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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增值税由卖方承担

时间:2023-06-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例如,按FOB或CFR条件成交时,在买卖合同的保险条款中,一般只订明“保险由买方自理”。因此,买方一般要求在合同中限定保险公司和所采用的保险条款,以利日后保险索赔工作的顺利进行。本章最后一节,还专就交易双方如何约定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作了具体说明,以利合同当事人依约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事宜。

第六节 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为了明确交易双方在货运保险方面的责任,通常都订有保险条款,其内容主要包括:保险投保人、保险公司、保险险别、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的约定等事项。

一、保险投保人的约定

每笔交易的货运保险,究竟由买方抑或卖方投保,完全取决于买卖双方约定的交货条件和所使用的贸易术语。由于每笔交易的交货条件和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不同,故对投保人的规定也相应有别。例如,按FOB或CFR条件成交时,在买卖合同的保险条款中,一般只订明“保险由买方自理”。如买方要求卖方代办保险,则应在合同保险条款中订明:“由买方委托卖方按发票金额×××%代为投保××险,保险费由买方负担”。按DAT或DAP条件成交时,在合同保险条款中,也可订明“保险由卖方自理”。凡按CIF或CIP条件成交时,由于货价中包括保险费,故在合同保险条款中,需要详细约定卖方负责办理货运保险的有关事项,如约定投保的险别、支付保险费和向买方提供有效的保险凭证等。

二、保险险别的约定

按CIF或CIP条件成交时,运输途中的风险本应由买方承担,但一般保险费则约定由卖方负担,因货价中包括保险费。买卖双方约定的险别通常为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三种基本险别中的一种。但有时也可根据货物特性和实际情况加保一种或若干种附加险。如约定采用英国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也应根据货物特性和实际需要约定该条款的具体险别。在双方未约定险别的情况下,按惯例,卖方可按最低的险别予以投保。

在CIF或CIP货价中,一般不包括加保战争险等特殊附加险的费用,因此,如买方要求加保战争险等特殊附加险时,其费用应由买方负担。如买卖双方约定,由卖方投保战争险并由其负担保险费时,卖方为了避免承担战争险的费率上涨的风险,他往往要求在合同中规定:“货物出运时,如保险公司增加战争险的费率,则其增加的部分保险费,应由买方负担。”

交易双方在约定采用何种险别时,一般应考虑下列因素:

第一,应考虑货物的品类和特性。由于货物品类不同,其特性各异,在运输途中,即使遭遇同一风险事故,也可能引起不同损失后果。为了获得充分保障,就需要针对被保险货物的特性,约定适当的险别。

第二,需要考虑货物的包装条件。货物的包装方式和包装材料直接影响货物在运输途中的安全和损失程度,因此,选择险别时,应参照包装条件而定。

第三,必须考虑运输方面的各种因素。货物受损情况易受运输方式、运输工具、运输线路、运输时间的长短、运输距离的远近、运输季节和装、卸、转运车站及港口的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因此,选择运输保险的险别,必须注意运输方面的上述各种因素。

第四,需要考虑货物的使用价值与价值。为使被保险货物的使用价值与价值均能获得全面保障,应依据被保险货物的特定用途和价值贵重程度来确定险别。

三、保险金额的约定

按CIF或CIP条件成交时,因保险金额关系到卖方的费用负担和买方的切身利益,故买卖双方有必要将保险金额在合同中具体订明。根据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保险金额一般都是按CIF价或CIP价加成计算,即按发票金额再加一定的百分率。此项保险加成率,主要是作为买方的预期利润。按国际贸易惯例,预期利润一般按CIF价或CIP价的10%估算,因此,如果买卖合同中未规定保险金额时,习惯上是按CIF价或CIP价的110%投保。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出口货物的保险金额,一般也是按国际保险市场上通常的加成率,即按CIF或CIP发票金额的110%计算。由于不同货物、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预期利润不一,因此,在洽商交易时,如买方要求保险加成超过10%时,卖方也可酌情接受。如买方要求保险加成率过高,则卖方应同有关保险公司商妥后方可接受。

四、保险公司和保险条款的约定

在按CIF或CIP条件成交时,保险公司的资信情况,与卖方关系不大,但与买方却有重大的利害关系。因此,买方一般要求在合同中限定保险公司和所采用的保险条款,以利日后保险索赔工作的顺利进行。例如,我国按CIF或CIP条件出口时,买卖双方在合同中,通常都订明:“由卖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并按该公司的保险条款办理。”但是,若国外客户要求按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办理,卖方也可酌情接受。

五、保险单的约定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如约定由卖方代为保险,通常还要在合同中规定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保险单。一旦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买方即可凭卖方提供的、并经卖方签章背书的保险单向有关保险公司索赔。

附保险单格式如下: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OF CHINA

总公司设于北京    一九四九年创立

Head Office:BEIJING   Established in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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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小结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国际货物贸易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也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条款中一项很重要的内容。由于国际货物运输方式不同,故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相应地分为海洋运输保险、陆上运输保险、航空运输保险和邮包运输保险。其中,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发展历史最长,它在整个货物运输保险中所占份额最大,因此,本章侧重阐述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在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部分,对保险公司保障的风险、保障的损失和保障的费用,作了具体介绍和说明,并分别介绍了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和伦敦协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基本内容及其异同点。

此外,分别就陆上运输货物保险、航空运输货物保险以及邮包运输保险的保障范围、承保险种等内容也作了简要的介绍。

本章最后一节,还专就交易双方如何约定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作了具体说明,以利合同当事人依约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事宜。

案例分析

某商人出售一批货物,投保了海运货物平安险,由于货轮中途受恶劣气候的影响造成货物部分损失。随后,货轮又不幸发生搁浅,搁浅时,被保险货物仍装在船上。当搁浅船舶经拖救脱险后,投保人就此项被保险货物的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起初,保险公司以平安险仅负责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而不负责部分损失为由,拒绝投保人的索赔要求。但投保人引用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还包括:“由于运输工具遭遇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些意外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在海上遭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在投保人有理有据的反驳之后,保险公司终于赔偿了这批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由此可见,外贸从业人员了解保险条款内容是非常必要的。

复习思考题

1.进出口货物为什么要投保运输险?

2.在海运货物保险中,保险公司承保哪些风险、损失和费用?

3.何谓实际全损?何谓推定全损?请用实例说明。

4.请用实例说明施救费用与救助费用的区别。

5.何谓共同海损?它与单独海损有何区别?

6.在国际保险业务中所使用的“仓至仓”(W/W)条款是什么意思?

7.国际货物运输为什么要加保战争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战争险的保险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8.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规定承保哪几种险?在保险实务中如何具体运用?

9.采用CIF条件成交时,按国际惯例,保险金额如何确定?并说出其理由。

10.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进出口货物投保陆运险、航空运输险和邮包险是怎样规定的?

11.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主要包括哪些内容?规定此条款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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