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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后的权利与义务

时间:2022-06-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加入后的权利与义务_世界贸易组织教程第三节 中国加入WTO后的权利与义务一、基本权利全面参与多边贸易体制。中国“入世”后,将充分享受多边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即非歧视待遇。为使中国在“入世”后保留对进口的合法调控手段,中国在谈判中要求对重要商品的进口继续实行国营贸易管理。

第三节 中国加入WTO后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本权利

(1)全面参与多边贸易体制。“入世”前,中国作为观察员参与多边贸易体制,所能发挥的作用受到诸多限制,“入世”后,中国将充分享受正式成员的权利,其中包括:全面参与WTO各理事会和委员会的所有正式和非正式会议,维护中国的经济利益;全面参与贸易政策审议,对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等重要贸易伙伴的贸易政策进行质询和监督,敦促其他WTO成员履行多边义务;在其他WTO成员对中国采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时,可以在多边框架体制下进行双边磋商,增加解决问题的渠道;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双边贸易争端,避免某些双边贸易机制对中国的不利影响;全面参与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参与制定多边贸易规则,维护中国的经济利益;对于现在或将来与中国有重要贸易关系的申请加入方,将要求与其进行双边谈判,并通过多边谈判解决一些双边贸易中的问题,包括促其取消对中国产品实施的不符合WTO规则的贸易限制措施、扩大中国出口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准入机会和创造更为优惠的投资环境等,从而为中国产品和服务扩大出口创造更多的机会。

(2)享受非歧视待遇。中国“入世”后,将充分享受多边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即非歧视待遇。“入世”前双边贸易中受到的一些不公正的待遇将会被取消或逐步取消。其中包括:美国国会通过永久正常贸易关系(PNTR)法案,结束对华正常贸易关系的年度审议;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附件7的规定,欧盟、阿根廷、匈牙利、墨西哥、波兰、斯洛伐克、土耳其等成员对中国出口产品实施的与WTO规则不符的数量限制、反倾销措施、保障措施等将在中国“入世”后5~6年内取消;根据WTO《纺织品服装协议》的规定,发达国家的纺织品配额将在2005年1月1日取消,中国将充分享受WTO纺织品一体化的成果;美国、欧盟等在反倾销问题上对中国使用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标准将在规定(15年)期限内取消。

(3)享受发展中国家权利。除一般WTO成员所能享受的权利外,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还将享受WTO各项协定规定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其中包括:中国经过谈判,获得了对农业提供占农业生产总值8.5%“黄箱补贴”的权利,补贴的基期采用相关年份,而不是固定年份,使中国今后的农业国内支持有继续增长的空间;在涉及到补贴与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等问题时,享有协定规定的发展中国家待遇,包括在保障措施方面享受十年保障措施使用期、在补贴方面享受发展中国家的微量允许标准(即在该标准下其他成员得对中国采取反补贴措施);在争端解决中,有权要求WTO秘书处提供法律援助;在采用技术性贸易壁垒采用国际标准方面,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拥有一定的灵活性等。

(4)获得市场开放和法规修改的过渡期。为了使中国相关产业在“入世”后获得调整和适应的时间和缓冲期,并对有关的法律和法规进行必要的调整,经过谈判,中国在市场开放和遵守规则方面获得了过渡期。例如:在放开贸易权的问题上,享有三年的过渡期;关税减让的实施期最长可到2008年;逐步取消400多项产品的数量限制,最迟可在2005年1月1日取消;服务贸易的市场开放在加入后1年至6年内逐步实施;在纠正一些与国民待遇不相符的措施方面,包括针对进口药品、酒类和化学品等的规定,将保留一年的过渡期,以修改相关法规;对于进口香烟实施特殊许可证方面,中国将有两年的过渡期修改相关法规,以实行国民待遇。

(5)保留国营贸易。WTO允许通过谈判保留进口国营贸易。为使中国在“入世”后保留对进口的合法调控手段,中国在谈判中要求对重要商品的进口继续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经过谈判,中国保留了粮食、棉花、植物油、食糖、原油、成品油、化肥和烟草等八种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产品的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即由中国政府指定的少数公司专营)。保留了对茶、大米、玉米、大豆、钨及钨制品、煤炭、原油、成品油、丝、棉花等的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权利。同时,参照中国目前实际进出口情况,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出口的比例作了规定。

(6)对国内产业提供必要的支持。其中包括:地方预算提供给某些亏损国有企业的补贴;经济特区的优惠政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上海浦东经济特区的优惠政策;外资企业优惠政策;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用于扶贫的财政补贴;技术革新和研发基金;用于水利和防洪项目的基础设施基金;出口产品的关税和国内税退税;进口税减免;对特殊产业部门提供的低价投入物;对某些林业企业的补贴;高科技企业优惠所得税待遇;对废物利用企业优惠所得税待遇;贫困地区企业优惠所得税待遇;技术转让企业优惠所得税待遇;受灾企业优惠所得税待遇;为失业者提供就业机会的企业的优惠所得税待遇等补贴项目。

