北的土地开垦,主要还是在封建的租佃形式(包括介乎租佃和雇佣之间的分益雇役制)下进行的。直接由垦荒产生的经营地主,其数量和比例似乎不如察绥地区多。

在农业老区,地主雇工经营规模的扩大,经营地主的产生,有些是通过撤佃,把原来租出的土地收回自种,如前述江苏南通、安徽宿县,因棉价、粮价上涨,一些地主即退佃自耕。这些改出租为雇工自种的地主中,可能有一部分由出租地主演变为经营地主。但更多的资料显示,农业老区经营地主的产生,主要不是原有的出租地主撤佃自耕,而是商人、官吏、富裕农户购买和积累土地,不断扩大雇工经营规模的结果。章丘县东矾硫村太和堂李家,乾隆三十年代开始买地发家,土地一直以雇工经营为主。随着土地的积累,经营规模不断扩大,鸦片战争前后上升为经营地主。到1905年,已积累土地515.5亩,除在外村的43.5亩以分成租形式出租外,在本村的472亩土地全部雇工直接经营。淄川县树荆堂毕家,雍正年间还是一个只有30多亩地的小自耕农,鸦片战争前夕发展为占地300余亩的经营地主。此后,土地积累和经营规模扩大的速度加快,到1905年前后,已有地900亩,其中在外村的300亩出租,在本村的600亩全部雇工经营。[23]

河南、直隶一带,这一时期出现的经营地主,也大多是通过不断买进土地、扩大经营规模而发展起来的。河南新乡八柳镇杜来相、杜来安兄弟,是光绪以后发展起来的大经营地主。据说在光绪年间只有二三顷地。因兄弟俩善于经营,兼放高利贷,加快了土地积累,扩大了经营规模,到20世纪初全盛时,成为占有和经营30顷地的大地主。[24]直隶宛平衙门口村翟振钧兄弟,年轻时只有16亩地,后运煤发家,买地自种,农副并重。到20世纪20年代全盛时,占有土地1300多亩,全部雇工经营。[25]同村的张某也是运煤起家,攒钱买地经营,到1900年时发展为占有并雇工耕种10多顷地的大经营地主。[26]热河赤峰关仑张某光绪初年时靠种租地起家,逐渐置地,到1900年时,土地增加到7顷,有50多头牲口,雇有6名长工,进入了经营地主的行列。

这些原来占地不多的贫苦农民或不从事农业经营的其他居民,积累土地,扩大经营规模,最后上升为经营地主的途径或原因。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类:

第一种是“以农致富” ,完全依靠土地收入来积累土地,扩大经营规模,前述热河赤峰张某就是属于这种情况。北京南苑的伊某,原籍山东,幼时来京,先扛活,后种地,逐渐有所积蓄。约在1901年,其子在南苑买了40亩水田,又租进50多亩水田和旱地,雇6名长工,进行富农式经营。以后又几次买进水田和旱地。土地占有数量和农业经营规模进一步扩大,长工增加到14人,由富农上升为经营地主。[27]

第二种是农副并重,或者主要依靠农村副业积累土地最后上升为经营地主。在北京西郊和西南郊农村,这一时期相当一部分经营地主是靠养骆驼、搞运输发展起来的。如西郊八角村的梅某和牛氏兄弟,都是靠种地兼养骆驼,在光绪末年至民国初年的几十年的时间内,由中农上升为占有200多亩土地、几十头骆驼的经营地主。[28]前述衙门口村的翟家和张家大地主,也是靠养骆驼发的家。北京南郊南苑的吴永斌,以养鸭为生。甲午战争前后开始发家,由自养而雇工饲养,并攒钱买地。截至1924年,已置地210亩,年养鸭500~1000只,自己不劳动,种地、养鸭全雇长工、短工。[29]在30年左右的时间内,吴永斌由一个小养鸭户上升为种植和养殖并重的经营地主。

