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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大都市区的概念及其界定

时间:2022-06-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1.1 国外大都市区的概念及其界定在不少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对大都市区概念进行了权威阐释,并且明确规定了大都市区的界定标准,因此在理解上分歧不大。1)美国大都市区的概念及其界定美国对大都市区的概念及其界定标准最为权威的规定来自美国预算局[后更名为美国管理与预算办公室]。

1.1.1 国外大都市区的概念及其界定

在不少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对大都市区(Metropolitan Area/Region)概念进行了权威阐释,并且明确规定了大都市区的界定标准,因此在理解上分歧不大。

1)美国大都市区的概念及其界定

美国对大都市区的概念及其界定标准最为权威的规定来自美国预算局(Bureau of the Budget)[后更名为美国管理与预算办公室(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早在1949年,美国预算局就提出了大都市区的概念和界定标准,在而后的50多年时间里,美国大都市区的概念以及界定经历了多次变革和反复。1967年,美国预算局对大都市区的概念规定为“一个一体化的具备可识别的大型人口核心的经济社会单位”,[1]到了2000年,美国管理与预算办公室对大都市区的概念更新为“包括一个可识别的人口核心和具有核心的高度一体化的毗邻地域的地区”。[2]在大都市区的界定标准方面,虽然前后的变动很大,但具有明显的连续性,并且在核心内容方面并没有多少变动(见表1.1)。

表1.1 美国大都市区概念及其特征的演变过程

续表1.1

注:MD:Metropolitan District;SMA:Standard Metropolitan Areas;SMSA:Standard Metropolitan Statistical Areas;MSA:Metropolitan Statistical Areas;PMSA:Primary Metropolitan Statistical Area;CMSA:Consolidated Metropolitan Statistical Area;MA:Metropolitan Areas;CBSA:Core Based Statistical Area.

资料来源:根据王旭.美国城市发展模式:从城市化到大都市区化.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304—306整理而成。

按照最新颁布的大都市区统计标准,截至2005年12月,美国共有951个大都市统计区和微都市统计区,其中有369个大都市统计区和582个微都市统计区。[3]

2)其他国家大都市区的概念及其界定

日本参照美国的经验,也提出了类似的概念。1954年,日本提出了本国的“标准城市地区”概念,规定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地区可以称为“标准城市地区”:(1)中心市人口在10万人以上,是市政当局或县政当局所在地;(2)与中心市依次连接,社会经济联系密切的外围地区,且满足以下条件:人口密度在每平方公里170人以上(北海道可适当降低);纯农户占全部家庭户数的50%以下;向中心市的通勤率在20%以上或向中心市打电话平均每人每月70次以上。[4]但后来这一概念逐渐被放弃,城市功能地域被具体化为各种“城市圈”,如被广泛应用的生活(通勤)圈、商业圈等。20世纪50年代,日本行政管理对都市圈界定的标准为以一日为周期,可以接受城市的某一方面功能服务的地域范围,中心城市的人口规模须在10万以上。1960年日本提出了“大都市圈”概念,规定大都市圈中心城市为中央指定市(相当于中国的直辖市),或人口规模在100万人以上,并且邻近有50万人以上的城市,外围地区到中心城市的通勤率不小于本身人口的15%,大都市圈之间物资运输量不得超过总运输量的25%。[5]1965年日本科学技术厅还明确规定“到中心城市就业、上学的依赖程度在3.0%以上和年人口增长率在0.1%以上的地区可纳入大都市圈范围”。20世纪70年代之后,日本政府和学者多次对都市圈进行了界定。虽然这些界定的标准各异,但主要包括两大类四个方面(如表1.2所示):第一类是中心城市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人口规模和白天与夜间人口比较两个方面;第二类是外围地区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城市化标准和到中心城市的通勤率两个方面。虽然在用词上,日本的“都市圈”与美国的“大都市区”存在差别,但从概念内涵上看,二者是一致的。如按照日本《地理学词典》上的定义,都市圈是指城市通过对其周边地域辐射职能而发展,以城市为中心形成的功能地域、节点地域,它并不仅仅是一种概念上的地域构造,而且是一种具有功能的社会实体。[6]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日本的大都市圈的概念类似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大都市区,在本质上都是功能区域。只是在具体界定上,日本的大都市圈突破了美国大都市区的地域范围,其直径可达300公里,人口可达1 000万人以上。[7]

