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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组织的概念和分类

时间:2022-06-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国际组织的概念和分类按照一般的看法,凡是两个以上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基于特定的非营利性目的,以一定的协议形式建立起来的跨国机构都可以称为国际组织,既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也包括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这实际上使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具有了半官方的性质。此外,还可以按国际组织的活动目的,或是按国际组织同联合国的关系来分类。

一、国际组织的概念和分类

按照一般的看法,凡是两个以上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基于特定的非营利性目的,以一定的协议形式建立起来的跨国机构都可以称为国际组织,既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也包括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但是,严格意义上的国际组织仅指政府间国际组织,它们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高于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1.国际组织的构成特征

(1)跨国性,国际组织的成员至少来自两个以上的不同国家,根据自愿的原则通过一定的协议结成一个共同体,参加者可以是代表国家的政府和官员,也可以是民间团体或个人。国际组织的宗旨目标也是跨国性的,它服务于成员的共同利益,权力来源于成员的授予,是国家主权在国际范围内作用的结果。

(2)机构性,国际组织必须具备常设的正式机构,处理连续性的日常事务,其章程必须明确规定该组织的宗旨原则、主要机构、职权、活动程序和范围以及成员国的权利与义务,这使得国际组织区别于国际会议

(3)目的性,拥有一定自主权。国际组织建立在各成员对共同利益的认同基础之上,不代表某个特定成员的利益,国际组织本身的利益体现出一种超国家性,这使得国际组织拥有不同于其成员的、自己的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运作。

2.国际组织的分类

国际组织数量众多、宗旨有别、形式各异。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对它们进行多种分类。

(1)根据主体构成情况,国际组织可以分为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这是一种主要的分类方法。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成员是参与国的政府或其他代表国家的官方机构,如联合国、欧盟、东盟等,其成员都是以国家的资格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这类组织从数量上看只占国际组织总量的一小部分,但由于它们能对成员国产生直接影响,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建立和维持国际关系的能力,因此在国际关系中十分重要。通常情况下,政府间国际组织致力于政府间的合作,而不是凌驾于各国政府之上。②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内涵的界定至今没有统一定论。比较权威的说法是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发布的两份决议,1950年的第288(X)号决议指出:“任何国际组织,凡不是经由政府间协议创立的,都被认为是为此种安排而成立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1968年的第1296(XLIV)号决议取代了288(X)号决议并将此类组织的范围扩大为“包括那些接受由政府指派成员的组织,只要这些成员不干涉组织内部的言论自由”。这实际上使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具有了半官方的性质。我国学者在界定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时,一般认为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是非官方的、民间的组织,其成员不是国家,而是个人、社会团体或其他民间机构。它们在国际社会中发挥作用主要通过对各国政府施加影响来间接实现,但它们的某些决议、决定以及所形成的世界性运动和舆论压力不可忽视。它们在数量上占国际组织的绝大多数,是一个庞大复杂的体系,有的学者将其划分为几大类,如:国际政党组织、国际宗教组织、国际民间团体或个人组织、国际性的政治运动等。

(2)根据成员的来源是否受地域限制来看,国际组织可分为全球性国际组织和区域性国际组织。前者成员数量有多寡之别,但不论国家的社会制度、地理位置或其他因素如何,向全世界所有国家开放,如联合国及其下属的专门机构。后者在成员构成、活动范围等方面都有特定的限制,往往由有着相邻的地理位置、相近的文化传统、相似的经济结构和发展水平的国家组成,如欧盟、东盟、非盟、阿盟等,成员之间的某种共同点使其更易于达成共识和采取行动。

(3)根据国际组织活动的目的、任务和职能不同,国际组织可以分为一般政治性国际组织和专门性国际组织。前者的宗旨、活动领域和职权范围比较广泛,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各个方面,也被称为综合性国际组织,活动内容与国际关系密切相关,如联合国、欧盟、东盟等。后者一般只具有专门的职能,以进行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专门技术活动为主,对国际政治的影响和作用相对较小。

此外,还可以按国际组织的活动目的,或是按国际组织同联合国的关系来分类。无论不同类型的国际组织在具体的作用大小上有多大区别,它们在国际关系中发挥作用的基本特征是一致的。一方面,国际组织的形成是建立在各成员对相互间共同利益的认同的基础之上的,所反映的利益一般也超越个别成员的意志,能够代表不同成员的某种共同利益,甚至得到非成员的响应。这就使国际组织往往能起到单个国家或成员难以发挥的独特的职能作用,能够在协调国际冲突、促进国际关系有序发展、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担当重任。另一方面,国际组织的权力来源于成员的授予,离开了成员的授予,国际组织的行动能力就不存在。国际组织不拥有保障其决策得以执行的直接物质手段,缺乏行之有效的强制机关,只能依靠成员间协商一致,通过召开会议、做出决议、制定规则、动员舆论等间接手段施加影响,存在“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弊端。这使国际组织在参与国际关系进程时有一定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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