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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流转制度变革与涉农供应链集成供应的实现

时间:2022-06-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6.2 农地流转制度变革与涉农供应链集成供应的实现随着涉农龙头企业的发展壮大,以及管理向高层次演进,必然导致涉农供应链全面的集成,而供应物流的集成是其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新农村土地政策的变革、农业高新技术的发展运用以及SCM理念的导入,为优化涉农供应链管理,推进农业源物质的集成供应的水平提供了契机。

6.2 农地流转制度变革与涉农供应链集成供应的实现

随着涉农龙头企业的发展壮大,以及管理向高层次演进,必然导致涉农供应链全面的集成,而供应物流的集成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涉农供应链中供应物流集成的难点在于其农产品原材料/生物质供应部分[8]的集成。撇去自然风险的随机影响不计,这一集成深受小农生产低组织化和农地流转不畅的影响。农业源物质的集成供应对核心企业和农户均有极大利益。目前,新农村土地政策的变革、农业高新技术的发展运用以及SCM理念的导入,为优化涉农供应链管理,推进农业源物质的集成供应的水平提供了契机。

6.2.1 农地流转制度变革与涉农供应链上游的集成供应

地权稳定性是中国农村社会中的一个核心问题。由于产权本质上是研究激励与经济行为之间的关系,因此实际上,农地产权制度主要是通过激励农户的投入和投资强度从而最终影响土地产出率。姚洋(1998)对浙江和江西两省449个农户的研究表明,地权稳定性对农民的绿肥种植面积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俞海等(2003)认为稳定的土地使用权有助于改善农地土壤的长期肥力。Besley(1995)深入分析了产权和投资之间的关系,他认为,产权不稳定就好像是在土地上的一种随机税,农户在土地上的投资很可能随时被抽走,因此农户缺乏对土地投资的长期预期收益,从而降低投资激励。

大多数学者研究认为,稳定的土地使用权能够促进农户对土地的长期投资[9]中共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从SCM的视角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越多样、越灵活,那么企农结合的形式也越多样、越灵活。土地的有序流转,客观上使单个农户/家庭农场的规模扩大成为可能,从而减少龙头企业直接面对无数分散农户交易的低效。此外,专业大户的壮大,有利于龙头企业对供应商(即农户)分层管理,分级控制。

6.2.2 涉农供应链供应商发展基本政策选择

1)基于涉农供应链供应商发展

从核心企业的角度,农业源物质的集成供应是通过基于SCM的供应商发展(Supplier Development)这样一个系统性的管理策略实现的。而基于SCM的供应商发展,一般是指[10]:“核心企业以提升整个链的竞争力并进而提高获利能力为目标,以供应商(或供应商的供应商)的自主参与为前提,以伙伴关系及合理的利益分配为依托,通过一定的资源投入和相关活动的开展,帮助供应商改善或提高其所采用的战略、工具和技术,进而提高其竞争优势,并保持和发展与整个供应链长期合作、互相支持、共同运作的能力的过程的总称”。

2)涉农供应链供应商发展基本政策选择

(1)供应商发展政策类型。

依照核心企业对供应商优化和改进活动的扶持力度与广度,供应商发展主要呈现三种政策类型(张晟义,2004):①供应商主导(自主)型。核心企业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指导和提示,主要由供应商自主进行开发、研究和质量保证等活动,通过自主活动过程达到核心企业要求的质量、服务和具有竞争力的价格,并保持与核心企业协调发展和战略呼应的动力和能力。②自主+协助型。供应商在自主进行开发和研究的同时,核心企业给予比较详细的提示和指导,并在人财物、信息及技术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扶持和帮助,以协助供应商尽快达到核心企业的要求。③扶持主导型。这一政策类型中,核心企业无论在发展方向和目标确定上,还是在进程安排和计划制订上,都起着主导作用,并承担可观的资源投入和不平衡的风险份额。

(2)一个现实选择:扶持主导型政策。

涉农链供应商发展的政策类型,应以扶助主导型政策为主。或者可以在该政策见效、农户成长壮大后,视其素质再转换为自主加协助型或供应商主导型。这一选择主要基于一些重要现实因素的考虑。

