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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处理合同中的争议条款

时间:2022-06-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任务四 预防处理合同中的争议条款任务目标1.了解检验条款的相关内容和知识。本任务将介绍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及仲裁的有关概念,理解在合同中正确订立检验条款、索赔条款、不可抗力条款和仲裁条款来预防和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有可能引发的争议。未明确要求的,可向检验检疫局或贸促会申请。

任务四 预防处理合同中的争议条款

任务目标

1.了解检验条款的相关内容和知识。

2.了解索赔条款的应用。

3.掌握不可抗力的含义及法律后果。

4.熟悉仲裁协议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导入案例

我某进口企业按FOB条件向欧洲某厂商订购一批货物。当我方派船前往西欧指定港口接货时,正值埃及与以色列发生战争,埃及被迫关闭苏伊士运河。我所派轮船只得绕道南非好望角航行,由于绕道增加了航程,致使船只延迟到达装运港口。欧洲厂商要求我方赔偿因接货船只迟到而造成的仓租和利息损失。我方拒绝了对方要求,因此引起争议。此争议应当如何解决?

国际贸易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多变,在履约过程中,如果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就可能影响合同的履行,加之市场情况千变万化,如果出现对合同当事人不利的变化,就可能导致一方当事人违约或毁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害从而引起争议。那么如何预防和处理争议呢?本任务将介绍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及仲裁的有关概念,理解在合同中正确订立检验条款、索赔条款、不可抗力条款和仲裁条款来预防和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有可能引发的争议。这将有助于大家学会处理实践中遇到的贸易纠纷问题。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条款

(一)商品检验检疫的含义

商品检验检疫是指由商品检验机关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质量、包装、标记、产地、卫生、安全、残损、装运条件等进行检验并对涉及人、动物、植物的传染病、病虫害、疫情等进行检疫,并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确定商品是否符合买卖合同条款及买卖双方所处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

(二)商品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1)在出口国检验:包括产地检验和装运港检验两种。发货前,由卖方检验人员会同买方检验人员对货物进行检验,卖方只对商品离开产地前的品质负责。离开产地后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负责,对卖方有利。

(2)在进口国检验:包括目的港检验和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两种。使用这种方法,卖方必须承担货物品质及数量责任,对卖方不利。

(3)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货物在装船前必须进行检验鉴定,但出具的检验证明不能作为卖方交货的最后依据,而只是作为卖方向银行收款的凭证。货物到达后,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买方有权对货物进行复验,复验后如果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并证明实属卖方责任,那么买方可凭复验结果向卖方索赔。这就避免了对单方面有利的矛盾,兼顾了双方的权益,比较公平合理,因而在国际贸易中经常采用。

(三)商品检验机构

国际上的商品检验机构种类繁多,名称各异,有的称为公证行(Authentic Surveyor)、宣誓衡量人(Sworn Measurer),也有的称为实验室(Laboratory)。检验机构的类型大体可归纳为官方检验机构、半官方检验机构和非官方检验机构三种。

(1)国际检验检疫机构:常见的有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美国粮谷检验署(FGES)、瑞士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SGS)和日本海事鉴定协会(NKKK)等。

(2)我国检验检疫机构:常见的有中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质检总局)(AQSIQ)、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CCIC)、中国国际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

(四)商品检验范围

1.法定检验

法定检验是指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对指定的重要进出口商品或有关的检验检疫事项进行强制性的检验检疫。凡属法定检验范围的商品,由海关凭合格的检验证书验收放行。无检验证书或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准进口、出口。

2.公证鉴定

公证鉴定是商检机构根据进出口贸易关系人(进口商、出口商、承运人、保险人等)的申请或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而办理的对商品的鉴定工作,鉴定的范围包括: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残损、装运技术条件、价值、产地证明等。

(五)检验证书

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是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后签发的书面证明文件。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检验证书种类繁多,卖方究竟须要提供哪种证书,要根据商品的特性、种类、贸易习惯,以及政府的有关法令而定。在实际业务中,常见的检验证书主要有以下几种:

