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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反倾销围剿

时间:2022-06-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4.全球反倾销围剿西方主要发达国家是否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答案与市场自由几乎毫不相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不意味着我们将不再面临贸易歧视和不公正待遇,我们仍然面临着全球各方面的贸易壁垒、反倾销联合围剿。我们应该系统研究中国遭受外国反倾销制裁的原因,提出我国的应对机制。据统计:在中国遭受的400多起反倾销诉讼中,没有应诉的企业竟然多达一半以上。

4.全球反倾销围剿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是否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答案与市场自由几乎毫不相关。中国在自由贸易问题上遭遇到了“非市场经济地位歧视”。

——英国《金融时报》评论员 居伊·德·容凯尔

2001年11月15日,是我国外贸史上重要的一天,我国成功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这不仅是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建立以来最重要的事件之一,也从一个方面说明,世界贸易组织实现了多元共荣。世界贸易组织这个被称为经济联合国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更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而且也是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主流的重要战略选择。通过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政府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对于加快改革开放,实现中国经济迅速发展和增长,对确保经济安全和维护国家根本利益有着重要意义,同时对于世界经济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极大地促进了世界经济的发展。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不意味着我们将不再面临贸易歧视和不公正待遇,我们仍然面临着全球各方面的贸易壁垒、反倾销联合围剿。通过了解我国的入世历程和中国遭遇的反倾销制裁,尤其是中国市场经济的转型和入世,中国遭遇的反倾销制裁和造成的损失,我们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和注意。我们还要通过研究世界贸易组织的倾销理论,避免遭受倾销给我国造成损失的覆辙。我们应该系统研究中国遭受外国反倾销制裁的原因,提出我国的应对机制。

分析我国遭受外国反倾销制裁的原因,既有法律方面的原因,又有政治方面的原因,除了中国内部经济体制方面的原因外,还有西方敌对势力借口制裁中国,不希望一个强大的中国出现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我们先来分析世界贸易组织机制的缺陷。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是1947年在特定的历史政治背景下产生的国家之间的关贸总协定,作为重要国际组织,世贸组织功绩赫然,对世界经济一体化和世界自由贸易都起到了重大推进作用。世贸组织所签订的国际各项条约,尤其是技术条约作为世界性指导原则规范着世界性的贸易行为和制度。但是这个多边贸易体制尚未摆脱大国利益倾向,尤其是贸易中实用主义依然到处横行,使世贸组织变相地成为大国操纵的一个工具。不少事实也在证明:关贸总协定之所以经常出现纠纷,大多就是由于实用主义和大国主导操纵,以致因出现双重科技标准而造成的。有人说:世贸组织是一个“富国俱乐部”或者说它“只保护强国利益”。

处于全球自由贸易环境下,科技标准化作用其实是一把“双刃剑”,它既有有利的一面,也有很大的弊端,因此我们要趋利避害才能避免伤害自己。其一,我们需要积极采用和按照国际标准,参与到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去;其二,我们也要为自己适当确立一些内部标准作为国际贸易原则,这样才可能抵挡住外国企业的“侵略”,对本民族的利益有所维护。

著名的经济学家劳尔普雷比克通过研究表明:“发展中国家,如拉美国家,不得不为较少的回报出售越来越多的货物。比如,美国汽油销售案,在绿色贸易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借口下,旨在保护国内炼油企业,制定严格复杂的标准和歧视性达标时间形成所谓的‘绿色贸易壁垒’,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又比如,中国作为最大发展中的国家,遭受‘绿色贸易壁垒’的出口货物已超过25%,大约400亿到500亿美元,极大地削弱WTO多边贸易体制作用的发挥。”

在世贸组织中,很多时候会出现人为设置障碍,造成绿色贸易壁垒形式和花样繁多,而且涉及产品的种类广泛。这无疑对发展中国家是一种严重的打击,从而让他们更加处于劣势,变成给人提供自然资源和初级产品的对象和小角色。

出现对我国的外贸围剿,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世贸组织贸易例外权的规定不完善。GATT虽然在成立之初倡导不歧视原则,实际上并没有把公平贸易带给发展中国家,1958年的GATT专家组的报告指出:“对初级产品的依赖和市场问题和现存的规则和公约对发展中国家十分不利”。

在很多时候,严格复杂的标准和歧视性达标不仅严重损伤自由贸易,而且一旦纠纷出现,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程序繁杂的缺陷就会显示出来,大国主导操纵着世贸组织,借用冗长的机制程序拖延时机,采取实用主义,让对方失去机遇和市场。

