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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服务信用

时间:2022-06-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电子商务服务信用就是指电子商务活动双方在电子商务过程中的诚信和信誉程度的综合性反映。电子商务服务信用是一种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能力,不用立即付款就可获取资金、物资、服务的能力。电子商务服务信用主要包含两个重要因素。于是,整合电子商务服务与信用体系,或者建立电子商务服务信用体系,就成为一种需求、一种目标、一项任务。

一、电子商务服务信用

(一)电子商务服务信用的概念

电子商务中的“电子”即电子通信技术或电子化,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应用进行的电子化服务。而电子通信技术的核心功能就是传递信息,实现信息的快速、跨地域流通。所以,与传统的商务相比,电子商务的最大不同就在于更广泛、更快捷的信息流通,通过强大信息流的实现来优化传统的商务模式,消除因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等问题。

电子商务的核心是信息,是信息社会的重要组成和突出表现,如何体现电子商务的服务质量,如何让消费者接受服务,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是否相信服务提供者,而服务提供者良好的信用可以消除消费者对服务不确定性的认识。电子商务通常买卖双方不见面,更加需要参与者诚实守信。如果买卖双方信用状况信息不对称甚至缺失,就很容易在交易信息、供货、付款等方面出现诚信问题,影响用户对网上交易的信心。所以,信息的公开与流通是电子商务与信用体系的内在要求和运行基础,其间存在着本质的共性的必然联系;并且,电子商务作为虚拟经济、非接触经济,如果没有完善的信用体系作保证,生存和发展将十分困难。

所谓电子商务服务信用就是指电子商务活动双方在电子商务过程中的诚信和信誉程度的综合性反映。它是双方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履行约定义务的意识和能力、社会信誉状况和在市场中的公众形象的综合体现。电子商务服务信用是一种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能力,不用立即付款就可获取资金、物资、服务的能力。这种能力受到一个条件的约束,即受信方在其应允的时间期限内为所获得资金、物资、服务而付款,这个时间期限必须得到提供资金、物资、服务的授信方的认可。电子商务服务信用体系建设的终极目的是保证市场主体交易的安全性,是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提高其市场交易的安全性和效率、降低风险和成本的重要保证。

电子商务服务信用主要包含两个重要因素。

1.时间:受信方必须在一定的时间期限内为所获得的资金、物资或服务付款或还款,且此时间期限必须得到授信方的认可。

2.信心:授信方必须相信受信方的付款承诺,且对信用风险作出判断。

总的来看,在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四种主要措施,即技术手段、行政管理、法律制裁与信用保障中,信用体系可以说是一种最为灵活且最有可能与电子商务本身实现良性互动的规范模式。通过行政管理及法律制裁实现规范电子商务活动是十分困难的,但是,电子商务与信用体系在本质上的一致性,使它们可以很容易地做到无缝连接,这种无缝连接所带来的效率和便捷正是电子商务十分需要的,它可以无处不在却同时能做到大象无形。这可以从四个方面来考虑。

1.电子商务服务本身是信用体系存在和发展的最好的土壤。在电子商务服务的基础上很容易建立信用体系,电子商务的信息流、资金流甚至物流通过电子签章相互呼应形成一个整体,在这个整体之上,只要稍加整合分析,进行技术处理,就可以建立信用体系,并且该信用体系对电子商务服务是可控的、互动的。

2.电子商务的信用体系又可以最大限度地使消费者成为参与者。在已经形成的很多电子商务模式中,通过BBS等方式,对于同一类消费,很多的消费者可以很快地建立联盟,展开评价和交流,而这些评价,本身就是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互联网与传统传播方式的主要不同就在于其互动性。信息是双向交互流动的,所以,在这种沟通方式之上建立的信用机制也必然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和动态性。

4.电子商务不断采用最新的电子通信技术,能够保证其一直具有强大的信息沟通和利用功能,而这样的能力会给相应的信用体系奠定良好的基础并创造持续、稳定发展的氛围。

电子商务服务和信用服务都是发展很快的新兴领域,市场前景广阔,从二者的关系看,一方面,电子商务服务需要信用体系,另一方面,信用体系也很可能最先在电子商务服务领域取得广泛的应用并体现其价值。于是,整合电子商务服务与信用体系,或者建立电子商务服务信用体系,就成为一种需求、一种目标、一项任务。

根据易观国际《2007年中国C2C市场年度综合报告》提供的调查数据显示:接近5%的电子商务用户最关注购物网站的产品质量,其次为价格。由于网络消费的特殊性,网民在进行网络消费时无法亲自对商品做出鉴别。因此,很多网民在网上购物之前依赖于听取其他买家的意见和建议。康盛创想和上海艾瑞市场咨询联合发布的2007年《第三届中国网络社区研究报告》提供的数据同样显示:有61.7%的社区网民在购买商品时首先会考虑网民的意见。作为传递卖家信用信息以及商品质量信息的信用评价,在市场上担当着虚拟“建议者”的角色,即通过收集在线交易市场上每个参与交易者的评论,并加以统计分析,作为下一时期买家参考的依据。

