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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涵义和范围

时间:2022-06-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十章 行业协会培育政策第一节 政府职能转移一、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趋势(一)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政府职能是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职责和功能,包括政治治理、经济管理、文化发展及社会保障等方面,其核心是服务。

第十章 行业协会培育政策

第一节 政府职能转移

一、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趋势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

政府职能是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职责和功能,包括政治治理、经济管理、文化发展及社会保障等方面,其核心是服务。目前,各级政府仍然管了不少不应该管、又管不好的事,而不少应该由政府管理的事却没有管好。按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政府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职责,并将那些不应该或不适宜由政府承担的职能转移出去。

首先,要厘清政府与市场的界限,明确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职能定位。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事项,凡是市场机制能够自行调节的事项,凡是社会组织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应干预。

其次,按照职能定位优化政社之间的资源配置。政府要优先将社会组织的行规制定、行业的管理与协调职能(如协调、准入、评比等)、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职能(如法律服务、环境保护、宣传培训、社区事务、公益服务等)、技术服务与市场监督等职能(如业务咨询、统计分析、决策论证、资产项目评估等)转移给社会组织。

根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和“小政府、大社会”的模式,应该把不涉及社会大局和全局稳定的,属于服务、协调、研究等公共事务由政府转交给社会组织承担:一是将社会组织自律和发展管理转移给行业学会、协会和商会等行业性组织;二是把过去主要由政府承担的政策调研和学术研究,转为政府和社会组织共同承担;三是将政府职能部门的科学论证、社会协调和服务管理等工作前移给社会组织;四是将与行业发展相关的一些管理职能转移给行业学会、商会等行业性组织。

(二)行业协会是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重要载体

行业协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行业协会代表本行业企业的利益,其作用和角色是做行业发展的设计者、行业经济运行的协调者、行业政策的建议者、行业利益的维护者、行业企业的服务者,因而在反映企业需求、收集发布信息、开展咨询服务、举办各类培训、参与资质审核、协调利益矛盾、开展行业自律等方面起着十分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在国际经济交流中行业协会也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它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对内为协会成员服务,传递经济调控信息,规范行业内部的竞争行为,制定行业的统一标准,提升行业的竞争力,促进本行业健康发展;对外作为本行业的代言人,同立法机构、政府部门以及外部同业等进行沟通,以保护、谋取和增进协会成员的合法合理利益。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信息及时、联系渠道通畅等优势,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实现跨国经营。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斡旋作用,利用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因此,行业协会是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重要载体。

行业协会要以法制化、市场化、社会化方式,为自身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坚持市场化方向,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服务能力。行业协会要顺应形势,找准定位,转变职能,创新服务,主动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

(三)政府职能转移的主要原则

第一,依法转移、规范运作的原则。政府有关职能的转移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通过法定程序和方式,转移、授权或委托给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承担。

第二,能放则放、促进发展的原则。政府有关职能的转移,由政府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归口管理部门及有关行业协会,根据行业协会自身承接条件和市场化成熟度,就转移职能的任务、方式、要求、经费、考核等问题达成协议,以确保有关职能真正有效落实。

第三,实事求是、稳妥推进的原则。政府相关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将相关的职能逐步、稳妥地转移、授权或委托给行业协会承接。

二、行业协会承接政府职能的主要内容和方式

(一)行业协会承接政府职能的主要内容

行业协会承接的政府有关职能主要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社会经济行政管理中除行政许可、行政决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执法监督等行政职能之外有关非行政管理的事务性工作、非管理性的辅助职能等事项。根据国内各地的实践,行业协会承接政府职能有以下主要内容:

(1)草拟行业政策、行业规范准则、行业规划、行业产品标准、服务标准、立法建议;

(2)行业统计、行业状况调查、行业经济运行分析及预测;

(3)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研发设计、质量检测;

(4)承办行业专业会议、展览;

(5)行业技能、行业上岗、行业知识更新和继续教育等培训;

(6)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可行性报告的前期论证,以及对项目的责任监督;

(7)专业资质或资格的初评、初审,行业准入初审;

(8)高新技术企业与产品、科技性企业研发机构等认定;

(9)行业评优评奖和优秀成果的推荐;

(10)职称代理服务、职称评定的初审;

(11)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价格自律;

(12)开展行业管理、组织协调、社会服务工作;

(13)倾销、反补贴、反垄断的信息收集和调查;

(14)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信息收集和调查;

