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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协议

时间:2022-06-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信息技术协议_世界贸易组织教程第四节 信息技术协议一、协议产生背景与宗旨信息技术产品包括计算机、仪器设备、零部件和附件、软件、半导体、半导体生产设备、电信类。会前,上述四方已就有关信息技术协议的主要产品达成一致意见。截至2005年年底,《信息技术协议》共有63个参加方。而信息技术关税减让谈判是由少数国家拟定草案,向WTO提出,由成员自行决定开放程度,并自愿参加。

第四节 信息技术协议

一、协议产生背景与宗旨

信息技术产品包括计算机、仪器设备、零部件和附件、软件、半导体、半导体生产设备、电信类。

20世纪90年代以后,信息技术革命出现,信息技术迅猛发展,信息技术产品贸易额不断增加。1996年达到6 970亿美元,超过当年全球农产品和纺织品服装的出口总合。扩大全球范围内信息技术产品市场并降低成本,成为世界经济和贸易扩大的关键,加大自由化,也成为信息产业具有优势国家的重要战略目标。1996年初,美国率先提出了到20世纪末实现信息技术产品贸易自由化的设想。

1996年7月在新西兰召开的APEC贸易部长级会议上,美国正式提出了关于谈判信息技术协议的建议得到与会者的原则支持。

1996年9月,美国、欧洲共同体、日本、加拿大在美国西雅图召开四方贸易部长级会议,同意在四方内部立即开始进行有关信息技术协议的谈判,争取在同年12月的WTO首届部长级会议召开前完成谈判。

1996年10月,四方的专家在日内瓦就信息技术协议中产品范围进行谈判。并通过非正式会议与主要发展中国家沟通。

1996年12月,WTO首届部长级会议在新加坡举行。会前,上述四方已就有关信息技术协议的主要产品达成一致意见。部长级会议期间又举行了多次会议,最终达成了《关于信息技术产品贸易的部长宣言》,共有29个国家参加。该宣言由正文和附件(关税减让模式及关于产品范围的两个附表)组成。

宣言规定,该宣言如期生效条件是,在1997年4月1日之前,必须有占全球信息技术产品贸易总量约90%的参加方通知接受该宣言。

1997年3月26日,接受宣言的40个国家的信息技术产品贸易,已占全球该产品贸易总量的92.5%,该宣言如期生效。该宣言以及各参加方提交的信息技术产品关税减让表,构成《信息技术协议》。

协议是WTO成立后达成的一个重要协议,任何WTO成员及申请加入WTO的国家或单独关税区均可参加该协议,但需要提交关税减让表、产品清单等文件,并获得《信息技术协议》已有成员的审议通过。截至2005年年底,《信息技术协议》共有63个参加方。

协议的宗旨是通过取消信息技术产品关税,在世界范围内鼓励信息技术产业的技术发展,以及最大限度地实现世界信息技术产品贸易自由化。

二、主要内容

协议的核心内容是,2000年1月1日前发达国家取消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及其他税费,一些发展中国家可以将其减税实施期延至2005年1月1日。

(一)约束并分阶段取消关税

协议规定,接受方在1997年7月1日前约束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并在1997~2000年分四个阶段均等削减关税至零,每一阶段削减现行关税的25%。

第一阶段,在1997年7月1日前,各接受方将关税削减25%。

第二阶段,在1998年1月1日前,关税进一步削减25%。

第三阶段,在1999年1月1日前,关税再削减25%。

第四阶段,在2000年1月1日前,削减余下的25%,实现零关税。

关税削减是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对所有WTO成员实施。

(二)取消其他税费

协议规定,接受方在1997年7月1日前取消对进口和有关进口征收的任何种类的所有其他税费。

(三)产品范围

《信息技术协议》涉及的产品非常广泛,约占《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的近300个税号。主要包括以下几大类:

计算机:计算机系统、笔记本电脑、中央处理器、键盘、打印机、显示器、扫描仪、硬盘驱动器、电源等零部件。

电讯设备:电话机、可视电话、传真机、电话交换机、调制解调器、送受话器、应答机、广播电视传输接收设备、寻呼机等。

半导体:各种型号和容量的芯片及晶片。

半导体生产设备:包括多种生产半导体的设备和测试仪器,如蒸气析出装置、旋转式甩干机、刻蚀机、激光切割机、锯床及切片机、离心机、注射机、烘箱及加热炉、离子注入机、显微镜、检测仪器,以及上述产品的零部件和附件。

软件:以磁盘、磁带或只读光盘等为介质。

科学仪器:测量和检测仪器、分色仪、分光仪、光学射线设备及电泳设备等。

其他:文字处理机、计算器、现金出纳机、自动提款机、静止式变压器、显示板、电容器、电阻器、印刷电路、电子开关、连接装置、电导体、光缆、复印设备、计算机网络(局域网、广域网设备)、液晶显示屏、绘图仪、多媒体开发工具等。

(四)发展中国家可延长减税实施期

协议规定,发展中国家可以延长关税减让实施期,最长可到2005年1月1日。

三、信息产品关税减让谈判方式的特殊

因信息技术产品发展很不平衡。采用的关税减让方式与传统做法不同。在乌拉圭回合以前的货物关税减让谈判方式是先由缔约方提出议题和关税减让清单,按照“主要供应者原则”进行双边谈判,谈判结果在最惠国待遇原则上执行。而信息技术关税减让谈判是由少数国家拟定草案,向WTO提出,由成员自行决定开放程度,并自愿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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