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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责任制

时间:2022-06-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4.1 项目法人责任制我国从1996年开始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目前水利、交通、铁路工程建设行业都将其作为基本制度之一。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突出的优点是有利于建设项目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实施管理。土地整理项目同其他公益性项目一样,在如何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上,存在的问题具有普遍性,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实施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实践。

1.4.1 项目法人责任

我国从1996年开始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目前水利、交通、铁路工程建设行业都将其作为基本制度之一。项目法人是依据《公司法》成立的从事项目开发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法人不是出资人,而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根据《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即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制度。

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突出的优点是有利于建设项目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实施管理。产权明晰,便于落实固定资产的增值保值责任;权责明确,使得投资、建设、运营、偿债实现全过程管理,利益主体一元化;政企分开,使得项目法人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可以按照企业行为运作项目;科学管理,与市场经济环境相适应,实现主要依靠经济和法律手段对项目进行管理。

1.4.1.1 土地整理领域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实施状况

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目标的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对于经营性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形成的国有资产主要来自企业投资,投资决策权在企业,投资的目的是获得经济利益;而对于非经营性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形成的国有资产主要来自政府投资,投资决策权主要在政府,投资的目的主要是获得社会效益。显然,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有适宜的“土壤”,可以形成有效的投资责任约束机制,取得良好的效果。但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通常是公益性项目,除一些行业管理办法外(如水利行业),缺乏专门的法规、规章对其进行规范,项目法人责任制主要是参照经营性项目实施。

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尚无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实施细则,仅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 “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并对项目建设履行法人责任,对投资方负责。 ”从性质上界定,土地整理项目主要是非营利性的公益项目。首先,项目不存在投资回收环节,项目效益突出表现为社会效益;其次,项目产权是各级政府、农村集体和农户的混合产权,消费具有排他性,难于进行市场交换。因此,土地整理项目的性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实施。目前,一般由县级(及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属的土地开发整理专业机构(多为事业法人单位)作为项目法人对项目负责。然而,在实践中,这种事业法人一面对项目承担全面责任,一面隶属于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项目管理中责、权、利严重不等。土地整理项目同其他公益性项目一样,在如何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上,存在的问题具有普遍性,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实施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实践。

1.4.1.2 项目法人在项目实施阶段的主要职责

1.实施准备阶段

负责组织工程施工、大宗设备材料购买招标,编制和确定投标方案,对参与投标企业资质进行全面审查,择优选定工程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的中标单位,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及相关设备材料采购合同;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和用款计划;建立有关保证工程实施进度、强化工程质量标准、规范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落实开工前的其他各项施工准备工作,例如,对实施准备工作的有关情况作出翔实的总结报告,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开工报告。

2.实施建设阶段

在开工后应通过适当方式发布项目公告,就项目实施建设接受当地群众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负责召集施工、监理、项目设计单位解决项目实施建设中遇到的规划设计变更和预算调整问题;履行合同规定的法人义务,监督、检查项目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履行合同的情况;协调项目建设过程中应由项目法人解决的其他问题;建设项目的其他管理,如组织、信息、统计、档案管理等。

3.项目竣工后

项目竣工后,应及时进行项目工程验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同时为竣工验收做好准备;办理工程移交手续,落实后期管护措施;及时向工程承包方支付工程尾款;其他管理工作,如档案材料移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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