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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政策与法律环境

时间:2022-06-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作为协助政府部门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的行业协会,积极进行电子商务相关业务的调查和研究,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参考建议,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进行宏观规划和指导,提供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美国财政部颁布的《全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解析》白皮书中提出不倡导对电子商务征收任何新的税收。

二、电子商务政策与法律环境

电子商务只有处于一定的环境下才能顺利开展,离开了外部环境的支持,电子商务不可能独立生存与发展。中国政府和互联网协会十分重视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比如中国互联网协会主办了全国大学生网络商务创新应用大赛。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作为协助政府部门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的行业协会,积极进行电子商务相关业务的调查和研究,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参考建议,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进行宏观规划和指导,提供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

(一)电子商务政策

中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特别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划指导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做到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协调统一。因此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既要符合中国的国情,又要注意同全球的电子商务接轨。

1.电子商务的发展原则

目前已基本确定的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原则如下:

(1)定位政府在发展电子商务中的作用,即宏观规划和指导;

(2)重视企业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主体作用;

(3)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从示范工程入手,逐步引导,并遵守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及安全管理规定;

(4)加强国际间的电子商务合作,借鉴先进的经验,推动中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2.电子商务政策的意义

电子商务政策对电子商务的规范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环境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商务模式,要求必须有良好的市场环境,包括适宜的社会环境、竞争环境、管理环境和服务环境。国家应该做好宣传、知识普及、制定投资政策等工作,强调市场化原则,发挥工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主导作用,鼓励多元化投资,减少政府的干预。对企业的电子商务应用给予法律法规上的指导,帮助企业解决新问题。

(2)制度环境

政府建立完善的税收、电子支付系统、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安全、个人隐私和电信技术标准等方面的政策,给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创造适宜的制度环境。美国财政部颁布的《全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解析》白皮书中提出不倡导对电子商务征收任何新的税收。2000年美国通过的《电子签名法》,使得电子签名与书面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规划环境

规划环境可以促进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按照规划的主体,可以将电子商务的规划分为政府规划、行业组织规划和企业规划。政府规划主要是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制定的总体方案,避免在电子商务建设过程中的低效率、违规操作、重复建设等现象的出现。行业组织的电子商务规划主要是指电子商务在某一行业中的发展所依据的规范性的参考,一般由行业组织做出,行业成员自觉遵守。企业规划是企业根据自身状况,所处行业特征及其他外部因素而制定的中长期的电子商务发展战略的规划。企业可以依据这些规划,适时检查,调整经营行为,减少经营上的失误,取得最好的经营成果。

(4)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政策

电子商务的开展是商务管理、商务活动、商务理论与现代电子工具的有机结合。无论是从事电子商务管理,还是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人都必须是掌握商务理论与实务及电子工具应用的复合型人才。而我国所缺乏的正是这样的复合型人才。因此,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政策,推进我国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工作的开展。

(二)电子商务法律环境

信息网络的海量数据流、高度流动性、非物质性三大特征预示着一个全新的社会领域正在形成,同时产生了诸多新的社会关系,原有的传统法律面对高科技带来的新的社会问题和社会关系已经显得力不从心。特别是电子商务的出现,极大地改变了社会经济运作模式,在变革现有社会价值结构的过程中创造着新的社会价值。电子商务独特的运作方式向现有的商务规范模式提出了技术、财务和交易安全等方面的重大挑战,没有法律规范的电子商务将难以正常发展。

信息时代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急剧改变着我们每个人的内心世界据以感觉和行动的方式,而在相当程度上以信息为载体的知识将成为资源和财富的替代品。人类在享受信息化社会所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不得不咽下信息社会所酿造的苦果:计算机犯罪猖獗、知识产权和个人隐私受到严重的侵犯、国家安全受到严峻挑战和威胁等。互联网给予了人类从未有过的自由空间,同时也导致绝对自由主义、泛民主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的出现。要解决信息化社会所带来的一切新的问题,使信息社会始终处于良性、有序的发展之中,就必须把信息社会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运用法律手段对新的社会关系予以规范和调整,而仅靠传统的法律体系已经越来越难以满足信息社会的需要,这就需要制定出适应信息化社会的法律制度。这种法律将是对信息安全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是国家强制性力量对信息资源和信息工具使用所进行的法律调整和规范,它使人们的信息行为自觉或强制地局限在正当合理的范围内,从而限制非法的、偶然的和非授权的信息活动,支持正常的信息往来。