(15)依法可以转移、授权或委托的其他行政职能或行政事项。

(二)行业协会承接政府职能的主要方式

1.转移

政府部门将行政许可之外、属于市场范畴且可以通过市场运作完成的予以转移,由行业协会按照其章程和决议履行,如开拓市场(对市场资源配置建议)、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接受决策、咨询等服务事项以及可由行业协会开展的事务。

2.授权

政府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将行政管理中可由行业协会参与的某项或某方面的辅助性职能及相应职责,以授权方式移交相关行业协会以自己名义履行职责和组织实施,并独立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3.委托

政府部门在其职权职责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将有关可由行业协会履行的行政事务性前期事项及相关职能托交行业协会以委托部门的名义履行职责。

第二节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涵义和范围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政府将由自身承担的为社会发展和人民日常生活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完成,并定期按照市场标准相互建立提供服务产品的合约,由该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产品,政府按照一定标准评估履约情况支付服务费用。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一种新型的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其主要特点是“市场运作、政府承担、定项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适合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应具备竞争性、开放性、社会性的特征。一般而言,是将政府承担的某些技术性、行业性、服务性、协调性职能转交符合资质的社会组织。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的受益人不是政府自身,而是社会公众。

政府向行业协会购买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承接评估、调查、培训、鉴定、调解等事务性工作,达到反映合理诉求、平衡各方利益、开展行业自律,促进社会和谐、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和要求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

(1)定向委托。在前期有一定合作基础或者具备承接条件、在本行业中有一定规模影响的社会组织中选择一家,以定向投标邀请、达标择优选用方式购买,一般适用于续签,或标的金额不大、实施期限较短,或行业专业特殊等项目。

(2)有限竞争。在前期有一定合作基础或者具备承接条件、在本行业中有一定规模影响的社会组织中选择数家,以有限投标邀请、竞争择优选用方式购买。

(3)公开招标。面向各行业协会,凡符合资质条件的均可投标,以公开竞争、择优选用方式购买。纳入政府采购项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项目金额在50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可以按规定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分为全额购买和购买成本两类。全额购买是指全额支付被委托社会组织实施公益服务项目的各类支出。购买成本是指支付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项目的活动成本,包括人工、耗材、交通、宣传、培训等费用。

(二)行业协会的资质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行业管理部门有具体专业资质要求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2)竞投项目涉及领域与其被核准的业务范围相符。

(3)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拥有较为稳定的专职工作人员,具备承接实施项目的基本设施条件,实际参与项目的人员中具有专业资质的占一定比例。

(4)符合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条件。鼓励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社会组织按照性质相似、功能相近、资源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组团申请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5)连续2年年检合格,且3年内无违约不履行或被中止、撤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行为的,5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在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开展的建设评估中获得等级的社会组织具有优先权

(6)年检不合格,不得参加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竞标。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操作程序

(一)前期工作

(1)项目设立。各主管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提出政府向社会组织(行业协会)购买公共服务项目需求。民政局(社团局)接受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申报,每年一次向社会组织(行业协会)集中发布推荐。

(2)预算申请。在规定的部门年度预算申报时间内,各主管单位要根据业务需要,以项目化形式编制下年度预算,经财政局初步审核同意后列入部门预算申请。

(3)立项审查。每年第四季度,各主管单位集中拟定下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范围及内容,明确初步预算,规划服务总量。由发改委、民政局牵头,会同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可行性立项审查,同意后由财政局核对经费安排预算。

(4)汇编目录。根据立项审查结果,汇编形成全市下年度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对即时新增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酌情适时报送,经审定后增补列入购买服务目录,财政局相应调整部门预算。

(5)公布信息。民政局(社团局)向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公布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有关信息,在相应范围内发布投标邀请书,对即时新增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酌情适时发布信息。

公布信息或发出投标邀请书,一般在开始接受申请前30个工作日。信息内容包括: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名称;申报项目的内容及范围;实施项目的总体资金规模;申请者的资质、条件及申请时需提供的有关材料;受理的起始和截止时间、受理地址或网站、咨询联系方式等;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

(二)申报办理

(1)项目申报。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向民政局(社团局)提交资质证明材料、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和项目预算报告等。

(2)资质认定。民政局(社团局)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项目购买方进行资质认定,初步确定竞标服务提供方名单。

(3)竞标评审。项目标的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采用项目购买方审定制。项目标的金额在10万~50万元(含50万元)的,需事先按规定在财政局办理自行采购手续,委托第三方或项目购买方推荐单位开展专业评审。评审过程中,经项目购买方动议,可视情开展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项目标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上,按规定在财政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并且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后。

