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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和服装协议》及配额制度的废除

时间:2022-06-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2 《纺织品和服装协议》及配额制度的废除由于纺织品和服装占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从发展中国家进口总额的45%,《多种纤维协定》已成为南北方贸易框架的基石,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和全球纺织品贸易构成了巨大的限制条件。

1.2 《纺织品服装协议》及配额制度的废除

由于纺织品和服装占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从发展中国家进口总额的45%,《多种纤维协定》(MFA)已成为南北方贸易框架的基石,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和全球纺织品贸易构成了巨大的限制条件。如果没有MFA,据估计服装的贸易将增加25%,纺织品的贸易会增加10%(Yang,Y.,1994,“the impact of phasing out the MFA on world clothing and textiles markets”,journal of development studies,vol.30)。《多种纤维协定》所实施的数量限制,使发展中国家纺织服装制造业的比较优势无法完全发挥,在发展中国家的强烈要求和努力下,1986年开始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终于把纺织品和服装贸易列为重要谈判议题,最终提出《纺织品和服装协议》(ATC)作为一揽子方案,并于1995年开始生效。该协议规定,纺织品和服装贸易将从1995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月1日完成贸易一体化,在过渡时期内将不断提高纺织品出口增长率,逐步取消数量限制,直至最后实现自由贸易。

《纺织品和服装协议》所确定的十年贸易自由化方案涉及《多种纤维协定》项下取消纺织品贸易的数量限制协定和非《多种纤维协定》项下取消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规则不一致的数量限制协定两部分。

(1)《多种纤维协定》项下数量限制的分阶段取消。取消配额限制,共分为四个阶段来实施,具体时间为1995年1月1日~2005年1月1日,前三个阶段中每一个阶段取消配额限制的产品都应该包括毛条和纱、机织物、纺织制成品与服装这四类产品中的每一类。

第一阶段:自1995年1月1日起,每个成员需以1990年纺织服装进口总额为基数,首先取消不低于16%的数额限制。这些产品的贸易将按照《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一般规则进行。

第二阶段:自1998年1月1日起,以1990年为基期,进口国再取消不低于1990年总进口量的17%的配额限制。

第三阶段:自2002年1月1日起,以1990年为基期,进口国取消不低于1990年进口总量18%的配额限制。

第四阶段:自2005年1月1日起,进口国在一年内取消剩下的全部配额限制,实现纺织品贸易自由化。

(2)不在《多边纤维协议》项下的限制性措施的分阶段取消。世界贸易组织任何成员所实行的不属于《多种纤维协定》的限制性措施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下没有被认可的措施,应于1996年前使其《关税与贸易贸总协定》一致或在不超过规定的有效期内,即于2005年以前,逐步取消。

上述纺织品和服装分阶段取消数量限制的进程表,归并过程带有很大的滞后性,即将大多数艰难的贸易自由化向后拖延了,即到最后一天,进口国家并没有兑现所有承诺,但是,《纺织品和服装协议》规定了在10年过渡期中要大幅增加配额,这可以确保出口进口压力下的国家逐步面对更加激烈的竞争,从而有助于按计划取消数量限制。

中国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意味着发达国家于2005年1月1日以后没有权利再对我国纺织品服装实施配额限制。但是,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242段的规定,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如认为自中国进口的纺织品激增对其国(地区)内产业造成影响,可对中国实施为期1年的配额限制,而且这种限制一直可以持续到2008年结束。正是这一保障条款,在全球纺织品贸易配额取消之后,我国仍然要受到欧美等发达国家对我国纺织品服装贸易配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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