第三种是靠某种专门技艺或出外佣工卖苦力,攒钱买地,并把重点转向农业经营,成为经营地主。西郊天顺庄陈凤昆,年轻时当棚匠,开过棚铺,约在光绪十年前后,经人引荐到宫廷挂灯,在戏台后台当“承办” ,用赚来的钱在村里开粮店、买土地,粮店、土地由儿子经营,到1914年时,共有22顷(一说30多顷)土地和数家店铺,成为远近有名的大地主。[30]八宝山有个名叫张兴的厨师,家里只有10亩地、3间房,并不宽裕。清末到宫内做了3年御厨,回家陆续买了12头骆驼,雇两个人运煤,由此发家。到20年代末,共积累土地563亩,骆驼最多达96头。土地大部分雇工经营。[31]辽宁北票县的于盛轩,伯父是木匠,父亲是织布匠。辛亥革命前后,兄弟俩凭借手艺买地发家。到30年代分家前夕,已经有5顷地,全部雇工耕种,由手艺人变成了经营地主。[32]直隶保定的刘行则是靠卖苦力起家的经营地主。刘行年轻时只有9亩地,因无法生活,1906年闯关东,修了5年铁路。1911年返回老家,用积攒的400元银洋买了6亩地,剩下的钱做小买卖,并与人合伙包收集市牲口税,又开轧花厂、榨油坊,赚钱积累土地。到1933年,土地猛增到300多亩,雇用7名长工耕种,另有房屋100多间。[33]在不到30年的时间内,刘行由一名苦力上升为农工商综合经营的地主。

第四种是靠商业、高利贷或投机倒把发家,积累土地。北京西郊八角村的周海是民国初年发展起来的经营地主。他原来只有10亩地,早年到北京城里煤铺当店员,后转入北郊马甸牲畜交易市场,靠倒卖牲口发家,十数年间买进土地200亩,成为村里的暴发户。[34]北京南郊南苑王国林,懂得蒙语,清末时经常到外蒙古做买卖,并充当蒙古朝觐者的翻译;这样,他“通过买卖和巴结王爷,成了有钱有势人家” 。除了店铺,另有土地100多亩,雇工耕种。[35]主要甚至完全靠高利贷盘剥起家的经营地主也不罕见。直隶静海大地主杨秀风,据说家里的10顷地完全是他父亲用高利贷盘剥农民的手段置下的。时间则大约在清末民初。杨家的土地除部分出租外,雇用四五名长工耕种。[36]

根据北京郊区原石景山、卢沟桥和南苑等三个公社(原属直隶宛平县)现存“四清”档案进行统计,[37]1895~1927年间有发家原因可考的103户经营地主或经营性地主,主要靠农业(土地种植)收入发家的32户,占31.1%。农副并重或主要靠副业收入发家的19户,占18.4%。二者合计51户,占总数的49.5%。也就是说,这一时期产生的经营地主中,将近一半是“以农(副)致富的” 。

103户经营地主中,还有13户是靠某种专门技能或外出佣工、卖苦力发家的。他们同“以农(副)致富”的51户不一样,自己没有或很少生产资料,完全靠出卖劳力为生,大多是节衣缩食,用积攒微薄的工薪收入的办法跻入经营地主行列的。他们的发家历程自然比自有少量生产资料的小农更艰难。

此外,有23户是经营商业、高利贷或农副产品加工业发家而成为经营地主的,占22.3%。比重不算太高,但相对于从事这项职业的人数而言,他们成为经营地主的比例要比前三类人大得多。

又据山东大学的调查,甲午战争前后,山东46县131户经营地主的发家原因,靠经商的64户,占48.9%,靠种地的56户,占42.7%,靠做官的8户,占6.1%。另外还有3户分别靠经营炭井、种地兼放高利贷和种地兼放粮。[38]