(1)品质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即证明进出口商品品质、规格的证书;

(2)数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ntity),即证明进出口商品数量的证书;

(3)重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Weight),即证明进出口商品重量的证书;

(4)价值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Value),即证明进出口商品价值的证书,通常用于证明发货人发票所载的商品价值正确、属实;

(5)卫生检验证书(Sanit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即证明食用动物产品、食品在出口前已经过卫生检验、可供食用的证书;

(6)兽医检验证书(Veterin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即证明动物产品在出口前已经过兽医检验、符合检疫要求的证书;

(7)消毒检验证书(Disinfection Inspection Certificate),即证明动物产品在出口前已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安全及卫生要求的证书;

(8)验残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n Damaged Cargo),即证明进出口商品残损情况、估算残损贬值程度、判定致损原因的证书;

(9)产地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Origin),即用于证明出口商品原生产地的证书,通常包括一般产地证、普惠制产地证、野生动物产地证等。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检验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分会,以及商务部指定的其他机构负责签发原产地证。凡进出口方要求由我官方机构签发原产地证的,申请单位应向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凡进出口方要求我民间机构签发原产地证的,申请单位应向贸促会申请。未明确要求的,可向检验检疫局或贸促会申请。

此外,常见的检验证书还有植物检疫证明、积货鉴定证书、船舱检验证书、货载衡量检验证书等。

(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商检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应明确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同一商品如使用不同的检验方法和标准,会得出不同的结果。例如,我国某公司从美国A公司进口一批美国东部黄松,价值数百万美元,目的港为上海港,原合同规定“按美国西部SCRIBNER标准检验”。但是在开信用证之前,A公司提出另一个标准即“按美国东部BRERETON标准检验”也可作为验收标准。我公司同意修改合同检验条款,将“美国西部SCRIBNER标准检验”改为“按美国东部BRERETON标准检验”,并开具了信用证。货物运抵上海港后,上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按我国进口黄松通用的美国西部标准检验,检验结果短少率达57%,价值100多万美元,我公司蒙受巨额损失。

(2)检验条款的规定应符合实际,规定合理的检验条件。如我国出口山鸡时,就有外国商人提出了不合理的检验条件,规定出口的山鸡应在死前检验,卖方根本做不到,山鸡往往猎获之后就死掉了,根本无检验的机会,所以接受这种检验条件必然使我方的出口变得被动。

(3)检验条款应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相一致,不能相互矛盾。

(4)要明确规定复验期限、地点和机构。

(5)进口合同检验条款应规定我方有复验权。

(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商检条款示例

国际商品贸易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条款应该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与对方协商订立,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有关检验权的规定;检验或复验的时间或地点;检验机构;检验项目和检验证书;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等。有些合同把商品检验条款与索赔条款放在一起,合称商品检验索赔条款。

现举出口合同中检验条款实例如下。

“双方同意以装运港(地)××(检验机构名称)签发的品质和重量检验证书作为信用证项下议付所提交单据的一部分。买方有权对货物的品质或数量进行复验。复验费由卖方负担。如果发现品质或数量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并须提供经卖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索赔期限为货到目的港(地)后××天内。”

It is mutually agreed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 and Quantity issued by...at the port of shipment shall be part of the documents to be presented negotiation under the relevant L/C.The buyers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re-inspect the quality and/or quantity of the cargo.The reinspections fee shall be borne by the sellers.Should the quality and/or quantity be found not in conformity with that of the contract,the buyers are entitled to lodge with the sellers a claim which should be supported by survey reports issued by a recognized surveyor approved by the sellers.The claim,if any,shall be lodged within...days after arrival of the cargo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一)违约及其法律后果

买卖合同是对缔约双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任何一方违反了合同义务,就应承担违约的法律后果,受损方有权提出损害补偿要求。不同国家的法律或一些国际条约对于违约的性质和违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不同的规定,为拟定好进出口合同中的索赔条款,熟悉相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公约关于违约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英国的《货物买卖法》将违约分为违反要件和违反担保两种。