(4)中标公告。民政局(社团局)发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中标通知书》,并网上公示;涉及集中采购项目的,由政府采购中心公示。

(5)签订合同。政府购买服务的所有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服务提供方确定后,由项目购买方与中标服务提供方签订《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合同》。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服务内容、项目金额、评估标准、付款方式、评估办法、违约责任、协议期限、协议变更和解除等内容。

(三)跟踪管理

(1)项目管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管理,实行项目购买方负责制和中标服务提供方负责制。项目购买方要加强立项指导、中期检查和结项评估等工作,监督中标服务提供方按时保质完成项目。实施的阶段性成果或结项总结情况。

中标服务提供方要按计划进度要求实施完成项目任务。建立项目进度反馈制度和工作台账(包括公共服务项目的情景展示、公益记录和会计账簿等),及时向项目购买方报告项目的进度和成果。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继续履行项目的,须即时向项目购买方提交书面说明及材料,由项目购买方认可。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因自身原因未能履约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评估验收。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购买方提出的评估标准,以项目实施效果、满意度测评和资金审计为重点,开展评估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

项目标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可由中标服务提供方提交自评(总结)报告,由项目购买方自行组织实施评估验收。项目标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中标服务提供方提交中期报告和自评(总结)报告,委托第三方或由项目购买方推荐单位实施评估验收。

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任务的社会组织,项目购买方可在次年评审时酌情放宽条件优先立项;对未按进度要求结项的,项目购买方可根据合同约定直接予以中止或撤项,并不再继续拨付资金;被撤项的项目,还需酌情收回部分拨付资金,服务提供方在一定时限内将不予受理申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3)资金拨付。政府财政资金安排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由财政局根据实际进度将资金统一拨付项目购买方,一般分为预拨和清算两次。预拨比例按照项目合同金额分为两种情况,即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预拨比例不超过70%;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预拨比例不超过50%。项目购买方可根据合同约定、资金到位和绩效评估情况,统筹安排并分次拨款到中标服务提供方。

附录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公共服务项目购买合同(样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购买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服务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

为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社会效益,根据《×××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就甲方购买乙方中标的公共服务项目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内容

项目名称: (以下称公共服务项目)。

项目描述:(另附专页,①明确项目内容、标准和要求;②详列项目预算清单)

实施期间: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二、项目经费及拨付方式

本项目经费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元,分两次拨付。

1.本合同书签订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拨付总金额的________%,计(大写)___ 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项目完结评估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拨付总金额的________%,计(大写)________元。

三、项目运作标准

乙方应当依照甲方提出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开展项目运作,履行承诺,诚实守信,保证质量。

四、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拨付各期项目经费,并为乙方实施公共服务项目提供必要的支持。

2.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审查权,有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项目结束后进行验收。

3.拥有本项目相关的文件、照片、视频等资料以及课件、手册、案例集等产出的无偿使用权。

4.对乙方未按进度要求结项的,甲方可根据合同约定直接予以中止或撤项,并不再继续拨付资金;被撤项的项目,还需酌情收回部分拨付资金。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项目,并有权获得项目经费;未经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向其他组织和个人转让项目。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开展自我检查评估,并按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交中期和末期自查报告。

3.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须接受甲方对项目的监管,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的资料。

4.在项目进展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活动场合,或者以经费购置有关物品时,应当标明或在适当位置标注。

5.项目实施情况应予以公开,按要求在网上及时发布项目动态和活动成果等信息。

6.其他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甲方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应当及时向乙方提出,同时协商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内容的变更、终止和解除均需甲乙双方书面确认后方可生效。

六、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主持调解。

2.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第三节 行业协会规范化建设评估

一、行业协会规范化建设评估的意义和过程

(一)行业协会规范化建设评估的意义

行业协会规范化建设,是指行业协会通过制定系列章程、明确职能定位、完善内部治理、规范运作机制和严格评估工作等举措来规范行业协会,使行业协会有序、健康、持续地发展,促进更好的社会效益。

行业协会规范化建设评估工作实际上是一种目标管理,也是一种引导和激励手段。通过目标引导、绩效统计和考核排序,实现行业协会管理部门对管理对象的宏观指导和有效管理,同时也有利于管理对象自身素质的全面提高。行业协会可以通过自我评估、或主管部门评估、或外部专家评估,总结成功经验,发现存在问题,为后续工作或决策提供借鉴。行业协会规范化建设评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加快法治社会建设。行业协会发展至今,虽然逐步完善、逐渐规范,但是某些法律规范仍然缺位。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法律制度的规范化,需要给予行业协会确切的身份定位、给予行业协会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就需要制定法律法规、完善法律法规,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法治社会建设。