和北京郊区一样,经商、种地也是山东经营地主起家的两个最主要的途径。不同的是,山东经营地主中靠经商起家的比重更高,将近总数的一半。

另外,在上述分类统计中,高利贷剥削没有得到充分的反映。尤其是山东地区,上述131户经营地主中,有88户从事高利贷活动,占总数的2/3强,[39]却只有2户靠农业兼高利贷(1户放钱、1户放粮)起家,殊难令人相信。这些经营地主,当然不可能都是在成了经营地主以后才开始高利贷剥削的。相反,他们早就十分熟悉和经常使用这一剥削手段,通过高利借贷,使家中的余钱余粮不断增值,当达到一定数额时,再用来购买土地。或者直接通过土地抵押借贷,当进、典进和最后买进土地。这种情况,无论山东、北京郊区还是其他地区,都是普遍存在的。除了前面提到的静海大地主杨秀风外,北京西郊经营地主李克俭是这方面的一个典型例子。李克俭小时候家里很穷,约在光绪宣统之交开始挑担卖油,后又开杂货铺,并略有积蓄,随即开始放债,进行高利盘剥。放钱月利3~5分,放粮月利5分,过期不还,即利上加利,且须以地契、房契作抵。据说村里80%的人借过他的钱。一些贫苦农民因无力还债,被迫以土地、房屋作价抵偿。李通过上述手段,很快兼并了120亩土地和一些房屋,成为村里的暴发户。[40]总之,高利贷剥削在经营地主的发家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可忽略的。

还有少数经营地主的土地和资财是通过横行霸道、敲诈勒索、巧取豪夺、坑蒙拐骗等不正当手段积聚起来的。北京郊区农村的一些现存档案,在这方面也提供了不少材料。如南苑胡寿田,是一个有950亩土地、常年雇用五六名长工和大量短工的经营地主。胡寿田原籍山东昌邑,其父在北京开布庄,并替别人代管田租,开始发家。胡寿田除子承父业、继续经商外,又从20世纪20年代起,出任南苑乡乡长和保卫团头目一二十年,在任期间大肆敲诈勒索、鱼肉乡里,先后侵占农民土地550亩,雇用长工耕种。[41]衙门口村的经营地主武殿奎,其土地则是通过坑蒙拐骗和霸占兄弟财产的手段积累起来的。他给城里拉白灰时,同掌秤人勾结,一袋白灰几次过秤得价,又先后将四个兄弟赶出家院,霸占或强行贱买他们的房地产。这样,武殿奎很快发展为有2顷多地、20多只骆驼的经营地主。[42]上面提到的李克俭,放高利贷的同时,在村里开杂货铺,卖酒掺水、加鸽子粪,坑骗消费者。后来又当上了村长,依仗钱财和权势,横行霸道,无恶不作,扣压和侵吞;强征独子当兵,勒索钱财,等等。所有这些,都对李克俭的土地积累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以上资料显示,这一时期经营地主的产生和发展,途径多种多样:有靠农业、运输业、手工业或某种专门技能发家的;也有靠商业、高利贷发家的;还有少数是靠依仗权势、敲诈勒索、侵占他人财产或获取其他不义之财而发家的。不过多数还是靠农副或农商起家,其中又以农业为主。他们或者只经营农业;或者大部分时间从事农业生产,只在农闲时间从事商业贩卖、运输业或其他副业;或者家庭多数成员从事农业生产,少数成员外出经商或从事其他职业。不论哪种形式,基本上都是以农业为依托。已经同农村和土地脱离关系的商人世家,买地雇工经营而成为经营地主的,这一时期尚不多见。

城乡商品货币经济和商业性农业的发展,农村土地买卖的进一步自由化,加速了农民的两极分化,也促进了地主阶级内部的新陈代谢和结构变化。在半殖民地半封建条件下,个体农民作为小商品生产者,如果他的经济地位不断上升而又不改变商品生产者的身份,那么其归宿必然是富农—经营地主。由于外国侵略者的掠夺和国内封建阶级的压榨,以及商品生产本身固有的规律,绝大多数农民愈来愈陷入赤贫化的苦难深渊,但总有少数“幸运者”跻入富农—地主(经营地主)的行列。而旧有的地主,或因经营不善,或因分家析产,或因奢侈腐化,相当一部分经济衰微,被挤出了地主行列。大量资料表明,甲午战争后,地主阶级内部的新旧更替明显加快了。尤其经营地主,大部分是甲午战争后新出现的。根据上述三个公社“四清”档案统计,1895~1927年期间存在的198户经营地主中,原有的84户,占42.4%,甲午战争后新产生的114户,占57.6%。这一数字在全国范围内有多大的代表性,尚待其他地区统计资料的验证。

