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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济合作的机制

时间:2023-06-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3.4.3 区域经济合作的机制在区域经济合作中,合作是有风险的,且风险主要来自两个不对称。因此就有必要建立一种能有效促进区域经济合作的利益补偿机制,并对其做出一种制度性安排。而在我国,考虑到经济改革仍在继续及政府力量目前在经济合作当中的重要性,除了合作的经济效益外,政府也应强化对区域经济合作关系的支持力度。

3.4.3 区域经济合作的机制

在区域经济合作中,合作是有风险的,且风险主要来自两个不对称。一是信息不对称,一是利益不对称。此外区域经济合作是一种互动行为,所以还必须考虑合作的动力和对非合作行为的约束问题。信息和利益的不对称以及合作的动力和对非合作行为的约束这四个方面是区域经济合作机制顺利运行的四个基本问题,对区域经济合作机制的设计和构建需要从这四个相关联的思路来展开。但是,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国内外经济学工作者尚没有形成共识。他们往往按照自己的观点进行研究。其中,在分类问题上,有政府推动、市场拉动及经济合作组织推动的划分,有信息交互机制、利益补偿机制、评价激励机制、行为约束机制的划分。这些划分只是不同的学者站在不同的角度对区域经济合作机制的区分,并没有什么好坏之分。下面,主要就后一种提法的四种机制作一介绍。

(1)区域经济合作的信息交互机制

区域经济合作关系的形成和巩固,首先需要各不同区域之间在经济信息上实现互动,其中最主要的是政策或决策信息,包括各个行政区域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一系列相互支持的政策;各个地区的经济政策要避开对合作方不利的内容;各个地区经济政策内容及其变化的透明度要提高。信息经济学认为,达到帕累托效率最优状态的条件是完全信息,区域经济主体的行为决策是否有利于双方合作的展开,同样依赖于区域之间信息的对称性。因此,为了使区域间的资源配置达到最优状态,区域之间必须要克服区域间的信息不对称,各区域之间经济政策和相关措施应尽可能公开,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相互信息封锁而导致的合作风险。鉴于这些,区域经济合作机制的建立,首先要做到的就是建立各个经济区域之间经济政策及其变化的政策信息交互机制并通过网络、传媒和各种信息渠道定期地、规范地、无保留地、详尽地将本区域的经济政策信息发布出来,接受合作伙伴的监督、查询、了解、分析和评价。这样,既可以监督具有地方保护主义色彩的劣质“土政策”,又可以鼓励促进区域合作的优惠政策的创新互动,特别是地方性局部区域政策信息的公开是建立区域经济合作机制的基础性措施。

(2)区域经济合作的利益补偿机制

按照博弈论的观点,作为制度交易博弈的行为主体,各方关注的都是自己一方的现实和未来利益。因此就有必要建立一种能有效促进区域经济合作的利益补偿机制,并对其做出一种制度性安排。在我国,这一点显得更为重要。因为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是一个囊括全社会的巨大的层级组织,制度变革和改革往往是由上而下实施的,所以就使得在区域经济合作中,政府也作为一方参与了进来,即区域合作往往有三方组成,包括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区域合作甲方、区域合作乙方。区域合作各方首先实际上要和中央或上级组织进行利益博弈,然后再进行区域合作双方之间的利益博弈,这就从客观上形成了一种更为复杂的三边博弈关系,使得区域合作关系变得变数更多,仅仅依靠合作中的诚信很难维持长期合作局面,而需要对合作各方的利益补偿做出一种制度安排,把区域合作建立在中央对地方、一区域与另一区域的利益互补的基础上。凡政府或上级组织要求建立的区域合作关系,政府或上级组织就应有相关利益补偿的政策供给,凡一区域与另一区域建立的合作关系,就应让合作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商议解决利益补偿问题。

(3)区域经济合作的评价激励机制

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各方的动力主要来自于合作所带来的经济效益。而在我国,考虑到经济改革仍在继续及政府力量目前在经济合作当中的重要性,除了合作的经济效益外,政府也应强化对区域经济合作关系的支持力度。这是因为,区域经济合作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还表现出很强的宏观性,没有政府相关政策的规范,区域经济合作就不可能持续和有效地得到推进,所以在区域经济合作评价激励机制方面,我们既要依靠市场机制,也要依靠政府的推动。其中,在政府推动方面,政府可以采取各种各样的政策措施,这种方式不仅具有强制性,可实现程度高,而且其影响面很宽,对区域经济合作的促进更具意义。在具体操作当中,政府可以通过对区域合作项目的投资给予工具性的政策倾斜,对跨区域的产业给予目标性的政策扶持,对跨区域的企业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对跨区域的合作开发给予制度性的政策肯定等方式,以及积极推进区域经济合作部门和领导的政绩评价体系的建设,以准确衡量它们所做出的贡献,更好地推动区域经济合作的展开。

(4)区域经济合作的行为约束机制

为了防止区域经济合作中的机会主义行为,保障区域经济合作关系的健康发展,还需要建立一种区域合作的行为约束机制,以使区域经济合作变得更加科学和规范。这个机制的构成要件应包括:区域合作章程中明确的行为规范条款,包括区域合作各方在合作关系中应遵守的规则、在违反区域合作条款后应承担的责任、对违反区域合作规则所造成的经济和其他方面损失应做的经济赔偿规定;建立一种区域合作冲突的协调组织,负责区域合作中的矛盾和冲突的裁定;中央政府要通过相关的政策和法规对区域合作关系进行规范,对区域合作中的非规范行为要做出惩罚性的制度安排等。

【注释】

(1)陈秀山.中国区域经济问题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367.

(2)叶裕民.中国区域开发论[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0: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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