违反要件(Breach of Condition)是指违反合同的主要条款,即违反与商品有关的品质、数量、交货期等要件。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违反要件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即受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违反担保(Breach of Warranty)是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在违反担保的情况下,受损方只能提出损害赔偿,而不能解除合同。至于在每份具体合同中,哪个属于要件,哪个属于担保,该法并无明确具体的解释,只是根据“合同所作的解释进行判断”。这样,解释和处理违约案件时,难免带有不确定性和随意性。一般把与合同标的有关的如商品数量、交货期、付款等视为“要件”,把与合同标的不直接联系的视为“担保”。

美国法律把违约程度按其造成的后果分成“严重违约”和“轻微违约”两类。对于“严重违约”,受损害方不但有权要求赔偿损害,而且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对于“轻微违约”,则只能要求赔偿而不能解除合同。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则对违约的后果及其严重性进行判断,将违约分为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两类。根本性违约(Fundamental Breach)是指违约方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违约,如卖方完全不交货,买方无理拒收货物、拒付货款,其结果给受损方造成实质损害(Substial Detriment)。如果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并可要求损害赔偿。非根本性违约(Nonfunbamental Breach)是指违约的状况尚未达到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受损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宣告合同无效。

我国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违约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在法律上要承担违约责任,受害方有权根据合同或有关法律规定提出损害补偿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另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该法还规定,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索赔条款及其应用

索赔(Claim)是指在贸易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造成另一方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赔偿的要求,以弥补其所受损失。索赔条款是买卖合同中处理违约责任的规定。索赔条款是事先约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索赔的索赔期限、索赔依据、索赔方法和索赔金额等事项。

进出口贸易合同中的索赔条款,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异议和索赔条款;另一种是罚金条款。在一般商品的买卖合同中,多数只订异议和索赔条款,同检验条款合并订在一起。

1.异议和索赔条款的内容

(1)索赔期限。

索赔期限规定受损方在什么有效时间内可提出索赔,包括索赔有效期和品质保证期(或称质量保证期),以便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好检验验收工作,分清买卖双方的责任期限。

①索赔有效期。

索赔有效期是指卖方未按合同约定要求提供商品时,买方向卖方提出赔偿要求的时间期限。索赔有效期的约定应根据进口商品的特点、运输、检验条件等情况而定,一般商品订为45天、60天或90天,有些机电设备、技术设备和成套设备等商品,进口数量较多,技术条件较复杂,检验测试费时较长的,索赔有效期应适当延长,可订为120天、150天或180天。

②质量保证期。

质量保证期是指买方在接受卖方提交货物后,在保存或使用中发现进口商品质量问题而向卖方提出赔偿要求的时间期限。对于在开箱检验中不易发现和测定到货的内在质量,不经一段时间的保存或使用,无法考查其质量性能的进口商品,对外签订合同时,应订明质量保证期。具体时间期限,应根据商品特点和贸易条件,一般为1年或18个月,起算日期最好为“从买方收货后检验、验收、启用之日起计算”或“安装调试完毕之日起计算”。

例如,可在合同中规定:

品质异议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30天内提出,数量异议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15天内提出,但均须提供相关检验机构的证明,如属卖方责任,卖方应于收到异议20天内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

Any discrepancy about quality should be presented within 30days after the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Any discrepancy about quantity should be presented within 15days after the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both of which cases should be on the strength of the certificates issued by the related surveyor.If the Seller is liable,he should send the reply together with the proposal for settlement within 20days after receiving the said discrepancy.