(二)经营地主的地区分布

经营地主数量不多,地区分布也很不平衡。一个地区经营地主数量的多寡,同地主雇工经营的普遍程度成正比。南方地主雇工经营的土地比重很低,经营地主数量很少;在北方地区,地主雇工经营比较普遍,经营地主的数量较多。同时,由于多数经营地主的产生,并非原有的出租地主退佃自耕,而是由中小农民或其他居民发展而来,在其发展演变的过程中,往往经历了一个或长或短的富农式经营阶段。在成为经营地主以后,又可能因分家析产或其他原因,占有土地和经营规模缩小,又回到富农式经营。北京郊区的“四清”档案显示:一家农户在二至三代的时间内,由贫农、中农上升为富农、经营地主,又由经营地主回复为富农的情况,是屡见不鲜的。事实上,甲午战争后,无论富农还是经营地主,经济地位都很不稳定,经常处于升降变化中,导致经营地主和富农相互对流,使经营地主和富农保持一定的比例。因此,经营地主的地区分布,往往同富农是一致的。凡是富农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经营地主也多一些。反之亦然。

一般地说,经营地主大多分布在这样一些地区:商品货币关系和商业性农业比较发达,而地主中的乡居地主比重较大。这些地区,往往有若干数量的乡居地主从事较大规模的商业性农业经营;地权相对分散,或集中程度尚不十分严重,自耕农在农户中占有一定比重,可能从众多的自耕农中分化和滋生若干经营地主;人地矛盾尚不十分尖锐,农户经营规模尚不十分狭小,地块的分割还不十分零碎,某些农户有地块成片、进行相对集中经营的条件,刺激和促成了经营地主的产生。这样,在符合上述某一条件的地区,如那些水陆交通方便、商品流通发达地区,尤其是某些商业性农业发达、农产品商品化程度较高的通商口岸附近、江河两岸、铁路交通沿线和滨湖沿海地区,以及某些地理条件较好的农业新垦区,经营地主的分布比较普遍,在地主和整个农户中占有一定比重。

广东珠江三角洲地区,商品经济和商业性农业都十分发达,但由于绝大部分土地,尤其是沙田,都为宗族和集团地主所占有。土地全部招佃收租,极少雇工经营。富农式经营则以佃富农为主,因而经营地主没有得到相应的发展。但在三角洲非沙田区的增城、四会、新兴等县,沿海的阳江、阳春、合浦(今属广西地区)等县,邻近梧州的封川等地,都有多寡不等的经营地主存在。增城农户中,经营规模在30亩以上的“田主”约占5%。其中当有少量经营地主。四会县农户的经营规模更大一些,据说耕田50亩以上的约占百分之一二,耕田30~50亩的约占百分之八九。据此推断,占农户总数1%~2%的经营地主的存在是完全可能的。阳江、阳春的农户经营规模又普遍大于四会。阳江农户耕种30~60亩者最多,10~ 30亩或60~100亩者次之,不足10亩或超过100亩者最少;阳春农户耕种50~100亩者占10%,100亩以上者最少。[43]如统计可靠,这两县的经营地主很可能占到农户的5%,甚至更高。此外,合浦有个别农户耕田面积达百亩左右,耕田50亩左右的有几十户;新兴县耕田50亩以上的也“间有少数” 。封川县的自耕农比重超过90%,并有少数农户的耕田在50亩以上。在这些地区,都可能有少量经营地主的存在。