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一些特殊问题如电子合同,电子支付,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电子商务的税收,电子商务的安全以及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有的引用传统的民商法予以保护而有的则无法可依。这严重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1.国际法律环境

国际上协调电子商务交易的法规主要由各国际组织发起并制定,由各成员国共同遵守和执行。其中最具代表性和普遍性的是联合国贸易法律委员会于1996年6月14日颁布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及世界贸易组织(WTO)关于电子商务的规定。

电子商务作为一个新生事物,世界各国还处于摸索阶段,立法相对滞后,有关的法律规范框架都还正在构建之中。从发达国家目前的立法动向来看,基本上是从一个战略发展的角度来规范和建立电子商务立法规则的。目前,许多发达国家纷纷制定法律法规、起草电子商务基本框架、签署双边协定、发表白皮书等。其目的都是为了争取制定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立法权。

美国是互联网的发源地,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比其他国家相对要深入一些。美国政府在1997年1月公布了《全球电子商务框架》白皮书,提出了发展电子商务的一般规则、面临的问题和相关建议。1998年4月美国商务部发表了《崛起的数字经济》,呼吁建立规范的互联网电子商务法律框架。1998年6月23日美国通过了《反Internet税》,禁止对新的互联网服务征收税费。英国贸工部于1998年10月发表了《网络的利益——英国电子商务发展规划》,阐述了英国政府的电子商务方针和政策。其他如澳大利亚、日本和新加坡等国也都提出了自己的涉及电子商务法律建设的发展框架。

欧盟于1998年8月颁布《关于信息社会服务的透明度机制的指令》,1999年12月颁布了《关于建立有关电子签名共同法律框架的指令》,2000年6月颁布了《关于电子商务的指令》。亚洲的新加坡、韩国、马来西亚、日本等国都制定了本国的电子商务法。

2.国内法律环境

与美国、欧盟等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相对落后。电子商务是一种全新的商业交易模式,在数字化的虚拟市场中实现交易。原有的适用于书面合同贸易方式的法律,并不能适合于电子方式的网上交易。进行电子商务活动,必须要有一套新的法律、法规、政策、道德伦理规范等来约束和管理,使之能有序进行。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包括:立法层次普遍较低;电子商务法与网络立法界限不清;分别立法现象、法律重复建设现象严重;现行法律的修订相对滞后;大多针对表层问题,在深层问题上缺乏相应法规的规范。

现代电子商务应用在我国出现的时间虽然不久,但它的发展非常迅速,使得立法工作远远跟不上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从电子商务的实践来看,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电子商务中出现的各种纠纷,必将影响其健康发展。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首次明确了电子合同的合法地位,但是有关电子合同的描述还相当简单,缺乏详细的具体内容,操作起来比较困难。而电子商务在体系、组织、模式、法律、管理、技术上的不成熟,给电子商务立法带来了许多问题。

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虽然种类繁多,形式多样,但在解决办法上,基本可以分为三大类型,那就是:其一,已有成熟的解决方案,只要尽快进行立法或修订法律,就基本可以解决问题,典型的如电子签章的法律效力问题;其二,目前对于该问题还没有成型的解决方案,需要更多地从理论层面进行解决方案的探寻,较为典型的有网络的管辖权问题、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其三,也是最为普遍的一类,就是即便是出台或修订了相关法律规定,其中的法律问题也难以马上解决,需要相应的法律辅助机制的配合,或一个完善的法制环境。这方面的例子有电子商务信息安全的问题、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电子商务的安全可靠保障问题、电子商务的法律救济问题等。

现阶段我国涉及电子商务的立法包括:《合同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网络购物服务规范》、《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但是以上的立法只在某一方面对电子商务做出了规范,缺乏一个总体的法律构架来规范电子商务的发展,于是在2008年4月,商务部出台了《电子商务模式规范》。

为顺应电子商务业务需求,国家邮政局作为邮政业管理部门,高度重视快递物流与电子商务的互利合作、共同发展,针对快递企业现有的环境和发展问题,制定颁布了《快递服务行业标准》,并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新的《邮政法》。新《邮政法》首次明确了快递企业和快件的法律地位,建立了快递市场准入制度和基本业务规范,为我国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法制保障。同时还印发了《国家邮政局关于贯彻落实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实施意见》,出台了促进电子商务配送业务的政策措施。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政策环境的优化,快递物流对电子商务的支撑作用将进一步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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