①农业源物质供应商的脆弱与分散性。作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农户,在面对高盈利、高风险的新技术和低盈利、少风险的传统技术让其选择时,通常他们最容易接受的是传统技术。当传统技术和生产方法能继续支撑农业生产运行和保证家庭生活维系时,农业新技术就会被视为一种非必需品,从而失去了需求冲动,使转化过程缺乏需求拉动之力。农户的这种行为模式决定了只有将其纳入涉农供应链保护体系之内,才有利于其接纳创新能力的复苏。

更为重要的是,作为供应商的农户经济上总的看来仍很薄弱,文化水平有限,知识也很贫乏,缺乏农业开发研究的资金实力和能力。加上现有的分散性经营,严重制约了农户对科技的投入力度,也降低了农业科技所发挥的效益。综合起来决定了扶持主导型政策的必然性。

②政府投入的目标歧异性。政府从经济发展和政治角度考虑,必然把促进农产品(特别是粮食)的稳定增长,保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和农村经济社会繁荣,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作为一项长期的目标。致使政府在实施农业投入和保护政策时,农产品总量目标成为首选目标。而对于涉农链龙头企业来说,对农产品供应不仅有总量目标,而且有质量和特色目标,以及基于供应链整体CS形象的环境目标,并且随着供应链战略的推进与策略的变化,这些目标的优先次序及目标组合结构还将不断调整。从这一点看国家农业投入无法满足涉农供应链的目标要求。

而扶持主导型政策支配下的农业开发和科技创新活动,具有适用环境上的特定性,投资上的专用性,技术上的排他性。即希望以此来强化有利于整个链的差异性,从而比竞争对手更胜一筹。而政府在这方面的行为模式则表现出很强的宏观性、公益性、无偿性。这一点,可以从84家涉农龙头企业所感知的政府扶持,而从侧面表现出来(见图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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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5 龙头企业对政府服务及扶持的满意度分布

由图6-5可以看到,龙头企业对政府服务及扶持的满意度,总体上倾向于“一般化”。

再以政府主导的农业信息化为例(见图6-6),有84家被调研龙头企业回答了“您认为,目前政府主导的农业信息化建设对本地区农产品销售的作用:_______________”的问题,可以看到,龙头企业的总体评价也倾向于“一般”。

图6-6 龙头企业对政府主导的农业信息化作用的评价

总体上,我们认为,政府投入的上述特点决定了核心企业单纯借助其投入来赢得竞争力是远远不够的。而扶助主导型政策有助于在关联产业的具体路径(涉农供应链)上实现农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并进而落实“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要求。

6.2.3 涉农供应链供应商发展的基本途径

涉农供应链供应商发展一般是通过产品发展、服务方式提升、产业组织变革三种层面的努力来实现[11]

1)产品发展

(1)涉农源物质(农产品)解析化。

目前供应链理论关注的重点是协配件管理,而不是涉农供应链管理。从生产及工艺特点上看前者主要呈组装化和集成化。与此相比农业原料的加工制造业主要呈分离式和解析式,并且从原料到产品的过程中,体积重量、理化构造都大大减少或简化。目前在农村或农场都建有一些加工厂家。供应商(农场/农户)利用和发展其产能尽量提供一些合格的初加工或粗加工服务,有利于降低后续环节物流压力,提高核心企业的精加工效率和质量保证能力。

(2)农产品同质系列化。

核心企业加工制造的产品一般呈系列化。就某一产品系列而言,常常使用同质的农业原料,只不过品级、成分、内在理化结构有所不同而已。如生产挂面、面包、方便面等产品使用了品级不同的专用小麦。另如生产葡萄酒、葡萄干均需葡萄,但品种专用性不同。把本质相同,但品级、理化要素有所差异的农业原料交由一个或少数几个供应商(农场或农户)生产,可以提高供应商生产和栽培技术的同类性。这样不仅可以减少基本配套农田水利建设投资,并运用农户栽培同类产品的经验,加快学习曲线形成。而且对于核心企业来说,向某一特定农场或特定农户集合订购同质系列农产品,可以减少管理费用比例,增加效率。当然,特定条件下的系列化程度取决于供应商的耕地面积,资源容量及扩展潜力,以及扩展同质作物所需轮作要求的最低限度。

(3)农业生产高技术化。

人类社会步入21世纪之际,农业高新技术迅猛发展。从涉农链管理需求的角度审视,农业高新技术客观上提供了涉农供应链优化改善以及高层次、高精度发展的基础要件[12]。当然这些软硬技术中有些可直接发挥贡献,有些需通过中介或转换,提供工农业管理间对接,才得以发挥其潜在作用。农业高新技术及其对ARSC的作用,如表6-1所示。

