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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股份合作制度创新问题

时间:2022-06-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农地股份合作制度创新问题_浙江发展研究报告(一)农地股份合作制度创新问题农地股份合作制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把农民的农地承包经营权进一步分离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形成农地所有权、股权形态的承包权、生产形态的经营权新的三权分离。从我们的农户问卷调查显示,46%的农户认为农地股份合作制主要问题是收益得不到保证,22%的农户认为土地价格不合理,16%的农户认为分红方式不合理。

(一)农地股份合作制度创新问题

农地股份合作制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把农民的农地承包经营权进一步分离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形成农地所有权、股权形态的承包权、生产形态的经营权新的三权分离。[1]它突破了家庭承包制造成的一家一户分散经营格局,缓解了现行土地流转制度面临的矛盾问题。有效实现了劳动者资本联合与劳动者劳动联合的统一,推动了农村生产要素组织方式、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集体利益分配方式以及管理体制的转变。然而,现实中土地股份合作制作为一项需求诱致性的制度变迁,从一开始就具有自发性和探索性,各地在推行这一制度进程中面临诸多现实困境。如组织性质不明、产权边界模糊、股权封闭、入股土地作价不科学等,由此导致土地股份合作制在实践中推行缓慢。

1.产权边界模糊,农户股东权利受到挤压

合作社的产权边界模糊,合作社法人对股东所有者权利的侵犯时有发生,乡镇对合作社日常人事管理权和经营决策权的过度干预现象在集体股占优势的土地股份合作社表现得尤为突出。相当多的农地股份合作社出于稳定的考虑,往往以社区农民的身份为标准分配股权,并规定个人股权只是分红的依据,不能买卖、转让、抵押。完整的产权结构应当能使所有者享有排他的使用权、收益的独享权和自由的转让权,否则就是产权残缺,或被称为虚权。现行农地股份合作制按人设股和按资设股相结合,股红分配中经济因素和非经济因素相结合,一人一票,导致股权与投票权、收益权不相一致。行为和行为后果的相关程度较低,有效激励和约束不足。

2.股权封闭,规模狭小,发展空间有限

有些合作社规定,股权可以转让,但仅局限在社区内部。从某种角度上看,这种做法运作简便,制度运行的组织和交易成本低。然而,这种股权的自我封闭性也排斥了外部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的渗入,必然造成合作社发展资金短缺和规模狭小,发展空间有限。进而影响到农村劳动力、资本要素的充分流动和农业产业的集中与升级。农地股份合作社股权的非退出性及流动的封闭性,潜伏着效率损失的风险。由于股东的土地股份仅有收益权,而没有处置权,且随着时间的变化、职业和年龄的变化而不断地调整,随时有被取消的可能性。为了长期持有这种土地股权,农民会放弃迁出社区、不招工不转干、不外嫁等,很多已经长期脱离农地的农民仍然保留着农民的身份,从而不利于农业人口的产业分化,也导致农地的耕作成本提高,增加了农业规模经营的难度。如果农地股权可以流动,上面的一些副作用有可能减少。

3.承包经营权入股作价评估缺乏科学性

大多数地区在对承包经营权入股作价时,以当地农业平均年收入作价(如平湖市黄姑镇渡船桥村按前3年的亩均毛利润250元,乘以承包经营权剩余年限20年,得出每亩土地的经营权价值为5000元)。而非当地土地流转市场价格,使作价偏低,社区成员持有的股权价值低于其实际价值。如果在此基础上进行股权社会化、资本化,则可能易使社区成员及集体利益受到损失。目前许多地方土地市场升值明显,入股农户要求对土地经营权价值进行重新评估作价的愿望强烈。如何科学合理地评估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保障广大农户的权益,是一个亟待研究的课题。

从我们的农户问卷调查显示,46%的农户认为农地股份合作制主要问题是收益得不到保证,22%的农户认为土地价格不合理,16%的农户认为分红方式不合理。这从另一方面验证了我们的分析。

此外,为了吸引农户入股,多数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采取了收益保底、盈利分红的分配制度,这实际上增加了合作社自身的经济负担,使收益分配与合作社实际经营绩效相互脱节,合作社即使盈利不多甚至亏损也要分红。这一分配制度不仅影响到合作社的长远发展,也必然增加对集体经济和财政补贴的依赖,更难以摆脱“政企不分”的现状。由于大多数单纯以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合作社,入股后的土地主要从事农业项目开发,产出效益相对于第二、三产业而言普遍较低,土地的升值空间十分有限,收益分配增长缓慢,影响了农户土地入股的积极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价值实际上由三部分构成:农户的生存保障价值、农业生产经营者对土地的投入、土地流转的增值分成。特别是对第三部分,农户能否对土地流转后的收益享有一定的分成利益,直接决定着农户是否愿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科学的商业评估手段将其量化,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的前提条件。目前我省尚没有专门的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进行评估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评估时主观意愿成分较大。过低的评估价值对农民而言是新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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