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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和日本中小企业的发展

时间:2022-06-1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美国、德国和日本中小企业的发展一、美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在美国,一般以小企业指称通常意义上的中小企业。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以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此外,还有隶属于国会的中小企业委员会,隶属白宫的总统中小企业会议等。目前,美国出口商中95%以上是小企业,30%以上的出口额由小企业实现。为小企业贷款担保是小企业管理局的一项重要任务。

第一节 美国、德国和日本中小企业的发展

一、美国中小企业的发展

在美国,一般以小企业(Small Business)指称通常意义上的中小企业。目前美国中小企业有2500多万家,占全美企业总数的99%,它们创造了美国一半以上的GDP,吸收了一半以上的就业人口。美国96%的出口商是中小企业,有超过一半的技术创新源自中小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可以说,中小企业是多年来美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和源泉。美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经历了一个从不管不问、放任自流到开始扶持、加大扶持力度、扩大扶持范围的过程。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美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是放任自流,或者说是没有针对中小企业的政策。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美国先后经历经济大萧条和二次世界大战,为了缓解大萧条带来的经济危机,美国政府开始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以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一)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

1953年,美国联邦政府组建小企业管理局(SBA),直接隶属于总统事务办公室,其主要职能是:制定小企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具体实施规划和政策措施;听取小企业的意见和需求,就保护小企业的权益向联邦政府提出政策建议,不断改善小企业的经营环境,提高小企业的成功机会;负责支持小企业的各项信贷担保计划,为小企业在创业和发展每个阶段提供重要援助;积极为小企业出口商和借款人提供融资,鼓励和支持小企业的出口业务;帮助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保障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有一定的份额;在全国范围内为小企业提供办公自动化、信息技术指导、管理策划、培训、咨询等方面的服务。此外,还有隶属于国会的中小企业委员会,隶属白宫的总统中小企业会议等。

(二)建立稳定配套的法律和政策保障体系

美国对小企业保护、扶持的法律相当多,仅2002年以来,国会两院通过的与小企业有关的议案就多达65项。这些名目繁多的法律构成一个不断完善的法律体系。以1953年通过的被称之为小企业基本法的《小企业法》为界,之前的立法主要有:《谢尔曼法》、《克莱顿法》、《米勒—泰丁法》、《塞勒—凯福尔法》等法案,这些法律旨在反对反托拉斯,保障公平竞争;之后的立法主要有:《机会均等法》、《小企业经济政策法》、《小企业出口扩大法》、《小企业投资法》、《小企业投资促进法》、《小企业创新发展法》、《加强小企业研究与发展法》、《联邦技术转移法》等法案,这些法律旨在更主动地保护、扶持小企业,鼓励其创新,促进其发展。

同时,美国政府为保护、扶持小企业,依法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措施可大体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府采购。美国政府是美国最大的商品和劳务消费者。美国法律规定,联邦政府采购合同份额的23%必须给小企业,并要求大企业获得的政府采购合同份额的20%转包给小企业。小企业管理局通过“搁置购买”、“拆散购买”和“颁发能力证书”等措施,为小企业争取初级合同,并推动政府机构和大企业在二级合同中向小企业订货,为小企业从联邦政府的采购计划中争得合理份额的商品和服务合同。

二是税收优惠。美国对小企业有多种税收优惠。如减少对企业新投资的税收;降低公司所得税率;推行加速折旧;实行特别的科技税收优惠;企业科研经费增长额税收抵免等。这些税收优惠都是依据国会通过的相关法案实施的。

三是促进出口。首先,美国政府通过积极的经济外交,为小企业排除各种贸易和非贸易壁垒。其次,相关政府机构和金融机构为小企业提供出口流动资金和出口信用担保。再次,小企业管理局与有关机构共同建立美国出口推动中心,帮助小企业办理相关出口事务;开办出口风险分析热线网站,提供免费技术咨询和国际市场信息。目前,美国出口商中95%以上是小企业,30%以上的出口额由小企业实现。

