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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董事的责任追究

时间:2022-06-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证券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董事的责任追究中国证监会自1995年起开始对上市公司董事追究责任、进行处罚。董事违法违规情形严重的,证券交易所将报请中国证监会查处。

三、证券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董事责任追究

中国证监会自1995年起开始对上市公司董事追究责任、进行处罚。处罚形式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公开谴责、宣布市场禁入等。处罚的具体原因则多种多样,有上市申报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事实、财务报表虚假、重大信息未予披露或披露不实、内幕交易、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等。

2001年9月中国证监会处罚郑百文公司的案例比较典型。中国证监会经调查认定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违规事实为虚假上市(包括虚增利润、股本金不实、上市公告书重大遗漏)和上市后信息披露虚假(包括虚增利润、配股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信息披露不符、隐瞒大额投资及投资收益事项、编制虚假会计报表、重大遗漏),决定对郑百文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200万元;对董事长李某处以罚款30万元;对副董事长、总经理卢某处以罚款20万元;对陆某等10名董事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自1995年开始担任郑百文公司独立董事的陆某接到处罚决定书后不服,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了行政复议,要求免除罚款。中国证监会却作出维持原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认为陆某作为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有关上市申报材料、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能以不在公司任职、不参加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不领取工资报酬或津贴等理由主张减免处罚。在这起案件中,中国证监会认定陆某担任的是应该对郑百文公司违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的董事;而陆某则一再宣称自己实际担任的是完全独立于公司管理层、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拿任何报酬的“独立董事”、“花瓶董事”。之后,陆某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诉中国证监会,被法院以“超过法定诉讼期限”为由驳回。陆某不服,提出上诉,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除中国证监会外,证券交易所对于上市公司董事违反上市规则规定或者违反上市承诺的行为,可以追究责任、予以惩戒,具体形式有: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其3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董事违法违规情形严重的,证券交易所将报请中国证监会查处。董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免责:(1)相关行为人隐瞒相关事实,董事善尽职守未能发现的;(2)董事已及时对上市公司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提出异议并记录在册的;(3)董事已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报告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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