不过,就广东全省而言,经营地主的分布并不普遍。

在钱塘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和中上游地区,经营地主的发展和分布,大多和富农经济同步。浙江鄞县南区,商业性农业和雇佣劳动十分发达,平均每户自耕农和佃农都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雇农。[44]这些使用雇佣劳动的自耕农和佃农,不少是富农,但使用大量雇佣劳动的自耕农中,也包含若干经营地主。据金陵大学对镇海3村67家农户的调查,按经营面积分组,其中“最大组”21户,户均耕地31.4亩,大多以使用雇佣劳动为主,雇佣劳动在田场总劳动中的比重平均为52.9%。[45]这中间不能排除完全使用雇佣劳动的经营地主。

位于浙江中西部的兰溪、汤溪、龙游、衢州一带,由于太平天国战争的影响和地理上的原因,农户经营规模稍大,乡居地主比重较高,雇工经营更普遍一些。在这些雇工经营的乡居地主中,不少就是经营地主。从20世纪30年代初兰溪2045家农户的调查材料中,可以大致推测出经营地主的一些情况。该调查把农户分为地主(土地全部出租者)、地主兼自耕农、自耕农、自耕农兼佃农、佃农和雇农等几种类型。经营地主主要存在于地主兼自耕农和自耕农两类农户中,根据这两类农户的土地占有和经营面积,以及雇农劳动的使用情况,估算经营地主的总数当不少于99户,占这两类农户总数的12%,占调查农户总数2045户的4.8%。[46]

浙北重要商业性农业区嘉兴,也有若干经营地主的存在。据对该县5乡镇的调查,4312农户中,有地主兼自耕农166户,自耕农803户。如按兰溪的标准进行估算,共有经营地主28户,占调查农户总数的0.6%。[47]这一比重略高于国民党农村复兴委员会的调查数字。据该机构调查,1928年,龙游、东阳、崇德、永嘉、兰溪等5县33村1155农户中,有经营地主6户,占农户总数的0.5%。[48]

长江两岸地区,经营地主也稀疏地存在,下游三角洲、太湖流域、运河两岸、安徽长江南北部分地区、湖南洞庭湖流域,以及湖北、四川某些地区,经营地主的数量稍多一些。

上海郊区有些地主雇用许多长工、短工,经营大块的农场;南通地主退佃自耕;太仓、海门、启东地主,大都直接经营土地。他们中有些就是经营地主。又如泰县、东台一带,“一家耕种的土地,多者百数十亩,少者亦在三四十亩以上” 。[49]这些农户,多数似属富农,但也包括一部分经营地主。地处太湖之滨的宜兴,湖滨和山林地区,土地多自耕,且经营规模较大。如和桥一带,自耕农的耕地面积有多到百亩左右甚至二百亩以上的。[50]经营地主应占一定数量和比重。金坛、溧水的情形大致相同,那里的“中产阶级而乡居者”多雇工耕作,人数“自一人至六七人不等” 。[51]其中雇工三四人至六七人的农户,则多属经营地主无疑。武进、江宁等县也有若干经营地主的存在,这可从20年代金陵大学的调查材料中得到反映。该校调查的3处720家农户中,约有经营地主26户,占调查农户的3.6%。这在苏南地区显然是算高的。

安徽长江两岸地区,农户经营规模比皖南山区大,农业的商业化程度较高,是重要的商品粮产区。部分地区的富农经济和经营地主都有相当发展。如南陵北境,农户田地,“多不招佃代耕” 。耕作“50亩以上者,每有自家一二人负领导与指挥佣工之责,亦有纯用佣工耕种者” 。[52]纯用佣工耕种的大农,应属经营地主无疑。江南芜湖、江北来安两县的经营地主分布,则有金陵大学的调查材料可供参考。据该校调查的303家农户经营规模和雇佣劳动使用情况判断,当有经营地主19户左右,占农户总数的6.3%。

长江中游流域,只在江汉—洞庭湖淤积平原和其他少数地区,有若干经营地主的存在。如湖南洞庭湖滨的安乡,农户经营规模普遍较大,“使用100亩到300亩的农户,并不是稀见的事” 。据对一个有耕地6000亩的垸子的调查,175家农户中,经营面积100亩以上的有8户,70亩以上的6户,50亩以上的36户。这些农户大量使用雇佣劳动。[53]其中经营面积70亩、100亩以上农户中,应有一定比例的经营地主。