四是鼓励创新。为鼓励小企业参与联邦政府的研究与开发工作以及让创新技术尽快转化为市场产品,美国国会分别于1982年和1992年批准实施《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和《小企业技术转让计划》。《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规定,凡联邦部门研发经费超过1亿美元的,必须拿出2.5%作为小企业研发项目基金;研发经费在2000万到1亿美元的,每年要为小企业确定研究项目和目标;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均可向小企业管理局申请小企业创新研究资助。《小企业技术转让计划》规定,凡联邦部门研发经费超过10亿美元的,必须拿出0.15%供小企业与非营利性研究机构技术转让项目使用。

五是完善社保。为解决小企业在向其雇员提供医疗和退休保障方面的困难,美国政府一方面允许结成健康保险联盟,使得小企业能够和大公司一样向雇员提供医疗保障。并大幅降低医疗储蓄账户的缴费额度。另一方面积极推动小企业退休金计划的实施。由于小企业退休金计划建立门槛低、成本低、操作和管理简便,加上政府的政策性减免税,近年来参与的雇主越来越多。

六是加强维权。1976年,根据美国国会的法案,小企业管理局设立了小企业宣传和维权办公室。其主要职责之一,就是代表小企业的利益,在国会投票前对有关法案进行审查,以确保其对小企业无负面影响。

(三)建立多元完善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

1.美国政府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政策

一是建立健全扶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法规,用立法的形式强化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包括:《小企业法》、《小企业投资法》、《小企业经济政策法》、《小企业技术革新促进法》、《小企业投资奖励法》、《小企业开发中心法》。

二是设立财政专项基金。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鼓励小企业产品创新和吸纳就业。设立有政府财政针对专项科技成果的研究与开发基金、产品采购基金、小企业创业基金、失业人口就业基金等。专项基金不同于财政直接补贴,它有严格的管理要求,在基金设立之前就必须明确资金的数量、用途、对象、支付方式和补贴方式。另一类是帮助小企业降低市场风险基金,其中有风险补偿基金、特殊行业再保险基金等。

三是设立专门机构,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及援助。为小企业贷款担保是小企业管理局的一项重要任务。其方式是小企业管理局以信誉为小企业向商业银行贷款担保,一般担保贷款总额的75%~80%,其余部分由商业银行承担风险。担保贷款最高限额为75万美元,担保贷款风险损失由政府预算列为风险处理。

2.美国解决小企业发展融资的几条主要渠道

一是美国小企业的信用担保机制。主要是以小企业管理局作为担保人,为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提供担保。

二是一些非营利的机构和组织直接对小企业提供资金,包括小企业管理局对小企业的贷款和一些社会机构的资金提供。

三是以直接的股权提供为主,包括比较完善的风险资本和发达的私人资本市场提供。

四是为小企业提供一个到资本市场融资的机会,即通过发展针对小企业的公开资本市场或者为小企业制定一些专门标准来鼓励小企业获得资本市场上市的机会等。

(四)建立全方位、功能齐全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在美国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小企业管理局起着核心作用。除此之外,美国政府还特别重视和扶持社会民间组织的服务机构,形成了一个政府为主导,联合社会上各中介机构建立起的专业化、系列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专门为小企业服务的网络。构成了美国的立法与政府政策及小企业服务体系两大外部支柱,共同促进小企业的发展。美国小企业服务体系是一个社会化的服务体系,参与体系的有各种性质的组织和机构,既有政府机构、公益性的组织,也有社会化的组织。主要分为三类:政府机构、半官方组织、民间组织和机构。美国小企业服务体系是一个以小企业管理局为核心机构的多元化、多层次的组织结构体系。在服务体系的运作机制主要以小企业管理局为“大脑”,以各有关机构分工协作为特征(也有一些机构在特定的领域独立运作)。在小企业服务体系的服务内容上,主要可以分为信用担保服务、资金支持服务、技术、管理与信息服务、市场拓展服务等各专业化的服务系统。其核心是围绕对小企业的资金支持而展开。以资金支持为主要的运作手段是美国小企业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特点。

二、德国中小企业的发展

德国目前有中小企业约300多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它们创造了德国一半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吸纳了近70%的就业人口。另外德国有83%的学徒工在中小企业,46%的投资在中小企业,43%的营业额在中小企业。德国经济所依托的大部分技术创新都出自于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是德国经济增长和充分就业的核心动力。德国政府历来将扶植中小企业发展定为重要的经济政策,为了增强中小企业的活力及对经济结构改革的适应能力,德国政府先后制定了500项行动措施,并为中小企业专门推出了有关促进发展条例,减少对中小企业的行政干预,同时,还调整和制订了有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社会福利、劳资合同和税收等有关法令。