首先,由于不低的诉讼成本,需要聘请资深精明的法学者,深刻了解世贸组织的规则以及细节,同时需要有能力可以预测对争端解决机制的可能性期望。

其次,“马拉松式”的诉讼时间让企业难以忍受,比如在GATT历史上,有的争端解决拖延时间竟然长达5年之久。

最后,即使获得胜诉,发达国家一旦靠强权耍赖不承担责任,发展中国家也无可奈何,还是让所受的损失难以得到补偿。所以,建立快速争端解决机制自然是当务之急。

其实,这还与外国对中国的歧视政策以及我国自身经济体制有很大的关系。由于受到改革开放以前长期采用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虽然我国入籍已经迈上市场经济的轨道,但许多欧美国家仍然没有放弃苛刻的条件,采用“替代国制度”来对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通过运用这种方式,经济强国到处滥用“自由裁量权”,从而给出口国的产品确定为很高的倾销幅度,这些外贸企业不得不因高额的反倾销税而损失惨重。

由于长期的历史原因,我国政府和企业对反倾销调查不清晰,观念上缺乏足够的认识。比如,早在20世纪初期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就开始采用反倾销制度并使其日臻发展完善,但那时对中国而言它只是一个模糊的概念罢了。据统计:在中国遭受的400多起反倾销诉讼中,没有应诉的企业竟然多达一半以上。这种制裁严重背离事实,然而它一旦生效,将会转化为恶劣的“事实”,接着如果再让其他国家的法律和制度认可这种情况,则必然会作为其他案件的以后的事例根据被记录在案。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按照世贸组织反倾销规则的附件来说,被调查方由于缺席而没有应对时,那么主理机关便会依据控诉方单方面的材料进行裁决,其结局必然不利于被调查方。

更进一步分析一下,中国之所以相关法制缺陷重大,其实是由于相关人才的缺乏,才无力去回应国际诉讼。直至上世纪90年代初,有关反倾销法律的专门小组才在我国外贸主管部门成立,接着出台了有关贸易的法律和制度。因此为了适应风云变幻的国际贸易,无论从法制建设方面还是从人才培养方面,我们都必须不断努力完善。

正是因为我国企业的消极应对,才导致反倾销指控和制裁屡屡得逞,从而使我们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进而令这些企业应诉更显得无能为力,最终陷入恶性循环之中。我国企业表现的情形往往是这样的,避免去参与应诉而去选择转移产品销售市场,一方面由于缺乏相关知识人才,另一个更重要的方面是企业缺乏应对反倾销的意识,仅仅着眼于小小的应诉费用,不从更广阔的视野去考虑更大的市场,从而导致反倾销连连失利,甚至逐步丧失了应有的实体权利。

无可置疑,我国企业明显存在一定的问题,不论在出口产品结构上,还是在经营思路上。这主要表现在:我国企业出口多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如纺织品机电产品、化工产品之类,致使我国的劳动力价格非常低廉。不过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使用低价策略的产品不一定就能获得最佳收益。增加收益的方式,需要富有价格弹性的商品,这样通过大幅度提高销售量才能实现。所以,“薄利多销”这种营销策略并非适用于任何商品的销售,降低价格对那些生活必需品而言则往往会减损收益。由此可知,我国企业遭受制裁正是由于出口产品的单调和结构不合理这个原因。

另外,限制我国出口的还有一些特殊的国际保障条款。由于我国在入世议定书中有这样的承诺:允许成员对中国出口产品采取特殊保障措施,这样中国特别产品就被世贸组织成员纷纷采取了过度保障机制的立法工作,限制的地方非常多。比如当前,韩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等国已经制定了对华出口商品的保障措施法规,从而难免在未来发生不少的贸易摩擦。

其中成为我国产品出口的重大障碍的,就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和知识产权保护这两方面。

这很容易成为发达国家打压我国经济所采用的贸易壁垒手段。从当前的现实来看,给我国产品出口造成严重影响的当属技术性贸易壁垒,这些产品包括有陶瓷产品含铅量、皮革PCP残留量、农药在食品中的残留量、烟草中有机氯含量、汽油含铅量、机电产品和玩具的安全性、汽车排放标准、保护臭氧层受控物质、包装物的可回收性指标、纺织品染料指标等。

还有国际社会的思维意识的偏见,致使误解和敌视情绪,从而使国际反倾销进一步加剧。过去西方思维长期认为,中国的生产资料的价格因常受国家的控制和补贴,难以得知实际的生产成本,这一点经常被外国指控。纵观世界贸易史,中国入世的确艰难,在15年的曲折经历中,让中国三次与世界贸易组织原始缔约国擦肩而过,失之交臂。其中有不少案件也正是外国的误解才生发出来的,但实际上,我国企业只能在无奈中接受不公正的制裁,从而导致损失惨重。

