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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用重量计算数量

时间:2022-06-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进出口业务中,正确掌握交易商品的数量,对促进交易的达成和争取有利的价格具有重要的作用。商品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合同中的数量条款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数量依据。我国计量法规定,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以国际单位制为基础。有些商品使用的包装材料和规格已定型,其重量已为市场所公认。即以买卖双方事先约定的单件包装重量,乘以商品的总件数,求得该批商品的总皮重。

第三节 商品的数量

【案例思考3-3】我国某公司从澳洲进口1 000公吨大豆,合同规定:新麻袋包装,每袋25千克,每公吨200美元FOB悉尼,T/T付款。货到后我方验货发现:所交货物每袋毛重25千克,净重24千克。我方马上去电要求对方扣除短量部分的货款,并向外商寄送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证明。请问我方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在进出口业务中,正确掌握交易商品的数量,对促进交易的达成和争取有利的价格具有重要的作用。商品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合同中的数量条款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数量依据。《公约》规定,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全部多交货物或部分多交货物;如果卖方短交,则可允许卖方在规定交货期届满之前补齐,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一、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当确定交易商品的数量时,必须明确采用什么计量单位。由于商品的种类和性质不同,适用的计量单位不尽一致,加上各国的度量衡制度的差异,所以采用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多种多样。

(一)度量衡制度

目前,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有:公制、英制、美制和国际标准计量组织在公制基础上颁布的国际单位制。我国计量法规定,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以国际单位制为基础。

(二)计量单位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按重量(Weight)计算

许多农副产品、矿产品和工业制成品都按重量计算。重量单位有公吨、长吨、短吨、千克、克、盎司、公担、磅等。

2.按长度(Length)计算

适用货物如布匹、绳索、电线、电缆等。常用单位有米、英尺、码等。

3.按面积(Area)计算

适用货物如玻璃板、地毯、皮革、铁丝网、塑料布等。常见的单位有平方米、平方英尺、平方码等。

4.按体积(Volume)计算

适用货物如化学气体、木材等。常用单位有立方米、立方英尺、立方码等。

5.按容积(Capacity)计算

适用货物如谷物类,以及部分流体、气体物品。常用单位有公升、加仑、蒲式耳等。

6.按数量(Number)计算

适用货物如一般日用工业品、日用消费品以及部分农产品。常用单位有只、件、双、打、罗、箱、辆、包、袋、桶、瓶、罐、听、头、捆、套、令、卷等。

(三)计量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有许多商品是按重量买卖的。根据一般商业习惯,计算重量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毛重(Gross Weight)

毛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上包装的重量(即皮重)。在国际贸易中,有些低值货物常以毛重作为计算价格的基础。另外,有些商品因包装本身不便与商品分别计量,或因包装材料与商品价格差不多,习惯上也以毛重作为计算价格的基础,这种规定称之为“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

2.净重(Net Weight)

净重是指商品本身的实际重量,不包括包装的重量。在国际贸易中,对以重量计量的商品,大部分都按净重计价,这是最常见的计量方法。

按净重计量,关键是如何计算包装的重量。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按实际皮重计算。即称量整批货物的每件包装物的重量而求得的总包装重量。

(2)按平均皮重计算。在商品包装比较统一的情况下,可从整批商品中抽取一定件数的包装物,以其实际重量求出平均每件包装物的重量,再算出全部包装的重量。

(3)按习惯皮重计算。有些商品使用的包装材料和规格已定型,其重量已为市场所公认。这个公认的皮重,就是习惯皮重。计算时,只要将习惯皮重乘以总件数即可。

(4)按约定皮重计算。即以买卖双方事先约定的单件包装重量,乘以商品的总件数,求得该批商品的总皮重。

3.公量(Conditioned Weight)

有些吸湿性较强的商品,如棉花、羊毛、生丝等,其重量很不稳定但经济价值较高。为了准确计算这类商品的重量,国际上通常采用按公量计算的方法。公量的计算公式为:

公量=商品实际净重×(1+标准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

4.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

某些有固定规格、固定尺寸、重量大致相等的货物,以其单个重量乘以总件数而推算出来总重量,如钢板等。这种计量方法称为理论重量。

5.法定重量(Legal Weight)

法定重量是指纯货物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材料的重量。法定重量是海关依法征收从量税时作为征税基础的计量方法。

6.实物净重(Net Net Weight)

又称纯净重,它是指在法定重量中扣除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重量之后的纯商品重量。这种方法主要也为海关征税时使用。

二、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一)数量条款的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数量条款主要由成交数量和计量单位组成。以重量成交的商品还需明确计量的方法。另外,有时合同中还会规定数量的机动幅度。

例如,Quantity:1,000M/T,gross for net,with 3%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such excess or deficiency to be at the contracted price.

数量:1 000公吨,以毛作净,3%增减幅度,由卖方选择,增减部分按合同价格计算。

(二)规定数量条款应注意的事项

1.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

为了避免争议,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要明确具体。在数量上一般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等带伸缩性的词语来说明,因为交易双方对这些词语的解释可能不一致。对计量单位的使用要完整,如用吨,则要明确是公吨、长吨或短吨。

如果合同规定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则要注意《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数量的解释规定:“约”量解释为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没有“约”量,也可有5%的增减,但该规定不适用于按包装单位或个数单位计量的商品。

2.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1)数量机动幅度的含义。

在某些农副产品和工矿产品的交易中,由于受商品特性、生产能力、船舶舱位、装载技术或包装方式的限制,卖方在实际履约时难以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为了避免因卖方实际交货不足或超过合同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方便合同的履行,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规定数量机动幅度,即规定卖方在交货时可以溢交或短交合同数量的一定百分比,例如:500公吨,卖方可溢短装5%。这种条款称为溢短装条款。

(2)机动幅度的选择权。

一般来说,机动幅度由负责安排运输的一方选择,也可由运输方来决定,但为了避免争议,宜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3)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

对多装或少装部分的计价结算,一般按合同价格结算。但是,数量上的溢短装在一定条件下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在溢短装上有选择权的一方可利用装运时市价的变化而选择多装或少装。因此,为防止有权选择溢短装的当事人利用行市的变化,有意多装或少装,以获取额外的好处,可在合同规定不按合同价格结算,而按装船日的市场价格或目的地的市场价格结算,也可以按部分合同价格、部分市场价格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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