湖北江汉平原的汉阳、沔阳部分地区,都有经营地主的存在。如汉阳范家湾、阎家湾、袁家湾一带,农户中等田场面积,从五六十亩至七八十亩不等,大田场超过百亩。这两类农户的耕地面积占一半左右;沔阳的小市院、观音堂、蒋湾、北乡一带,农户中等田场面积,分别从80亩至百余亩不等,大田场可达百亩至二三百亩。中、大田场的耕地面积超过总面积的60%。这些地区雇佣劳动也比较发达。汉阳袁家湾35%的农户雇用长工,沔阳蒋家湾、北乡两地,雇长工户比重达45%~50%。[54]那些雇用长工的中大田场主中,有一部分即是经营地主。又鄂北枣阳,北乡多大地主,田地往往多至万余亩,千亩左右者为“寻常” 。这些地主的耕作面积多为二三百亩。通常雇长工五六人,农忙时加用散工;南乡地主雇佣劳动的使用以长工为主,通常每田10亩雇用一名长工,农业集约化程度也高于北乡。[55]这样,北乡经营土地百余亩、南乡经营五六十亩以上的地主,属于经营地主的可能性较大。

长江上游的四川、云南、贵州三省,也有少量经营地主。其中四川经营地主的数量稍多一些。由于农产品的商品化,重庆周围地区和川西成都平原,都有不少地主自营土地,种植烟叶、甘蔗、西瓜、蔬菜以及果树等。他们中应有若干经营地主。据1926年对成都平原50农户的调查,其中“自耕农”22户,经营规模颇大,使用雇工较多,平均每户1.1人。从上述情况看,22户“自耕农”中,大概有3~4户经营地主。[56]据金陵大学的调查,云南南部的蒙自、北部川滇交界的永仁,都可能有经营地主的存在。[57]

整个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经营地主的分布状况,根据金陵大学对这一地区的典型调查,结果显示,在所调查的87处中,40处有经营地主,占46%。其中最高的为皖南,8处中7处有经营地主。最低的是贵州,调查的5处全没有经营地主。按户计算,也是皖南最高,789家农户中,有30户经营地主,占3.8%。南方13省区平均,8683农户中,有经营地主123户,占1.4%。[58]如以地主占农户5%的比例计算,那么,不到4户地主即有一户是经营地主。

黄淮流域及其以北地区,经营地主的分布比南方地区更广泛一些,在地主和全体农户中所占的比重更高一些。

江苏、安徽淮北地区,经营地主的数量和比重大都高于长江流域地区。江苏沛县、萧县、铜山一带,都有数量不等的经营地主。1930年有一组关于沛县农户经营规模的估计数字。该县农户多半属自耕农,其中一半农户是30亩以下的小经营,但也有部分农户耕地面积在60亩以上。60~ 100亩者占15%,约7000余户;100~300亩者占2%,约1000户,另外还有6户在300亩以上。[59]100亩以上的大部分是经营地主,60~100亩的农户中也有若干是出租部分土地的经营地主。经营地主可能占农户的3%~4%。

皖北淮河南岸的盱眙(现属江苏)东乡一个约1200户的地区,地主数量及其土地经营情况是:有地100石种[60]以上的四五户,其中自营部分土地的一二户,每户种一二石种,提供自用蔬菜和棉花;占地50石种以上的20余户,自营土地的10余户,每户耕种七八石种至10余石种不等。他们都要雇用两三名长工,农忙再大量雇用短工,最多可达10余人。[61]显然,这部分地主已进入经营地主行列。此外,30~50石种的有40余户,经营方式不详。但从上述占地愈少、自营土地比重愈高的规律看,这部分农户的土地应以自耕为主。他们也有一部分是经营地主。

