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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数价格契约

时间:2022-06-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6.4.3 长期契约中的价格调整机制:指数价格契约一、建立跨期价格的四种方法通常情况下,电力企业与煤炭企业之间的煤炭交易可划分为现货交易与合约交易。然而,从现实情况看,由于市场不确定性越来越大,未来煤电企业会更多地用长期契约交易和纵向一体化等安排来代替现货交易以规避市场风险。

6.4.3 长期契约中的价格调整机制:指数价格契约

一、建立跨期价格的四种方法

通常情况下,电力企业与煤炭企业之间的煤炭交易可划分为现货交易与合约交易。现货交易一般涉及较小的煤炭供应量,交付计划少于一年;交付期间超过一年的交易通常可归为契约交易(Joskow,1985)。在美国,契约交易包括从一年到五十年的所有契约,且每个契约的年交易数量变化范围很大。大约60%供应给电力公司的煤炭涉及相对长期的契约(多于5年)。这意味着,对于电力公司与煤炭生产者之间的煤炭供应安排来说现货交易不是显著的治理机制。纵向一体化也不是特别重要,占煤炭供应的较小部分(可能是因为政府规制)。而在我国,一年期的现货交易占绝大多数,契约的最长期限也只是5年而已。这说明,我国煤炭交易的主要治理安排是现货交易。然而,从现实情况看,由于市场不确定性越来越大,未来煤电企业会更多地用长期契约交易和纵向一体化等安排来代替现货交易以规避市场风险。

一份煤炭契约一般会事先规定以下主要事项:(1)即时价格的决定规则,一般是每次交易的价格决定公式;(2)每次(通常是一个月一次)交易中买方购买与卖方出售的数量。一份典型的煤炭契约将根据供应商的最大和最小产量,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月度或年度交货一览表,交货数量上允许的变化是很有限的,这是由电厂需求量的刚性所决定的;(3)煤炭的质量,包括发热量、硫含量、灰分和化学成分等;(4)煤炭的产地;(5)合同的有效期;以及其他标准化了的仲裁条款、不可抗力条款和转售限制条款等等。其中,最容易量化的是(2)、(3)和(5)。最不容易规定的是价格。

在一份持续多年的契约中建立价格公式绝不是一个容易的任务,它要为买方与卖方提供履约的激励作为承诺,且不会导致本身的严重无效率。因为交易环境与条件不断处于变化之中,例如,原材料等投入品价格可能随时间变化、技术发展可能减少从类似赋存区域开采的成本、劳动合同可能改变工作规则并增加或减少了生产率、新出台的政府规制可能增加开采成本(如开征资源税、环境治理费用等)、可能出现未预期的开采问题、可能实行新的取得采矿权制度等等。

尽管价格调整有困难且会带来成本,但缔约双方仍需要进行价格调整,因为它们可以从中获得收益。第一,调整价格使之与当前的市场价格保持一致,从而能够给予企业正确的短期价格信号。如果企业在短期内具备较大的调整产量的能力,那么这一点就非常重要。但对于大多数煤炭供应商来说,产能与设备、人工投入以及煤炭赋予条件有关,具有某种刚性,难以快速调整。第二,调整价格可以减少签订契约之前的搜寻成本。实际上,交易双方有动机投入资源以获得关于未来价格和成本变动方面的更多信息,从而得到交易收益的更大份额。然而,先期投入的资源越多,双方从交易中得到的收益就越少,因此,双方都会有激励在初始契约中加入一种机制以减少这种浪费性的信息搜寻,价格调整机制就起到这一作用。第三,调整价格还可以减少违约或机会主义行事的激励。如果交易双方在签订了长期契约后,契约价格和市场价格出现了较大差距,此时,受到损失的一方就不会自愿履行原来的协议,会选择违约并承受法律处罚或声誉损失。不过,受损一方可以采取其他机会主义的替代方法,例如,挑剔质量问题、延迟提货、卖方降低质量(正如煤炭厂商现阶段所做的那样)等等。两种价格之间的差距越大,这种浪费性行为就越严重。那么,通过价格调整机制减少两种价格差距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