(一)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和管理机构

在立法方面,德国实行反限制竞争的经济政策。为此,联邦政府制定了《卡特尔法》,禁止组织卡特尔及其他限制竞争的协议,严格控制企业的合并。这些措施旨在为中小企业创造和改善竞争条件,因为垄断和集中会造成竞争的不充分,从而损害中小企业的利益。1974年出台的《中小企业促进法》目的在于使中小企业在生产、流通领域以及技术创新、劳动力市场和职业培训方面充分发挥作用,提高中小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促进国家的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

建立各种支持机构。为促进德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联邦政府经济部、财政部、研技部都下设专门负责中小企业的机构;各州政府、德国工业协会、工商会也都设有专门负责中小企业的促进部门;一些指定银行(如复兴银行和清算银行)也设有专门负责中小企业的机构,经济部还在波恩设有中小企业研究所;在欧盟和驻外使团内,也设有中小企业促进机构。

设立管理中小企业的官方机构,如联邦经济部的中小企业秘书处,主要任务是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和宣传材料,负责制订欧洲复兴基金贷款计划,为国际技术转让提供低息贷款等。再如,设立“联邦卡特尔局”和“国家托拉斯局”,旨在制止大企业对中小企业的吞并及其他的联合行动,但对中小企业的联合则给予支持;另外的管理协调机构还有各类银行等,不仅可以直接向中小企业提供各种贷款,而且还向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纯粹的协调机构有非政府性质的中小企业协会、联合会等行业自我管理机构,主要任务是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协助政府监督各项计划的实行,或代表中小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对话等。

(二)加强财税金融政策支持

一是税收优惠。“免税法”首先针对中小企业在贸易税类方面实施,后又推广扩大到了所得税、财产税等税种。1984年联邦德国政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开始实行特别优税条款。1994年将中小企业免缴营业税界限从2.5万马克提高到3.25万马克;德国东部采取临时性鼓励措施,将免交营业税的界限从25万马克提高到100万马克;实行特殊折旧,即4年内,按新购置或生产的设备资产成本的20%进行折旧,降低中小企业所得税。

二是财政补贴。为中小企业承担培训任务,可以得到国家补贴。据统计,1994年中小企业培训徒工73万人,办训练班6.5万个,获补贴1.47亿马克。在手工业、贸易、农业和家庭经济方面培训年轻人,还可以得到优惠的贷款。据统计,到1995年5月,此项贷款项目15966个,贷款金额为2.488亿马克。同时,中小企业在德国东部进行经济产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可以获得投资总额15%~23%的投资补贴。

三是信贷援助。为促进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联邦政府专门设立了“欧洲复兴计划特殊资产基金”,新成立的中小企业可以以银行贷款方式获得自有资金援助,贷款金额为4万马克,前2年可以免付利息,从第3年开始利息为2%,第4年开始利息为3%,第5年利息为5%,5年后按市场利率计算。据统计,1990年到1994年此项贷款总额为126亿马克,仅1994年批准新建企业所需贷款31亿马克,其中28亿马克为德国东部企业,32亿马克为德国西部企业。大约一半的新建企业申请了自身资本援助。中小企业如扩大生产、进行合理化调整或转产,可以得到银行贷款。一般情况下,贷款期为10年,建筑业为15年,最高利息为8.5%,前2年不计利息,贷款限额为30万马克。对于环保和高技术产业的贷款利息为75%。贷款期限为10年,限额为100万马克,或占其投资总额的1/3,前2年不计利息,特殊情况贷款年限为20年,前3年不计利息。

