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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知情权

时间:2023-06-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公司法》第98条明确: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股东的权利很多,除前述三项外,《公司法》还明确了股东可以对公司、董事和高管提起诉讼的权利,如要求法院撤销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撤销董事会决议、追究董事和高管违法行为的责任等。

三、股东的知情权

对于公司经营状况的知情权是股东行使一系列权利的前提和基础,特别是小股东的弱势地位根源于在公司经营状况与财务指标方面的信息不对称。股东以查账等方式行使知情权,不仅是为维护自身利益而行使权利,同时也可以维护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与退股相比,查账的效果很好而且副作用较小,既不影响公司的股权结构,也不直接减少公司的净资产,有助于股东高效率、低成本地行使其他股东权利。

小股东以查账等方式行使知情权,有助于规范公司治理和经营行为,实现对大股东、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监督作用。尊重并切实维护这一权利,其实对董事会是有利的,能帮助董事会更好地履行自身职责。比如公司经营状况确实不佳难以分红,小股东却可能误以为董事会与大股东串通一气隐瞒利润,查账可以让小股东看一个明白,同时还董事会和大股东一个清白。又如董事会要督促公司高管洁身自好、忠实勤勉,而小股东的查账就等于是增加了一双监督的眼睛。毕竟在防范公司高管背信懈怠方面,小股东与董事会乃至大股东具有共同的利益基础。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公司法》第166条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由于法律对股东的持股比例或持股期限都没有限制性规定,因此任何一名股东都有权要求查账,但须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如果公司拒绝提供查阅,必须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公司要为这种“合理根据”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在公司章程中对于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这项工作能够详细规定一个期限(期限越短股东得到的信息就越新)、落实一个责任人(如公司财务负责人或董事会秘书),形成明确的工作制度,就能避免纠纷、便于问责。董事会的职责之一就是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对于服务股东的相关制度应予以足够重视,尽早建立完善。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9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公司法》第98条明确: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法》第166条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董事会尊重并维护股东的知情权,主要体现在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而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要求,中国证监督会有比较详细全面的规定。

股东的权利很多,除前述三项外,《公司法》还明确了股东可以对公司、董事和高管提起诉讼的权利,如要求法院撤销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撤销董事会决议、追究董事和高管违法行为的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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