(2)索赔依据。

索赔依据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索赔时,须要提交什么证据,出具何种机构的证明文件。索赔依据包括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两种。前者是指买卖合同和适用的法律规定;后者则指违约的事实、情节及其书面证明。如果索赔时证据不全、证据不足或出证机构不符合要求等,都可能遭到对方拒赔。所以索赔条款中应明确规定索赔依据,并与检验条款中的有关条款一致。在实践中,如果向轮船公司索赔时须另附理货报告、短卸或残损证明;如果向保险公司索赔须另附联合检验报告等。

例如,可在合同中规定:

买方对装运货物的任何异议必须于装运货物的船只到达目的港后30天内提出,并须提供经卖方同意的公证机关出具的检验报告。如果货物已经加工,买方即丧失索赔权利。属于保险公司或轮船公司责任范围的索赔,卖方不予受理。

Any discrepancy on the shipped goods should be put forward within 30days after the arrival of the vessel carrying the goods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and the Buyer should present the survey report issued by the Surveyor agreed by the Seller.If the goods have been processed the Buyer will lose the right to claim.The Seller shall not settle the claim within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Insurance Company or Ship Company.

(3)索赔金额。

索赔金额通常不作详细规定。确定损害赔偿金额时,其原则是违约方的赔偿应使受损害一方恢复到合同得到履行时本应得到的经济利益。索赔金额的确定有以下几种原则:

①索赔金额应与因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②索赔金额应以违约方订立合同时能预料到的合理损失为限;

③由于受损害方未采取合理措施造成的有可能减轻而未减轻的损失,就在赔偿金额中扣除。

2.罚金条款

罚金(Penalty)条款是指合同中规定如果由于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应向对方支付约定一赔偿金额或赔偿的幅度的条款。此条款适用于对双方当事人延期履行义务的惩罚。罚金数额的多少视延迟期限长短而定,并规定最高罚金。

罚金条款一般用于买卖大宗商品或机械设备的合同中,内容主要规定:一方如果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约定罚金,以补偿对方的损失。这种条款一般适用于卖方延期交货等,双方还根据延误时间长短预先约定赔偿的金额,同时规定最高罚款金额。

例如,可在合同中规定:

如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在卖方同意由付款银行在议付货款中扣除罚金或由买方于支付货款时直接扣除罚金的条件下,买方应同意延期交货。罚金率按每7天收取延期交货部分总值的0.5%,不足7天者以7天计算。但罚金不得超过延期交货部分总金额的5%。如果卖方延期交货超过合同规定期限10周时,买方有权撤销合同,但卖方仍应不延迟地按上述规定向买方支付罚金。

Should the Sellers fail to make delivery on time as stipulated in the contract,the Buyers shall agree to postpone the delivery on the condition that the Sellers agree to pay apenalty,which shall be deducted by the paying bank from the payment under negotiation,or by the Buyers direct at the time of payment.The rate of penalty is charged at 0.5%of the total value of the goods whose delivery has been delayed for every seven days;odd days less than seven days should be counted as seven days.But the total amount of penalty,however,shall not exceed 5%of the total value of the goods involved in the late delivery.In case the Sellers fail to make delivery ten weeks later than the time of shipment stipulated in the contract,the Buyers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cancel the contract and the Sellers,in spite of the cancellation,shall still pay the aforecited penalty to the Buyers without delay.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及其应用

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有时会出现一些意外事故而影响合同的履行,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订立不可抗力条款。

1.不可抗力的含义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所发生的,不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对其发生及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控制、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引起不可抗力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自然原因,如洪水、暴风、地震、干旱、暴风雪等人类无法控制的大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事故;另一种是社会原因,如战争、罢工、政府禁止令等。在实践中,对不可抗力的认定是很严格的,要与商品价格波动、汇率变化等正常的贸易风险区别开来。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是指买卖合同中订明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履约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要求损害赔偿。因此,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主要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可抗力的处理原则和方法、不可抗力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法,以及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等。

(1)不可抗力的范围。

关于不可抗力的范围,国际上并无统一的解释,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可自行商定。一般有列举式、概括式和综合式三种规定方法。

①列举式即以列举的方式,详细列明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这种方式虽然具有明确的优点,但灵活性较差,很容易造成遗漏。一旦发生了规定范围以外的意外事件,就无法援引。