表6-1 农业高新技术对涉农链的正效应

农业高新技术在促进企业与分散农户之间,沟通和联系的准确与实时性方面的优势已显现出来。以国家级龙头企业参皇养殖有限公司为例,它是广西玉林市农业养殖龙头企业的代表,采用的是“公司+农户+基地”的管理模式,年产值达5亿元,与遍布整个玉林市的数千养户签有协议。这样庞大而分散的养殖状态,给企业管理造成了很大的不便,尤其是对突发疫情的管理。2006年,中国移动通讯广西公司为参皇养殖开发了移动信息平台——“牧业通”。实践中,通过“牧业通”,公司总部发出的有关防疫的短信能够很快传递到下属的几十个技术员和数千个养户的手机上;接到短信后,技术员马上开始动作,行走在各自承包的养户之间,进行防病技术指导。而养户收到短信后,也积极做好防疫措施,并主动与技术员进行沟通。反过来,农户的要求和求援信息也能迅速传到公司信息中心,并被及时处理和反馈。随着“牧业通”的使用,当年养户增加1000多户,户均年收益达3万元,同时公司增收近3000万元。而这项使农民与企业共赢的“牧业通”产品的成本不到10万元。

2)服务方式提升

(1)同步开发。涉农链产品开发当然也强调供应商(农户/农场)早期参与,确切地说这里的“早期”应该体现为提前,这主要由农业生产的长周期造成的。供应商早期参与的方式和内容取决于其能力及组织程度。如果供应商为大型农场,可按要求自主开发,如果为分散农户则大多采用外购技术的形式开发,则农户主要的任务是参与配合,如提供土地或场地以及自身投入其中摸索配套栽培或养殖技术。农户/农场与龙头企业的同步开发主要体现在:伴随龙头企业产品线转移而改变作物品种或不同品级,定向育种本地化改良和栽培、养殖技术开发,强化品种柔性配合龙头企业产能平衡,提供中试农业原料,并就反馈的信息(如理化指标、毒性等残留、环境激素、可加工性可利用性等),尽可能重新设计农业生产过程(包括育种),把农业开发及基本建设与龙头企业规模扩展同步化。并与龙头企业共同研究农业生产技术含量对后续环节的影响。

(2)服务准时化。包括:①为龙头企业就农产品产地设厂提供支持。②准确、及时地交付农业原料,并确保质量的合格。③当涉农供应链发展到一定高度[13],可选择农产品供应商来协同或独自替龙头企业管理库存。④针对特定农产品生物性特点,可发展由供应商处直接运至龙头企业加工现场的无库存供应方式。如Lu-cinda Harper所述的“卡车使库存滚动着穿过库房到达生产线”。

以瑞安市华盛水产品加工厂为例[14],其属下的“华盛渔加1号”以近海作业为主,专门加工近海海面捕捉的丁香鱼、海蜒、炊虾等水产品。每次出海,都会带领47对渔船组成的庞大船队,在广阔的大海上作业。当“渔探船”发现鱼群或虾群时,就向船队发出信号,那些尾随“华盛渔加1号”的渔船,便上前捕捉小鱼小虾。一旦他们捕捉到鱼虾,就可立即卖给华盛即时进行蒸煮、烘干、冷却、打包、冷冻等加工处理,这就节省了往返运送的环节,延长了海上捕捞的时间,也大大节省了运输成本。

(3)供货系统化。龙头企业应促进其不同形式的供应商,如农场、农户集群、甚至散户等实施生产与供应的系统化。由于不同的农产品供应商,其土地资源特点、生产技能、开发技能等都有所不同,所以互相取长补短、资源共享,有助于更好、更快地完成龙头企业交付的任务,并保证多个供应商整体优势的最大发挥,这也与农业产业化理论倡导的分工合作、优势互补思想是一致的。

