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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难题破解建议

时间:2022-06-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新形势下,组织化不仅提高了农民合作的效率和效益,它还有一个非常显著,然而一直未被重视的功能,那就是对强互惠行为合法性的认可。因此,农民合作组织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将强互惠者的诉求嵌入合约之中实现合法化。

四、合作难题破解建议

由于现实世界的高度复杂性与多样性,并没有一种通用的方法可以解决所有问题,本研究的目的也不是试图提出一套通用的林缘社区农民合作政策建议。但如果本文关于农民合作的难题解释是正确的或是部分正确的,那么我们至少可以导出三个方面的政策含义。

(一)更为综合的共管政策

研究已经表明,社区的农民合作为实现保护自然及自我发展的兼容提供了重要的组织原则。因此首先,一个综合的共管政策必须摒弃对社区和农民的传统偏见,这些偏见是:(1)社区农民一盘散沙并且目光短浅,无法在保护与发展中跨越集体行动困境;(2)经济利益是农民决策的唯一标准;(3)社区农民的保护实践是不规范的,应被“现代管理科学所替代。

其次,在对社区和保护区做本底调查时,必须关注当地农民的合作历史及现状,这对于项目甄别和选择非常有意义,那些已经展示出村民合作能力的发展项目应被优先选择。在项目具体实施时,要保证参与共管的每一个村民都对项目有兴趣,而且对项目有兴趣的村民都被公平地融入共管中,这样村民本身的行为互动才可能产生有效的集体行动。不仅如此,我们期望共管的相关主体如保护区管理局或一些非政府组织,能够作为“看得见的手”去调节群体矛盾,而且特别避免为了自己的利益,对农民的选择提供扭曲的激励和信息(8)

再次,共管实施的监测和评估必须包含社区农民的集体行动,并保证共管政策的完善对农民集体行动保持敏感性。经济选择中的偏好并不如规范模型中那样是外生的,相反,它会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而发生变化。因此,如果某个共管项目虽然在表面上完成了目标,但是在某种程度上破坏了农民的合作基础,这个项目很难被认为是成功的,因为从长远上来说,它破坏了农民最为基本的自我发展能力。因此,所有涉及农民集体行动的项目监测和评估都应该包含项目是提高还是降低了农民的合作水平的内容。

(二)更为组织化的农民

当前农村中存在的日益减少、范围狭小、低层次的邻里合作,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市场条件下农民参与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了,一方面,农村市场化进程不可逆转,另一方面,原子化的小农面对较大规模的市场又天然处于弱势地位。要实现农民和农村的持续发展,特别是严重依赖于自然资源的农民在大市场中保持竞争优势,那么农民合作就需要突破传统的框架,农民组织化被认为是一个较为有效的制度创新

社区组织是社区治理的基本领导力量和基础,它的存在有助于社区意识建设,促进新的价值观形成。开发社区领导能力和社区制度发。好的社区农民组织就如同一项适用的先进技术,它对共管的重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组织化农民并非是要改变农民的价值,而是把存在于文化和当地人中关于互惠和强互惠的潜在价值激活,并通过互利集体行动的机遇凸显出来。可以肯定,农民个人从他们的合作中获得好处,合作通过减少损失和提高资源使用效率来增加收益。如农民在流露合作意向时,总是表明,部分动机是帮助他人获得更多的机会,因此一旦别人的困境成为一个公众问题,组织手段就会使慷慨行动更为有效。又比如在经济领域,农民通过组建新型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可以提高特色农产品的产业化程度,增强农产品的竞争力。还有如各种农会,可以提高与基层政府和保护区管理局进行讨价还价的能力。

新形势下,组织化不仅提高了农民合作的效率和效益,它还有一个非常显著,然而一直未被重视的功能,那就是对强互惠行为合法性的认可。我们知道强互惠是一种利他的惩罚行为,这种行为在维持草根文化的合作中非常关键,然而在越来越法制化的年代里,强互惠行为将逐渐丧失“合法”性。相反,在一个以正式合约为支撑的组织框架下,通过组织来对破坏合作的行为进行惩罚又是可以被法律承认的。因此,农民合作组织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将强互惠者的诉求嵌入合约之中实现合法化。

(三)更为广泛的政府职能

在森林自然保护区,过去的国有化运动导致当地农民对于政府介入保持高度敏感性。我们已经论述过,不合意的管制实际上可能破坏农民的合作基础,这是政府失灵的表现。然而农民合作又是一项具有极大正外部性的公共品,按照普遍被认可的经济学原理,政府又有介入的理由。一个折中的观点是,政府应该发挥广泛的职能,但同时又需保持特别的谨慎。