因此,长期契约中的价格条款应该反映两个相关的目标(Joskow,1985)。第一,用以消除任何一方试图机会主义行事的激励。一般而言,违约的出现源于契约价格与市场价值的差异,因此这类契约应该具有三个性质:(1)清楚地规定达成一致的契约价格,这一价格不直接依赖于市场价格;(2)在契约执行期间,合理地跟踪煤炭的市场价值;(3)提供适当手段评价与关系专用性资产损失有关的赔偿金。第二,应该以买方与卖方做出有效需求和供应决策的方式构建价格公式。如果价格公式使得一方或双方有激励提高煤炭供应或电力生产的社会成本的话,它就不是社会合意的。理论上,存在四种建立跨期价格的方法[8]

方法1:市场价格契约(Market Price Contracts)

如果交易的产品是同质品,在竞争性市场出售并且具有清楚的市场价格,那么,决定价格的简单方法仅仅是约定:支付按照合适的市场价格来确定。市场价格契约当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定义一个合适的市场价格标准是困难的,规定赔偿金的问题也阻碍了其广泛使用。特别是,考虑到煤炭产品特性或煤炭赋存区域,煤炭并不是完全同质品。而且,煤炭坑口价格包括煤炭开采成本和煤炭运输成本。对于交付给电厂的特定类型煤炭来说,不存在任何有意义的市场价格。这种市场价格契约可能对同质品有很大意义,例如,某些地区的煤炭或其他类型电厂,但不适用于坑口电厂情况。

方法2:固定价格契约(Fixed Price Contracts)

对市场价格契约的替代是简单的固定价格契约。这在我国现阶段煤炭交易中普遍采用(这与现有煤炭契约大多为一年期有关)。显然,这类契约具有较低的激励性,如果煤矿的实际成本与固定价格相比显著升高,那么它将具有强烈的违约激励(例如,减少交货数量、降低质量、停止投资与削减产能等),即使这样的行为是无效率的。同样地,如果来自其他供应商的煤炭的期望价格下降到低于固定价格(由于成本减少、市场条件改变或竞争等因素),那么电厂可能发现违约是有利可图的,即使这样做是无效率的。

投入品价格的一般性上涨、煤炭资源日渐枯竭、员工工作规则的变化以及政府规制都会使这些问题更趋恶化。长期固定价格契约必须确保,期望收益的现值大于或等于期望成本的现值,否则供应商不会同意进入供应协议。这使得长期契约中的固定价格无法执行,交易的一方或双方总是有激励威胁终止契约并促发重新谈判。

方法3:成本加成契约(Cost Plus Profit Contracts)

第三个选择是成本加成契约,其中,煤炭厂商生产的所有成本(包括资本成本)得到补偿。这类契约是通过构造一个基础价格等于卖者目前的生产成本(包括所有运营成本、折旧、摊销、产权和税收等),再加上协商好的利润,然后规定价格根据卖方生产实际成本的变化而调整来完成的。如果煤炭供应商可以确保有效率地生产,那么这种契约具有一些合意的性质。买方不可能具有强烈违约动机,因为他不可能在契约期间内从别的地方获得更便宜的煤炭,除非煤炭的市场价值增加或减少得快于生产成本。这是因为同类地区的煤炭供应商大多面对与其他可比较的供应商同样的投入品价格、规制环境以及技术等方面的变化。

基于成本的价格也确保价格足够高以至于供应商在面对投入品价格导致成本上升、健康和安全规制上的强制导致生产率变化、增加了土地复垦成本等情况时没有激励离开初始供应安排。然而,成本加成契约至少存在三个问题。第一,纯粹的成本加成契约不可能为卖方有效生产提供适当的激励。第二,即使供应商尽最大努力以有效供应,但某些矿山可能比其他矿山具有显著的更高或更低的成本,而且契约价格可能高于或低于煤炭的市场价值。第三,这类契约对市场供应与需求条件的非预期变化不敏感。因此,由于契约价格与普遍市场价值之间的差距所导致的高成本的讨价还价和重新谈判问题可能使得这一类型的契约缺乏吸引力。