②概括式即对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只作笼统规定,而不具体规定哪些事件属于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这种规定方法过于含糊,买卖双方容易因解释上的差异而产生纠纷。

③综合式一方面列出比较常见的不可抗力事件;另一方面还要再加上“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一类的补充说明。这种规定方法比较明确具体,又考虑到履行合同中可能发生的一些意想不到的事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多采用这种规定方法。

(2)不可抗力的处理方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享受的免责权利只对履约障碍存在期间有效,如果合同未经双方同意宣告无效,则合同关系继续存在,一旦履行障碍消除,双方当事人仍须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所以不可抗力事件所引起的后果,可能是解除合同,也可能是延迟履行合同,应由双方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商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还规定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违约方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而且在通知中应提出处理意见。如果因未及时通知而使另一方受到损害,则应负赔偿责任。

(3)不可抗力的通知和证明。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人一方的处理原则是对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和证明。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必须及时通知对方,采取合理的措施,减轻损失,以及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证明。

当事人应将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该项通知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障碍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仍未被另一方收到,则他对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导致的损害负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也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在我国,关于不可抗力的出证机构,一般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中国国际商会出具,如果由对方提供,则大多数由当地的商会或登记注册的公证机构出具。另一方当事人收到不可抗力的通知及证明文件后,无论同意与否,都应及时回复。

不可抗力的示例如下。

“如因战争、火灾、地震、水灾、暴风雨等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卖方不能部分或全部装运或延迟装运,卖方对此均不负责,但卖方须用电报(电传)通知买方,并以航空信件向后者提供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证明该事件的证书。”

If the shipment of the contracted goods is prevented or delayed in whole or in part by reason of war,fire,earthquake,flood,storm or other cause of force majeure,the Sellers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the contract.However,the Sellers shall notify the Buyers by cable(or telex)and furnish the latter by registered air-mail with a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ttesting such event or events.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及其应用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种种原因发生争议是难以避免的。当争议发生时,一般均首先采用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得不到解决,则视情况采取第三者调解(Conciliation)、提交仲裁(Arbitration)或进行司法诉讼(Litigation)等方式进行处理。

1.仲裁的含义及特点

仲裁(Arbitration),是指由买卖双方当事人在有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之后,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友好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交给双方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而这个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必须遵照执行。仲裁具有以下优点。

(1)采用仲裁是以双方自愿为基础,且仲裁机构及仲裁人是由买卖双方选定的。

(2)仲裁程序简单,仲裁员一般是熟悉业务的专家,处理问题快。

(3)仲裁费用低。

(4)仲裁对争议双方继续发展贸易关系的影响小。

(5)仲裁是终局裁决,败诉方不得上诉,必须执行裁决。

2.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

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它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另一种是以其他方式达成的仲裁协议。两种形式的仲裁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按照我国和多数国家的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不得向法院起诉。

(2)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法院不受理争议双方定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

(3)使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任何仲裁机构都无权受理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

3.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一般来说,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具体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及仲裁费的负担等内容。

(1)仲裁地点。

在什么地方进行仲裁,是买卖双方磋商仲裁时的一个重点。这主要是因为,仲裁地点与仲裁所适用的程序法,以及合同适用的实体法关系至为密切。我国进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仲裁地点,视贸易对象和情况的不同,一般采用下述三种规定方法之一。①规定在本国仲裁。②规定在被告所在国仲裁。采用在被告国仲裁较客观、公平。③规定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一定要选择在政治上对我国友好的国家。

(2)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是国际商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自主选择出来用以解决其争议的民间性机构,其审理案件的管辖权限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和授权。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可分为临时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两种。临时仲裁机构是指根据当事人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后由双方当事人推荐的仲裁员临时组成的,负责裁断当事人的争议,并在裁决后即行解散的临时性仲裁机构。常设仲裁机构是指依据国际条约或国内法成立的具有固定组织和地点、固定的仲裁程序规则的永久性仲裁机构。近年来,国际商事仲裁绝大部分采用机构仲裁,因此,仲裁条款中应当明确在哪个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目前国际上影响较大的几个常设商事仲裁机构是: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23年,总部设在巴黎;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17年;伦敦国际仲裁院,成立于1892年;美国仲裁协会,成立于1926年,总部设在纽约;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11年。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主要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56年,1980年、1988年两次调整,总部设在北京,在深圳、上海设有分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59年,1988年调整,总部设在北京。