近年来,我国的外向型经济遭遇风险逐渐增大的严酷处境,针对中国出口产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措施逐渐花样翻新。归纳起来,针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大致有以下新的动向,这是我们可能会忽视一个问题。

一、发展中国家对我国的外贸调查也开始逐渐增多。

以前,在中国还没有完全得到市场经济地位时,主要是那些发达国家想通过反倾销实施贸易保护。进入21世纪之后,针对我国产品的反倾销案每年几乎达50到60起,占世界反倾销案总数的15%。而且反倾销案的商品金额也越来越大,2003年以来美国对我国的反倾销案中所涉及的金额几乎超过了10多亿。到了2005年,许多发展中国家(包括印度、阿根廷、巴西、南非等国)也加入了这个反倾销行列,对我国外贸极其不利。

二、有关国家将通过反补贴的新措施来实施贸易保护。

根据反补贴协议,反补贴只能实行于具有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以前我国在没有获取市场经济地位时,还不会受这一政策的影响。而如今,中国在努力争取取到市场经济地位后,这样既可以反倾销,同时也可以反补贴。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就是不久前,加拿大对中国出口的烤肉架案。它显示了中国已经开始被发达国家用市场导向条件进行反补贴,而且预计这一现象在将来还会更多地上演。

三、中国产品的出口被发达国家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名开始受到限制。

四、新的贸易壁垒也可能利用劳动保护问题。

一个现实的例子就是,美国曾在前不久以美劳动力保障措施不当为由,全面实施了301调查。其中的上海外贸中仍有相当比例的传统劳动密集型出口产品,由此很可能会被牵涉进去。

就当前的形势而言,由于外国对我国设置了层层壁垒,对我们的频繁使用反倾销调查,这种情况已经愈演愈烈,所以建立完善的应对机制势在必行

我国企业要形成自己独特的应对机制来应付各种挑战。

首先,要有正确的意识,提升自己的经营观念,遵守企业的市场行为规范。按照“应诉—收益”原则,对反倾销诉讼要积极主动去应付。有资料显示:“美国对华金属锰反倾销案中,中国应诉的几家企业分别得到了3%、5%、20%的反倾销税率,而未应诉的几家企业则按照“统一税率”征收143%的反倾销税。”这差距如此之大,可见企业必须学会应对措施,提高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避免低价倾销,才能不受经济侵害。

其次,为减少过于集中的市场带来风险,应大力注重全方位地去开拓国际市场

我国如今颁布的多项外贸法律法规已经和国际市场成功接轨。每个企业都有一套完整的财会制度和符合国际标准的财会账本,这样才能采取有力措施应对反倾销诉讼。此外,企业也要谋求与外国进口商寻找利益共同点,搞好紧密的合作关系。一旦我国的出口产品遭受反倾销调查,除了我们自身会受损失,同样也会连带外国相关企业。比如在1994年出现了碳化硅案,美国进口商通过碳化硅的最大用户——通用公司的出席,在法庭上进行抗辩,致使最终的裁决没有给他们造成损失。

我国政府首先应该提高自己的职能,使政府的市场调控能力不断加深。企业的出口行为需要政府予以加强,并对之进行引导、监督与调控。另外,政府要为企业尽力建立弹性价格条款,以便对价格进行及时灵活的调整。除此之外,政府需要调整出口产品的结构,通过一些鼓励性优惠政策,在国际市场中为我们的企业争取有利地位。

其次,对相关法律法规要不断予以完善。尽管我国已经基本上建立了反倾销法律体系,不过许多情况并不适实用,难以采取具体措施。政府需要在操作细则上进行完善,这样才能给企业提供真正的途径。

再次,政府可以通过国家间政治谈判,帮助企业减少诉讼环节,尽快解决国际贸易纠纷。自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处理问题时直接就可以利用相关规则来避免发达国家的压制。

因此我们要熟知世贸组织游戏规则,面对外国的制裁要善于利用权利去制衡,建立起中国的公平法制和反倾销机制。我国同样对外国倾销产品实施立案调查法规,建立成熟的反倾销机制,为自己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近年来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的绝对胜诉率已经有所上升,对欧盟和美国的反倾销指控已经能完全应诉。从不参与应诉到积极应诉,我们走过了一条艰辛的路途,我们要坚信,只要积极应对,就会自如地应对各类贸易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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