(二)电子商务服务信用评价

所谓电子商务服务信用评价就是对一个电子商务服务过去行为的评价,这种评价可以是过去所有交易行为综合的量化值,量化值主要取决于两方面:直接评价和推荐评价。例如当客户A准备和商家B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时,客户A首先考虑商家B过去和自己交易时的评价——直接评价;其次,别的客户认为商家B的评价如何——推荐评价,两者结合起来形成了客户A对商家B的电子商务服务信用评价。由此可以看出,如果一个商家的信用高,就更容易得到别的客户的信任;同样,一个信用低的商家很难得到信任。

电子商务服务信用评价的外在表现是基于第三方平台的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机制,作为信用管理手段之一的信用评价是伴随着信用风险的产生扩大而发展的,是防范风险、避免交易损失的客观要求。对于信用的狭义广义概念,信用评价的结果分别展示了企业以及个人的资信状况或诚信程度。

商业信用是电子商务交易各方在经营过程中诚信和信誉程度的综合性反映。它体现该交易主体在经营活动中的特征、经营方式、信誉状况、信用能力和在市场中的公众形象。了解交易主体各方的商业信用状况有利于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做出准确的判断和正确的决定。而良好且完整的信用将有助于增强客户与他们的合作信心。

信用评价机制为现代商业和电子商务提供了一个新的信用建立和评价体系。

1.信用信息发布实时化

7×24小时不间断的服务能使每一个信用信息及时发布,用户可以随时通过浏览、检索方式获得各自的信用信息。

2.信用信息收集全面化

巨大的海量信息处理能力可保证收录和展示涉及交易双方信用的细节,帮助交易双方做出正确的决策。

3.信用信息评价互动化

信用评价工具能使交易各方便捷地对业务伙伴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也能对他人的评价做出及时的反应。

4.信用危机处理公开化

交易各方能分享他人处理信用危机的经验和教训,减少同一形态信用危机对自己的影响,可以做到有效的事前风险控制。

与传统的商业相比,电子商务的优势在于:所有与交易有关的数据可准确地记录在数据库中。基于此功能,我们可以动态地分析企业的交易信用评价。

(三)电子商务服务信用评价指标

电子商务服务信用评价指标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评价企业的基本信用时,使用的指标可分为静态的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另一方面,所有用来评价企业的交易信用的指标可视为数量指标和动态指标。

1.静态信用指标

静态定量指标分为四个类别,财务效益状况(包括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资产运营状况(总资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偿债能力状况(资产负债率、已获利息倍数)、发展能力状况(销售增长率、资本积累率)。这些指标中可以找到各种企业的财务报表。

2.动态信用指标

动态指标,指的是与交易有关的指标。动态指标分为四个类别,包括交易能力(交易金额、利润率、佣金、实际收汇、退税率、贸易额增长趋势),支付能力(支付方式、付款时间、支付银行信用)、合同履行能力(应付款货款清付率、毁约率、目前欠款额、货物服务质量满意度)和交往印象(付款行为等)。电子商务应用系统可以控制整个交易过程及记录与所有交易有关的数据。

3.数据的标准化

在指标体系中,每种指标可能使用不同的层次或计量单位。为了便于指标之间的相互比较和消除不同层面的影响,应该对所有指标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标准化处理过程有许多方法,如线性比例变换、矢量化、微分变换等。

(四)电子商务服务信用评价模式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服务中主要采取四种较为典型的信用评价模式,即中介人模式、担保人模式、网站经营模式和委托授权模式。

1.中介人模式

中介人模式是将电子商务网站作为交易中介人,达成交易协议后,购买方将货款交给电子商务网站的办事机构,当网站的办事机构核对无误后再通知销售方将货物交给对方,对方收到货物后,通知网站将货款交给销售方。这种信用模式试图通过网站的管理机构控制交易的全过程,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商业欺诈等商业信用风险,但却需要网站有较大的投资以设立众多的办事机构,而且还有交易速度和交易成本问题。

2.担保人模式

担保人模式是以网站或网站的经营企业为交易各方提供担保为特征,试图通过这种担保来解决信用风险问题。这种将网站或网站的主办单位作为一个担保机构的信用模式,也有一个核实谈判的过程,无形中增加了交易成本。因此,在实践中,这一信用模式一般只适合于具有特定组织性的行业。

3.网站经营模式

网站经营模式是通过建立网上商店的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在取得商品的交易权后,让购买方将购物款支付到网站指定的帐户上,网站收到购物款后才给购买者发送货物。这种信用模式是单边的,是以网站的信誉为基础的,主要适用从事零售业的网站。

4.委托授权经营模式

委托授权经营模式是网站通过建立交易规则,要求参与交易的当事人按预设条件在协议银行建立交易公共账户,网络计算机按预设的程序对交易资金进行管理,以确保交易在安全的状况下进行。在这种信用模式中,电子商务网站并不直接进入交易的过程,交易双方的信用保证是以银行的公平监督为基础的。

我国电子商务目前所采用的这四种信用模式,是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为解决商业信用问题所进行的积极探索。但各自存在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这些信用模式所依据的规则基本上都是企业性规范,缺乏必要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要克服这些问题,必须加强政府部门对电子商务服务的宏观规划,制定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包括银行、工商管理、公安、税务等部门的协同作战,才能使交易双方在以政府信用为背景的基础上建立起对电子商务服务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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