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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新的概念化模式归纳

时间:2022-06-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6.1.4 中国古村落旅游的“公社化”开发:一种新的概念化模式归纳(一)中国古村落旅游开发模式比较通过对过去6年田野调查研究所收集的资料信息进行整理加工,笔者一共遴选了10个指标来对西递村与宏村在不同旅游开发模式下的旅游开发效果进行了比较。但是笔者发现,这种一体化的经营模式和带有平均主义色彩的旅游收入分配模式在中国的古村落旅游开发中相当普遍。

6.1.4 中国古村落旅游的“公社化”开发:一种新的概念化模式归纳

(一)中国古村落旅游开发模式比较

通过对过去6年田野调查研究所收集的资料信息进行整理加工,笔者一共遴选了10个指标来对西递村与宏村在不同旅游开发模式下的旅游开发效果进行了比较。这10个指标分别是:①旅游开发模式;②旅游开发主要参与者;③旅游开发初始资金来源;④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来源;⑤旅游门票收入分配;⑥社区居民的旅游就业机会;⑦社区对旅游开发的介入;⑧政府对旅游开发的干预;⑨外部资本施加的影响;⑩社区对旅游业的态度。表6-1-1是对比较分析结果的总结归纳。

表6-1-1 古村落旅游开发模式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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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①有关社区对旅游业态度的结论主要参考了李凡、金忠民等人(2002)在1999年和2000年,还有章锦松于2003年针对西递村和宏村村民旅游态度所做的定量分析结果。

资料来源:根据笔者实地调查。

(二)中国古村落旅游“公社化”开发的概念模式的提出

西递村和宏村的旅游开发经历,分别代表了中国目前古村落旅游开发中被普遍采用的两种截然不同的开发模式。但是笔者发现,这种一体化的经营模式和带有平均主义色彩的旅游收入分配模式在中国的古村落旅游开发中相当普遍。无论是像西递村这样的社区自主经营,还是像宏村这样的外部资本承包经营形式,如果从社区的角度来看,其实都可以被纳入一种更加宽泛的概念化的旅游开发模式框架中去。笔者将之称作为“Communal”模式,中文可以用“共有化”模式或者“公社化”模式来表述。

一旦用“公社化”模式来解释时下中国的古村落旅游开发活动,就会发现一个十分有趣的现象。因为这种旅游开发与经营形态在其他国家,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是很少见的。周永广等(2002)曾就社会制度与旅游开发体制问题对中国安徽省的西递村和日本岐阜县的白川乡做过比较研究。虽然西递村和白川乡都是以历史传统建筑作为主要旅游吸引物来进行旅游开发的古山村,而且同为联合国文化遗产地,旅游开发地的环境基础十分相似,但两者在社会制度,特别是旅游开发和经营体制上存在非常明显的差异(见图6-1-2)。目前在中国的古村落旅游发展中十分流行的这种将整个村子“围”起来,向旅游者收取统一的门票,并将所得收益的部分在社区内部共享的独特开发手法,明显带有比较浓重的社会主义色彩。

图6-1-2 日本白川与安徽西递村的旅游开发经营体制比较(周永广等,2002)

同时需要澄清的是,这里所谓的“公社化”旅游开发模式其实与古村落景区具体的开发和经营机制还是存在差异的。前者更多地属于笔者针对我国的古村落旅游开发手段所提出的一个概念性的分析框架,它主要强调的是目前中国乡村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活动中所存在和表现出来的一种有关旅游收益“社区共享”的运作理念。在落实到古村落景区的现实开发和经营层面时,所谓的公社化模式其实包括了多种具体的表现形式,而本章案例分析中西递村的社区主导经营开发和宏村的企业承包经营开发正是其最具代表性的两种类型(见图6-1-3)。

图6-1-3 我国古村落旅游开发模式分类

与西递村和宏村相类似的,以当地社区传统的(有形和无形的)文化遗产作为主要旅游吸引物进行旅游开发的做法不仅在国内正逐渐形成热潮,而且在国外,此类旅游开发也经常被作为一种调整社区传统经济产业结构,促进乡村地区社会经济复兴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一种有效手段(见图6-1-3)。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这种以整个“活”的乡村文化遗产作为资源基础进行的旅游开发,远要比其他旅游吸引物与东道社区在空间上不完全重叠的旅游开发形式要复杂得多。

(三)中国古村落旅游“公社化”开发模式的法理依据:“旅游开发经营权”

在西递村和宏村的旅游开发过程中都出现了一个统一的、具有明显垄断性和排他性的权利概念——旅游开发经营权。作为一个权利概念,“旅游开发经营权”的概念在中国并不陌生。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以四川雅安碧峡峰景区为开端,全国各地政府部门纷纷出让部分旅游资源的经营权。这一形式促使我国的学者开始关注我国旅游资源产权制度方面的问题(刘旺和张文忠,2002;杨振之等,2002;林灵,2002)。但是,目前这些理论上的探讨绝大多还只局限在我国的公共类自然风景资源。

但是,公共类旅游景区的旅游经营权的抽离和转移,远要比本研究案例中所涉及的情况简单。因为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公共类景区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并由政府作为公共权利的代理人与社会企业进行相关的交易。这种在交易层面仅仅涉及政府和企业的二元单一权利转移过程,在其运作过程中并不会牵涉太多有关此类旅游资源产权归属的纠纷。而在古村落旅游开发中,转让旅游经营权的相关运作却要增加一个将个体农户的旅游经营权剥离出来并归并为一个单一的统一权利的过程。

一般而言,构成古村落旅游吸引物的主要是古村落所蕴涵的传统乡土文化,它们往往需要通过具体的古建筑、村落布局与古代园林造景等实物载体,以及民间传说、风俗活动等非物质载体来体现,而前者是最为主要,也是最容易被旅游开发商和旅游者识别的。在本案例研究中,尽管作为古村落旅游开发最为重要的旅游吸引物之一的古建筑,其所有权属于农民私人所有(如古民居)或者村集体所有(如祠堂等公共建筑)[7],但是单个农户却并不享有独立进行旅游开发的权利和能力,或者说对于附着在古民居实体上的旅游价值的开发和利用权利被抽取出来,统一形成一个一般以村落社区为基本地域单位的单一权利。这种权利转移的一个最基本的现实体现,就是在村落进行旅游开发时往往将整个村落作为一个单一景点,向旅游者收取一个统一的门票。

尽管随着“公社化”开发模式的流行,这种将古村落农户的旅游开发权与其房屋产权相剥离,并归并成为单一经营权利的做法似乎已经被普遍默认,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有关产权制度的法律保障体系尚未完善,各界在这一权利的归属问题上仍存在不小的争议。以西递村与宏村为例,西递村由村集体自主开发和经营旅游业,因此村内所有古建筑和相关设施的实体产权和所含旅游资源产权在主体上是统一的,即归西递村村民集体所有。明晰和单一的产权为收益权的明确提供了前提基础,并且避免了在经济收益及其分配问题上很多可能的矛盾与冲突,从而保证了当地旅游业的顺利和健康发展。而在宏村,由于县政府直接出面与旅游开发商签订协议,授权其对宏村进行旅游开发,这一做法实质上就是把宏村的旅游资源产权与它所依赖的实物所有权分割开来,并收归政府,代表国家所有。[8]不得不承认,由于此举等于从根本上将宏村村民排斥在整个有关宏村旅游开发的决策圈子以外,因而也就为宏村在随后的旅游开发过程中所遭遇的种种不协调现象埋下了隐患。

(本节执笔:周永广 应天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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