四是贷款担保。中小企业由于资产规模小,经营风险大,因此融资较为困难。德国政府在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主要做法有:1.政府设立专门的贷款担保基金和对部分贷款进行贴息。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其好处是能减少银行对中小企业还款能力的担心,提高中小企业的信誉。同时,政府对中小企业的自由贷款给予高出市场平均利率部门的利息补贴,还对中小企业最难获得的长期贷款给予贴息。2.建立信用担保机构。目前,德国的16个州,每个州至少有一家担保银行。德国担保银行是专业化的商业银行,是以自身的信用做抵押物,其职能是为那些不能提供足够贷款抵押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解决其融资问题。担保重点是创业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和合理化投资。担保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由企业工商协会、商业银行及国家、州政府发行公债筹集,股权人有银行、协会和私人自由体。担保银行的业务有严格限制,只允许做贷款担保业务。

(三)提供信息、技术交流等社会化服务

一是建立信息中心网络,中小企业可以在欧盟范围内得到各方面的生产和市场信息。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通过各种咨询机构举办各种促进投资研讨会,信息交流会,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种国内外市场信息咨询,并提供补贴。联邦政府规定,政府可以承担咨询费用的1/2,最高不超过4000马克,每个企业5年内可得到8000马克的各种咨询补贴。同时,组织中小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种博览会和交易会,这样既可以帮助中小企业推销产品,又可获得生产和市场信息,还可从德国政府获得一半补贴。

二是进行技术交流和培训。德国政府为中小企业制定了一系列技术扶持政策,如1977年曾制定过“联邦政府中小企业研究与技术政策总方案”;1978年曾颁布过“中小企业研究和发展工作的设想计划”。为提高中小企业科研、技术开发和技术革新的能力,使现代化的先进技术尽快投入生产,使产品尽快达到国际市场所要求的技术水平,全国建立了160个技术研究协会,其中50个在德国东部。联邦研技部设立每年6亿马克的“小型技术企业参与基金”,为中小企业参加高新尖技术研究和新产品开发提供贷款。企业人员和专业研究人员可以到企业工作一段时间,中小企业可以和研究机构共同承担研究项目,共享研究成果,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对以上合作给予补贴。同时,中小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还要定期接受培训和进修,以促进中小企业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的提升。

三、日本中小企业的发展

在日本战后的经济现代化发展过程中,中小企业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日本2006年《中小企业白皮书》的统计显示,日本中小企业已占企业总数的99.7%,吸纳就业人口71%,创造了一半以上的社会产值。日本中小企业之所以能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一直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与日本政府对中小企业政策支持和扶植分不开的。日本是世界发达国家中中小企业政策最主动、最稳定、最完善的国家之一。

(一)从立法上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保障

针对中小企业在技术开发、人才培养、信息获取、流通渠道、国际交流等经营条件方面的不足,为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日本政府于20世纪50年代以来开始为中小企业立法,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1953年颁布了《信用保证协会法》,为中小企业从民间金融机构融资实行担保。1952年颁布的《中小企业安定法》和1956年颁布的《百货店法》主要是限制对中小企业不利的竞争。196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基本法》,是日本中小企业发展的纲领性法规,成为现行中小企业政策和政府管理的总依据,被称为日本的中小企业宪法。1976年颁布并实施了《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中小企业指导法》和《中小企业扶持股份法》,对中小企业发展方向和产业选择方向进行指导。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日本曾数次对《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进行修改,以促进中小企业的人才培养、新技术应用和产品开发。1986年通过修改《中小企业指导法》,政府设立了信息指导机构——中小企业地域信息中心。1993年,为支援因日元升值而调整经营机构的中小企业,制定了《促进中小企业向新领域进出法》,帮助中小企业海外创业及扩大规模。1995年制定了《中小企业创造活动促进法》,以支援企业家的管理创新和中小企业的研究开发。到目前为止,日本先后制定了30多件中小企业专门法律,形成了相对独立、完整的中小企业法律体系,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从行政管理上给予中小企业以积极支持

日本中央政府设置的管理中小企业的行政机构是中小企业厅。作为政府系统的中小企业最高专门行政机构,主要负责以下工作:帮助中小企业进行专业化协作;帮助中小企业融资;对中小企业进行必要的指导;保证中小企业政府订货;组织企业诊断活动;召开中小企业产品及制造方法的展览会;调解与大企业的矛盾和企业内部劳资之间的纠纷;奖励和推广与中小企业有关的技术和经营方法等。地方政府一般在各部、道、府、县均设有商工课或中小企业课,负责中小企业法律和政策的执行,协调政府部门与中小企业的关系,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科技、信息、人才等方面的援助事务。