表1.2 20世纪70年代后日本都市圈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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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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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李国平等.首都圈——结构、分工与营建战略.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4:5

德国也有类似的大都市区概念,称之为城市区域(Stadtregion)。最初是在20世纪50年代由德国学者奥拉夫·博斯泰特(Olaf Boustedt)提出的,并且得到当时的联邦德国政府的肯定。和美国大都市区一样,德国的城市区域同样也包括一个位于大城市之中的城市化的社会经济单位。但德国城市区域的基本地域单元为自治市(Municipality)或自治区(Gemeinde),而不是美国的县,并且在城市区域内划分不同的分区,每种分区具有各自特有的标准。在最初的划分方案中,博斯泰特教授提出连续自治区的聚集体的人口必须不少于8万,并且还要满足特定的标准(如表1.3所示)。从表1.3中可以看出,德国城市区域又被划分和细分为不同的分区。那些环绕在中心城市周围的地域,如果人口密度和劳动力标准方面能够达到中心城市的标准,那么这些地域就被称之为辅助地区,并且和中心城市一道共同组成核心地区。核心地区之外,是两种更低城市化水平的分区,称之为城市化分区和边界分区,并且边界分区再细分为较近和较远两类。与美国的大都市区划分体系相比较,二者在中心城市的概念上差别不大,只是德国将美国中心城市之外的区域再细分为辅助地区、城市化分区和边界分区。

表1.3 德国城市区域界定标准

续表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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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区名称的德文为Kernstadt(中心城市),Ergaenzungsgebiet(辅助地区),Verstaedterte Zone(城市化分区),Randzone(边界分区)。

资料来源:Olaf Boustedt.Stadtregionen 1961.Statistisches Jahbuch Deutscher Gemeinden,1964,LⅡ:35

除此之外,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和瑞典等欧美国家都有类似大都市区的概念,只是名称各异。如加拿大叫“国情调查大都市区(Census Metropolitan Area,CMA)”,英国称为“标准大都市劳动市场(Standard Metropolitan Labor Area,SMLA)”,澳大利亚名为“国情调查扩展城市区(CEUD)”,瑞典命名为“劳动—市场区”。[8]当然,除了名称上的不同之外,在具体的界定标准上,这些国家与美国也存在较大的差异。但如果不考虑具体数字问题,在界定指标上,不外乎三大类:中心城市人口、通勤率和就业情况。[9]

纵观美国、日本、德国等国家对大都市区(圈)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彼此之间在界定的标准上存在一定的差别,但概念的核心内涵是一致的,即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经济中心、经济腹地及中心与腹地之间的经济联系。而这正是功能区域的三个重要特征。因此,从本质上说,大都市区是功能区域的一种形式。另外,如果我们分别对美国和日本对中心城市界定的人口规模标准各自进行纵向比较,不难发现,这一指标是逐渐下降的,也就是中心城市人口规模的门槛越来越低,这在很大程度上与美国和日本一直存在的郊区化趋势有关。

总而言之,大都市区是城市发展到较高阶段产生的城市空间组织形式,[10]是一个由大的城市人口核心以及与其有着密切社会经济联系的具有一体化倾向的邻接地域组合而成的功能区域,一般以县作为基本单元。通常,它不是一级行政单元,而是城市功能上的一种统计单元。[11]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大都市区的中心城市的数量并不是只有一个,如果若干中心城市也就是城市化区域功能上密切联系,地域上连为一体,那么这些中心城市可以组成一个整体性的大都市区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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