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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

时间:2022-06-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为此,国际社会特别是民用航空器比较发达的国家寻求民用航空器贸易自由化,通过国际协议逐步消除民用航空器贸易上的障碍。经过谈判,达成《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并于1980年1月1日正式生效。并将与本协议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变化情况通知民用航空器贸易委员会。如磋商未果,可请求民用航空器贸易委员会审议。

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

一、协议产生背景与宗旨

20世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国际贸易的扩大和旅游事业的发展,航空事业大大发展,民用航空器贸易发展迅速,在世界和各国经济和贸易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各国日益把航空器部门作为经济和产业政策的组成部分。

世界民用飞机制造业发展迅猛。继美国和欧洲共同体之后,加拿大、一些北欧国家及巴西等国的飞机制造业也在发展。

为了竞争,各国在民用航空器的发展中,一方面作为战略产业加以各种补贴和资助,促进本国航空器产业的发展;同时在民用航空器的进口上实行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使得民用航空器贸易出现扭曲,影响民用航空器贸易的扩大。

为此,国际社会特别是民用航空器比较发达的国家寻求民用航空器贸易自由化,通过国际协议逐步消除民用航空器贸易上的障碍

在“东京回合”中,美国和欧共体发起了关于民用航空器问题的谈判,其目的是将飞机进口关税削减为零,规范各国对飞机制造业给予的补贴和其他支持措施。经过谈判,达成《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并于1980年1月1日正式生效。《GATT 1947》缔约方可选择加入。但加拿大和巴西等国当时没有参加这个协议。

《乌拉圭回合》中,《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参加方曾试图对该协议的内容进行补充,扩大成员范围。由于意见分歧,最终未能取得共识。

因此,《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是从《GATT 1947》整体接受来的协议。WTO成立后,《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如何与WTO法律框架相衔接,遇到了一些问题。比如,如何适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1999年4月,民用航空器委员会主席提出了一份“《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议定书草案”,旨在澄清该协议在WTO中的法律地位,但至今该协议参加方仍未能就此达成一致。

此外,民用航空器委员会就更新1996年协调税制的税号,将“飞行器地面维护设备的模拟器”纳入《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附件等问题进行研讨;就美国“面向21世纪航空投资改革法案”,欧共体“航空器引擎噪音控制规定”,比利时“航空工业支持计划及大型飞行器的验证制度”等问题进行审议,但均未取得定论。

本协议的加入属于自愿,未经其他参加方同意,不得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提出保留,且其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符合本协议的规定。任何参加方可退出本协议。截至2007年年底,《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的参加方有30个,分别为:保加利亚、加拿大、欧洲共同体及其成员国(奥地利、比利时、丹麦、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爱沙尼亚、拉脱维亚、马耳他、瑞士、埃及、日本、中国澳门、挪威、罗马尼亚、美国、格鲁吉亚、立陶宛、中国、中国台北。

《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的宗旨:期望实现民用航空器、零件及相关设备世界贸易的最大限度自由化,包括取消关税和尽最大可能地减少或消除对贸易的限制或扭曲作用;期望在全世界范围内鼓励航空工业技术的继续发展;期望为民用航空器活动及其生产者参与世界民用航空器市场的扩大提供公正和平等的竞争机会。

二、协议主要内容

协议由9个条款和1个附件组成。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有关民用航空器贸易的规则、机构设置和争端解决等。

(一)适用产品范围

(1)所有民用航空器;

(2)所有民用航空器发动机及其零件机部件;

(3)民用航空器的所有其他零件、部件及组件;

(4)所有地面飞行模拟机及其零件和部件。

在民用航空器的制造、修理、维护、改造、改型或改装中,上述产品无论是用作原装件还是替换件,都属于适用的产品范围。

(二)贸易规则

1.取消关税和其他费用

各参加方取消对适用产品进口征收的关税和与进口有关的其他费用;取消对民用航空器修理所征收的关税和其他费用。

2.技术性贸易壁垒

协议规定,各参加方关于民用航空器认证要求,以及关于操作和维修程序的规格,应按《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执行。

3.进行公平竞争

协议规定,购买者只能根据价格、质量和交货条件购买民用航空器,并有权根据商业和技术因素选择供应商。各参加方不得要求航空公司、航空器制造商或从事民用航空器购买的其他实体,购买特定来源的民用航空器,也不得为此对他们施加不合理的压力,以免对供应商造成歧视。各参加方不得以数量限制或进出口许可程序限制民用航空器的进出口。各参加方不得直接或间接要求或鼓励各级政府、非政府机构和其他机构采取与该协议不一致的措施。《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适用于民用航空器贸易。

4.确保政策的统一性

协议规定,参加方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符合该协议的规定。并将与本协议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变化情况通知民用航空器贸易委员会。

三、协议管理与争端解决

为便于协议的实施,成立了民用航空器贸易委员会,由所有参加方代表组成。职责是: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为参加方就协议的运用事项进行磋商;确定是否修正协议;审查双边磋商中未能找到满意解决办法的事项;履行协议项下或各参加方所指定的职责。该委员会应每年审议协议的执行情况,并向WTO总理事会报告审议结果。

协议规定,如参加方认为其在该协议下的贸易利益受到另一参加方的影响,应首先通过双边磋商寻求双方可以接受的解决办法。如磋商未果,可请求民用航空器贸易委员会审议。该委员会应在30天内召开会议,尽快审议并作出裁决或建议。

在解决参加方之间的争端时,应适用WTO的争端解决程序,在细节上可作必要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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