方法4:指数价格契约(Indexed Contracts)

指数价格契约是对固定价格契约的自然替代,其中,首先设定基础价格,然后当各种投入品价格上升或环境改变时可以随时调整该价格。例如,基础价格可被划分为各种成分——工资、原材料、折旧、利润、利税等,然后根据一种合适的投入品价格和生产率将每一种成分指数化,进而为每一成分指数赋予一定的权重[9]

指数价格契约似乎解决了固定价格和成本加成契约的一些不合意性质。当投入品价格上升和生产率改变时,现行价格随着时间上升。如果供应商能够增加的生产率多于指数提供的,那么其实际成本的增加少于指数价格。这就为供应商提供了最小化成本的激励(给定煤炭质量和数量)。进一步,投入品价格、技术进步等方面的增加对直接的替代供应商的成本也将具有相似的影响。尽管这类价格条款不能保证契约价格与竞争性供应商随着时间索要的价格同步提高,但它确实要求改变供应价格的几个重要的条款。因此,一个指数化的契约明显占优于固定价格或成本加成契约。

当然,指数价格契约也不是完美无缺的。指数契约能够解决纯粹的成本加成契约产生的第一个和第二个问题,但它仍难以解决第三个问题。而且,目前似乎也没有解决第三个问题的好方法。此外,将一些成本成分指数化可能是困难的,或者很难随着环境与条件的改变随时进行权重调整,而且,如果试图将基础价格划分为大量成分,那么这种类型的调节机制也可能设计得非常复杂,并可能导致更多的争议和诉讼。进一步,指数化的价格也可能远远偏离生产的经济成本,给予买方或卖方日益增加的违背协议的激励。

二、指数价格契约在煤炭交易中的应用

尽管如此,指数价格契约仍是现实中应用最为普遍的价格调整机制,并经常与重新谈判机制混合使用,也即重新谈判的内容就是价格公式。重新谈判的好处是允许缔约方利用最为准确的信息和最新的信息来修正价格,但容易导致双方的策略性行为,尤其是当某一方受到不续约的威胁比较大时。给定其他条件,某一方越容易受到威胁,重新谈判的吸引力越小。

在指数价格契约中,首先需要确定一个反映契约签订时供应与需求条件的基础价格,然后使用一个公式并规定在基础价格上调整。因此,指数化的基准和基础价格的确定是两个重要的参数。一般来说,作为指数化基准的参数有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商品零售价格指数(RPI),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EFPIIP),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PPIRFP)以及职工平均工资指数等[10]。本书认为,对于煤炭交易具有参考意义的价格指数可以确定为PPIRFP和职工平均工资指数。

基础价格的确定则依赖于所交易产品的特性,并规定了价格上下限(以基础价格为基准上下浮动一定比例)。例如,Goldberg和Erickson(1987)在研究石油焦炭合同时发现,所有合同的指数化基础都是原油价格[11],并要么按照公布的原油价格进行调整,要么每个月或每个季度调整一次。但当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1976年后),可以参照的外部市场价格就变成了焦炭价格。基础价格可以按照不同的成分来分割——工资、原材料、折旧、利率、税收等,每个成分都具有特定的调整条款。一般情况下,原材料与工资更具有波动性,折旧与税收基本不会改变。因此,只要将原材料与工资指数化即可进行合适的价格调整。原材料和工资可以分别使用PPIRFP和职工平均工资指数加以指数化。其他相关成分可以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来调整。从这一意义上看,很多契约都可视为指数价格与成本加成契约的混合。契约所使用的调整公式必须综合考虑外生投入品价格指数的加权平均以及工资和资本生产率变化的外生指数,这些通常能够反映煤炭生产成本的长期变化。