3)产业组织变革

(1)剥离母体专业化。作为涉农链核心企业的龙头企业,伴随着成长与壮大,必然重新审视和评价自己的战略和资源能力。而非核心业务剥离专业化,不仅有利于核心企业的发展,而且有利于供应商产业组织的优化发展。核心企业首先结合内外环境及行业竞争特点,重新确定自己的核心能力,这意味着对龙头企业“大而全,小而全”模式的反思与修正。其次对非核心业务有计划的适当分离。独立后可充分利用其生产能力,促其专业化,以便于改进质量,降低成本,龙头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一些初加工生产能力或非核心分厂迁至供应商所在的农村或垦区。一方面更加贴近地为供应商服务。另一方面,由于大部分农业原料加工业属分离或析出式生产,一部分可分离的前导环节转移至农村有利于物流效率提高、质量改善和生态平衡。Robert Pagan以及Marguerite Lake(2000)研究认为[15],“在这个部门中[16],可能有数量可观的原材料流失到废物流中,有些产品多达50%~60%。采摘现场分级和分类最大限度减少了运送到加工作业场的废料和污物数量,并能更高效率地再循环回到农田中”。例如,就地进行初加工,及前期的清洗、剥离、拣选等工艺,可以大大降低后续环节物流压力,并有利于及早发现问题,提前处理,不至于经长途运输至城镇时再发现而处理困难。最后,废弃物可就地回收至田地,避免在城市环境中养分流失和污染。例如“王朝”公司根据葡萄收摘24小时内必须压榨的工艺要求,在葡萄产地分别建立了3000~5000吨的原酒榨汁厂,既做到绝对保鲜,又节省了运费[17]

(2)分级供货梯队化。涉农供应链分级供货梯队化作用在于:在农户/农场集合中选择若干个单元,这些单元本身也具有层次性和优先等级,从而实现集成供应(Integrated Supply)。并实现与农户处理各种事务时的简洁和效率。选择集成供应商主要有三种标准。首先视其所处地理位置,如果它处于足够多的农户供应物流必经之交汇点上,尤为有利。其次视其经济实力。最后视其组织领导能力。这三种标准可单独或结合使用。按照这些标准,农村中的大户能人或专业能手可以纳入考虑,农垦情况下实力强大的农场可担当一级集成供应商。这些不同层级上的集成供应商,其角色决不限于充当单纯的物流结点,还应该充当企农关系管理的中介者,信息中转站,特定关联问题的处理者,分包业务的管理者和决策者。从农业产业化实践看,龙头企业也确实需要这样的集成供应商。

(3)兼并组合集中化。涉农链中供应商的兼并组合集中化,其发展步伐快慢不仅取决于供应商的实力与专业化程度,更取决于特定地区农地产权关系的变革程度。制造业中兼并组合,必然伴随着资源和生产要素的流动和组合,但对土地依赖性不是主要的。相比之下,农业生产单元,即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下的农户(家庭农场),其兼并与组合的展开程度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土地的地理分布和使用权分布及流转性。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承包经营权)能否有效分离,使用权次生出来的占有权、剩余产品分配件及有条件的处分权等能否合法地获得,使用权本身能否有效流转均成为涉农链供应商发展面临的难以回避的问题。当然以下一些积极的方式可以一试:龙头企业选择供应商时,同等条件尽量选择土地产权关系变革较快的地区;尽量赢得当地政府及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支持;诱导或支持农村大户采取合法合理的集中措施,鼓励采取土地使用权入股的方式来加快集中;龙头企业还可以大力围绕主导产业发展二、三辅助关联产业,并积极吸收特定地区农户,以促进其从第一产业转出,从而为土地集中适度规模经营创造条件。例如[18],伊利集团在发展与壮大的同时,带动周边地区种植、养殖业、运输业、包装业、商业等相关产业的发展,直接间接解决了近10万人口的劳动者就业问题。

事实上,在一些失败的或绩效平庸的农业产业化实践中,存在着一些孤立的、消极的认识,即龙头企业往往仅把对农户的扶持视为一种成本,一种耗费,因而有利益不平衡之感,农业产业化理论界几乎以一种布道式的哀求,呼吁龙头企业向农户进行利益倾斜,这种缺乏理性分析的做法,极容易使农业产业化这一光辉事业成为一场单纯的扶贫活动或施舍。对龙头企业而言,已到了建立一种新平衡观的时候,即应把扶持视为一种投资——一种对稳定性的投资。而稳定性对涉农供应链龙头企业的意义可以用它的反面——不确定性来诠释。供应环节的不确定性将对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直接的影响,并成为实施竞争战略和建立快速反应的主要障碍。因此对龙头企业来说,改造涉农供应链首先要改造自身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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