20年代金陵大学关于怀远、宿县的农家经济调查,则为安徽淮北地区经营地主的考察提供了某些材料。根据农户经营规模分组和雇佣劳动情况估计,该校调查的怀远124家、宿县284家农户中,分别有经营地主7户和22户,占调查农户总数的5.6%和7.7%。[62]

黄河中下游流域,不少地区的地主都以雇工经营为主,或雇工经营与招佃收租并重,经营地主占有较大比重。如山东莱芜、临清、馆陶、莘县、朝城、范县、清平、东平、德县,直隶邢台、邯郸、临城、东光、静海、沧县、南宫、高阳、武清、安次、大兴、宛平等地,都属于这种情况。

山东德县、东平、朝城等县,三四顷以下的小地主,“大概自种自田” 。其中种地100亩以上的,不少就是经营地主了。朝城农户的经营方式是,有地100亩左右,除一名长工外,另雇一名产品分成制的“种地头”指挥和管理生产,雇主不参加生产管理和田间劳动。这就进入经营地主行列了。[63]德县、东平占地100亩左右的自营者,大概也有不少是经营地主。至于占有和经营土地200至三四百亩者,则全部属于经营地主了。莱芜也是如此。凡是占地100亩以上者,自己都不再参加劳动,只靠长工耕种。由于该县商业性农业比较发达,加上耕地有限,农户大多从事集约化经营。该县农户的经营规模分组情况如下:400亩左右的占1%~2%,200~320亩的占10%,80~200亩的占15%,20~80亩的占20%,20亩以下的占50%以上。[64]这些农户中,200亩以上的当全部是经营地主,80~200亩的,经营地主也占一半左右。经营地主的比重当不低于15%。

根据山东大学对山东省42县197村清末地主经营方式的调查,租佃和雇工经营并存的133村,只有雇工经营的64村,没有发现地主土地只用招佃收租一种经营方式的自然村。地主中39.6%属于经营地主。其分布情况有如表17。[65]

虽然从总体上看,出租地主仍是封建地主的主体,其户数相当于经营地主的1.5倍。但值得注意的是,出现了一批只有雇工经营,而无出租经营的自然村,其村数和户数分别占调查总数的32.5%和30.6%。而且,有的地区经营地主的数量已经超过出租地主。如鲁北和胶东半岛两区,经营地主分别占地主总户数的86.4%和58.1%。5区42县合计,经营地主占农户总数的1.4%。这个比例在19世纪90年代末,应当说不算低。

直隶前述地区,由于地主土地以自种为主,经营地主往往构成地主的主体。沧县、南宫、东光、静海、定县等地,尤为明显。定县完全坐食租税的地主,“全县不过一二户” 。[66]从当时关于土地占有和经营情况调查材料,可以推断出经营地主的分布情况。如1928年对定县东亭镇地区62村10290农户的调查表明,大部分农户是“自耕农” ,佃农极少。[67]有2.1%的农户,耕作面积超过100亩。这类农户至少有一半是经营地主。70~99.9亩的农户中,也不排除小部分经营地主的存在。如以10%计算,应有经营地主62户。这样,10290户中至少有经营地主172户,约占农户总数的1.7%。又据对河北26县51村4309家农户和43县242村24568家农户的调查材料分析估计,分别有经营地主185户和644户,占调查农户总数的4.3%和2.6%。[68]

表17 清末山东省5区42县197村地主经营方式和经营地主统计

注:①原调查规定,雇长工4人以上的为经营地主;出租土地50亩以上的为出租地主。②只有雇工经营的各村,仅鲁北区博兴县龙河村有佃农130户,其余各村既无佃农,亦无出租地主。③原表运河区德县1村经营地主数目不详;鲁西—鲁南区濮县1村总户数不详;济南—周村区长山县梅家庄、淄川县王洞村、运河区夏津县王太来庄、鲁北区博兴县龙河村村户总数与细数不符,本表按细数统计。