一般的,当价格变化不大时,指数价格在整个契约期间都有效,只在发生了非常大的、不可预测的变化时价格上下限才起作用。而当价格变化幅度足够大时,指数价格的作用就不再是为了在合同有效期内自动调整价格,而是作为重新谈判过程的一部分。指数仅仅在短期内起作用。为了保持契约价格与市场价格的一致性,缔约方不得不频繁进行重新谈判。Goldberg和Erickson发现,一半以上使用了指数化价格的契约要求按照固定时间间隔(一季度或半年)进行一次重新谈判。另外一半没有规定重新谈判的日期,但规定了价格的上限和下限(大约在基础价格上下15%左右)。如果计算出来的价格没有落在这个价格区间内,一方有权要求重新谈判。如果双方没有就价格达成一致,在3个月后,协议自动终止。就此而言,指数价格仅仅作为重新谈判的参考标准。

Joskow(1985,1988,1990)的实证研究表明,在美国,煤炭契约中只采用两种类型的公式来决定价格,其中,三分之一采用的是成本加成契约,另外三分之二采用的是指数价格契约。Joskow发现,在煤炭契约中被普遍使用的价格调整机制似乎成功地应对了1970年代和1980年代早期环境变化的挑战[12]。Joskow还发现,长期契约中的价格实际上体现了一定程度的刚性。在1970—1981年,名义煤炭价格增加了4倍,实际煤炭价格则翻了一番。然而,在这期间,不同长短的契约之间的价格差异平均只在10%—15%。虽然平均交易价格上15%的差异并非微不足道,但与市场中跨期价格总体变化相比仍是相对小的。还有一些证据表明,某些契约在跟踪市场条件变化方面做得很差,并在这一意义上显示出实质性的、更强的刚性。Joskow认为,至少在所研究的缔约期间内,长期煤炭契约中的价格条款在适应变化的市场条件方面做得相当好,虽然还远不完美。

Joskow(1990)将1980年以前签订的长期契约中观察到的交易价格与1981—1985年美国生产的所有煤炭的平均交易价格进行比较,并把1984年和1985年电力公司签订的新煤炭契约的数据与老契约数据进行了比较。他发现,在1984—1985年煤炭市场衰落期间,老契约与新契约在价格上存在较大差异,因为老契约是基础价格加上指数化条款决定的交易价格,这使该价格具有某种向下的刚性。因此,基于所有煤炭的平均交易价格的煤炭价格指数并没有完全反映市场条件的短期变化。

显然,新老契约的交易价格之间的较大偏离自然会导致买方与卖方在面对新的市场条件时的重新谈判问题。如果买方在1984年或1985年能够重新缔约以获得煤炭供应的话,他们就会获得比老契约中更好的价格条款。然而,他们重新谈判现有契约的能力可能受到两个因素的限制。第一,他们已经签订了具有详细绩效条款的契约。如果他们不接受交付,他们就要支付给卖方赔偿金。第二,即使不存在法律上的约束,专用性投资也可能让买方承担转换成本并给予卖方讨价还价势力,因此卖方可能索取高于重新谈判时可达到的价格。这在一定程度上证实了我们所讨论的专用性投资作为承诺工具的可行性。

Joskow还观察到,在1980年代中期,尽管在新老契约的价格上存在较大差异,重新谈判和诉讼活动确实显著增加,但契约关系的完全破裂导致提前终止和诉讼的情况却很少。重新谈判主要反映了事前在契约中规定的弹性或者相互受益的契约条款的调整,这导致产量增加而且契约价格更趋近于市场价格。

这些结论说明,即使发生了初始契约中没有预期到的偶然情况,长期契约也可能用来保护买方和卖方所做的关系专用性投资或事前同意的风险配置协议。这种情况下的强制机制是法庭对契约的可强制性。然而,这些保护不是没有成本的。它们伴随着大量的价格刚性、显著的交易量刚性、对契约条款和条件增加的讨价还价以及诉讼活动。

在我国,目前的煤炭交易安排是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每年由政府出面组织和协调的订货会成本越来越大,效果却越来越差。因此,非常有必要建立和规范全国性的或若干区域性的煤炭交易中心,并发布煤炭价格指数以指导企业之间的私人交易,同时,也为煤炭契约的价格调整机制提供某种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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