(7)维持国家定价。保留了对重要产品及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权利。其中包括:对烟草、食盐、药品等产品、民用煤气、自来水、电力、热力、灌溉用水等公用事业以及邮电、旅游景点门票、教育等服务保留政府定价的权利;对粮食、植物油、成品油、化肥、蚕茧、棉花等产品和运输、专业服务、服务代理、银行结算、清算和传输、住宅销售和租用、医疗服务等服务保留政府指导价的权利;在向WTO秘书处作出通报后,可增加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产品和服务。

(8)保留征收出口税的权利。保留对鳗鱼苗、铅、锌、锑、锰铁、铬铁、铜、镍等共84个税号的资源性产品征收出口税的权利。

(9)保留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法定检验的权利。

(10)有条件、有步骤地开放服务贸易领域并进行管理和审批。

二、基本义务

(一)遵守非歧视原则

中国承诺在进口货物、关税、国内税等方面,给予外国产品的待遇不低于给予国产同类产品的待遇,并对目前仍在实施的与国民待遇原则不符的做法和政策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

(二)贸易政策统一实施

承诺在整个中国关境内,包括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统一实施贸易政策。WTO成员的个人和企业可以就贸易政策未统一实施的情况提请中国中央政府注意,有关情况将迅速反映给主管机关,如反映的问题属实,主管机关将依据中国法律可获得的补救,对此迅速予以处理,处理情况将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三)确保贸易政策透明度

承诺公布所有涉外经贸法律和部门规章,未经公布的不予执行。“入世”后设立“WTO咨询点”。在对外经贸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实施前,提供草案,并允许提出意见。咨询点对有关成员咨询的答复应该完整,并代表中国政府的权威观点,对企业和个人也将提供准确、可靠的贸易政策信息。

(四)为当事人提供司法审议的机会

承诺在与中国《行政诉讼法》不冲突的情况下,在有关法律、法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方面,为当事人提供司法审查的机会。包括最初向行政机关提出上诉的当事人有向司法机关上诉的选择权。

(五)逐步放开外贸经营权

承诺在“入世”后三年内取消外贸经营审批权。在中国的所有企业在登记后都有权经营除国营贸易产品外的所有产品。同时中国还承诺,在“入世”后三年内,已享有部分进出口权的外资企业将逐步享有完全的贸易权(注:贸易权仅指货物贸易方面进口和出口的权利,不包括在国内市场的销售权,不同产品的国内市场销售权取决于中国在服务贸易方面作出的承诺)。

(六)逐步取消非关税措施

中国承诺按照WTO的规定,将现在对400多项产品实施的非关税措施(配额、许可证、机电产品特定招标)于2005年1月1日之前取消,并承诺今后除非符合WTO规定,否则不再增加或实施任何新的非关税措施。

(七)不再实行出口补贴

中国承诺遵照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规定,取消协议禁止的出口补贴,通知协议允许的其他补贴项目。

(八)实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中国承诺“入世”后实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取消贸易和外汇平衡要求、当地含量要求、技术转让要求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根据大多数WTO成员的通行做法,承诺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不强制规定出口实绩要求和技术转让要求,由投资双方通过谈判议定。

(九)以折中方式处理反倾销、反补贴条款中的可比价格

在中国“入世”后15年内,在采取可比价格时,如中国企业能明确证明该产品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的,可以该产品的国内价格作为依据,否则,将找替代价格作为可比价格。该规定也适用于反补贴措施。

(十)接受特殊保障条款

中国“入世”后12年内,如中国出口产品激增对WTO成员国内市场造成紊乱,双方应磋商解决。在磋商中,双方一致认为应采取必要行动时,中国应采取补救行动。如磋商未果,该WTO成员只能在补救冲击所必需的范围内,对中方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

(十一)接受过渡性审议

中国“入世”后八年内,WTO相关委员会将对中国和成员履行WTO义务和实施“入世”谈判所作承诺的情况进行年度审议;然后在第十年完全终止审议。

三、基本承诺

(一)逐步降低关税

根据“入世”承诺,中国关税总水平从2002年的12%下降至2005年为10%左右。

(二)逐步开放服务市场

开放服务市场的承诺主要涉及电信、银行、保险、证券、音像、分销等部门,主要承诺如下。

1.电信

承诺逐步允许外资进入,但在增值和寻呼方面,外方最终股比不超过50%,不承诺外商拥有管理控制权;在基础电信中的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服务方面,外方最终股比不得超过49%。

2.银行

承诺在加入两年后允许外资银行在已开放的城市内向中国企业提供本币服务,加入五年后允许其向所有中国个人提供本币服务。

3.保险

在寿险方面,承诺允许外资进入,但坚持外资股比不超过50%,不承诺外资拥有管理控制权;承诺三年内逐步放开地域限制。

4.证券

A股和B股不合并,不开放A股市场(即不开放资本市场)。

5.音像

承诺开放录音和音像制品的分销,但不包括出版和制作,电影院的建设不允许外资控股,音像领域只允许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设立中外合作企业,同时音像制品的输入和分销必须按中国国内法律法规进行审查。

6.电影

承诺加入后每年允许进口20部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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