河南、山西以及陕西、甘肃等黄河中上游各省,经营地主的数量和比重,明显低于河北、山东,但在某些地区,也不乏经营地主的记载。

在河南,1929年关于新郑唐河村的调查,在谈到该村的雇工情况时说,雇工分长工、短工两种;长工有“大把” (喂牲口赶车者)、 “领庄稼”(领导耕种者)、 “粉匠”(磨绿豆粉、白薯粉者)以及“二把” 、 “三把” 、“小把”等名目。[69]长工名目如此繁多,说明该村及其周围地区雇用多名长工的经营地主不在少数。滑县、鄢陵、辉县、新乡、许昌等地,乡间地主大都有采用长工和产品分益农共同耕作的土地经营方式。[70]这也是经营地主的一种类型。

山西晋中一些地区有一种村长、高利贷者、雇主“三位一体的大地户” 。其田产少则100多亩,多则300亩。这类“大地户”大部分属于经营地主范畴。

陕西和甘肃也有少量经营地主。前述陕西米脂县杨家沟马家就是陕北有名的经营地主。又据国民党政府农村复兴委员会的前述调查,渭南4村3户地主,共占有土地243亩,雇工经营138亩,占所有地的56.8%;绥德4村5户地主,有地436.4晌,雇工经营232晌,占所有地的53.2%[71]虽然各户雇工经营面积不详,但可以肯定,其中应有若干户经营地主。甘肃陇南地区,据1927年的调查,那些“坐拥良田一二百亩” ,靠总管指挥长工耕作,自己“不劳而食的大户” ,也应列入经营地主之列。[72]

察哈尔、绥远和东北三省,是经营地主分布比较集中的地区。

察哈尔集宁一带,占地数十顷至数百顷的大地主很多,他们的土地基本上是雇工耕种。这些大地主自然是经营地主。绥远和东北地区的情况同察哈尔相似。由于是农业新垦区,地价低,土地成片,而山东、直隶一带贫苦农民的大量流入,为地主和富裕农户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这就为地主的大面积雇工经营,亦即经营地主的产生和存在提供了条件。所以,无论绥远还是东北,一些调查者考察土地开垦、经营的收支状况,都是以经营地主作为基本模式。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经营地主在土地开垦和农业经营中所占的地位。

一些调查数字也说明这种情况。如奉天盘山县,农户耕作面积大小不一,自三四天地至六七百天地不等,“普通以五六十天地至一百天地者为最多” 。据说该地一名长工(另加若干农忙短工)可种4天地。这样,耕种五六十天地的农户,一般都是雇有10名以上长工的经营地主。[73]也就是说,经营地主不仅是地主的主体,也是当地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不过类似盘山这样的情况在奉天不会太普遍。海城也有相当数量的经营地主。[74]吉林、黑龙江地区,由于开发较晚,人口少,农户经营规模较大,从总体上看,经营地主的比重更大于奉天。据20世纪20年代中期的调查估计,两省52县,经营地主和富农占农户的14.3%,土地占52%,[75]可惜经营地主和富农各自所占的比例不详。

根据金陵大学的调查,北方12省区中,经营地主比重最高的是皖北和河北,分别占调查农户的4.3%和4.2%;最低的是山西、陕西、甘肃和宁夏,经营地主只占农户总数的0.8%~1.0%。12省81处平均,经营地主占农户总数的2.1%,比南方地区高1/3。[76]对这一时期全国范围经营地主的分布状况作一大概的估计,可以看出,经营地主的发展和分布极不平衡,数量和比重最高的是皖北、河北和皖南3省区,超过农户总数的3.5%;其次是四川、苏北和绥远,其比重为2.5%~2.7%;再次是湖北、广东、苏南、云南、河南、山东、青海、宁夏,其比重为1.2%~1.9%;其余各省区,经营地主占农户的比重均未超过1%,最突出的如贵州,5处506家农户中,竟无1户经营地主。南北25省区168处平均,经营地主占农户总数的1.7%。如果以地主占农户总数的5%计算,那么,经营地主占地主总数的34.6%。也就是说,大约每3户地主中即有1户经营地主。这就是20世纪20年代经营地主发展和分布的总水平。[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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