第二,推动和谐社会构建。行业协会的规范化建设是以推动社会和谐为前提的。行业协会作为社会组织承担了部分社会管理职能,协会与政府分工协作共同管理社会。在行业协会规范化建设的基础上,协会的综合能力提高,为社会服务的能力增强,社会管理的职能发挥得更好,就能够更加有效地管理社会,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三,促进市场经济成熟。行业协会是企业的利益共同体,行业协会规范化建设不仅仅是规范协会,同时也规范着企业。行业协会规范运作程度越高,对企业引导和管理的能力就越强,就能够促进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发挥作用,促进市场经济的成熟。另外,在行业协会规范建设中,行业协会更多地由下而上组建起来,更加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四,维护行业公共利益。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同行业企业之间的竞争是非常必要的,适当的竞争能够促进企业的发展和行业的进步。但是,过分的、无序的、恶性的竞争反而削弱了企业竞争力,不利于企业发展,损害行业公共利益。通过行业协会规范化建设,制定行业标准、规范行业竞争、协调行业发展,对提升行业竞争力,保护行业企业利益,维护行业整体利益极为有利。

第五,保证协会健康发展。规范的行业协会能够更加有效地约束会员行为、促进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统一行业标准,有利于维护行业健康发展。

(二)上海行业协会规范化建设评估的启动

2006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对“十一五”期间行业协会工作的指导原则、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提出了明确要求。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的政策,发挥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确定了今后一个时期指导行业协会发展与管理工作的根本方针,为推进行业协会规范化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007年,上海市被国家民政部列为全国民间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试点城市。2007年8月,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和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决定在全市行业协会中开展规范化建设评估试点工作,并下发《关于在本市行业协会中开展规范化建设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这是我国行业协会评估体系出台后,在上海市的一次全面试点。2011年,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下发《关于全面推行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沪社服〔2011〕6号),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规范化建设评估工作步入正轨。

(三)上海行业协会规范化建设评估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积极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结合上海实际,大力推进行业协会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四)上海行业协会规范化建设评估的总体目标

以促进行业协会有序健康发展为目标,引导行业协会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行业协会功能;加强班子建设,建立一支懂专业、高素质的职业化管理队伍,增强行业协会自主发展、自我管理能力;推进行业协会自律建设,完善以诚信为重点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行业协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加强和改进对行业协会的监管,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评估制度和评估工作机制。

二、上海行业协会规范化建设评估的基本程序

根据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评估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告,受理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提出的评估申请,并按规程的规定实施评估。上海行业协会规范化建设评估程序(如图10.1所示):

图10.1 行业协会规范化建设评估的基本程序

(1)自评。凡申请评估的行业协会在提交申请后进行自评,根据评估标准和自评得分,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评估的等次。

(2)申请。申请评估的行业协会在申请年度的7月1~20日,持《评估申请表》、《评估标准计分表》及自评报告(申请4A、5A等级的行业协会还需要由市社团局认可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到区(县)或相应的枢纽组织办理申请手续。

(3)审查。各区(县)和枢纽组织应于9月30日前完成受理的行业协会的初评工作,并将初评为4A、5A等级的行业协会评估资料交市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市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组于10月30日前完成参评的行业协会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

(4)表决。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专家组的审查资料,筹备召开评估委员会会议。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在评估委员会会议前3天将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送达评估委员会各与会成员,并做好联络和确认工作。

评估委员会会议须2/3以上委员出席,在听取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的报告后,对专家组评估结果进行审议,以记名表决的方式,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确定行业协会的评估结论。

(5)复议。对未获得评估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受评行业协会,由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向有关单位进行反馈。如受评行业协会及其专家组有足够理由,且一致要求作补充审查评估的,由专家组会同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直接办理复核,并在30天内做出复查结论。需确定评估等次的,重新提交评估委员会审议,或以通信方式分别征求评估委员会成员的意见,仍未获得规定表决数通过的,不再进行二次复核。

(6)公示。经评估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评估结论,由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在媒体向社会公示10天。

(7)公告。公示期满后,由市民政局、社团局拟文在上海社会组织网站及市级报刊上向社会公告,并向获得评估等级的行业协会颁发相应的等级证书和牌匾。同时,将获得5A级评估等次的行业协会名单,报民政部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