(3)仲裁规则。

按国际仲裁的一般做法,原则上采用仲裁所在地的规则,但在法律上也允许根据双方的约定采用仲裁地点以外的他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因此,仲裁条款中应作出明确规定。

(4)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裁决的效力主要是指由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约束力,是否为决定性的,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裁决。订立仲裁条款时,通常都明确规定它的终局性及约束力。

(5)仲裁费用的负担。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仲裁费用由谁负担。通常由败诉方承担,也可另作规定。仲裁的费用,一般按争议价值的0.1%~1%收取。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仲裁条款示例

仲裁条款的规定,应根据平等互利、自愿与协商的原则来确定。目前,我国一般采用下列三种仲裁条款格式。

(1)规定在我国仲裁。

All disputes arising out of the performance of,or relating to this contract,shall be settled through friendly negotiation.In case no settlement can be reached through negotiation the case shall then be submitted to the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Beijing,China for arbi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its Rules of Arbitration.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The arbitration fee shall be borne by the losing party unless otherwise awarded by the arbitration court.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根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庭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承担。

(2)规定在被告国仲裁。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the execution of,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shall be settled amicably through friendly negotiation.In case no settlement can be reached through negotiation,the case shall then be submitted for arbitration.The location of arbitration shall be in the country of the domicile of the defendant.If in China,the arbitration shall be conducted by the China International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Beijing,China for arbi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its Rules of Arbitration.If in××,the arbitration shall be conducted by××in accordance with its arbitral rules.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The arbitration fee shall be borne by the losing party unless otherwise awarded by the arbitration court.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仲裁在被告人所在国进行。如果在中国,则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根据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如果在××(被告人所在国),由××(被告人所在国仲裁机构)根据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庭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承担。

(3)规定在第三国仲裁。

“All disputes arising from the execution of,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shall be settled amicably through friendly negotiation.In case no settlement can be reached through negotiation,the case shall be submitted to××for arbi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its arbitral rules of procedure.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The arbitration fee shall be borne by the losing party unless otherwise awarded by the arbitration court.”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根据其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庭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承担。

导入案例解答

我方有权拒绝对方提出的索赔要求。因为虽然按FOB贸易术语我方有义务及时派船接货,但是由于我方派船接货过程中遭遇了战争,导致正常的航行线路不能通行,而不得不绕行,是导致我方不能及时到达装运港接货的原因。

本案例中我方由于受到战争影响导致派船延迟,发生战争属于社会原因导致的不可抗力,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受到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违约,违约方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故我方可以拒绝对方的索赔要求。

项目六·任务四实训

案例分析题

1.中国A外贸公司与法国B商签订一份销售布鞋的合同,合同规定交货期为2011年7月1日。

交货期到后,A公司称工厂仓库无货,不能按期交货。理由如下。

(1)本年3月份工厂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购买制鞋原料。

(2)本年7月份,因洪水影响生产。

试问:A公司不能按期交货是否应承担责任?

2.中国从阿根廷进口普通豆饼20 000t,交货期为8月底,拟转售欧洲。然而,4月份阿方原定的收购地点发生百年未遇洪水,收购计划落空。阿方要求按不可抗力免除交货责任。中方应如何处理?