(三)在融资方面提供贷款和担保援助

日本政府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主要通过政府自办的三个政策性金融机构开展工作,即国民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和商工组合中央金库。国民金融公库的资金来源是政府拨付的资本金和向政府借款,主要用于向中小企业提供维持生产的小额周转资金贷款;中小企业金融公库主要向扩大规模的中小企业提供长期资本贷款,其资金来源是政府拨付的资本金、以资本金的20倍为限度发行的中小企业债券(大部分由政府认购,部分作为政府保证债从民间筹集)、向政府借款;商工组合中央金库由政府与民间合资建立,具有半官半民性质。资金来源除资本金外,主要以资本金和资本准备金的20倍发行商工债券以及少量活期存款。资金运用主要是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商业银行中的地方银行一般规模较小,主要为所在地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此外,还有相互银行、信用金库、信用组合等民间中小企业专门金融机构。

在贷款信用担保方面,为解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能力的不足,在日本的省一级都成立了“信用保证协会”,专职为中小企业申请贷款提供担保。该协会由各县、市政府出资,集中归集到县“信用保证协会”,协会的董事长由县副知事担任,县属各市级政府首脑担任董事。对申请担保的企业委托金融机构或社会中介组织实行严格的审查制度,并按照贷款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担保费用。担保机制的建立,大大增加了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能力。

(四)在技术创新方面采取优惠和鼓励政策

日本政府通过实施“创造性技术研究开发补助金制度”帮助中小企业提高技术开发力量。根据《中小企业创造活动促进法》,增加对创造性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的补助,并增设“新技术育成补助框架”,在资金开发方面支持中小企业对应用阶段的技术进行开发。对研究开发型中小企业给予特别的税负政策,减免所得税。企业因技术开发造成亏损,其亏损金可转移到下年度决算。政府系统的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低息优惠贷款,或采用低价租赁设备的方法,鼓励企业进行必要的设备投资,提高生产设备的技术水平。为了促进中小企业与政府系统研究机构、各大学研究机构的共同研究和技术交流,通产省拨出资金,协助中小企业同各级政府系统研究机构以及大学研究机构进行联合研究,根据本地区的技术需求开展各项研究开发工作,并向本地区中小企业普及研究成果。由国家出资的新能源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和中小企业事业团制定研究课题,委托中小企业或中小企业进行联合研究的研究机构开发实用性技术,帮助它们提高研究开发能力。研究成果由企业和国家共享。此外,还利用财政拨款,建立知识产权中心,完善专利技术转让数据库和专利查阅设施,提高专利技术的有效利用率,并派遣专利转让顾问,举办各种专利技术报告会,按不同技术领域提供专利技术介绍,为专利发明者和企业牵线搭桥,提供专利技术查询服务。

(五)提供全面、便利的社会化服务

一是推进中小企业网络建设。为了帮助中小企业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竞争,加强中小企业跨区域合作,实现经营、技术信息共享,通产省提供资金,帮助这些企业通过建立内部网络以及利用因特网,构筑起广泛的信息发布和接受系统,将各国立和公立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新技术以及各种经营信息通过网络提供给中小企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各都道府县的中小企业科及支援中小企业的民间社团利用跨区域信息网络和共享的各种数据,向中小企业提供经营、技术和信息等各种服务咨询。此外,还帮助为大企业生产零部件的承包中小企业建立同大企业联系的信息通信网络,提高签订承包订货合约的速度和效率。

二是设立创业投资机构。日本政府于1963年在东京、大阪及名古屋成立三家“财团法人中小企业投资育成会社”。1974年日本通产省也设立了一个半官方形态的创业投资中心。除此之外,还有许多由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出资设立的民间创业投资公司。风险投资机构的建立为中小企业的投资融资和管理指导起了很大的作用。

三是发挥民间企业社团的作用。日本的民间企业社团如“中小企事业团”、“中小企业团体中央会”、“商工会议所”和“商工会”等组织也为中小企业培养人才、提供市场信息,帮助中小企业开展国际交流,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促进技术开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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