三、行业协会规范化建设评估指标体系

上海行业协会规范化建设评估指标由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4个一级指标、18个二级指标构成,符合上海行业协会的发展特色,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合理、科学、有效。上海行业协会评估指标体系既考虑指标的有效性,排除重复交叉指标,排除互相矛盾的指标、排除没有意义的指标,又考虑指标的可获性,符合上海行业协会的发展现状,在充分考虑各行业协会自身特色的前提下整体适用。

第二,有所侧重,体现行业实质。行业协会属于典型的互益性社团,能否为会员提供充分服务、能否代表会员利益、能否顺畅地做好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沟通纽带,是行业协会的生命所在。因此,上海行业协会评估指标体系侧重对行业协会行业管理与服务功能的评价。此外,评估指标强调对民主办会、会员认同等内容的评价,旨在引导行业协会健康发展。

第三,主观性和客观性相结合。上海行业协会评估指标体系从客观性出发,既量化硬性指标,又结合人性化理念考虑柔性指标,结合指标体系的内容与形式来落实主客观标准。例如,一级指标基础条件和内部治理都属于客观性的评价指标,能够从行业协会自身的实际情况评定出来,而工作绩效和社会影响这两个一级指标就是主观性指标。

第四,层次分明。上海行业协会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四个基本方面(一级指标)。每个一级指标又分解为若干二级指标。为了使评估可操作化,按照定量评价为主、定性评价为辅的原则,在第二级指标下进一步设计第三级和第四级评估指标,第四级指标的得分加权加总之后得到最后的评估分。

附:上海市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化建设评估评分细则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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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公拍中心的建立

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的快速变化,政府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强制执行、公物、没罚物资等公共资源的公开公正处理,并加大对拍卖行业的规范与管理力度。但是,相关政府部门由于各种条件限制,其对拍卖行业的运作发展把握情况相对欠缺。在此背景下,上海市商务委、工商局、国资委、监察局、海关、质监局、公安局、财政局8个部门分别转移一定职能,授权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组建“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简称公拍中心),并联合颁布《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管理办法》,涵盖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的范围、监管职责、组织运行等各方面内容,明确规定了上海市的公共资源拍卖应该到公拍中心进行,并在公拍网上同步拍卖。

公拍中心的建立标志着上海市司法强制执行、公物和罚没物资等公共资源类拍卖活动纳入了政府管理的视线并进一步规范,拍卖信息得到进一步公开,处置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这对于全国公共资源类拍卖均具有十分重要的导向和示范作用。

公拍中心自投入运作以来,首先,积极贯彻各级主管部门关于公共资源拍卖的政策法规,为公共资源拍卖活动提供设施安全、服务规范的场所并统筹安排拍卖机构进场拍卖的时间、场地和设备使用;其次,公拍中心制定了中心管理的工作制度,维护中心拍卖活动的秩序,为拍卖当事人提供信息技术和政策法规的咨询服务,对拍卖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教育与制止,建立起中心运行日志和交易档案,及时报送拍卖信息。除此之外,公拍中心的筹建做到了拍卖信息的统一及时发布,网络同步拍卖的制度也要求该行业协会做好在电子竞价、网络拍卖系统的安全维护等工作。

为健全和完善公共资源拍卖中心的管理机制,促进中心高效、优质地开展工作,维护各拍卖当事人的权益,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制定了公拍中心的运作管理制度。

首先,公拍中心被明确为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的职能机构,接受公共资源拍卖管理委员会和监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公拍中心依法接受司法委托的公物、罚没物资、产股权等公共资源按照拍卖步骤统一进入公拍中心拍卖,公拍中心要做好信息发布、招商看样、竞买登记、拍卖主持、成交结算等程序性工作。其次,在经费使用方面,公拍中心的经费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由协会另设专用账户进行核算,制定年度预、决算制度,定期通报,年末审计,并接受管理委员会监督。再次,在公拍中心工作人员均由管理委员会选聘,定人定岗、专业操作,要求业务能力强、素质水平高,并接受管理委员会的考核。最后,公拍中心的设立、管理委员会的成立等重大事项,须经过民主程序决策,经协会理事会审议后予以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逐步予以完善。

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公拍中心的建立是政府资源、行业资源、会员企业资源的整合统一,也是人力资源、物力资源、信息资源、网络资源的整合统一。它的成立与高效运作得益于政府良好的政策引导与职能的部分转移,也得益于行业协会贴近行业的实际。目前,公拍中心已被授予“部市合作重点项目”、“电子商务行业示范平台”、“国际贸易中心建设载体”等称号,充分体现了行业协会在承接政府转移职能过程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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