首先政府应扮演企业家的角色。就像森林系统管理的“硬件”需要维护性投资一样,与森林系统管理有关的农民合作体系这一“软件”同样需要进行一些投资来运转和维护。这需要政府像企业家那样具有长远目光。有论者认为强互惠行为是前社会的演化出来的价值观念,这种观念一定会被市场中的经济竞争和民主政府中的司法制度所磨灭。如果这是正确的,那么对国家来说,影响企业家培育企业文化一样,应培育具有公共责任美德的公民,从而在农村培育公平、低成本的关于资源治理冲突解决机制,这相比在全国范围内努力规划和建设基础设施,或许是一个更为重要的任务。

其次是相关政府部门扮演顾客或营销者的角色。农业生产是自然再生产与经济再生产相交织的过程,受气候、市场、技术及政策等一系列自然、经济和社会因素的影响,因此是一个有较高风险的产业。特别是在一些自然保护区,农民被排除在自然资源系统以外,从事规模较小的专业化农产品生产,其所面临风险更大。如前所述,规模较小的特色农产品让农民自己走品牌营销是得不偿失的,政府协助农民开拓农产品品牌是一个值得考虑的措施,但也依然要付出高昂的交易成本。因此,较为节约成本的方法是,让政府扮演一些风险大、规模小的农产品的顾客或营销者。

再次是政府做好裁判者的角色。我们谨慎地表达一个这样的观点,经历了“自然为合作立法”和“个人为合作立法”的阶段,当前的中国农民合作进入“社会为其立法”的阶段——为合作提供外部监督,提高合作效率。制度经济学告诉我们,一项科学合理的制度和规章一旦建立起来,应当能够界定权利边界和行为空间;有利于使人在面临风险的情况下,形成稳定的预期和特定的认知模式,从而有助于指导个人和组织行为。简单来说,政府提供与社区机制、农民合作机制相协调的规则应满足:1)要确保社区成员对管理成果负责,行政法规要与社区自我管理相融洽,相互补充;2)使社区成员更便于互相监督,同时支持对违反社会规范者的惩罚;3)鼓励平等,反对歧视。特别注意的是,政府要避免设计明显有利于强势群体的规则,比如在森林资源产权分配时政府要显示公平,这是因为很多时候,合作的博弈是在两个群体之间发生的,特别是在农村社会分层的背景下,博弈双方的势力差别巨大,可能导致合作的结果无法产生,对此,政府的工作就是:在游戏的开始,制定规则使得游戏者的利益相互依赖,每个人都无法忽视他人利益而损人利己(9)

【注释】

(1)关于森林资源社区共管的脆弱性已经产生了专门的学术著作,见韦惠兰,宋桂英(2009)。

(2)对此表现最为明显,并对后来社会主义国家产生重要影响的是列宁的《农业问题》,该著作充满了对小农和小农生产形式的轻蔑。对此,可见詹姆斯·斯科特(James C.Scott)的深刻评述(1998)。

(3)详细的案例见杨继斌:《修桥记——农民自建基础设施样本观察》,载于2009年6月29日的《南方周末》。

(4)帕萨·达斯古普特(Partha Dasgupta).经济发展与社会资本观.载社会资本:一个多角度的视角.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P451.

(5)见安妮鲁德·克里希娜(Anirudh Krishna).创造与利用社会资本.载社会资本:一个多角度的视角.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P91.

(6)这种社区缺陷并非不可改变,通过共享信息、设备和技术,日本渔民实现了合作程度低的群体很难达到的规模经济,并从成员才干的差异中获得了实实在在的好处。同样,被称为“第三个意大利”的地方商业网络使得原先无法独立生存的小企业在营销、研究和培训中逐渐形成规模经济,与其他的公司巨头竞争并从中获利。

(7)该案例来自韦惠兰领导的科研组于2009年的调研。

(8)2008年,韦惠兰领导的科研组在监测某自然保护区的一个生态补偿项目时发现,保护局官员会为了自己的利益,分化农民代表,使得他们难以形成一致选择,最终偏离对农民最为有利的补偿方式。

(9)这使我们想起著名的“七人分粥故事”:有七个自私自利的人组成的小团体,他们想通过制度创新来解决每天的吃饭问题——要在没有计量工具或有刻度容器的状况下分食一锅粥。试验过多种规则都失败后,最后既有效率又体现公平的分粥规则是这样的:每个人轮流值日分粥,但分粥的那个人要最后一个领粥,令人惊奇的是,在这一制度下,七只碗里的粥每次都是一样多,就像用科学仪器量过一样,每个主持分粥的人都认识到,如果七只碗里的粥不相同,他确定无疑将享用那份最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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