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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选择中的中位选民

时间:2023-06-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五、公共选择中的中位选民尽管在投票过程中会出现以上各种各样的影响投票结果的不确定因素,经济学家还是发现了影响投票行为的普遍规律,这就是中位选民定理。处于所有投票者最优偏好结果的中间状态的投票者被称为中位选民。此时,对政党而言的关键问题是如何确定中位选民的偏好情况。在实际政治生活中,中位选民定理并不能完全发挥决定作用。因此,中位选民的定位和他们的偏好往往难于测定。

五、公共选择中的中位选民

尽管在投票过程中会出现以上各种各样的影响投票结果的不确定因素,经济学家还是发现了影响投票行为的普遍规律,这就是中位选民定理。

处于所有投票者最优偏好结果的中间状态的投票者被称为中位选民。中位选民最偏好的公共产品或劳务的提供量,往往是多数规则下的政治均衡。西方学者将此称为中位选民定理[17](参见图4-4)。

在图4-4中,如果有5位选民来决定公共物品的供给数量,那么,投票人在两两比较中会得出如下的结果:投票人1赞同的数量V1和投票人2赞同的数量V2比较,由于投票人3、4、5在单峰偏好的作用下,倾向于支持V2,所以V2以多数票当选。同样,将V4和V5比较,V4胜出。将V2和V3比较,V3胜出;V3和V4比较,V3胜出。所以最后的结果是V3胜出。而V3正是中位选民的最优偏好。

图4-4 中位选民定理示意图

在直接民主制度下运用多数投票原则,如果每一位选民都直接投票,中位选民的决定作用是明显的。而在代议制下,中位选民能否也像在直接选举中一样发挥决定作用呢?1929年,哈罗德·霍特林(H.Hotelling)第一次把中位选民定理表述为两党代议民主制的一种结果。他的有关论述是安东尼·唐斯(A.Downs)著作的思想上的先驱[18]。1957年,唐斯发表了《民主的经济论》,提出了一种政治竞争模型。

唐斯模型的基本假设是,在代议制民主中,各个党派是为了赢得选举而制定政策,而不是为了制定政策去赢得选举。在代议制民主中,政客理性表现在追求选票最大化,而不是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上。同样,选民选举议员是为了追求效用最大化,即个人福利的最大化。中位选民投票的偏好在两党的竞争模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在两党的条件下,当选民只是需要就一个问题表明偏好,中位选民所偏好的政策将胜出。中位选民定理的结果是两党都力图使自己的政策取向中间而不是向左右两个极端靠拢,以寻求最多的选票而当选。

如果假设两党起初的政治倾向是极左和极右的,那么,在中位选民理论的影响下,两党力图提出中间偏左或中间偏右的竞选纲要,以此来争取更多的中位选民。此时,对政党而言的关键问题是如何确定中位选民的偏好情况。在这种模型下,两党候选人会承诺给予选民更高的福利,选民则高效回报以他们的选票。唐斯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中位选民定理所产生的作用会使得社会福利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候选人将被引导到选择最大化社会福利的政策(参见图4-5)。

图4-5 两党争夺中位选民示意图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知,中位选民定理在西方民主政治中的作用包含两个方面:对政党而言,他们必须寻找中位选民的偏好以此获得最多的选票而当选,各个政党的竞争会导致一个代表大多数人意见的政治纲要;对社会福利而言,中位选民定理能将社会福利损失降到最低点。

多数通过原则以及由此引出的中位选民定理在进行政府政策分析时是经常用到的。例如,经济学家研究政府赋税的标准时发现,中位选民的收入,而不是所有选民的平均收入决定了赋税的标准。

在实际政治生活中,中位选民定理并不能完全发挥决定作用。因为在西方多党制代议制民主的方式下,选民不是直接选取某一个党派的政策或者选取某个党派的承诺,而是选取某个党派或者代表,选民相信这个代表在政策制定过程中会以就像公民本人亲自去投票那样的方式进行投票。因此,中位选民的定位和他们的偏好往往难于测定。在多党制下,那些被选择的党派或者代表,其代表性的强弱会直接影响到公共决策后果。在唐斯的两党制竞争之下,推动公共选择结果发展的是选票最大化。而M·J·希尼奇(M.J.Hinich)和P·C·奥达修克(P.C.Ordershook)认为,推动公共选择发展的可能并不是选票最大化而是多样性最大化,即把自己和最接近的竞争者之间的差距尽量拉开。在两党竞争的情况下,选票最大化和多样性最大化并无区别,毕竟两党的差别是容易拉开的。在多党制的情况下,把自身和其他候选人的距离拉得越大,就越能使自己受到青睐。这样,选票最大化和多样性最大化的结果就不一样了[19]。多党制情况下的多数票决定原则的研究情形更加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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