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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内生式发展”的山村旅游开发模式

时间:2022-06-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6.1.2 基于“内生式发展”的山村旅游开发模式——以西递村为例(一)实证案例分析:西递村的旅游开发西递村的旅游发展历史最早可以追溯至1984年,向游客开放村民私有的古老宅院,供其游览参观是当时旅游开发的主要内容。目前在西递村,有1人及1人以上从事旅游业的家庭71户,占53%,可见居民与旅游有着较为密切的关系。

6.1.2 基于“内生式发展”的山村旅游开发模式——以西递村为例

(一)实证案例分析:西递村的旅游开发

西递村的旅游发展历史最早可以追溯至1984年(周永广等,2002),向游客开放村民私有的古老宅院,供其游览参观是当时旅游开发的主要内容。最初的几年,西递村在时任村长唐茂林的带领下,搭起小棚收门票(翟明磊,2002),后来又由村委会成立了“西递旅游服务总公司”,采用村办公司的形式自主经营旅游业至今。在此期间,黟县旅游局几次想把西递的旅游开发权收上来,但都被西递村委会和村民以各种形式加以抵制。

在一开始,村里经济基础差,只得发动全村群众义务劳动,从清理小溪、整治环境开始,然后贷款修复景点,保护文物古迹与改善旅游环境质量。随着当地知名度的大幅度提高,尤其是在西递与宏村一起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之后,到访西递的游客数量急速上升,旅游收入也大幅度上升。在1986年,到西递游览的旅游者只有147人[1],门票收入1700余元;1991年接待国内外游客1.61万人次;在1996—2002年这7年里,游客年均增长率超过30%以上。2006年,游客数达到47.1万人次,门票收入1783万元。

至2001年年底,旅游公司已经在村里投资了450万元,为每户村民装自来水、煤气。每个村民一年不仅有近400元的分红,而且供游人参观的私宅主人每年可得到1000~2000元的补助,作为影响其日常生活的一种补偿,并拥有在室内向游客销售旅游商品或自制土特产品的权利。[2]以2001年为例,当年西递村村民人均年收入达到了5340元,平均家庭总收入达21739元,远高于同年黟县农村人均收入的1680元。

尽管有人认为过度的居民参与旅游商业使得西递村的商业气息过于浓厚,影响了旅游者对传统聚落文化氛围的良好体验,但是这些发展解决了西递80%以上劳动力的就业问题。目前在西递村,有1人及1人以上从事旅游业的家庭71户,占53%,可见居民与旅游有着较为密切的关系。图6-1-1是西递村2000年旅游收入及分配情况说明。

图6-1-1 西递村2000年旅游收入及分配情况说明(根据笔者实地调查)

(二)“内生式发展”旅游发展模式评价

在我国农村,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而村落内的公共用地以及村落附近划归该村经营的用地(包括山场以及水域等)产权则归属村民集体所有,由村民选举村干部组成村民委员会代表其行使所有者权利。基于这一点来理解,所谓的古村落所有者自主经营就是由村民委员会作为代表对村落进行旅游开发,一般的做法是由村委会出面成立一个旅游公司,对古村落的旅游开发经营实行企业化的管理运作。西递村就是这种模式的一个典型代表。由于旅游开发与经营的资金、人员以及决策管理力量主要都来源于社区内部,笔者认为西递村的古村落旅游开发所采用的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内生式发展”的模式(张环宙等,2007)。总体而言,采用这种模式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古村落旅游资源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保持统一。由于村办旅游企业归村民集体所有,在对外经营过程中代表全体村民的共同利益。因而至少从原则上讲,在这种开发模式下,旅游开发所得收益最终将全部用于改善村民福利,促进当地社区发展。

(2)古村落景区发展过程稳定。旅游经营权掌握在当地社区手中,所以基本的旅游收入(目前主要指旅游门票收入)流向社区外部的可能性不大。这一收入除了用于社区居民的旅游收益分红和社区公共建设之外,还有一部分会以追加投资的方式继续投入到当地旅游业的后续开发建设中去,是一个闭合的自我增长过程,从长远来看,采用这种采取滚动开发方式,在经过一定时期的原始积累后,更容易形成当地旅游业发展的良性循环(黄芳和浣伟军,2003)。

(3)古村落景区经营管理效率高。相对于其他单纯的旅游风景区而言,古村落旅游景区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当地居民的生活区与景区是相叠合的,这势必会造成古村落旅游景区的情况更加复杂,管理更加困难。但是在“内生式发展”旅游开发模式下,当地的旅游开发与经营活动更加容易得到广大村民的支持和参与,从而有助于提高当地古村落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效率。

(4)村民的文化遗产与环境保护意识强。通过采用“内生式发展”模式使当地村民与旅游开发的经济效益直接挂钩,将有助于村民对自己所拥有的,也许在他们看来“又破又旧”的历史建筑和其他文化遗产形式有一个新的认识,以经济利益作为驱动力来提高村民对当地文化遗产和自然环境的保护意识。

(5)旅游开发初期,资金有限,专业化水平不高,旅游管理体制不规范。在自主经营的模式背景下,古村落村民是当地旅游事业的经营主体。对于从没有接受过相关专业训练的村民来说,从事这项专业性很强的旅游管理工作显然是力不从心的。往往导致旅游产品的开发档次低,一般仅仅是提供导游讲解、游客参观、土特产或者其他普通旅游纪念品销售等传统旅游产品类型,而很少进行创新或根据自身的特色来决定其具体开发方式(黄芳和浣伟军,2003)。

目前在我国的乡村社区民主政治发展中,“精英治理”的成分非常明显,而这种政治特色必然会延伸到古村落旅游业的经营管理问题上。事实也是如此,在包括西递村等很多采用这种村民自主开发模式的古村落旅游地,村支书往往同时兼任当地旅游经营公司的总经理。在一个以“熟人社会”为主要特征的中国乡村社区采用这种旅游经营机制,管理者属于非专业人士,往往很有可能采取人情管理、经验管理等不太科学的管理方式。社区对某个个人在领导能力上的过分依赖反而有可能会阻碍古村落旅游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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