3.中国A公司与意大利B公司签订了一份由A向B出售100桶盐渍蘑菇的合同,分两批交货,总价金10万美元,价格条件为CIF热那亚。合同规定:索赔期为到货后一个星期,合同成立后买方应在一个月内交付1万美元定金,卖方发货后,定金作为货款,卖方不交货应双倍返还定金。第一批货物50桶,卖方按期装运了货物,但是,货物延期一个星期到港,买方收到卖方寄来的清洁提单提货,经买方自己检验发现,50桶货物有5桶缺重共80kg(每桶应为50kg)。第二批货物到港后,经详细开箱检验发现,因盐度不够每桶蘑菇都有腐烂变质现象,买方出具了由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明。双方因索赔不成请求仲裁,买方要求卖方:

(1)赔偿第一批货物短重的损失1 000美元;

(2)赔偿第一批货物因延迟到港的罚金500美元;

(3)第二批货物退回,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利润损失2 000美元,同时应双倍返还这批货物定金20 000美元。

该案应如何处理?

4.某年某月中国某地粮油进出口公司A与欧洲某国一商业机构B签订出口大米若干吨的合同。该合同规定:规格为水分最高20%,杂质最高为1%,以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为每公吨××美元,FOB中国某港口,麻袋装,每袋净重××千克,买方须于×年×月派船只接运货物。B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而是一直延误了数月才派船来华接货。当大米运到目的地后,买方B发现大米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买方B据此向卖方A提出索赔20%货款的损失赔偿。当A接到对方的索赔后,不仅拒赔,而且要求对方B支付延误时期A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

另外,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生虫害。

请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A要求B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

(2)B的索赔要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5.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批食糖,合同规定:“如发生政府干预行为,合同应予延长,以至撤销。”签约后,因乙公司所在国连遭干旱,甘蔗严重歉收,政府则颁布禁令,不准食糖出口,致使乙公司在约定的装运期内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便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为由要求延长履约期限或解除合同,甲公司拒不同意乙公司的要求,并就此提出索赔。你认为,甲公司的索赔请求是否合理?试具体说明。

项目六·任务四实训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题

1.A公司应承担责任,A公司提出的理由:

(1)属于其自身的原因;

(2)与本案没有因果关系,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

2.阿方发生的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于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所致,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本案中,虽然4月份阿方原定的收购地点发生百年未遇洪水,但收购计划并未落空,因为中国从阿根廷进口的是普通豆饼,而并非一定是阿方原定的收购地点的豆饼。因此,阿方原定的收购地点发生百年未遇洪水对该合同而言,并不是不可抗力。况且,发生洪水到交货期还有4个月,阿方完全有时间购进替代物并向我方交货。因此,我方有权要求阿方按时交货。

3.(1)第一批货物卖方按时装运,并取得清洁提单,应初步认定卖方已履行合同,买方收到货物后,由自身对货物进行检验,而不是由独立检验机构参与检验,其货物短量主张和索赔要求不应支持。

(2)卖方按时装运货物,货物延迟到港的原因不在卖方,根据CIF条件,货物风险自越过船舷时转移给买方,因延迟到港的罚金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3)第二批货物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卖方构成根本违约。应该支持卖方退回,解除这一部分合同,赔偿利润损失的主张。

买方要求双倍返还违约金的要求不予支持,因为合同规定,只有卖方不交货时才这样做,卖方是交货不符,不是不交货。

4.(1)能够成立,因为按FOB条件,由买方指定船只并订立运输合同,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不能在规定日期到达,则应由买方负担一切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在本案中,B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造成逾期提货,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应当对延误时期A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负责。

(2)不能成立,因为按FOB条件,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买方A只能保证大米交货时的品质,运输途中发生的大米品质变化不属卖方责任。而且合同规定:以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而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因此可以肯定卖方A交货时的品质是完好的。

5.甲公司拒不同意乙公司的合理要求,反而向B公司索赔是不合适的,其理由如下。

(1)买卖合同明确规定:“发生政府干预行为,合同应予延长,以至撤销。”乙公司依约提出的要求有理、有据,甲公司不应拒绝其合法要求。

(2)按国际惯例,政府颁布禁令属不可抗力,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当事人即乙公司本来可以免除履约责任,而甲公司却对国际上公认的法规和惯例熟视无睹,向乙公司提出索赔,这是毫无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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